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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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晋政办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十一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山西省“十一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2006-2010年是山西省经济社会的“黄金发展期”,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全面解决全省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阶段。

以工代赈是国家根据贫困地区资本稀缺、劳动力资源富余的特征,通过组织受赈济者参加劳动并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采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在贫困地区组织实施的一项特殊的、有效的扶贫开发政策措施,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工代赈扶贫开发通过实施基本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县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和草场建设六类工程,旨在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从根本上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对缓解和消除贫困、构建和谐社会、走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次规划范围为山西省3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人口543.12万人,其中贫困人口269.86万人,分别占全省农业人口、贫困人口的23.46%和81.28%。

“十一五”以工代赈工程的实施重点放在贫困地区的贫困乡(镇)、村,特别是从未实施过工程项目的乡(镇)、村,涉及392个乡(镇)、3181个行政村和3395个自然村。

一、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工作回顾(一)主要成就80年代以来,经过有计划、有步骤、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建设,山西省贫困地区农民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贫困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2]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5.17•【字号】晋财农[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财农[2002]18号)各市(地)县财政局、省扶贫办、省计委(以工代赈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1]93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尽快开设扶贫资金专户。

要求六月底前属于中央、省确定的贫困县和贫困插花县财政全部建立专户,并按专户要求运作。

七月底前进行检查。

二、所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原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农[2001]325号文“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以工代赈部分由县财政局对以工代赈专户”和省扶贫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扶贫移民资金已建立专户的,停止执行,全部纳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1、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目录2、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财政厅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 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设置及管理第三章报账原则第四章项目的确定及资金的拨付第五章报账程序第六章报账制会计核算第七章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第八章附则附件1:财政扶贫项目合同协议书附件2:扶贫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财政扶贫项目启动通知书附件4: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拨单附件5: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单附件6:支出明细表附件7: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情况表附件8:财政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表1、2、3附件9: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情况表1、2附件10:资产负债表附件2 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山西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021年以工代赈实施方案

2021年以工代赈实施方案

2021年以工代赈实施方案
随着2021年的到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样的背
景下,以工代赈实施方案成为了当前的重要议题。

以工代赈,即通过发放临时性工作岗位,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同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一项既能够解决当前就业问题,又能够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首先,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政府应当加大对
以工代赈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其次,要加强项目管理和实施,确保项目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各地政府应当
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要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受益群众的就业能力,使他们能够长期稳定就业。

此外,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政府部门和媒体应当加
强对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的宣传和解读,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这一举措。

同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质疑,增强社会对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要加强政策研究和评估,不断完善以工代赈实施方案。

政府部门应当加
强对以工代赈政策的研究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总之,以工代赈实施方案是当前解决就业和扶贫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
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大力度,推动这一举措的顺利实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汇编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汇编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工代赈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专项拨款、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资金。

第五条资金使用应当合理、经济、有效,确保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第六条本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监督和结算等程序。

第八条资金拨付应当经过财务审批,确保拨款的合法合规性。

第九条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支出。

第十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清晰的台账和账目,确保资金使用的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应当及时结算,不得拖欠或滞留。

第三章资金监督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结算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及时对资金进行结算,确保项目的财务清晰。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金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挪用、私分或截留以工代赈资金的行为,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停止相关资金拨付。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解释,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项目实施单位。

以上即是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希望能够有效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的最大利用和保障。

县以工代赈工作主要经验和做法-精选模板

县以工代赈工作主要经验和做法-精选模板

县以工代赈工作主要经验和做法县以工代赈工作主要经验和做法县以工代赈工作主要经验和做法县以工代赈工作主要经验和做法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设一流以工代赈项目工程xx县地处太行山东南端,长治市东南部,全县版图面积1013平方公里,平均海拔1250米,辖5镇7乡1个经济开发区,391个行政村,总人口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5万人,总耕地面积万亩。

境内山峦起伏,沟壑纵横,土地贫脊,山区面积占到版图面积的,人均耕地只有亩,是典型的山区县,20xx年被列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近年来,在省市发改委以工代赈办的大力扶持下,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紧紧抓住我县被列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契机,围绕建设一流以工代赈工程这个目标,狠抓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中后期管理,争取项目和资金数一年一个新台阶,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也一个比一个好,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项目区群众的认可。

20xx争取国家和省以工代赈资金747万元,20xx年历史性达到907万元,20xx年在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大量减少的情况下,也达了786万元。

几年间使用以工代赈资金累计修建乡村公路13条公里,且大部分与县乡骨干公路相连接,解决了9个乡镇117个村近10万余群众的出行难问题和山区丰富的土特产品外运问题,使我县乡村骨干公路建设滞后状况明显改善,乡村骨干公路初具雏形,为项目区群众今后脱贫致富打下了较好的交通基础;实施饮水解困工程68处,其中集中供水工程7处,解决了13个乡镇(区)105个村32033人1974头大畜的饮水困难,极大地缓解了全县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状况,保障了农民饮水安全可靠;实施了5个小流域治理项目,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万亩,其中新增基地农田面积达3000余亩,这些小流域治理项目的实施,不仅改善了项目区生态环境,提高了林草覆盖率,减少了水土流失,而且新增的基本农田和种植的经济林对今后农民增收打下了基础,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明显;实施农田水利项目3个,新增高效灌溉农田1700亩,为今后我县发展农田水利起到了示范作用;草场建设项目4个,建设规模万亩。

以工代赈建设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建设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建设实施方案首先,以工代赈建设实施方案需要精准识别扶贫对象。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贫困线,明确贫困人口的分布和数量,确保扶贫对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其次,需要制定具体的建设项目。

可以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方向,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建设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同时,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益最大化。

最后,要加强对扶贫对象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实现可持续脱贫。

以工代赈建设实施方案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

政府要加大对扶贫项目的资金支持,提供政策扶持和指导,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企业要积极参与扶贫项目,提供就业岗位和技术支持,为贫困地区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社会组织要加强对扶贫对象的帮扶和扶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以工代赈建设实施方案的实施效果需要不断监测和评估。

要建立健全的监测评估机制,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最大化。

总之,以工代赈建设实施方案是一种有效的扶贫举措,可以带动贫困地区农民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推动脱贫攻坚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制定具体的建设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加大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的监测评估机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最大化。

希望通过以工代赈建设实施方案的实施,能够为贫困地区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实现全面脱贫致富。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以工代赈是指将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伤致残等原因无法从事工作的居民,通过提供适宜的工作岗位或其他工作机会,实现生活自立的一种救助方式。

为了确保以工代赈的顺利实施,制定一系列管理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选岗、补贴、培训等方面,探讨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的细则。

首先,在选岗方面,以工代赈管理应注重合理选岗。

通过调查和评估,确定贫困劳动力的实际能力和兴趣,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发挥他们的优势,以提高生产效益。

同时,应与地方政府、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方式,促使企业提供更多的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岗位。

其次,在补贴方面,以工代赈管理需要确保贫困劳动力在工作收入上得到合理的补贴。

一方面,可以根据劳动力的工作岗位和能力水平,确定相应的工资,确保他们的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一方面,可以设置一定的生活补贴,用于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另外,在培训方面,以工代赈管理需要注重提高贫困劳动力的技能水平。

通过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培训项目,帮助他们掌握新的技能,提高工作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同时,可以与专业的职业培训机构合作,为其提供长期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岗位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

此外,以工代赈管理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要加强对贫困劳动力的管理和服务,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足感。

此外,还可以建立贫困劳动力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需求,为后续的扶贫工作提供参考。

最后,在资金方面,以工代赈管理应确保项目资金的充足和稳定。

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通过预算安排或其他方式,保障以工代赈项目的顺利运行。

同时,可以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增加项目的持续性和可扩展性。

总之,以工代赈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但要保证其实施效果,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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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以工代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效益,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并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为资金投入。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省及市、县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第五条国家以工代赈投入集中用于国家确定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国家重点县),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地方脱贫积极性高的特困地区倾斜。

省以工代赈投入重点用于国家重点县,适当兼顾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插花贫困县的贫困乡村。

市以工代赈投入用于与国家和省以工代赈投入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工程配套,也可对贫困县直接安排实施以工代赈工程。

县以工代赈投入全部配套用于国家、省、市安排的以工代赈工程。

第六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内容包括乡村道路、农田水利、基本农田、小流域治理、草场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乡村道路建设。

集中建设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以及村与干线公路的连接路(包括移民新村的道路)建设。

道路建设标准为四级以下(含四级)。

农田水利建设。

在地表水资源缺乏和地下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重点集聚天然降雨,建设旱井并配套节水灌溉设施;在地下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通过打井配套建设农田节水工程;在有小泉小水的地区,重点建设截流(截潜流)、提水、引水等小型水利工程;在水库灌区范围,重点建设和修复渠系、管道,新增、恢复和改善水浇地。

基本农田建设。

依据当地实际,对沟道安排筑坝淤地,对河道安排打坝和垫滩造地工程,并兼顾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原则上不搞以机修梯田为主的坡改梯项目。

小流域治理。

坚持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通过采取林草上山、产业进沟、农水设施配套等综合措施,切实提高治理效果;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的原则。

草场建设。

主要在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及太行山土石山区实施。

其项目布局要与发展以牛羊等草食畜为主的养殖业紧密结合。

在工程实施条件好的区域,可视建设条件同时对上述工程捆绑实施。

并且,鼓励县级政府通过整合其他渠道的扶贫资金、支农资金,与以工代赈资金共同实施对重点贫困区域综合治理和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影响显著的扶贫工程。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其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

第八条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

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

第十一条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前,须先编制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方案。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本县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方案。

编制项目计划方案要从规划的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入项目方案。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方案,须报当地政府研究通过后,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对所报项目全面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编报本市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方案。

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核后,提出年度各有关县申请以工代赈资金规模的意见,并下达初审后的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编报本县以工代赈建议计划。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核后,编报本市以工代赈建议计划。

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市级编报的建议计划,研究编制年度全省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包括项目备案表),并按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省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国家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备案表所列项目,将全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到县。

下达计划应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将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分解到各建设地点(乡镇、村)。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要按照计划抓紧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需履行报批手续。

确需调整的项目以及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地址的,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等调整幅度较小的,省发展改革部门也可委托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本级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调整,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提出具体意见,经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对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建议书编报、审批程序;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可研报告编报、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须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以工代赈项目的可研报告组织审查和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

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要按照评审意见对可研报告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

项目建议书和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批复,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15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研报告,须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专项安排的试点和示范项目,均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在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须履行项目实施方案编报、审批程序。

项目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意见编制,并要求达到能顺利施工的条件。

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安排编制,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的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可以为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也可以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办公室,还可为两者组成的联合体。

项目建设单位要成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负责组织当地的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和落实对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组织按照工程实施方案的设计标准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和投资控制等。

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逐项与村委会(居民小组)组织的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以合同条款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

对项目中技术性强、规模大、农民施工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实行招投标制,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也可与当地实力强、信誉高的专业施工单位商洽、签订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议定事项和要求,监督和管理施工队伍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对以工代赈重大项目实行工程监理,监理费用在省级以工代赈配套资金中安排。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也应对本市的以工代赈重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监理费用在市级以工代赈配套资金中安排。

受委托的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切实落实"三控一保" (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工程进度、保证施工安全)的要求,并坚持实行月报制和年报制,按期向委托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落实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

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

项目建设单位须将组织当地农民工投工投劳情况和发放劳务报酬的花名册报县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备案。

省、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

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要求在下年度6月底前全面完成。

竣工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机构进行验收。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组织验收;在200-350万元之间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在350万元以上(含35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等单位按规定进行初验。

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完善竣工决算、设计文件、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档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和验收权限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的重点为:是否按要求完成工程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使用是否规范合理,劳务报酬是否足额发放等。

验收机构要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制定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长期正常使用。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分类建档,定期检查其运行、维护等情况。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督促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经再次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后续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在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设立标识牌,标明项目编号、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投资构成、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二十六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以工代赈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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