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自考笔记1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名词解释(一)

1)威侮五⾏:是启在《⽢誓》中宣布的有扈⽒的罪状之⼀。
五⾏,指⾦、⽊、⽔、⽕、⼟五⾏,泛称天象,“威侮五⾏”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恶⽽掠美为昏。
”即⾃⼰做了坏事⽽窃取别⼈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厌,败坏官纪:“杀⼈不忌为贼。
”即肆⽆忌惮地杀⼈。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族社会⽗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缘关系分配国家权⼒,以便建⽴世袭统治的⼀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的长⼦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周初正式确⽴。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神发展⽽来,进⼊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们社会关系的⾏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全⾯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个⽅⾯。
但礼⼜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法,⼜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政法,以及⽴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年,执政⼦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铸刑书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次正式公布成⽂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公称霸时,于⽂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归纳

唐律的影响1、对之后历朝立法的影响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
对《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法典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2、对当时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对朝鲜、越南、日本等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这些国家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以其为基础而制定本国法律,如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鸿德刑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等。
唐律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世界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1)议。
即八议,指八类高管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请。
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3)减。
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行的,可以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4)赎。
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5)官当。
指官吏可以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告诉的限制(1)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
根据‚同居相为隐‛的原则,禁止亲属间互相告诉,特别是卑幼控告尊长。
(2)对奴告主的限制。
(3)生理上的限制。
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以及笃疾者。
(4)对囚徒的限制。
不合要求告诉的处罚(1)禁止诬告。
诬告反坐。
(2)禁止用匿名书信告诉。
(3)禁止疑告。
即要求有确切的年月、事实。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一)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二)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三)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收回领事裁判权1943年,与美国、英国等签订协议,取消领事裁判权,此后从其他国家陆续收回治外法权。
(二)民事诉讼采取不干涉主义原则不干涉主义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完全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准,法院一般不作主动干涉。
(三)普通刑事诉讼和特种刑事诉讼并存秦朝的罪名(1)盗徙封罪即私自移动田界,是秦朝的一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处以赎耐刑。
(2)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今的政策和制度,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处以族刑。
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大约在BC26C的黄帝时代,中国开始出现了法律的萌芽之后到了BC21C的夏禹、夏启之际,中国出现了真正的最初的法律从此,中华民族告别了“天下为公”的原始社会,进入了“天下为家”的阶级社会。
可以说,夏朝的法律制度奠定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基础。
第一节1、法律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当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出现了法律。
之前都是更多以社会道德和习惯来断定。
“伏羲女娲不设法度”“神农无制令而民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会有多余的产品,足够让一部分人富足,让一部分人贫困,同时也可以养的了自己部落之外的人—奴隶。
这就促使私有制的产生,同时也引得人们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原有的习俗与惯例没有办法再去调和,因此给了法律产生的契机。
可以说,这也是一种体现奴隶主阶级维护自身的表现。
当夏朝成立了以后,法律才是第一次真正被设立,并以国家力量为保证得以实行。
这也是说明夏朝是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上限。
2、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点:(1)体现战争的影响:A、刑罚起源于战争(《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战争被视作最大的刑罚B、刑法起源于战争(出师之前的誓词,即为最初的军法)C、司法官起源于战争(2)改造习俗、惯例(3)突出首领的权威(4)重视家族关系(5)强调以刑弼教(6)注重农业管理第二节夏朝的法律制度一、夏朝的立法制度立法思想:以“天命观”为核心的“奉天伐罪”的立法思想。
法律形式:习惯法、国王的命令(誓&命)、刑、典(礼仪方面)主要法令:《甘誓》(中国保存至今最早的军令,夏朝启率军讨伐有扈氏)《禹刑》《洪范九畴》(行政大法)二、夏朝的刑事法律制度刑法原则:1、“与其杀不辜,宁杀不经”如果不能确定,就不可以随便定罪2、“歼厥渠魁,胁从罔治”区分首从犯,大恶必诛。
刑罚制度:死刑、肉刑、流刑、赎刑3、主要罪名:昏、墨、贼(皋陶)---- 处以死刑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乱常)不孝三、夏朝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夏王----大理狱政制度:圜土产生(初期的监狱)第二章商和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朝的立法制度立法思想:君权神授,替天行命;天讨有罪,恭行天罚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刑、典、彝(常法)主要立法:《汤誓》、《汤刑》、《官刑》(用来惩办犯罪的官吏)二、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1、缵禹旧服,兹率厥典商汤王左相对商汤的劝勉之词,也是商朝初年的行政与刑事原则。
2017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个人学习笔记精编

导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史回顾一、什么是中国法制史。
1、“中国”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等同于现在的中国版图。
它是一个统一的、多元的国家。
2、法律与法制。
中国的法律是一个多元的结构。
⑴国家法层面上的多元。
如:律、令、科、比等法律形式。
⑵民间法层面上的多元。
如:乡规民约、家规族法和行业规范等。
⑶民族法层面上的多元。
(因为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⑷地方法层面上的多元。
如:各省省例等。
3、礼、乐、治。
⑴乐:心灵秩序。
⑵礼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是一种规则,包括文化规则、国家规则、社会规则等。
⑶天理、国法和人情。
情理是大海,法律是冰山。
中国法的文化基础:情理。
礼法出于人情。
礼法是调整人情秩序的工具。
4、两套知识的错位。
现代学者对中国法制史的理解,是以《汉书》、《刑法志》为先驱。
以前学者对中国法制史的理解,主要注重于刑法的兴衰。
→知识决定权力,权力也影响知识的发展。
5、社会历史理论在研究中国法制史中的重要作用。
6、法学知识的分类。
⑴公法与私法。
中国的公法比较发达。
古代强调“公”,法家更是认为“私”是没有正当性的。
原因:强调国家主义、王权主义。
自环为私,背私为公。
——《韩非子》(强调“去私”)⑵刑法、民法、……中国古代强调刑法,刑法比较发达,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没有其他法律。
中国古代没有民法这个概念,但实际上存在着民法、商法等法律。
只是这些法律的制裁手段是刑罚。
⑶物权法、债法……例:土地转移时,上一手交易的契约也同时转让,形成了一连串的债权。
二、材料与方法。
1、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史料。
法典、法规、正史、考古学文献、档案资料、文学资料、实录、判牍、契约等等。
2、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要静态的研究,还要动态的研究。
3、中国社会的社会关系。
横向:契约关系。
纵向:身份等级制度(官与民、良与贱)4、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因此,在研究中国法制史时,要关注当时中国社会有哪些法律书籍,人们对哪些法律知识有兴趣,从而了解纠纷、犯罪的特点和社会秩序的结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