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习学生受伤同样有补助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颁发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文号】:豫政[2003]54号【颁布日期】:2003-12-19【执行日期】:2003-12-19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字体:大中小】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和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定期调整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费率问题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是中国重要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之一。
河南省的政府一直努力着营造一个安全友好的工作环境,以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尊严,并鼓励社会关注和保护工人及其家属。
为此,河南省立法,制定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通过社会保险方式,保障劳动者和其家属有效地抵御工伤风险。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6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旨在促进就业和职业安全,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受伤劳动者及其家属得到有效的经济和医疗救助。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保被保险人须为河南省内就属非全日制雇佣劳动者,并参加由河南省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的工伤保险。
被保险人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被保险人工作满一个月后,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总和,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责任状况、资格审查、经济补偿和医疗护理程序,并规定了对工伤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
具体而言,被保险人可在工伤发生后,向社会保险局申请临时救助服务,经审核后,领取医疗和失业补助,以抚慰受伤者经济需要。
此外,《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被保险人的雇主应提供护理服务,并负有进一步的职业安全培训义务,以加强劳动者安全意识、增强岗位技能,减少工伤发生率。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6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以来,河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备受广大劳动者欢迎,群众对这一制度表示肯定。
根据相关报告,河南省2018年工伤保险受益人超过400万人次,赔付金额累计30亿多元。
由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河南省的就业和职业安全得到大大的改善,社会各界的保障和关注也有所提高。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促进河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让每一位劳动者都得到公平而有效的保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概述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据了解,不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所有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的工人在发生工伤时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同时,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伤发生人身伤害,也将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新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
企业、工商户均应缴纳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凡是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外埠企业来郑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郑州市的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有依照《条例》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交不交工伤保险,每年7月您查查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年7月在本单位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监督。
同时,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伤保险费率为工资的0.5%—2%工伤保险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
一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工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工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每个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不是一成不变,按照新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用人单位的缴费率1—3年可以浮动一次,但一类行业用人单位除外。
工伤保险基金用在哪儿按照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1—4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业康复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
河南最新工伤津贴政策

河南最新工伤津贴政策河南省最新工伤津贴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政策,对于在河南省范围内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劳动者将享受相应的工伤津贴待遇。
首先,工伤津贴标准有所提高。
在此政策中,工伤津贴按照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80%发放。
而以往的政策中,工伤津贴是按照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的80%发放。
这一改变意味着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有助于减轻其经济负担。
其次,工伤津贴发放周期有所调整。
根据新政策规定,工伤津贴由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发放,直至劳动者完全康复或者鉴定为伤残。
在此期间,工伤津贴按月发放。
而此前的政策中,工伤津贴是按照事故发生后伤病的程度分期发放。
这一调整使劳动者能够更及时地获得补偿,提高了经济保障的效果。
另外,工伤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实际受到的工伤程度来自行支付,通过企业自费方式实行。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伤津贴管理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工伤津贴。
这一调整能够促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问题,增强其对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视。
此外,新政策还明确规定了对工伤津贴支付过程中的利益保障措施。
主管部门将加大对工伤津贴支付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对不按时足额支付工伤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总之,河南省最新的工伤津贴政策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福利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该政策提高了工伤津贴标准和发放周期,要求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工伤津贴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增加了劳动者的保障措施。
劳动者能够更加及时地获得工伤津贴,更好地应对工伤带来的经济困难。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统一规范全省的工伤认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
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包括老工伤确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不含县(区)]和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按照“放管服”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量简化证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在工伤认定受理环节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一)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通过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XX〕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发布文号】郑政〔2004〕72号【发布日期】2004-11-03【生效日期】2004-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2004〕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民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埠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县(市)、区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全市统筹。
在纳入全市统筹之前,县(市)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按本县(市)标准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年7月在本单位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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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习学生受伤同样有
补助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河南省10月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习学生受伤同样有补助以后,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除了将受到查处外,还可能拿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学生实习因工受事故伤害也可获补偿;见义勇为工亡的,将发60个月补助金。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习受工伤可获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往往以实习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但不为实习生买工伤保险,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因工受到不同伤害后,单位也不对实习生进行补偿。
《条例》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必须为农民工参保
《条例》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金。
这里的“职工”有进一步解释,即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这一规定说明农民工也包括在职工范围内,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不买工伤保险吊销安全许可证
根据《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或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工亡发60个月补助金
如果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发的工亡补助金,将与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亡,将按上一年度该地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如果职工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中因工死亡,将一次性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后,供养的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
五、六级伤残可保留劳动关系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
职工不能胜任该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要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在工伤中致残,如果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底数进行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补助16个月,六级伤残补助14个月,七级伤残补助12个月,八级伤残补助10个月,九级伤残补助8个月,十级伤残补助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补助56个月,六级伤残补助46个月,七级伤残补助36个月,八级伤残补助26个月,九级伤残补助16个月,十级伤残补助6个月。
这意味着,因工造成五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者,两者相加可获补72个月工资。
此外,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70%,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