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知识点基础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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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在法硕联考中,民法是一门重要且内容丰富的学科。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以下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民法必知的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

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物需要具备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和有用性等特征。

内容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其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

三、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四、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硕士考研法学基础知识总结

法律硕士考研法学基础知识总结

法律硕士考研法学基础知识总结法学作为一门广泛而深奥的学科,是法律硕士考研中必不可少的基础知识。

在考试中,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法律硕士考研法学基础知识进行总结与概述,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民法学1. 民法学的概念与分类民法学是研究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规则的学科,包括各种常见的法律关系,如财产关系、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等。

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民法学分为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家庭法等。

2. 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合同法是研究合同法律规范的专门法律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

在考研中,重点掌握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经济合同法等方面的知识。

3. 物权法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体享有的权益,物权法即研究物权关系和物权法律规则的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以及他物权等。

重点掌握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动产担保等方面的知识。

二、刑法学1.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刑法是研究刑事关系和刑法规范的学科,包括犯罪行为与刑罚等。

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刑法分为总论、特殊部分和刑诉法等。

在考研中,需要重点关注刑法总则、行为人刑事责任、刑罚以及辩护等方面的知识。

2. 刑事侦查学刑事侦查学是研究刑事侦查活动的学科,旨在揭示犯罪行为及其相关线索的获取、固定、鉴定和破案等过程。

重点掌握刑事侦查的程序和技巧、侦查方法和证据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诉讼活动的学科,包括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起诉、审判、上诉和执行等过程。

重点关注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证据收集和辩护等方面的知识。

三、宪法学1. 宪法的概念与分类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是研究国家组织和功能的学科。

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学分为宪法理论、宪法法学和宪政学。

在考研中,需要掌握宪法基本原则、宪法的制定和修正以及宪法的解释与适用等方面的知识。

2. 行政法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活动的学科,包括行政权的划分与行使、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等。

考研法律复习要点重点知识梳理和解析

考研法律复习要点重点知识梳理和解析

考研法律复习要点重点知识梳理和解析一、概述考研法律专业是对法学基础知识进行系统、全面的考核和评价,是法律研究生申请进入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律硕士等研究生专业的重要途径。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备考,以下将对考研法律复习的要点和重点知识进行梳理和解析。

二、民法与合同法民法是法律学科中的重要分支,而合同法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的知识。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有形原则、效力原则、廉洁原则等。

考生要深入理解这些原则的内涵和具体应用。

2.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意思表示要素、内容要素和形式要素。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要素的含义和适用条件,并能够灵活运用。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等。

考生需要掌握各种情况下的效力产生和影响因素,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履行的方式、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分析和解答。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是法学中的重要学科,其基本原理和规定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范。

考生应该重点关注刑法的分类、构成要件和刑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等方面的知识。

1. 刑法的分类刑法主要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普通刑法包括刑法总则和各分则,特殊刑法包括国家安全法、经济犯罪法等。

考生需要熟悉各个分类的基本概念和规定。

2. 刑法的构成要件和刑法适用刑事犯罪行为的构成有一定的法定要件。

考生需要了解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法的适用原则和依据。

3.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刑事诉讼法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两个方面。

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公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考生需熟悉各个程序的基本要求和程序特点。

法硕考研基础阶段的知识点小结

法硕考研基础阶段的知识点小结

法硕考研基础阶段的知识点小结一、法学基础知识1.法学基本概念:法的定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与习俗的关系等。

2.法律体系:法律的种类、法律的层级关系等。

3.法律科目: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4.法律思维方式: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法律研究方法等。

二、法学专业知识1.标准法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

2.法学理论:法的属性、法律关系、法律权利与义务等。

3.法律案例:根据法律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与判断的能力。

4.法律历史:法律的起源、发展过程等。

三、法学英语1.法学英语读写能力:理解英文法律文献、撰写英文法律文书等。

2.法学英语词汇:常用的法律术语和短语。

3.法律英语听说能力:能够听懂和表达法律英语的意思。

四、法学数学1.法律经济学:了解经济学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如法律成本、法律效用等。

2.统计学:用于分析法律数据、案例等。

3.计量经济学:用于测量法律的经济效应、考察法律政策的合理性等。

五、逻辑1.演绎推理:根据给定的事实和前提,进行逻辑推理,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2.归纳推理:通过观察和分析,得出普遍性的结论。

3.排除错误选项:识别和排除错误选项的能力。

在法硕考研的基础阶段,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知识点的学习和巩固:1.阅读法学教材和参考书籍:法学教材是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主要材料,可以选择权威的法学教材进行学习。

2.刷题和解析:刷题可以帮助检验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并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解析过程中可以注意查漏补缺,了解错误答案的原因,从而提高解题的能力。

3.做笔记:将学习过程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难点进行总结和归纳,形成自己的复习资料,方便日后的复习和查阅。

4.制定学习计划:根据考试大纲和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学习和复习。

综上所述,法硕考研基础阶段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知识、法学专业知识、法学英语、法学数学和逻辑。

学生可以通过系统性学习法学基本概念、法学科目、法学理论和案例等知识点,并结合刷题、做笔记和制定学习计划等方式进行巩固和复习。

考研《法学硕士》重要知识点整理

考研《法学硕士》重要知识点整理

考研《法学硕士》重要知识点整理法学硕士是研究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研究生学位。

考研法学硕士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研究方法,以下是法学硕士考研的重要知识点整理:一、法学基础知识点:1.科学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法律哲学基本原理3.宪法学基本原理4.行政法学基本原理5.刑法学基本原理6.民法学基本原理7.经济法学基本原理8.环境法学基本原理9.劳动法学基本原理10.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二、法学专业知识点:1.宪法学-宪法的起源、性质和功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组织结构-宪法的解释和修订2.行政法学-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行政法的制度和行政行为-行政法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诉讼3.刑法学-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犯罪和刑事责任-刑法的刑罚和刑事诉讼4.民法学-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民法的民事权利和法人关系-民法的家庭法和继承法5.经济法学-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趋势-经济法的市场经济和竞争法-经济法的金融法和税法6.环境法学-环境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原则-环境法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法的环境责任和环境诉讼7.劳动法学-劳动法的基本原理和劳动关系-劳动法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劳动法的工资保险和劳动保护三、法学研究方法:1.法学文献检索和研究方法-法学文献的分类和检索工具-法学文献研究的方法和技巧-法学论文的写作和表达能力2.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途径-法学研究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法学研究的比较和历史研究-法学研究的调查和实践研究3.法律实务和判例分析-法律实务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判例分析和法律论证方法-法律实务和判例的解释和应用以上内容是法学硕士考研的重要知识点整理,希望能帮助你更好地了解和备考法学专业。

当然,还有许多具体的内容和案例需要深入学习和研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概括。

祝你顺利通过考研,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学硕士。

法硕背书知识点总结

法硕背书知识点总结

法硕背书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1. 法学基础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法律制度,法学包括法律学、法理学、法史学和比较法学等多个学科。

2. 法律的概念、特征和功能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具有客观约束性、综合性、强制性和权威性。

其功能包括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和解决社会矛盾等。

3. 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法的来源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和社会主义法律等多个渠道,法的形成过程包括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多种途径。

4. 法的有效性和适用法的有效性包括法律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实施性,法的适用包括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等。

第二章宪法和行政法1.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修正和宪法的解释等内容。

2.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行政法是国家管理和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行政法的对象、主体和程序等要素。

3. 行政权的行使和监督行政权的行使包括行政权的基本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程序和行政权的运用等方面,行政权的监督包括监察机关和公民监督等内容。

4. 政府职能和公务员制度政府职能包括政府职能的性质、内容和创新,公务员制度包括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的适用原则、犯罪的构成和刑罚的科学等要素。

2. 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行为,刑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的适用和限制等内容。

3. 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程序权利刑事诉讼包括刑事诉讼的程序、程序权利和程序保护等方面,涉及到公诉、自诉和抗诉等多个方面。

4. 刑罚的种类和执行刑罚包括刑罚的种类、刑罚的适用和刑罚的执行等要素,其中包括死刑的适用、死刑的执行和死刑的特殊情形等内容。

第四章民法和民事诉讼法1.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到民法的依法原则、法律适用和分则规定等方面。

法硕(非法学)考研科目知识点总结

法硕(非法学)考研科目知识点总结

法硕(非法学)考研科目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学对于学生来说,民法学学习的时候看《指南》是主要的,但理解的成分较之法理学要多得多,也相对容易的多,要系统理解各种民事法律制度。

但是民法理论性较强,仅仅看书很难理解一些东西,比如善意取得,原始取得,抗辩权,缔约过失、预期违约、无过错原则、效力待定合同、定金原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生活中不常见的概念与制度,需要结合一些案例来加深理解。

要学好民法,在看书理解的前提下,要多分析案例题,并且把案例与具体的制度和理论结合起来,平时需要多看看民法的一些经典小案例,多观察生活中的一些细节,对学习这科都有很大帮助。

二、刑法学刑法的学习可以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总则(刑法理论部分)与分则(中国刑法具体罪名剖析)复习方法也不同。

总则对分则的理论指导作用非常明显,没有总则的整体把握分则就很容易断章取义,分则对总则具体化使得理论性较强的总则更容易理解,设计出来的法硕题目都既要用到总则的理论分析,又要用到分则的具体罪名的4大犯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考试题目不仅要求牢记分则法条,而且要求能灵活运用总则的刑法理论,缺一不可。

另外,刑法案例题目大量的强化训练也是必不可少的,二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不断理解,修正原有的错误思维,三可以通过网络收集一些相关资料与案例,加深理解与辨析。

三、法制史学生在学习的时候,要学会记忆重点知识点知识点多而杂,要有耐心,最好自己整理、对比。

法制史看的可以迟一些,因为主要是记忆,记得早也会忘记的。

而且看得迟些,你的法律知识基础更好些,理解法制史难度会小很多。

关键知道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没有什么理论性,可以借助辅导书知道。

对于几个重要朝代的法律制度要加强理解,重点比较集中:秦朝法治;唐朝法律;特有法律制度的首次引入等等。

四、法理学学法理,以看《指南》为主,难在多选题与案例题,学好了法理学可指导民、刑、宪三个部门法的学习,一般先复习。

反过来,学好了民法、刑法、宪法,也可以更好的有助于你理解抽象而枯燥的法理学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法律基础知识大综合(法硕入门必看)

法律基础知识大综合(法硕入门必看)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第一:从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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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知识点基础大汇总近年来,法律硕士成为考研热门专业,但是想要成功成为一名法律硕士还是挺难的一件事,所以在备考中要多加努力和用心。

法律属于偏文科性质的知识点,因此知识点又多又难记,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法硕考研的基础知识点。

►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二、保证的特征保证具有以下特征:(1)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2)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3)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者无效。

三、保证的设定保证的设定条件包括:1.须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

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

2.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意思必须明确具体,而且必须是其本人的真实意图,而不是受欺诈或受胁迫的结果。

3.须主合同合法有效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随之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无过错的,亦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

保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1)被保证酌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除须具备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前提条件外,保证合同本身还须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才能成立。

四、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亦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六、保证的效力保证有效成立后,其效力体现在:(1)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

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则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

同时,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A.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

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

B.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A.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

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B.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由自然人自己完成,也可由其他人代理。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1)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行为能力产生。

(2)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法人的变更1、概念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2、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A.法人的合并。

a、兼并、吸收合并:A.B→A;b、新设合并:A.B→C;分立与合并导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为债权债务有人承担B.法人的分立。

a、派生分立:A→A.B;b、新设分立:A→B.C;(2)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3)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法人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

►法人的登记1、登记的概念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

法人登记在我国还有公法上管理的职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公示,以便于利害关系人了解法人变动的事实。

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仅仅存在,尚不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法律效力。

2、登记的类型根据法人变动的类型,登记相应有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三类。

(1)设立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负责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通常是各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则是各级民政部门。

设立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设立人。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机关,与该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变更登记义务人是法人代表。

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名称、营业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动。

(3)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机关也与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登记义务人是清算组。

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

►法人联营一、概念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

在联营中,联营各方的地位平等,主要通过章程或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分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的形式包括:1、法人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共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联营主体有法人资格);2、合伙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共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是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3、合同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独立经营,没有组成新的经济实体)三、在联营中主要应当注意两个问题1、保底条款:指联营一方参与投资、经者管理,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投资及固定利润的条款。

其效力为:(1)该条款无效;(2)联营体亏损时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润应退回;(3)该条款无软不影响联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2、名为联营,实为借贷(1)该条款指一方虽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不论亏盈均按期回收固定利润。

(2)该条款属《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及《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所列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即“隐匿条款,绝对无效”(3)不仅该条款无效,而且整个“联营合同”均归无效。

因为联营是假,借贷是真。

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资金拆借行为历来为我国法所不允许。

(4)具体处理有3点:A.本金返还给出资方;B.出资方利息没收;C.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物权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可见我国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

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

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物权法定,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物权的法律关系本身完全可以是意定的。

2、一物一权原则(1)一物一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A.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B.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所有权是一种最终支配权,这就要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

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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