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外科司法鉴定注意问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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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与生理功能、生理病理状况及其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科学的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

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一、鉴定注意事项:1、必须重视对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情况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保护,这不仅可以为进一步确定法医学检验的重点、检验的步骤、方法提供参考,还可为做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药物检验提供材料,并可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必要的文证、物证等。

2、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由于临床学分科多、专业性强、技术更新快,应注意邀请或询医疗纠纷发生单位以外的临床专家,这样既能帮助对医疗纠纷正叠光X现金发放中正和处理,同时对临床医疗质量和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3、尸体检验力争尽早进行,解剖前应结合调查情况和有关病历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以确定解剖方式。

尸体解剖务必全面、系统、规范。

剖检中,该取的组织检材应按规范取足,各重要生命脏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

怀疑系中毒致死的,必须取足心血、肝、肾等组织,留做药物化验。

药物化验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还必须做定量测定。

4、伤残鉴定的时间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是因为侵权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所需要的时限;还包括损伤后因接受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以及必要的康复或功能锻炼,难以独立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的休息(误工)期、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所需的护理期、因损伤康复而需适当补充营养物质的营养期。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材料,采取科学、严谨的鉴定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鉴定结果和鉴定过程。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其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司法鉴定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和评价制度,保证鉴定质量。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上级司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对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介绍。

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对象的范围和程序、鉴定机构的设置和要求、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鉴定报告的编制和使用等。

首先,该规定规定了鉴定对象的范围和程序。

鉴定对象主要指被控告人在犯罪行为期间或事后是否存在精神疾病,以及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鉴定程序主要包括出庭或不出庭审查、对鉴定对象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进行检查、采集、分析有关证据等。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鉴定机构的设置和要求。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人员配置、设施设备和运行条件,确保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鉴定机构应当有较高的精神病医疗技术水平和丰富的鉴定经验,具备制定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的能力。

再次,该规定对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医学、心理学或法学专业知识,具备人身安全、人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不得有舞弊、泄露鉴定结果等行为。

最后,该规定明确了鉴定报告的编制和使用。

鉴定报告由鉴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鉴定事实编写,内容要客观、准确、清晰。

鉴定报告应当能够回答相关问题,对于涉及被告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明确结论。

鉴定报告的使用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确认,确保其能为法官作出正确判决提供有力的证据。

总的来说,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通过规范鉴定对象范围和程序、鉴定机构设置和要求、鉴定人员资格和行为规范、鉴定报告编制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保障了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法治性。

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湖北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湖北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中执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中涉及的精神疾病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是指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第四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求真务实的科学原则,遵守精神病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五条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科技)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当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或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进行的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的行为,由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二章鉴定的委托和受理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统一受理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涉及刑事案件的鉴定,鉴定机构应接受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察、侦查和刑罚执行机关,下同)的委托;涉及非刑事案件的鉴定,鉴定机构可接受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等的委托。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医字[89]第1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1989.07.11【实施日期】1989.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唯一标志】4353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7月11日卫医字(89)第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现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相关资料: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医院的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医院的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医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规范司法鉴定医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化鉴定等。

第三条司法鉴定医院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司法鉴定医院应设立司法鉴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并根据业务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鉴定辅助人员。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业务知识和道德品质,不得有任何影响鉴定公正性的情况。

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八条司法鉴定医院应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接受委托单位的鉴定委托。

第九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在接受委托后,及时组织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根据鉴定对象的实际状况,采取活体检查、尸体解剖、实验室检测等方式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应认真分析鉴定材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医院应确保鉴定过程中的资料、样本等安全,防止泄露、损毁或者伪造。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定期对司法鉴定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定期对鉴定设备进行检定、维护,确保设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保密与责任第十六条司法鉴定医院应严格保密鉴定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对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失误、差错或者其他责任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原则有哪些?▲一、司法鉴定的原则有哪些?1、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2、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

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

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

3、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

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

如果鉴定结论具有片面性,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

▲二、司法鉴定四大类包括哪些?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会开展鉴定工作。

由于司法鉴定结论具备一定证据效力,经常用在民事及刑事案件中,所以鉴定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原则行事。

保障鉴定活动客观、公正、合法及独立。

对于程序有误、鉴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申请人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关于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这个词应该很多人都听过,不过却不知道精神病相关在司法鉴定上是怎样进行的。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

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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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外科司法鉴定注意问题规则
一、概括
1、伤残涉及的级别。

①结构破坏②功能障碍③并发症结果④智力障碍合并精神障碍
⑤精神障碍⑥单纯功能障碍。

2、人类最发达的是脑,脑组织后天环境有明确关系。

3、晚期并发症,发生“癫痫”是伤后数月数年。

4、时间是脑功能恢复的依据。

5、目前神经结构破坏无修复手段。

二、解剖复习
1、头颅部:
2、脑:脑结构、定位、功能
①大脑
②脑干
③小脑
脑特殊功能:语言运用中恒定位。

三、颅脑鉴定要点
1、受伤机制
2、受伤部位
3、阅片重点
4、损伤类型
四、损伤后果
①确立有无软化灶
②结合临床症状及体征
③智力、记忆力损害结果与损伤部位相同。

④语言功能丢失是否与受伤的部位和病变部位相同。

⑤听力、视力受双侧中枢支配。

脑神经损伤除外(及对脑神),脑神分据性和周围。

⑥特殊情况:1 出现伤侧同侧瘫。

2 语言障碍的特点 3 精细动的情况。

⑦单纯智力、记忆力损害结果一定复查
⑧重视颅骨骨折部位,早起是否存在挫伤与出血。

是软化灶形成的基础。

⑨单纯少量出血及挫伤形成软化灶机会少。

⑩出血多少不能确定损伤轻重和并发症出现情况。

11系统的蛛网膜下脱出血不伴脑挫裂伤,吸收后可行不留下任何影
像学检查异常。

五、伤病关系
①病史询问重要性
②出血、损伤部位。

③发病环境、时间,诱发因素,关联性。

④资料稿录先用可推断部分关联系。

六、鉴定结论
①检查结果与临床表现及检验结果一致性。

②智力、记忆力检测结果与受伤部分位一致性。

③视力、听力检查结果与受伤部位关联性。

④中枢性损伤肌力、肌张力是否与原发损伤一致。

⑤特殊功能损害结果与尿发损伤一致。

⑥伤病关系处理,部位、时间、病变类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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