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63号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强调: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

教育部强调: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境外教材!你还记得⾃⼰曾经使⽤过的教材吗?哪些课⽂给你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有哪些故事深深影响了你的⼈⽣?关于学⽣使⽤教材的话题,⼀直以来都受到社会的⾼度关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中⼩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加强党对教材⼯作的全⾯领导,建⽴健全教材管理制度,提升教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平,近⽇,教育部印发了《中⼩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普通⾼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学校选⽤境外教材管理办法》。
教育部教材局负责⼈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学校选⽤境外教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境外教材,普通⾼中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经省级教育⾏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普通⾼中境外课程项⽬外不得选⽤境外教材。
据悉,教材管理办法覆盖⼤中⼩学各学段,覆盖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包括选⽤境外教材,覆盖规划、编、审、⽤、督各环节,按学段、分类别制定措施,增强了系统性和针对性,⼒求实现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
有哪些亮点?⼀起来看:1、思政、语⽂、历史等课程教材实⾏国家统⼀编写、统⼀审核、统⼀使⽤《中⼩学教材管理办法》充分吸收了《中⼩学教材编写审定暂⾏办法》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增加了⼀些新举措,主要有以下⼏个⽅⾯:⼀是加强国家统筹。
《管理办法》规定,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以及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国家统⼀编写、统⼀审核、统⼀使⽤。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家公布的中⼩学教学⽤书⽬录中选⽤,地⽅课程教材必须在省级教育⾏政部门公布的中⼩学教学⽤书⽬录中选⽤,各地教材选⽤结果须在教育部门⽹站上公⽰并报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备案。
⼆是加强全过程管理。
《暂⾏办法》重点对中⼩学教材的编写与审定环节作出规定;《管理办法》对教材的编写修订、审核、出版发⾏、选⽤使⽤、激励保障、检查监督等各个环节都作出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林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农林教育改革

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林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农林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教高[1994]11号【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农业部林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4.06.20【实施日期】1994.06.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林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农林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4年6月20日教高[1994]11号)一、高等农林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1.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农林教育在推动我国农业、林业发展中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又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坚持改革,得到了长足发展。
十几年来,在学校基本建设、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教学改革逐步深入,特别在专业结构调整、招生改革、专科教育改革、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开展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探讨教学新模式、建立实践教育体系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科学研究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成就,并在若干重大研究领域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支农扶贫、科教兴农、为经济建设服务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这些成绩为高等农林教育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当前,高等农林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是:投入不足,多渠道的经费来源体制尚未健全,已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办学条件虽有改善,但由于原有基础薄弱,基本设施落后、教学设备陈旧、数量不足的状况依然没有根本改变;教职工待遇偏低,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困难;队伍不稳,特别是青年教师流失较多;学科专业及形式等比较单一,办学效益不高,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机制还不健全,缺乏应有的活力;人才的培养规格单一、学生知识面偏窄、实践能力较差,不能很好地适应农村、林区新形势的要求,特别是人才通往农村、林区和生产第一线的渠道还不甚畅通。
教育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833号(教育类3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育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833号(教育类34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教高提案〔2021〕19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833号(教育类342号)提案答复的函教高提案〔2021〕193号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解决碳中和进程中“用人荒”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发展风电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有力抓手,对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增加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教育部等部门高度重视风力发电在内的新能源发电领域人才培养,积极采取措施,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建设指导,健全行业职业标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为我国风力发电领域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一、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教育部引导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能力,完善风力发电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加快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动力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4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57个,能源动力专业学位博士点25个,专业学位硕士点158个。
批准设置新能源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储能科学与工程等与风力发电新能源领域高度相关的本科专业,共布点274个。
2020年,新增新能源科学与工程本科专业点13个,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本科专业点12个,储能科学与工程本科专业点25个。
设置风力发电设备运行与维护中职专业、风力发电工程技术高职专科、新能源发电工程技术高职本科专业,共布点40余个。
二、加强专业建设指导完善教学质量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风力发电领域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教育部成立新一届能源动力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指委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作用,研究制定《能源动力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作为专业准入、专业建设和专业评价的依据,推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68号建议的答复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6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7.18•【文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6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科技成果的相关政策为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和国务院关于《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文件精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持续开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一是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所得税优惠问题,2018年,科技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
切实解决了科技人员长期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负较重问题。
二是针对高校院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定价、评估、收益分配等问题,2017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原由财政部负责,现调整为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负责。
”2019年,科技部配合财政部修订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国家设立的高校等事业单位处置科技成果的审批备案程序,允许单位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评估,同时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赋予了高校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进一步促进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教高[2007]16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7.08.06【实施日期】2007.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科技厅、国资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全面实施,切实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为我国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协调招生、培养、就业、使用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基本原则。
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积极扩大培养规模,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切实解决国家重点领域的人才紧缺问题,着眼长远需要,研究建立和健全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3.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当前要优先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质、矿业、石油天然气、核工业、软件、微电子、动漫、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公益、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以及新兴产业的紧缺人才培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协调企业为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议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教育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65号(教育类280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育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65号(教育类28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教基提案〔2021〕475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65号(教育类280号)提案答复的函教基提案〔2021〕475号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提升青少年红色教育实效性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宣传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部,现答复如下:教育部高度重视加强青少年红色教育,采取一系列政策举措,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继承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不断树立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和信心。
一是完善政策体系。
近年来,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爱国主义教育、中小学德育、义务教育教学改革等一系列政策文件,2020年召开了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加强工作部署和推动,着力构建方向正确、内容完善、学段衔接、载体丰富、常态开展的德育工作体系,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工作格局,突出时代性、体现系统性、注重操作性、强化实效性,切实把中小学德育工作落细落小落实。
二是加强课程融入。
印发《革命传统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对革命传统进中小学课程教材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内容、载体形式、学段和学科要求等进行统筹设计和科学安排,明确以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语文和历史三科为主,艺术(音乐、美术)学科有重点纳入,其他学科有机渗透的“3+1+N”学科结构安排。
现行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教材各有侧重落实革命传统教育。
例如:统编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教材所有学段对革命传统教育内容均有体现。
统编语文教材加大反映革命精神、革命文化作品的选取力度,让学生接受革命文化熏陶,汲取革命前辈精神力量。
劳务合同认定退休年龄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愿意继续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合同认定退休年龄的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法律与现实的碰撞出发,探讨劳务合同认定退休年龄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层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6979号建议的答复》明确指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现实层面1. 超龄劳动者数量庞大。
在餐饮、保安、保洁、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超龄劳动者主要集中在操作工、维修工等岗位,数量以千万计。
2. 超龄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
由于劳务合同认定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与现实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超龄劳动者在权益保障方面面临诸多困境。
3. 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不规范。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与超龄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未明确劳务关系、报酬、工作时间等。
三、劳务合同认定退休年龄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劳务合同认定退休年龄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
2. 加强执法监督。
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的监督,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3. 提高超龄劳动者权益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超龄劳动者的权益意识,使其了解自身权益,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推动劳务派遣制度改革。
针对劳务派遣合同到退休年龄的问题,应推动劳务派遣制度改革,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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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63号建议的答复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9.08.28
【实施日期】2009.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63号建议的答复
陈蔚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的问题。
近年来,在政府增加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初步形成了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互补充的高等教育投入格局。
从总体上看,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还比较低。
2006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仅占普通高等学校经费总投入的42.86%。
高等教育财政性投入与发达国家和较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
因此,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还需不断努力。
为了支持地方政府加强对高等教育统筹管理,教育部出台了相关政策,选择广东省等有条件的省(市)开展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实验,鼓励地方财政增加投入,使其率先建成高等教育强省(市)。
二、关于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
近年来,通过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和推进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了政府宏观管理、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
当前,要在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下,依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等学校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
在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教学与科研评价中的主导作用。
三、关于教师队伍建设问题。
教育部历来重视高校教师队伍建设。
今后将继续推进人事管理与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实行人员的分类管理,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创新聘用合同管理方式,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加强教师考核评价,完善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向关键岗位和优秀拔尖人才倾斜的薪酬激励机制,激发、调动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教学。
四、关于如何引导高校办出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