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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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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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六)第五单元撤销权【考点4】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P287)1.《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解释】撤销债务人危机期间(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不当个别清偿,是《企业破产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本应及时申请破产,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并保障公平清偿。

但其不申请破产,反而继续个别清偿债务,就可能会造成清偿不公,出现债务人对其关联人的债务优先偏袒性清偿等,所以法律规定虽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也可以撤销。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1)危机期间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2013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8讲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8讲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几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1分,本章学习应该注重对制度的理解与运用,命题特点具有也可以与公司法相结合的趋势。

在学习中应当清楚整个破产程序,重点关注破产受理、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申报、重整与破产清算程序。

本章考情分析考点内容学习要点年度分布破产原因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个别清偿等)2022、2016、2015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的资格和指定□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报酬2012、2014、201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界定与清偿2014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追回权□股东未缴足的资本金□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可撤销的个别清偿2022、2012、2013他人的取回权□无权处分“占有的他人财产”的处理□代偿取回权□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的取回权抵销权□禁止抵销的情形破产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要求□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保证)□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2022、2021年、2018、2017、2013、2012重整制度与和解□重整程序与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和解制度2019清算程序□清偿顺序□别除权2022、2014、2012总 则 考点考点1-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一)含义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两种情形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提示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经济法 第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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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2)法院采取的强制保全措施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破产 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 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执行程序 (1)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个别清偿民事诉讼, 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 关执行行为应中止(通常指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有物权担保且担保物价值高 于债权的情形下,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债权人应当 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未中止,应纠正)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 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 资不抵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 ,认定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 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过程中的问题 1.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5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规定的 相关期限(若未依法告知,视为合格)。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 务人未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法院 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应当自债务人提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 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1 破产法概述适用范围1.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2.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3.在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协调好外国债权人利益与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合理保护我国境内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权的清偿利益。

02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的当事人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驳回破产申请1.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破产原因消失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3.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次债务人清偿债务1.应向管理人履行义务。

2.如有违反:(1)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有效;(2)损害债权人利益,且为恶意,不免除清偿债务义务。

以通知、公告时间为判断恶意时间标准。

合同履行决定权1.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只能选择行使一次(明示、默示都可以),行使后不得反悔。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此时,管理人失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可协商自愿履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债务人相关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和仲裁应中止:(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01讲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三种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也是宣告破产的前提。

(一)两个复合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构成要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资不抵债(形式判断)(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不抵债;(2)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相关主体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二)执行转破产【了解】三、法院的裁定受理(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债务人异议★★★【案例题大户】(二)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驳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1)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1)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2)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四、破产申请受理效力(一)管理人接管事务(二)保障公平受偿权(三)破产与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申请的受理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解释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管理人的资格与报酬1. 管理人的资格(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一】破产法概述1.考点解析2.◆考情分析14、15、17、18案例◆重点提示破产原因的理解3.习题精讲【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应试指南下册P323)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选项D错误。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破产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B.普通合伙企业破产的,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C.有限合伙企业破产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仅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发生效力『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B项错误;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D项错误。

【例题·单选题】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以下能够成为法院不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的理由的是()。

(应试指南下册P324)A.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B.A公司认为自己对B公司的债务有C公司做连带保证人,而C公司有清偿能力C.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实物资产难以变现,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D.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而该情况只是暂时的『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原因。

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逆袭冲刺串讲(八)

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逆袭冲刺串讲(八)

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逆袭冲刺串讲(八)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2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P340)1.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解释】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借款(1)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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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五)
第五单元撤销权
【考点1】管理人的撤销权(P287)(2007年案例分析题)
1.《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解释1】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解释2】对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

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

(2013年单选题)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1】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2】(1)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可以撤销;(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
可撤销。

【解释3】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据此可以解决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012年单选题)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

【解释1】(1)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2)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解释2】对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恶意提前清偿(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快破产了),就算“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照样可以撤销。

【考点2】债权人的撤销权(P287)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解释1】本条司法解释对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规定了明确的构成要件:(1)必须以管理人未依法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为前提;(2)只能依据《合同法》提起撤销权诉讼;(3)债权人必须在起诉中说明“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解释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理解?本条款意在强调: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有别于非破产程序,不受《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限制。

这是因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撤销权,具有“代表诉讼”的性质,通过诉讼追回的财产归属于“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实际上代表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考点3】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P287)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解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为避免管理人接管过程中因诉讼时效超过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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