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分包、转包、挂靠
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辨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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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辨析在建筑工程领域,有几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包括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这些合同形式在合同性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这几种合同形式做一个辨析。
1. 工程转包工程转包,简单来说,就是承包商把自己已经获得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承包商,第三方承包商就负责完成这部分工程。
工程转包有时也叫做整包转包,通常发生在主承包商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和增加收益而转包给其他小的承包商。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事先获得业主同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包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转包是一个相对较为复杂的合同形式,需要涉及多个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常见的问题包括:•对业主来说,若承包商进行工程转包,业主在主承包商和转包承包商之间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并且也可能会增加对工程的监管难度。
•对承包商来说,工程转包可能导致责任不清、项目监管不易、施工进度受到干扰等问题。
2. 挂靠挂靠是一种把个人或企业的业务转移到其他机构上,以在新的机构名义下进行经营的形式。
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一般指施工企业挂靠其他总承包资质企业,以承接其无法承接的重大工程项目。
挂靠合同通常由双方签署,分为主合同和挂靠合同。
主合同由总承包企业和业主签订,规定了工程实施方式、合同价款、保证金等内容。
挂靠合同由挂靠企业和总承包企业签订,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挂靠期限等内容。
挂靠优势在于对挂靠企业而言,完善了自身资质体系,增强了项目争取的实力;对总承包企业而言,可以大大拓展其业务范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挂靠同样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例如在责任分配、款项拨付上的问题。
3. 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主承包商按照专业分工的方式,将某些施工专业交给特定的分包企业执行,例如,管道、电气、地面装饰等专业。
专业分包适用于一些较大的工程项目,不仅减轻了主承包商的施工负担,还可以在相应专业领域中挖掘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在建筑行业中,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是常见的现象。
然而,如果这些行为涉及违法操作,就会给生产经营单位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认定非常重要。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建筑法》中关于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的定义。
根据该法规定,发包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他单位负责完成一部分工程。
转包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应承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承建。
分包是指承包商将部分工程交由其他个体或单位承包完成。
挂靠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其无资质的人员或设备挂靠到有资质的单位名下进行生产。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被认定为违法行为:1.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2.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无资质证书或资质不符合要求;3.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存在套利或变相转包的情形;4.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违反建筑法规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管理和职业病防护规定。
在实践中,法律部门会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结合上述认定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行政拘留等处罚。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中的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操作。
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建筑从业者和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建设一个和谐有序的建筑市场。
三包一靠查处认定(解读)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 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依据《建筑法》、 《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 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2)转包: 试行办法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全部转包)(直接定义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直接定义的)
2016年12月30日,省住建厅颁布了《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 第三条第四款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 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014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的 重要批示,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党 组书记、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讲话。陈政高会上强调,两年行动主 要抓六件事。一是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二是 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三是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 机制,四是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五是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 设,六是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包一靠”的定义,出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的(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 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操作性,针对性,主要内 容均出自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条款。 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分条款如:
工程项目挂靠财务管理操作及制度简述

工程项目挂靠财务管理及操作简述一、分类:分包,转包分包,简单点,我公司有建筑总承包资质,中标1000万工程,拿出200万给另一个建筑公司,我会给业主开1000万的建筑发票,200万的建筑公司也会给我开建筑发票.总包以分包开来的发票金额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
【文号:《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公司还可能涉及劳务分包合同等,这种严格讲不算分包,有的劳务公司开具劳务发票,其实构成了成本,如果有的开的建筑业发票(和自己开给业主的票一个类型),就进行抵减。
转包,最直接的表现,中标1000万,转给他人1000万;借用资质。
违反建筑法,但是税务上管不了那么多,但是实务中这个情况那是基本都是这个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二、财务交底书。
(见附件)交底对存在挂靠业务的单位财务部来说,相当重要。
必须在中标后(中标后需要在数日内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之类,肯定会通过财务部门,所以财务部也是知道此项目中标的),公司的相关部门需及时通知与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或者施工的协议(不能久拖).切记要将这个打印出来交给挂靠人,让对方拿回去认真看,避免以后产生办款的纠纷,发票纠纷等。
总之需要在工程开工的左右将交底给对方。
三、挂靠管理多种方式:(主要侧重财务上)1、简单化。
不管工程大小,开立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工程款从公司账上过,扣除较高所得税(一般2。
5%-3%,按照收到款一次,扣一次,以实际到账扣相应),管理费(一般1.5%),不提供发票,直接付给对方任意账号.质保期一过,销户。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定义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具体:《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2019年,住建部发布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有比较大的调整。
具体如下: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转包与挂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转包与挂靠
转包是指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包商不得擅自转包工程。
如果承包商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一些承包商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往往会选择将工程转包给报价较低的第三方,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规定,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挂靠则是指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挂靠行为在我国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问题。
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难以追究责任,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面对转包与挂靠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合同管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和挂靠的条款,并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
2. 严格资质审查:在选择承包商时,应仔细审查其资质证书和业绩记录,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 加强现场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转包和挂靠行为。
4. 依法维权:一旦发现承包商有转包或挂靠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
5.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6.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规程和操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防止管理漏洞的出现。
7. 推动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发挥作用,引导企业遵守市场规则,抵制不正当竞争。
8. 加大执法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工程转包、分包、挂靠行为管理办法

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监察、发改、工商、质监、招投标、财政、国资、房产、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认定第四条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一)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二)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三)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人员、安全员及其相应班子,未对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承包单位施工项目部或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而未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备案的,(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监督检查中,施工项目部或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连续3次没有到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分包人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或个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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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包
总包是指建设单位将一项工程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包工包料,保证质量,按期完工交付使用。
承包人通过工程师(业主的委托人)对业主负责并承担合作合同所规定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总包项目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低的工程项目。
2 分包
分包是指总包人(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对其合同内的一个工程项目分为若干分项目,将其中不重要的部分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并经业主同意,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承包商(分包人)实施的活动。
由发包人直接确定(通过招标或指定)分包人的分包,称为指定分包。
给若干承包人。
分包人对合同规定的承包部分项目向总包人全面负责,与总包人一同就分包部分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适用于专用性较强、分包人在这方面有一定优势的项目,在大中型项目中很常见。
3 转包
我国法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4 挂靠
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
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
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但在有些行业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
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建筑业的“挂靠”的几个特点
其一: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
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
其二: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其三: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
其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
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建筑业“挂靠”的三大法律后果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
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难辨真伪的挂靠与转包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
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业主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后,业主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
因此,选择总承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而非业主方。
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无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实际上是挂靠方借用其资质承接工程,因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对被挂靠企业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有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它是中标后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但对于业主方而言,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就意味着业主方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条款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约责任。
但如果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则违约条款也就无从谈起,业主方根本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相反还得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与被挂靠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无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个司法解释给业主方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业主方始终处于被动状态。
笔者认为,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方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当事人主动要求解决该项争议并提出足够证据,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必要主动去审查是否存在借用、挂靠的情形并宣告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