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有关要求,我们对《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27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下同)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
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并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以工代赈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等法律法规,结合以工代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及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旨在规范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使用、拨付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专项拨款,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 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2. 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3.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4. 贫困人口技能培训;5. 其他经批准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的审批、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加强资金监管。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拨付程序:1.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2. 项目实施单位将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3. 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要求:1.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3.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财务监督与检查第十条财政部门定期对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以工代赈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一、财务人员职责1. 负责项目资金核算、记账、报账等工作;2. 负责项目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3. 定期编制项目资金使用报表,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4. 配合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完整解读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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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以工代赈是促进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一项重要政策。现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自 2014 年印发实施以来,有效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以工代赈在
促进群众就业增收、激发内生动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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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工代赈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工代赈工程(以下简称代赈工程)的质量管理,保障代赈工程的质量安全,加强对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密施工、增量监控、全程检验、归档存档”的原则,确保代赈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确保代赈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出现质量事故。
第四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代赈工程施工单位、代赈机构和监管部门。
其中代赈工程施工单位是质量管理的主体,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五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代赈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确保代赈工程项目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代赈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是代赈机构和监管部门,负责对代赈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八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代赈工程施工前,对工程地质、气象等环境进行充分调研,确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受外部环境影响。
第九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进行验收入库,并建立完善的材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代赈工程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施工情况,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
以工代赈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代赈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代赈,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通过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实现就业增收的一种扶贫开发方式。
第三条工代赈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2. 以就业为导向原则;3. 安全、质量、效益原则;4. 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代赈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第五条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
第六条工代赈项目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2. 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3.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4. 优先考虑劳动力需求大、就业岗位多的项目。
第七条工代赈项目立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 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书;2. 经市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3. 报省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工代赈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2. 有明确的建设目标、规模和内容;3. 有可靠的资金来源;4. 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工代赈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2. 优先选用贫困劳动力;3. 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4.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2. 工程施工管理;3. 劳动力管理;4. 资金管理;5.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代赈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工代赈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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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2]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
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2]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
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
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
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
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
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
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
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2]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
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各省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免贫困地区地方投资的政策规定,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安排以工代赈省级投资。
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统筹管理和使用。
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2] 第五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
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2]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监管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察,并接受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年度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和稽察,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二条对由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
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酌情减少其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以工代赈管理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