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09届协调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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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2009版《中国保险年鉴》组稿编辑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2009版《中国保险年鉴》组稿编辑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2009版《中国保险年鉴》组稿编辑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豫保监函[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2009版《中国保险年鉴》组稿编辑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保监函〔2009〕9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学会:为确保2009版《中国保险年鉴》(河南部分)组稿、编辑、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稿编辑工作(一)为保证此次年鉴编辑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经研究,成立保险年鉴编辑组,组长由河南保监局欧伟局长担任,副组长为卢振峰、刘殿尧、赵庆晗、韩钢、蒯同文、马戈、周晓楠、胡永智、王小平、马骏、刘炳生、董友根、苏俊合、杨玉献、王敬崴、马保胜、马立军、韩涛、李民、熊焰、李万金、范中刚、李长文、彭荣华、张翌、王振宇、吴刚、马元鹏、于建民、谢少斌、王保生、方超、肖渝斌、王建民、张跃、王秋丽、张金伟、王秦明、刘增强、高立、吕方、牛清朝。

(二)本次年鉴具体编辑工作由河南省保险学会承担,主编由秘书长牛新中担任,编辑组办公室设在保险学会的学会工作办公室。

(三)责任编辑由保监局、学会以及省级保险分公司各申报1名。

保险中介机构不申报责任编辑。

请各单位于4月30日前将拟申报的责任编辑姓名、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信箱书面告知编辑组办公室。

(四)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认真填写《各保险中介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并于5月15日前报送编辑组。

联系人:王淑英电话:(0371)67260163传真:(0371)67260163电子信箱:************地址:郑州市红专路63-1号荣华商务大厦311房间二、发行工作《中国保险年鉴》是保监会主办的唯一一份公开出版物,历史性和资料性都很强,其中反映的保险业发展数据资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贯彻落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贯彻落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豫保监发[2009]8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11.02【实施日期】2009.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保监发〔2009〕82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各银邮保险兼业代理省级机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办法》的顺利实施,提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12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联系人:马长林电话:63380645二○○九年十一月二日河南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作方案为贯彻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12号)》要求,加强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行业整体力量,深入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综合治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综合治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豫保监发[2009]9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12.08
【实施日期】2009.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
通知
(豫保监发〔2009〕92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和河南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河南保险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维护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保险业在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险业参与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期盼的民心工程,是提
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作。

认真抓好保险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安全生产、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有利于稳定人们的未来预期,降低社会矛盾的发生和累积;有利于减少全社会用于处理灾害事故的投入,提高全社会风险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推进风险的转移,提高社会保障程度。

各公司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自觉性,为河南保险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做出应有贡献。

11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11届协调会决议

11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11届协调会决议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十一届协调会决议的通知豫产自通[2009]27号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成员单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召开了第十一届协调会议,会议重点讨论并表决了六项议案,现将会议决议转发给你们,决议内容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轮值公司: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主题词:自律决议通知发各成员单位、抄报河南省保监局、抄送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十一届协调会决议2009年11月5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在轮值公司都邦财险河南分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协调会,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经讨论和表决,通过了以下六项决议:一、关于货车行车证上无“营运”、“非营运”及“货运”标示的车辆,使用性质的决议货车行车证上无“营运”、“非营运”及“货运”标示的车辆,一律按营业性质承保。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笔业务处罚2000元。

二、对自律检查过程中未按照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的决议保监局和行业协会每月对自律检查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发现工作底稿存在下列情况的视为违规:1、检查项目:未按照检查方案要求,逐项对规定项目撰写工作底稿的;2、检查单证数量:工作底稿上未列明检查单证的流水号区间,或者已列明的流水号区间不符合“至少抽检三天业务量;三天业务量较少的,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00份”要求的;3、检查要素:工作底稿的上被查单位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及时间段、检查业务的单证的流水号段、资料日期等项目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4、检查情况描述没有填写的;5、问题描述没有填写的;6、检查组人员没有签名的。

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即视为违规,对每家检查公司处罚2000元。

三、关于对第五次决议(豫产自通[2009]13号)第三项、第十次决议(豫产自通[2009]24号)第六项中“全部营业用车辆(含特种车)旧车投保商业险最低费率调整系数”的修改全部营业用车辆(含特种车)旧车投保商业险时,仅允许使用“多险种同时投保、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以往索赔记录—B款,无赔款折扣—C款)、指定行驶区域”共三项系数,商业险最低费率调整系数如下表:违反上述规定的,每笔业务处罚5000元。

03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03届协调会决议

03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03届协调会决议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三次协调会会议决议的通知豫产自通[2009]7号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2009年3月10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召开了第三次协调会议,会议重点讨论并表决了七项议案,现将会议决议转发给你们,决议内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特此通知。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轮值主席:(签章)[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主题词:决议自律通知发各成员单位、抄报河南省保监局、抄送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三次协调会会议决议2009年3月10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在轮值公司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召开了第三次协调会议,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经讨论和表决,通过了以下7项议案:一、关于新车业务新车购置价的确定问题。

新车业务承保时,保单新车购置价不得低于购置发票金额。

违规每单处罚5000元。

二、关于未上牌新车承保时必须同时提供合格证及购车发票问题。

未上牌新车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时必须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复印件。

违规每单处罚2000元。

三、关于行驶证车主名称为货运公司或物流公司的货运车辆,费率界定问题。

行驶证车主名称为货运公司或物流公司的货车,统一按营运货车承保。

违规每单处罚5000元。

四、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反馈”原则在自律检查工作中遵循“统一反馈”工作原则。

各成员单位对于现场检查结果的的反馈意见,应由各成员单位省公司统一向轮值公司省公司反馈,成员单位地市公司不得直接向轮值公司反馈意见。

五、《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会议请假制度》(附件一)六、《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委托检查办法》(附件二)七、《自律检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附件三)附件一: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会议请假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自律共同体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履职意识和参会率,推进自律共同体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新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豫保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新〈保险法〉宣传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保监发〔2009〕31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河南省保险学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新《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提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按照保监会《关于做好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31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保险业新〈保险法〉宣传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王琳电话:63380620二OO九年五月八日河南保险业新《保险法》宣传实施方案为贯彻保监会《关于做好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31号)要求,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的宣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行业整体力量,深入开展新《保险法》宣传活动,介绍保险知识,加强风险提示,突出新《保险法》关于加强消费者利益保护等重点内容,进一步增强行业依法经营管理能力,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提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为新《保险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我省保险业新《保险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欧伟副组长:卢振峰、刘殿尧、赵庆晗、张建民成员由河南保监局各处室负责人、各省级保险分公司总经理组成。

06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06届协调会决议

06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06届协调会决议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六届协调会决议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成员单位:2009年5月27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在轮值公司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召开了第六届协调会第二次会议,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经过讨论和表决,通过了六项决议,否决了一项,具体如下:一、通过的六项决议为:(一)家庭自用车及其他以个人名义自购车辆、全部营业用车辆(含特种车)商业险续保、转保业务商业险最低费率调整系数的确定依据为已决赔款信息,不包含未决赔款。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上浮1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上浮30%;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下浮20%;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下浮30%。

违者每单处罚5000元。

(三)交强险、商业险理赔信息报送问题为确保行业共享的交强险、商业车险理赔信息平台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各成员单位须在每周一(节假日顺延)按时向协会报送交强险、商业险理赔信息。

对未及时或未按规定格式、内容上报的单位,河南省行业协会在每月轮值公司协调会上进行通报,处罚标准为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3000元,第三次及以上5000元。

(四)自律检查程序问题为提高自律检查工作成效,建议对自律检查程序进行调整:各地市自律共同体检查组负责按规定撰写检查底稿,复印齐全相关资料,不再向当地被检查单位提出质询函,出具认定书,检查完毕直接离场。

各地市不得自行或组织当地产险机构对检查资料进行汇总、表决、认定,更不得进行修改或隐瞒不报。

轮值公司地市分支机构负责收集检查材料,上报轮值公司省级机构,由省级分公司对违规事项进行集中认定。

(五)规范财产险费用支付标准问题保险监管部门加大对保险中介、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手续费标准严格执行《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不得突破15%,违者每单处罚5000元。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公约[试行]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公约[试行]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公约[试行]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其次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及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商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正竞争的原则,仔细执行《反不正值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进展。

不得以不正值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学问培训。

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仔细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商定,凡发觉有违反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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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九届协调会决议的通知
豫产自通[2009]22号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各成员单位:
2009年9月4日,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召开了第九届协调会议,会议重点讨论并表决1项决议,现将会议决议转发给你们,决议内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九届协调会决议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轮值公司:太平财险河南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附件: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第九届协调会决议
一、关于财险行业费用列支真实性问题的决议
从2009年9月起,严格执行《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八届协调会决议》豫产自通[2009]21号第二条,关于规范财险行业费用列支真实性问题的决议,并从2009年10月份起开始检查。

违规处罚标准:①对费用总量控制超过上限的被检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②对重点费用项目控制超过核定标准10%的被检查单位,每一项处罚5000元。

主题词:自律决议通知
发各成员单位、抄报河南省保监局、抄送保险行业协会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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