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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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

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

12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龙山(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北碚 400715)[摘要] 秋审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它在中华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主要从秋审制度起源、有关法律条例、秋审制度的执引及秋审与皇权相互关系进行论述,借此进一步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清朝秋审专制皇权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

它规定某些死刑犯人不是立即处决,而是缓决,待止次年秋天对其进行复核和复奏。

清代统治者十分重视这项古老的制度。

从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言起,到宣统元年秋审未有中断。

清朝统治者之所以高度重视秋审并贯彻始终,因为它与封建皇权具有紧密的关系。

在此本文拟以该制度为切入点,阐明秋审与皇权的相互关系,进而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一、秋审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相关系清代秋审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而明代朝审渊源于两汉以来的录囚。

《汉书·隽不疑传》:“为青州刺史,每行县录囚徒还。

”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

”《后汉书·明帝记》载,永平十八年复诏:“理冤狱,录轻系。

”从这些历史记载看,汉代就已经存在审判的司法复核,只不过它并不是只针对死刑案犯而言的。

但它对后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是中华传统死刑复核制度的鼻祖,与清代的秋审制度是一脉相连的。

所以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后来的秋审制度与封建皇权之间的关系。

那么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又如何呢?汉武帝时代的儒学大师董仲舒对审案公平的重要性有这样一段论述:“听讼折狱,可无审耶。

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阁理迷众,与教相妨。

”①这段话意思是:“如果案件审判公正合理,民众也容易理解,教化他们就比较容易了。

反之,案件审判不公正合理,民众怨恨也较多,就较难教化。

可见汉代统治者认为审判公正与皇权统治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也把录囚作为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

《汉书·宣帝纪》曾记载:“公元前54年四月三十日出现了日食,按照汉代“天子见怪修德”、“日食理冤狱”的天人相应的治国理念。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郑秦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郑秦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郑秦篇一: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作者:郑秦著页数:256出版社:长沙市: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日期:1988.05《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作者:张国华,饶鑫贤主编页数:526出版社:兰州市: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1984《中国法制史自学精要》作者:王振安编页数:206出版社:乌鲁木齐市:(: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郑秦)新疆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0《青少年犯罪新论》作者:董颖著页数:330出版社:北京市: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日期:20XX.08《中国传统行刑文化研究》作者:孟祥沛著页数:265出版社:北京市: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XX.11简介: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概论、中国传统行刑思想及其表现、中国传统行刑制度研究、中国传统行刑行为研究、中国传统行刑相关人研究、刑讯用刑和监狱行刑、清末行刑制度的改革和中国传统行刑文化的近代转型等。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作者:马作武著页数:396出版社:广州市: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XX简介:本书将以秦三代、春秋战国、秦汉、唐宋及明清之际共五个部分作为古代法律思想史的时期划分,阐述古代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主流的形成以及演变的基本过程。

《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作者:李文海,夏明方编页数:572出版社:北京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日期:20XX简介:这是一本会议论文集,涉及清代灾荒及其社会影响、清代官方救灾制度与实践、清代基层社会与民间救荒机制、官义合办与中国救荒制度的近代转型、清代救荒观念的变迁。

《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作者:张中秋编页数:339出版社:北京市: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XX 简介:本书主要内容包括:论中国的法律观;传统中国法律的基本观念;中国法思想的基础;中国早期法治传统比较观等《法苑谈往》作者:洪丕谟著页数:315出版社:上海市:上海书店出版社出版日期:1991.05《中国法律之最》作者:王健安,唐域编写页数:230出版社:武汉市: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1987.11篇二:中国法制史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一、先秦部分1、《尚书》2、《春秋公羊传》3、《左传》4、《诗经》5、《周易》6、《国语》7、《周礼》8、《礼记》9、《商君书》10、《论语》11、《管子》12、《孟子》13、《荀子》14、《韩非子》15、《史记》16、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源远流长,自夏商至明清发展逐渐完善,内容不断丰富。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

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

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

清朝形成了既因袭明代,又具有本朝特色的司法制度。

其制度的确立有自身原因和特点。

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

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八旗是清初国家主要军事力量,清政府非常注意以法律手段保护旗人的利益,从而保持其统治者的自身实力。

虽然大清律例有“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的规定,但旗人在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司法审判方面仍享有许多特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数对相互矛盾的制度。

这些不断互动却又相互歧异的制度,不仅塑造了清代法律控制的独特模式,也体现了中华法系司法过程的特色。

清朝沿用明制,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

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代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

在中国法制史上别具一格,独树一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

清朝在中央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部权特重”,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

大理寺的职责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

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为维护旗人的特权,及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需要等,清朝在中央设立专门司法机构以审理旗人和少数民族案件。

满族贵族的诉讼案件由宗人府会同刑部、户部共同审理,一般司法机关无权过问。

内务府是宫廷事务的机构,设慎刑司负责审理在宫廷当差的满人案件。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 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2)难荫:指为王室而死者,可荫一子为官。 (3)特荫:指为朝廷立有大功勋者,其子孙可以加恩
赐官。
三、职官考绩制度 该制度在继承明朝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分“京察”与
“大计”两种。
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 四、监察制度 清朝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强化对官员的监察,建
每年阴历八月, 中央高级 霜降后十日 官员
结果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来自各 省的
秋审 死刑 监侯 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 霜降后第十 一天
地点:天安门 金水桥西
几乎所有 中央政 府高级 官员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三)胥吏幕友参与、干预司法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 大特点。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 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
所谓“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 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 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又保 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二)崇儒术,重礼教 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了传统
“地丁合一”完成了自唐朝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的变 革,取消了征税中人丁、地亩的双重标准,免除了无地 农民的人头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 情况,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发布时间:2020-03-15死刑的存废问题,由于人权在现代法制中的重要性日益被抬高,而备受法学界争议。

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对待死刑立法的态度,却因死刑复核制度的健全而显得非常谨慎。

死刑复核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程序,也是古中华法系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遗产。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可谓集古中华法律之大成。

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的法律制度,有沿也有革,既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结合社会现状和统治需要而有所修改完善。

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亦即中华法系的会审制度,包括秋审和朝审,【1】就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特点。

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每年秋天举行。

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实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兼收刑法威慑警示与恤刑慎罚两种效果,这就是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沿革死刑复核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程序,建基于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秋审则是实践层面对“慎刑”思想的一种继承和发展。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早在汉律中就开始有了一般规定,后经隋唐形成定制,至明清成为“一代大典”,前后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史载汉代“守令杀人,不待奏报”。

可见,当时郡县守令就有死刑执行权。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对死刑实行“秋冬行刑”制度,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而清朝“秋审”制度亦可能渊源于此。

汉律还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

同时还有“录囚”,即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

清代审级制度研究

清代审级制度研究

清代审级制度研究本文以清代审级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法律典籍、文献档案、案例判牍等材料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归纳出清代审级制度的一般规定、特别规定、运行模式及特点价值,认为清代审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高度发达的体现,对于现实审级制度的构建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本文内容共分为七个部分。

绪论部分,叙述论文选题的由来、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与本选题有关的学术史回顾、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以及可能有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对中国古代自夏商周时期至清代以前的审级制度沿革进行概要性介绍。

其中重点论述了明代和清入关前的审级制度。

明代审级制度已经达到封建社会较为完备的状态,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不同的审级,“清袭明制”,对清代审级制度有直接的传承和影响。

清入关前法律制度简单,但最高领导人特别重视司法审判,在“参汉酌金”的路线指引下,开始建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审级制度。

第二章,以内地各行省案件的审判为视角,概括总结清代审级制度的一般规定,认为清代审级制度自下而上,分别是地方层次的州县、府道、臬司、督抚四级和中央层次的刑部、皇帝两级,一共为六级。

不同的审级机构有不同的审理权限。

所有案件不分大小,均由州县作为初审审级,但终审审级根据案件量刑轻重有所不同,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既有重合也有分别的特点,以及皇权在司法审判中的绝对权威性。

第三章,通过对京师、蒙古、西藏、新疆等地区和皇族、旗人等族群适用特别审级的研究,反映出清代统一多民族国家“各依本俗”的相对自治特色和少数民族政权统治的差别对待特点。

此外还以京控和就地正法为例,认为清代审级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因循保守,而是根据民情的诉求和形势的需要有所突破,显示了审级制度对于调整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灵活权变的一面,进而实现法律为社会服务、为政治服务的功效。

第四章,对清代审判制度中富有特色的审转和上控进行着重论述,认为该两种程序是促使清代审级制度有效运行的极为重要的模式。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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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作者:郑秦著页数:256 出版社:长沙市: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日期:1988.05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
作者:张国华,饶鑫贤主编页数:526 出版社:兰州市: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1984
《中国法制史自学精要》
作者:王振安编页数:206 出版社:乌鲁木齐市:新疆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0
《青少年犯罪新论》
作者:董颖著页数:330 出版社:北京市: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日期:2010.08
《中国传统行刑文化研究》
作者:孟祥沛著页数:265 出版社:北京市: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11
简介: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概论、中国传统行刑思想及其表现、中国传统行刑制度研究、中国传统行刑行为研究、中国传统行刑相关人研究、刑讯用刑和监狱行刑、清末行刑制度的改革和中国传统行刑文化的近代转型等。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
作者:马作武著页数:396 出版社:广州市: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7
简介:本书将以秦三代、春秋战国、秦汉、唐宋及明清之际共五个部分作为古代法律思想史的时期划分,阐述古代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主流的形成以及演变的基本过程。

《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
作者:李文海,夏明方编页数:572 出版社:北京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日期:2007
简介:这是一本会议论文集,涉及清代灾荒及其社会影响、清代官方救灾制度与实践、清代基层社会与民间救荒机制、官义合办与中国救荒制度的近代转型、清代救荒观念的变迁。

《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
作者:张中秋编页数:339 出版社:北京市: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期:2002
简介:本书主要内容包括:论中国的法律观;传统中国法律的基本观念;中国法思想的基础;中国早期法治传统比较观等
《法苑谈往》
作者:洪丕谟著页数:315 出版社:上海市:上海书店出版社出版日期:1991.05
《中国法律之最》
作者:王健安,唐域编写页数:230 出版社:武汉市: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19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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