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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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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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库(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某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日,张某在夜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

得手后,张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张某应如何处罚?2. 案例背景:被告人王某,男,28岁,已婚。

王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王某持刀闯入妻子单位,当众将妻子刺成重伤。

经鉴定,妻子伤势为重伤二级。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王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王某应如何处罚?3. 案例背景:被告人李某,男,45岁,有固定工作。

李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李某在家中将其妻子毒死。

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李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李某应如何处罚?4. 案例背景:被告人赵某,男,22岁,大学在读。

赵某因沉迷网络游戏,欠下巨额债务。

一日,赵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了一女网友,两人相约见面。

见面后,赵某发现该女网友实为一名男子。

在分手时,赵某因怀疑该男子欺骗自己,将其残忍杀害。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赵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赵某应如何处罚?5. 案例背景:被告人钱某,男,30岁,已婚。

钱某因妻子与情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钱某持刀闯入情人住所,将其刺成重伤。

后钱某主动投案自首。

问题:(1)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钱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钱某应如何处罚?二、选择题1.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盗窃罪?A. 未经他人同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B. 强行占有他人财物C. 暴力抢夺他人财物D. 挪用他人财物2.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A.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B.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重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3.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 投毒杀害他人B. 殴打他人,造成死亡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4.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强奸罪?A. 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B.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C.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胁迫手段D.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5.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抢劫罪?A. 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B. 使用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C.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D. 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三、简答题1. 简述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考研刑法知识点与案例分析剖析

考研刑法知识点与案例分析剖析

考研刑法知识点与案例分析剖析考研刑法是法学专业考研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刑法的知识点并能够熟练运用进行案例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一些关键的考研刑法知识点,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剖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考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核心思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例如,在某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在当时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但后来出台的新法律将其认定为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被告人适用新的法律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比如,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公职人员,只要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应当受到相同的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性质越严重,社会危害性越大,判处的刑罚就应越重;反之则越轻。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通常比故意伤害罪更重,因为故意杀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的不同,可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比如,未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则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如,某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明知自己超速行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仍然放任这种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这属于间接故意。

2016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详解

2016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详解

2016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详解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B)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立法解释【解析】B单行刑法是指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

我国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即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A)A罪刑法定原则B主客观相统一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解析】A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题目中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C)A规制机能B保护机能C保障机能D威慑机能【解析】C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2. 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 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人民法院对罪名的变更体现了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这一功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B)A 参加传销组织B 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D拐卖15周岁的男孩【解析】B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所以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

法律硕士_刑法案例题(3篇)

法律硕士_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李某,男,35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因家庭矛盾,李某怀恨在心,欲报复其前妻张某。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某改嫁给了当地企业家王某。

李某得知王某有一辆价值昂贵的轿车,遂生盗窃之念。

一天,李某在王某的轿车旁徘徊,观察到轿车停放的位置较为隐蔽,四周无人。

于是,李某决定采取盗窃手段,将王某的轿车盗走。

当晚,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了轿车的车门,盗走了轿车。

得手后,李某将轿车卖给了外地买家,得款10万元。

不久,王某发现轿车被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李某。

李某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下,对其盗窃王某轿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具体分析如下:1. 盗窃罪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李某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犯罪客体:李某盗窃王某的轿车,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王某轿车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了王某的轿车,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三、犯罪情节1. 盗窃手段:李某采用撬锁的方式,秘密窃取王某的轿车,属于秘密盗窃行为。

2. 盗窃数额:李某盗窃的轿车价值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3. 犯罪后果:李某盗窃王某的轿车,给王某造成了财产损失,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四、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盗窃罪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是该小区某栋楼的一住户。

由于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引发了小区居民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处理。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2. 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该栋楼的住户,是侵权责任主体。

3.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3)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向该栋楼的其他住户追偿,如果抛物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村口相遇,双方情绪激动,甲对乙进行辱骂,乙忍无可忍,遂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击打甲的头部。

甲倒地后,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乙实施了用木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致使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乙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乙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5)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5)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5)定罪量刑许某同被害人李某系多年邻居。

李见许的妻子房某貌美,便趁许上夜班之机,强奸了房某,并威胁说如果告发即杀死房的全家。

房为全家的生命安全而忍辱吞声。

李见房懦弱,又多次强奸房。

房无奈把情况告诉了许。

许在气愤之下找李评理,趁李不注意,许掏出螺丝刀朝李扎去,扎中李的前胸,刺破心脏,致李死亡。

许回家后,把情况对其家人诉说一遍。

其父要许投案自首。

在其父劝说下,许同意投案自首。

但其母因心疼儿子,要许吃完饺子再走。

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将许逮捕归案。

[问题] 对许某应如何定罪量刑?[分析](1)许某在和李某评理时,趁李某不注意,用螺丝刀刺破李某的心脏,致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许某的行为是自动投案。

我国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但尚未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许某在其父劝说下,同意投案自首。

但其母因心疼儿子,要许吃完饺子再走。

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将许逮捕归案,可以认定许某是自动投案。

如果许某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故意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题] 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分析]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

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

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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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
分析(7)
防卫过当
孙明亮,男,19岁。

某日晚8时许,孙明亮陪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

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见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某某、张某某,郭鹏祥对陈某某拉扯纠缠。

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

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

孙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某某、张某某护送回家。

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维革等四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

当郭鹏祥等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平,即将二人截住。

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

蒋小平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黑天半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某某是自己的妹妹。

郭鹏祥闻听,照蒋小平面部猛击数拳。

蒋小平挨打后和孙明亮退到附近街墙旁一垃圾堆上。

郭鹏祥追至垃圾堆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迎面扑来的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 孙明亮又持刀对空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跑掉。

郭鹏祥因被刺破左肺、胸膜、胸动脉等器官.失血过多,于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题] 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
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假释期犯罪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

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 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
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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