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2013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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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解放初期征收房产问题的复函》-[89]建房管字第26号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解放初期征收房产问题的复函》-[89]建房管字第26号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解放初期征收房产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解放初期征收房产问题的复函》
(1989年3月20日(89)建房管字第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
你们关于解放初期征收房产问题的报告收悉,同意你们关于目前仍维持现状的处理意见。

这部分房产当时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征收的,已明确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国家没有确定发还政策之前,任何地区或部门自行发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有违中央7号文件关于不准开新口子的规定。

解放初期处理房产中存在的问题,需待中央调查研究后统一政策进行处理,目前仍维持现状。

——结束——。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梁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梁平府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发〔2017〕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12日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政府特别规定的除外。

产权调换房屋实行先签约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签约期第一天及以前签约的以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三、补偿内容(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评估确定。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渝府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四章补偿政策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项目推进缓慢的汇报

项目推进缓慢的汇报

项目推进缓慢的汇报篇一:重点项目推进汇报xxx镇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汇报自全县点项目建设推进会后,我镇行动迅速,采取超常规措施,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我镇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县重点项目推进会议精神,及时组建工作机构(一)强化领导,全面落实重点项目责任制。

及时召开镇重点项目建设攻坚动员大会,成立了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工业、交通、国土、旅游、农业、社会事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20XX年重点项目建设领导组,并设立综合协调办公室。

进一步完善镇党委领导班子项目责任联系制度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制,所有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推进职责都有落实到具体单位、个人,务求使项目按计划开工,按进度推进,按倒排工期建成投产(二)加大综合协调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制定下发了20XX 年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方案,坚持每周听取重点项目建设汇报,要求各项目责任单位汇报项目进展、资金到位、完成投资额、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分析研究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项目建设。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为主”的原则,不断完善投资和项目建设机制。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采取小分队招商、以商招商等办法,提高招商效果。

用好项目吸引银行信贷支持和民间资本的投入,选准方向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作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重点加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养老保险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提高群众大局意识,积极配合支持项目建设。

目前,已在省道路口、项目集中点树立的户外宣传牌和标语。

(五)加强项目跟踪督查,确保项目扎实推进。

重点项目联系责任人经常下到项目建设一线,督查各项目的建设推进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项目业主和服务单位按项目投资计划开工建设。

二、20XX年我镇500万元以上项目目推进情况:1、新建项目情况:全镇今年新建项目7个,目前,38呈桥木竹加工、观音桥加油站、新世纪建材、蒲藤坑变电站等4个项目相继开工建设,投入建设资金1274万元。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巴南府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发〔2023〕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28日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试行)为推进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

第一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

已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福州市房屋征收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文件

福州市房屋征收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3〕100号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7日发布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学习,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0日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一)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二)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三)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四)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五)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重庆市开州区现行有效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0月28日更新)

重庆市开州区现行有效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0月28日更新)
区生态环境局
8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开州城区实行活禽集中屠宰的通告
开州府发〔2020〕36号
区农业农村委
85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州府发〔2017〕16号
区政务管理办
12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开州府办发〔2017〕108号
区水利局
13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94号
区教委
1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州府发〔2017〕32号
区司法局
41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90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开州府发〔2017〕18号
区司法局
42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三峡水库蓄水影响安全居住房屋搬迁补助办法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208号
区水利局
43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123号
区医保局
4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和发展分享经济的实施意见
开州府办发〔2017〕47号
区经济信息委
45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99号
区卫生健康委
46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70号
区水利局
15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司发通[1992]098号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司发通[1992]098号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正文:----------------------------------------------------------------------------------------------------------------------------------------------------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1992年10月9日司法部司发通(1992)098号)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公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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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开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2013年发布)
【发布部门】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开县府办发
〔2013〕134号
【适用区域】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3-08-29【生效时间】2013-08-29【关键词】其它生态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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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开县府办发〔2013〕 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及第十三届县委第3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开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县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
〔2011〕123号)等规定,结合开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动迁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项目建设业主(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其他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好用于房屋产权调换房源和补偿资金等保障计划,提出征收计划。

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等县级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计划进行论证,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根据批准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项目建设业主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实施征收项目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规划范围;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证明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县国土房管局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预审合格后,会同县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等县级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会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批复征收项目和确定征收范围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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