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补助办理学生事务与辅导工作原则修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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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9.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17年8月31日经教育部2017年第32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17年9月21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教财[2004]37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4.09.09
【实施日期】200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财[2004]3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加快推进并确保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新学期开学后,按新机制顺利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解决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事关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高等教育改革成果,实现教育公平、公正,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大工作。

高等学校要把解决好贫困家庭学生的困难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行高校主要领导工作责任制。

各高校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要带着感情,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把解决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作为学生工作的一个重点,作为高校党委书记、校长责无旁贷的一项重要职责认真抓好。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教育部奖补助私立技专校院整体发展经费核配及申请要点

教育部奖补助私立技专校院整体发展经费核配及申请要点

教育部奖补助私立技专校院整体发展经费核配及申请要点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鼓励私立技专校院(以下简称各校)健全发展,协助各校做整体与特色规划,合理分配奖助与补助经费,提昇教育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作业方式(一)本部总预算数区分为补助部分(占总经费百分之三十)及奖助部分(占总经费百分之七十)。

其中奖助部分又分为计画型奖助(占总经费百分之三十)及绩效型奖助(占总经费百分之四十)。

(二)新改制之专科学校或新设立之学校,仅得参与补助款核配及计画型奖助之申请;改制或设立满二年,方得参与绩效型奖助之申请。

三、奖补助核配基准(一)各校补助部分之金额依下列基准核算:1.基本补助额(占补助经费之百分之二十):依当年度参与分配奖补助款之学校总数平均分配。

2.学生加权(占补助经费之百分之三十):(1)学生数以当年度三月十五日具备正式学籍之在学学生为计算基准,全年在校外实习之学生数、延修(毕)学生、休学学生及推广教育班学生不列入计算。

(2)在籍学生之学制配分方式如下:○1研究所日间上课者每生二分○2研究所夜间上课者、在职专班每生一分○3大学部日间部每生一分○4大学部进修部、进修学校、在职专班每生零点五分○5专科日间部每生一分○6专科夜间部、进修部、进修学校、在职专班每生零点五分○7专科学校之高职日间部每生零点二五分○8专科学校之高职夜间部每生零点一分(3)经本部核准实施春、秋两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实际在校上课之系科班学生数计算。

(4)产学携手专班学生数,加权值以一点二倍计算。

(5)各校之所系科,依其「总量管制」收费标准分级,A级加权学生数百分之三十,B级不得加权。

依各校加权学生数乘以配分(即各校加权学生数得分),占所有学校配分数总和之比率核配此项百分之七十之补助款;再计算全校均分,依各校学杂费标准比照工业类之类科,如商管类之资管、工管等,均以A级计算。

跨类之系科,依各校实际收取之学杂费标准归类。

如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专案报部核定。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教党[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教党[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2017年2月28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合格、贯彻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合格、共产党员行为和作风合格、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合格(以下简称“四个合格”)的目标要求,推进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1.领导体制学生党建工作体系健全,责任明晰。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党建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宣传、共青团、党校、教务、人事等部门协同配合,院(系)党组织负责实施、学生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学生党建工作格局。

学校党委对本校学生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其他党委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学生党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院(系)党组织对院(系)学生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院(系)党组织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副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

2.工作机制校、院(系)党组织将学生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党组织书记抓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的通知-教办厅[2006]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的通知-教办厅[2006]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的通知
(2006年1月18日教办厅〔2006〕2号)
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目前已完成了注册登记,并正式开展工作。

为规范管理教育部内部接受捐赠资金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1月31日之前,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旧有捐赠资金要全部归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下,原操作方式和使用途径维持不变。

二、自2006年2月1日起,社会各界向教育部的捐款一律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出面接受。

对新增捐款的使用,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提出具体方案并报部领导同意后,视情况或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直接操作,或交由(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今后,除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外,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不再直接受理社会各界的捐款业务。

——结束——。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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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修正規定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瞭解個別學生,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矯正性之輔導,協助學生成長與適應社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依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
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2.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且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原則。


配合本部政策之專案性計畫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
經費之百分之六十,且最高補助金額以六十萬元為原則。

(二)各項工作經費編列標準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四、補助項目: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部分:
1.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2.性別平等教育。

3.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4.新興輔導議題。

5.人權法治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6.校園正向管教教育活動。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分(不含軍警校院):
1.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與督導、輔導知能、心理諮商、生涯輔導。

2.性別平等教育。

3.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4.人權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5.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與服務學習。

6.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自我評鑑及學生事務
與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限公立大專校院申請)。

7.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限設有法律系所之大學校院申請,工
作項目以協助中小學及社區辦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動為主)。

8.結合國民中小學辦理中輟學生之預防及輔導、憂鬱自傷防治之
三級預防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法治及品格道德教育、
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及少年輔導方案、兒童及少年保護之高風險
家庭學生辨識與輔導、網路沈迷等學生事務與輔導之相關活
動。

9.強化學生輔導體制。

10.新興輔導議題。

11.學生自治傳承與研習活動。

12.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民間團體以每半年申請一案為原則,並依團體專業就下列補助主題擇一申請辦理:
1.性別平等教育。

2.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

3.新興輔導議題。

4.大專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及品格道德教育。

5.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中輟預防與輔導活動。

6.結合大專學生社團及學生志工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

7.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之相關教育活動。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本於權責整合
所屬學校資源,研擬年度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提報本部
申請,一年申請一次為限,本部不受理個別中小學申請計畫。

2.大專校院申請辦理專案性計畫經費者(指學生輔導工作計畫、
性別平等教育、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之三級預防計畫、大
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與服務學習、公立大專校
院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自我評鑑及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特色主題計畫、中小學及社區法治教育、強化學生輔導體制及
學生自治傳承與研習活動等),應依本部所定期限及格式檢附
相關表件送請本部辦理,資料不全者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3.民間團體
(1)申請期間(分二階段受理):
A.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
三十日受理申請。

B.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訓育委員會)提出申請。

但配合本部
政策之專案性計畫者,不在此限。

(3)申請文件:活動計畫書、申請表(如附件一)、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及經費概算表各一式二份(如附件二)。

計畫書內應
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資料不全或逾期
者,不予受理。

(二)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私立大專校院專案性補助案由本部
依行政程序核定,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

2.民間團體補助案,申請經費未達二十萬元者依行政程序核定;
申請經費二十萬元以上者,於前款第三目之(1)所定申請期
間截止後,交審查會議或送專家學者審查,依行政程序核定。

審查內容含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之
分析(審查表如附件三)。

3.統整性、跨直轄市及縣(市)與跨校性之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計畫經費納入預算辦理;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四)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計畫。

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
更,而於執行前報本部核備者,不在此限。

(五)本部核定計畫經費與本部核定補助經費之差額,應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應。

(六)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附成果報告(如附件四)、本
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五)
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對補助款執行成效納入本部年度地方政府考評工作辦理,辦理績優者,除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
規定辦理表揚外,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未依核定計畫執
行或變更計畫,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除督導改進外,
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二)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
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辦理績優者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三)受補助案列入本部年度計畫考核項目,並得視需要配合會計單位隨時訪視抽查之。

附表、主要補助議題一覽表
附件一
教育部補助學生事務與輔導計畫申請表
附件二
教育部補助學生事務與輔導計畫經費概算表
附件三
教育部補助民間團體申請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活動審查意見表
附件四
辦理 活動成果報告表
請檢附簽到單影本、活動相片(另以A4直式紙黏貼相片,含始業式、結業式及活動過程,並加以文字說明) 例:
(說明辦理情形,請用附頁整理。


負責人: (簽章) 填表人: (簽章) (單位印信)
聯絡電話:傳真: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五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機關名稱:所屬年度:計畫名稱:
教育部核定函日期文號:
計畫期程:年月日至年月日單位:新台幣元
13
業務(執行)單位: 會計單位:機關首長:備註:
一、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二、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係計畫金額經本部審核調整後之金額;若未調整,則填原提計畫金額。

三、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及「實支金額」請填寫該項目之總額(含自籌款、教育部及其他單位分攤款)。

四、本表「應繳回教育部結餘款」:有指定項目者,以各指定項目計算餘款;未指定項目者,以全案合計數計算。

五、本表「各受補助學校名稱」為供各縣市政府填寫各受補助學校名稱。

六、本表「憑證號碼」及「財產編號」均應填寫完整。

七、各經費項目如依規定辦理流用,流用比例超過20%時,請說明原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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