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 非法经营

合集下载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每日一练(2015.10.11)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每日一练(2015.10.11)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每日一练(2015.10.1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

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部答案】CD【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答案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丙摔伤系小偷撞到造成,小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丙虽然借用商场厕所,商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商场也应承担责任,系补充责任。

A、B正确不选,D错误应选。

乙作为失主追击小偷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C错误应选。

3、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

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司法部答案】ABC【考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2011年),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

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2015年卷一单选第30题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单选题【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本案中,选项C中的环境保护基金会是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属于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2、某央企位于某省的一家工厂,因严重污染环境,被责令限期治理。

该厂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业。

关于对该厂污染治理的行政处理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B.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C.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并报国务院批准D.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单选题【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个人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个人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个人非法经营怎么定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非法经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正常运行。

对于个人非法经营,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和处罚。

那么,个人非法经营如何被定罪呢?一、非法经营的界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指的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以非法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或登记、违法经营并且达到一定规模、危害较为严重,就属于非法经营。

二、构成非法经营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个人未经依法设立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2.个人经营活动以非法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3.个人经营活动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4.个人进行欺诈、强迫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三、个人非法经营定罪量刑对于个人非法经营,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量刑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罪量刑方面,通常会根据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非法经营的时间长短;2.经营活动所涉及的金额和范围;3.是否使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经营;4.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行为;5.是否主动放弃非法经营并积极赔偿的态度。

四、案例分析以某个体小作坊为例,因未经营许可,违法生产销售问题化妆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经权威部门查实属实,该个人就可能被定为非法经营罪。

该案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涉及多方面,情节比较严重,根据考量因素,此类情况下该个人可能会被定罪并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五、结论在我国,对于个人非法经营,法律是严格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刑处理。

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务必遵守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如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停止,并积极主动纠正错误,避免触犯法律的底线。

非法经营将会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损失远远大于所谓的经济利益。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没有获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非法经营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危害性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许可证件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首先,非法经营是指没有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件、许可证书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这些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偷税漏税、虚开发票、假冒伪劣商品等。

其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指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对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了一定的破坏。

例如,以低价恶性竞争排挤合法经营者、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

最后,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是指非法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和损失。

这种危害和损失可能表现在经济利益、社会安定、公共健康等方面。

二、非法经营罪的危害性非法经营罪具有较高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活动通过各种手段对合法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如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合法品牌的知名度,以低价恶性竞争形成不正当竞争优势等,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正常厂商的利益。

2. 损害消费者权益:非法经营者常常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不合格或伪劣产品,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到伪劣产品不仅浪费了钱财,还对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3. 影响经济发展:非法经营活动阻碍了正常经济秩序的发展,使健康的市场边际效应减弱,创造就业机会减少,经济规模减小,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完美解析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完美解析

1、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答案】BC3、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

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A.吊销B.撤销C.撤回D.注销【答案】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4、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

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A. 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B. 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C. 因委托事由与夏襞无关可以接受委托D. 向向某婉言谢绝蚕托【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

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解读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

解读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

解读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编程语言和算法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许多领域中,编程不仅是一种必备技能,更是带来了创新和进步的利器。

然而,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解读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帮助大家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应用。

1. 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和特点非法经营罪是指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造成社会不安定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1 非法组织经营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2 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罪:指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超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

1.3 非法出版物罪:指出版、复制、印制或者发售违法出版物的行为。

2. 合法经营罪的定义和特点合法经营罪是指合法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但却存在着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

合法经营罪的主要特点在于违法行为与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存在。

例如:2.1 合理合法生产、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有违禁物品;2.2 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2.3 合法经营的同时,利用自身的地位从事违法行为。

3. 区别与应用在解读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之间的区别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3.1 主观故意:非法经营罪通常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从事的经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仍然故意进行;而合法经营罪则可能因为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原本合法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

3.2 资源利用:非法经营罪往往是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而合法经营罪则是在合法经营基础上,通过其他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

3.3 影响程度:非法经营罪通常涉及市场秩序的严重扰乱,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而合法经营罪则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伴随着违法行为,不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非法经营罪和合法经营罪,法律会对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从事编程和算法方面的人员来说,合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罪在软件开发、服务提供、数据管理等方面尤为重要。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以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为主题,探讨其定义、特点、危害以及法律对其的打击方式。

一、非法经营的定义与特点非法经营是指在没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性:非法经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有效的经营资质和手续。

2. 营利性:非法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润,往往存在各种违法行为。

3. 隐匿性:非法经营往往选择在地下、黑市等隐蔽场所开展,并采取隐瞒真实身份、偷逃税款、变相违法等手段。

二、非法经营的危害非法经营行为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 危害消费者权益:非法经营产品质量通常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给消费者造成财产和人身安全上的风险。

3. 腐蚀社会道德:非法经营行为往往伴随着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容易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道德。

4. 损失国家财税收入:非法经营往往通过偷逃税款等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税利益。

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实践为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并对其进行了法律制裁。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无违法经营行为、营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等方面。

根据具体情况,非法经营罪可分为一般非法经营罪和严重非法经营罪。

1. 一般非法经营罪:主要指违法不严重、危害较小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分子在一定周期内非法经营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其他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的情形下,可认定为一般非法经营罪。

2. 严重非法经营罪:主要是指违法性较严重、危害较大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分子以非法经营为目的从事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销售的案情下,或涉及走私、贩毒、制售假药等情形,可认定为严重非法经营罪。

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梳理: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

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梳理: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

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梳理: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是修订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对于严格规范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的行为,健全公司、企业的管理体制,保障国有资产有效保值、增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中须明确的问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除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法律特征。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是指公司、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经理包括由董事会聘任的企业、公司的经理以及根据经理提名所聘请的副经理。

由于董事会的成立要履行特定法律程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董事”身份的认定一般不会产生歧义。

但是,对“经理”的理解却会产生分歧。

一方面在于日常生活中,“项目经理”、“业务部经理”、“区域经理”等称呼经常可见,另一方面在于还存在掌握着企业重大权利的“总裁”等职务。

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经理”身份,笔者认为应当考察立法意图及其行为人身份所具有的权能,即能够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具体掌握所任职公司、企业产、供、销、人事等某一环节的职权,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理或者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拥有从事竞业行为能力的人。

同时,笔者认为对“董事、经理”不能做狭义理解,我国目前一些国有企业未实行公司改制,不存在董事、经理的建制,但是其中厂长、主席的地位和职权范围,与“董事、经理”类似,其也应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上述两案中的被告人王惟扬、陆群力均系国有公司的经理,其中陆群力系青海海山轴承厂上海经营部经理,该营业部规模很小,员工只有3人,但由于陆在该公司具有领导、管理的地位和职权,对国有资产负有增值、保值的的责任,因而能够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是在分解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形成的。

学界一般将投机倒把罪与玩忽职守罪、流氓罪并称1979年刑法的三大“口袋罪”。

刑法规定了非法经营罪之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口袋罪”的弊端,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非法经营罪也渐渐扩张起来,这与条文本身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在非法经营罪的条文中,“违反国家规定”这种空白罪状描述方式导致非法经营罪罪状内容高度不确定,第四项“堵漏条款”(也称兜底性条款)导致非法经营罪罪状内容具有极大包容性。

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空白罪状的认定与罪刑法定原则
所谓空白罪状,是指在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度的规定来确定。

空白罪状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具有保持刑法典前瞻性、相对稳定性和严密刑事法网的功能,但是空白罪状在一定程序上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

空白罪状的高度开放性必定带来很大的扩罪的可能性,它将犯罪的具体特征留给其他的参照依据去确定,而且有很多还是将来的参照依据,不断涌现的参照依据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现存的罪名变得十分不稳定,违背罪刑的确定性。

空白罪状条文与罪刑明确性原则相违背。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空白罪状对参照依据指示不明确,如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指示就不甚明确。

由于参照依据不明确,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必然是无所适从,出现不统一的现象。

二是参照依据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或者根本没有规定,而对符合行政违法的特征的描述不足以成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所以从应然的角度出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确定性和明确性,空白罪状应当越少越好,甚至不应该出现空白罪状,但是,从立法的实际水平和现实生活的需要来看,空白罪状又是不可或缺的,既然如此,就不能放任空白罪状的滥用,而应该通过司法手段对其进行严格限制,特别是对“违反国家规定”把关。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字面上把“违反国家规定”表述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之一,并规定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要件。

这属于一种不完全的“空白罪状”。

按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那么,这种国家规定应该规定到何种程度才算是真正符合罪状并可以作为判定刑事违法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三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的解释是这样的:“在认定本罪时,一般应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刑事法则为依据。

不能把非法经营罪当做新的”口袋罪“扩张适用。


刑法解释的体系性方法与兜底条款的理解
非法经营罪中所谓“兜底条款”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刑法修正案修正为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表面上是对行为特征的描述,但这一描述本身是高度抽象的,可以用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的所有其他犯罪行为上。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了四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前三种行为刑法均作了明确的界定,分别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

第四种行为是指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它被规定在第四项中,对于这项规定,应该如何理解?
在1997年刑法出台初期,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深入人心,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项内容在理解和适用上均十分谨慎,很少适用。

然而,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活动出现了越来越多难以预计到的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行政处罚难以有效抑制的情况下,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开始从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个比较抽象的规定寻求突破口,频繁将新出现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调整范畴,使这个“小口袋”的“口径”越扯越大——从最先的非法买卖外汇,到非法经营食盐,到非法印制出版物、非法经营港澳、国际电信业务,随后又增加了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非法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等等。

笔者认为,绝非在所有经济领域中的非法经营行为都能够“严重地”扰乱市场秩序。

换言之,只有极少数经济领域或者行业中发生的非法经营行为才可能对市场秩序构成严重威胁,也才能够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通过制定刑事立法予以规制,或者司法机关通过解释进行阐明。

因此,第四项所指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是与法条明确列举的其他三种非法经营活动具有相当的危害性的行为,从前几项的规定来看,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均属于国家限制、禁止经营或者特许经营的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上的特别规定的行为。

因此,在司法中,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具体适用应当保持与立法者详细列举的情形在质和量上的同等。

既然前三项规定的罪状均属于违反行政法上的特别禁止义务的行为,则第四项兜底条款规定的情形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亦不应低于前三项的规定。

因此,一般的无照、无证经营等违反工商、交通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但并不能说是非法经营罪。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非法经营罪的出入罪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指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司法机关应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去适度减少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

对于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没有刑罚这一手段不行,完全依赖这一手段也不行。

作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因为管理的方便和刑罚的威慑力,一味地依赖刑法来维护经济秩序。

在我国,犯罪化趋势仍然比较明显,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分不开的,但是我们正逐步接受了谦
抑、人道的现代刑法理念,要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就应该尽量地缩小犯罪圈,对于一般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如增加罚金、吊销执照、取消资质等手段予以规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