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有关要求,我们对《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27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2]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全国以工代赈实施方案

全国以工代赈实施方案近年来,受各种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我国部分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大量的农民工因为工作失业而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推出了“以工代赈”政策,旨在通过让农民工到各地参与建设项目而解决其就业难题。
什么是以工代赈政策?以工代赈政策是国家为了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而推出的一种政策。
具体来说,这项政策的实施是要求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时,对优先选择从贫困地区输送的劳动力进行持续、稳定的用工,并在规定期限内,以等额的形式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转化为扶贫资金,以“代赈”方式向贫困地区进行补贴。
以工代赈政策的实施方案一、政府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以工代赈保障机制,包括建立用工信息平台和以工代赈资金专项管理机制等。
政府部门还要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等问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用工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不违法违规。
二、用工单位的责任各用工单位要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严格履行用工合同,做好安全保障,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政府和用工单位要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和技能提升,提升其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高他们的收益水平。
四、项目验收和监管各级政府和建设单位要对建设项目实施验收和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安全、质量和经济效益,确保用工单位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认真执行“以工代赈”政策,保证扶贫政策的有效实施。
以工代赈政策的优点与局限优点1.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可推动贫困地区的创收与就业,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扶持更多的农民工就业走上致富之路。
2.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建设:通过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可以增加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当地的经济实力和工业发展水平。
3.促进农村经济转型:通过以工代赈政策,可以为农民提供一种新的就业选择,打破传统思维,促进农村经济升级和转型。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下同)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
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并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以工代赈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等法律法规,结合以工代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及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旨在规范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使用、拨付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专项拨款,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 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2. 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3.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4. 贫困人口技能培训;5. 其他经批准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的审批、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加强资金监管。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拨付程序:1.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2. 项目实施单位将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3. 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要求:1.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3.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财务监督与检查第十条财政部门定期对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以工代赈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一、财务人员职责1. 负责项目资金核算、记账、报账等工作;2. 负责项目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3. 定期编制项目资金使用报表,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4. 配合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完整解读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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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以工代赈是促进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一项重要政策。现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自 2014 年印发实施以来,有效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以工代赈在
促进群众就业增收、激发内生动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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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工代赈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工代赈工程(以下简称代赈工程)的质量管理,保障代赈工程的质量安全,加强对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密施工、增量监控、全程检验、归档存档”的原则,确保代赈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确保代赈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出现质量事故。
第四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代赈工程施工单位、代赈机构和监管部门。
其中代赈工程施工单位是质量管理的主体,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五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代赈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确保代赈工程项目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是代赈机构和监管部门,负责对代赈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八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代赈工程施工前,对工程地质、气象等环境进行充分调研,确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受外部环境影响。
第九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进行验收入库,并建立完善的材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施工情况,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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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1号令
发布:admin 更新时间:2007-10-30 16:24:54 浏览人数:[788]
第41号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
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
第八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
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前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于上一年度年底前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以工代赈的资金规模、安排原则、建设内容、工程效益及项目备案表等。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参照各省贫困地区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基础设施水平、受灾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结合各省的年度建议计划,编制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备案表所列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应当与其它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互相衔接。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按照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项目。
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
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当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落实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
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以实行招投标制,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调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下达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用于地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监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形成季度报告、按年度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主动开展以工代赈稽察,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凡以工代赈项目不符合规定,或效益欠佳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农民参加施工和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等。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
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心系贫困群众。
第三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