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1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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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作者:孙静宜黄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意见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法院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出口退税申报时限

出口退税申报时限

出口退税申报时限90天时限(一)“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出口企业90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只是一个总体要求,在具体操作中,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还应注意具体政策差异。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日~15日),税务机关可暂不按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例如,某生产性出口企业2009年3月13日报关出口一批货物,满90日,即为6月10日,则该企业最晚应于6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

如果该企业是3月20日报关出口,满90日,即为6月17日,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结束之日(6月15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次月即7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例如,某外贸出口企业2009年3月11日出口一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8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当月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即6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

如果该企业3月25日出口该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22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7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税。

二)“90天”的时限要求之二根据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根据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即“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标 签】200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明电﹝2004﹞8号【发文日期】2004-02-05【实施时间】2004-02-05【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出口退税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注释:参见:核销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40号20066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和2004年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均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进度一经研究,总局决定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2004年内暂按以下操作办法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各级主管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可依据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并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数据和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免抵”税额,在国家下达的“免抵”调库计划的,于每月23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免抵”税额通知办理调库手续的税务机关,由办理调库手续的税务机关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各地须在每月25日前办理完毕上月“免抵”税额的调库手续,具体调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二、“免抵”调库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一般贸易出口额×;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计算后的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中较小的数额。

一般贸易出口额按照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确定; 各地(县)主管征税的税务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须在每月15日前根据出口企业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出口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提供给出口退税审批部门。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2004-05-3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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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1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
退税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标 签】出口退税工作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167号
【发文日期】2004-02-05
【实施时间】2004-0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4号),总局对近期各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进行了考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据统计,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1月15日,各地退税部门共收到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606万条,扣除各地统计已申报内销抵扣的83万条、其它不用于申报退税的237万条后,可用于退税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为286万条。

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万份,平均申报率为61.29%,比2003年12月提高了4.31个百分点。

各地退税部门审核通过155万份,平均审核通过率为88.47%,比2003年12月提高了2.58个百分点。

二、考评标准有两项:一是以(申报率+审核通过率)/2计算出各地的综合率,二是以上报接收信息条数/总局下发信息条数计算出各地的接收数与下发数之比(见附件1)。

从考评情况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开展较好、上报数据较准确的地区有宁夏、河北、西藏、江西、广西、山西、海南。

三、从2004年2月开始,各地退税部门停止按照国税函[2003]1304号文件附件的格式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考核统计表》,改按本文附件2的格式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考核统计表》,其中“总局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条数”是指总局从2003年9月份开始下发的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含相符、不符、失控作废)条数的合计数;上报期限为每月5日前(含本日,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报表;上报路径不变。

四、请各地针对上报总局信息条数与总局实际下发信息条数差异较大的问题,立即查找原因,并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反馈。

附件
1: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情况考评表(2004年1月15日)
2: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考核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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