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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10•【文号】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施行日期】2007.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质量,国家局决定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
现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的重点是大容量注射剂和其他静脉给药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
各省局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并上报工作情况;2008年6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其他静脉给药注射剂类药品的核查工作;其他类药品的核查工作,由各省局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核查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应及时汇总并上报国家局。
二、各省局应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的沟通,动员生产企业配合做好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的核查工作。
各省局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中,可参照“部分化学药品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及其风险因素”(附件1)、“部分中药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名单”(附件2)以及“部分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注射剂品种名单”(附件3),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注射剂类药品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评估的风险程度,分清轻重缓急,有重点地开展核查工作。
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可与药品再注册工作结合进行。
三、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的药品质量负责,必须按照要求如实申报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情况。
无菌保证工艺PPT课件

最终灭菌工艺的验证要求
最终灭菌工艺: 过度杀灭法(F0≥12) 残存概率法(8≤F0<12)
目标:灭菌后的微生物残存概率<10-6
过度杀灭法 适用范围 主药热稳定性好
残存概率法 主药热稳定性较好
目标 原理 过程控制
防止产品被耐热菌污染,保 证SAL大于6
适度灭菌,同时控制污染
所采用的灭菌条件下可保证 根据所染菌的数量及耐热性 D121=1分钟的微生物下降 来确定灭菌温度和时间 12个对数(即F0≥12)
工艺验证:培养基灌装验证 无菌原料药,精、烘、包需在百级环境下进行 无菌辅料的技术要求与无菌原料药一致
四、申报资料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报资料需 提供生产工艺及验证资料 ➢ 生产工艺研究与验证内容的完整体现 ➢ 生产工艺技术评价的重要试验依据 ➢ 批准前检查、现场核查等监管的档案依据
无菌保证工艺研究及验证资料的格式和内容
五、总结
(一)注射剂型的合理性 以尽可能安全为原则 同一主药应选择无菌保证水平高的剂型
(二)不同注射剂型灭菌工艺及验证要求 (三)容器密封性测试 (四)规范的申报资料
限度标准 控制药液存放温度和时间 药液取样、污染菌的鉴别
➢ 无菌生产工艺-以防止污染为目的,消除后续导致 二次污染的各种可能性 对进入无菌区的物料充分灭菌,消除污染源 所有接触经除菌过滤的药液的设备都经过清洁和 灭菌验证 避免人员直接接触除菌后的药液、容器 防止人员活动干扰层流
过滤除菌+无菌生产工艺 冻干粉针剂
生物指示剂 根据D值计算接种量 植入芽孢的产品放在冷点部位 运行灭菌程序后含芽孢的产品应通过无菌检查
空载、满载热分布试验 ---考察灭菌设备的特性和状况 热穿透和微生物挑战试验 ---考察灭菌设备在执行特定灭菌工艺时赋予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6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6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2020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已上市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品种均需开展一致性评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选择参比制剂,并开展一致性评价研发申报。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研究;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撰写申报资料,并以药品补充申请的形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申请。
三、药审中心依据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技术审评,基于审评需要发起检查检验。
药审中心汇总审评、检查和检验情况并形成综合审评意见。
综合审评通过的,药审中心核发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四、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相关规定执行。
药审中心——仿制药相关解答

化药共性问题解答——药学(仿制药相关解答)合成工艺:1.我们有一个化3.2类新药已拿到贵中心下发的生产现场核查通知书,但是在开展相关准备工作时,发现其中一家原料供应商已停产,无法提供原料,我公司是否可以更换另外的一家原料供应商,并将相应的研究资料以补充资料的形式提交给贵中心,待贵中心批准后再进行生产现场检查,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妥当?答:对于使用已上市原料药并在药物制剂注册过程中变更原料药来源的情况,如确属原料药供应商停产等无法抗拒原因,需要在注册过程中变更制剂使用的原料药来源的,申请人一般应在申报生产时一并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的变更前后的对比研究资料,最迟应当在药品技术审评结束前提出原料药变更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支持性研究资料。
变更中涉及管理方面问题应符合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
2. 某个药物,国外研究结果表明存在多晶型及晶型专利,如何对本品晶型进行相关研究。
答:对于仿制多晶型药物时,首先要保证与被仿药物的物质基础一致,晶型也应该和原研产品一致;如果该晶型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在进行开发时要对多晶型进行相关的研究,明确晶型的不一致会影响药物的哪些特性(生物学还是物理学特性),在此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晶型。
3.有一原料药采用进口原料中间体,在国内完成最后一步的合成。
据了解,目前FDA要求合成原料药的反应步数至少应为三步;欧盟要求至少有一步化学反应是在申报企业生产。
我们这样做是否可行?答: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如何选择起始原料。
起始原料的选择不仅仅是根据反应步骤的长短来选择,由于起始原料的质量对原料药的制备工艺有较大的影响,特别是起始原料结构较复杂,或合成路线较短时更会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起始原料引入的杂质可能会参与后续反应形成一系列副反应杂质或直接残留在终产品中,进而影响终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外购起始原料的工艺与过程控制的不完善或变更都可能会影响到起始原料的质量。
所以,对起始原料的质量进行控制是原料药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药物的质量需要从源头考虑的充分体现。
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附件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15.07.28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注射剂与玻璃包装容器的相容性研究进行阐述,旨在指导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系统、规范地进行药品与玻璃包装容器的相容性研究,在药品研发期间对药用玻璃(以下简称玻璃)包装容器进行选择,并在整个研发过程中对化学药品注射剂包装系统的适用性进行确认,最终选择和使用与药品具有良好相容性的玻璃包装容器,避免因药用包装容器可能导致的安全性风险。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遵循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沿用/参考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食药监注〔2012〕267号)的思路,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的指导原则及有关专著,重点突出了注射剂与玻璃包装容器相关的相容性研究内容。
随着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药物研究技术要求的提高,本指导原则将不断修订并完善。
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了注射剂与玻璃包装容器的相容性研究,其他剂型与玻璃包装容器的相容性研究不在本指导原则中详述,另外,玻璃包装容器常与胶塞等组件配合使用,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可参照相关指导原则的基本思路,开展制剂与玻璃包装容器其他组件及材料(如胶塞等)的相容性研究。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目前认知的考虑,其他方法如经验证科学合理也可采用。
二、相容性研究的考虑要点2.1 玻璃的分类目前,中国参考ISO 12775:1997(E)分类方法,根据三氧化二硼(B2O3)含量和平均线热膨胀系数(Coefficient of Mean Linear Thermal Expansion,简称COE)的不同将玻璃分为两类:即硼硅玻璃和钠钙玻璃,其中将硼硅玻璃又分为高硼硅玻璃、中硼硅玻璃、低硼硅玻璃,如附件1所示。
美国、欧洲以及日本对玻璃的分类与我国不同,但其分类思路基本一致,如附件2所示。
2008年第7号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收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国家局制定的《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6〕465号),严格审评审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安全性风险较大的3类品种。
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称《技术要求》),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家局已受理但尚未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研究。
二、已经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也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相关研究,并在申报再注册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三、对已上市化学药品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进行仿制、改变剂型或者改变给药途径研究时,研究者应当慎重考虑已上市品种的研究基础。
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2.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日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的注射剂。
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遵循一般评价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的主要因素,结合品种的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中的重点关注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一)选择注射途径给药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对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价通常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药物的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的稳定性,固、液状态下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的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的选择。
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正式发布稿2020版

附件3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特殊注射剂是指与普通注射剂相比,特殊注射剂的质量及其活性成分的体内行为受处方和工艺的影响较大,可能进一步影响制剂在体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例如脂质体、静脉乳、微球、混悬型注射剂、油溶液、胶束等。
特殊注射剂化学仿制药原则上应符合《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的要求,本文件系在此基础上的补充,旨在提出特殊注射剂仿制药研发的整体思路和一般原则,为特殊注射剂仿制药的研发提供技术指导。
一、总体考虑对于特殊注射剂,由于制剂特性的复杂性,应基于制剂特性和产品特征,采取逐步递进的对比研究策略,通常首先开展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药学及非临床的比较研究,然后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必要时开展进一步的临床研究。
若药学研究和/或非临床研究结果提示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不一致,申请人应考虑对受试制剂处方工艺进一步优化后重新开展研究。
二、药学研究根据《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特殊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在按照上述技术要求开展研究的同时,还需根据特殊注射剂的特点,参照FDA、EMA 发布的特殊制剂相关技术要求,科学设计试验。
建议关注以下问题:(一)处方工艺处方原则上应与参比制剂一致,建议对辅料的型号及可能影响注射剂体内行为的辅料的CQA进行研究。
特殊注射剂的生产工艺可能影响药物体内行为,需深入研究;对于采用无菌工艺生产的特殊注射剂,需特别注意各生产步骤的无菌保证措施和验证。
注册批和商业批的生产工艺及批量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注册批样品批量参照发布的《化学仿制药注册批生产规模的一般性要求(试行)》执行。
(二)质量研究考察的关键质量属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理化性质(如性状,黏度,渗透压摩尔浓度,pH值/酸碱度等),Zeta电位,粒子形态,粒径及分布(如D10,D50,D90等),体外溶出/释放行为,游离和结合药物,药物晶型和结晶形态。
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西药模拟题2021年(91)_真题-无答案

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西药)模拟题2021年(91)(总分100,考试时间120分钟)多项选择题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快速审批的药品有A. 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中药或者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B. 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C. 抗艾滋病毒及用于诊断、预防艾滋病的新药D. 治疗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2. 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包括A. 抗生素B. 医疗用毒性药品C. 中药注射剂D. 疫苗3. 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包括A. 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等规定,药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B. 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证、用法用量要求C. 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D. 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4.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说法正确的是A. 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B. 将仿制药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C. 新药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D. 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5. 根据《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可以加快审评审批的新药包括A.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B. 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C. 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生物制品D. 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6. 关于批的说法正确的是A. 每批药品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B. 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C. 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混合所生产的产品为一批D. 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7.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责令召回通知书包括A. 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B. 实施召回的原因C. 调查评估结果D. 召回要求8.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B.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该药品义务C. 药品使用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等待停止使用该药品的通知D.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药品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该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回避9. 以下关于药物临床研究的说法正确的是A. 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试验B. 申请新药注册应进行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试验C. 临床试验分四期D. 申请新药可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有时可进行Ⅱ、Ⅲ期或Ⅲ期临床试验10.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A. 不得互相兼任B. 对GMP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C. 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D. 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11. 以下关于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与要求说法正确的是A. 应当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B. 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生产的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C. 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D. 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括标签和说明书上,无需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12. 有关进口药品说法正确的是A.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的上市许可B. 未在境外生产厂商的生产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不得进口C.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D.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1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A.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B. 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C. 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D. 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14. 关于药品委托生产的说法正确的是A. 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B. 因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C. 可以委托部分工序加工D. 需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5. 下列说法与《新药注册管理办法》符合的是A. 国家药监局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设立监测期,自新药批准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B. 新药技术的转让方应当是新药证书的持有者,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企业不得将该技术再次转让C.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D. 国家药监局可以将已批准的非处方药根据应用情况转换为处方药16.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适用于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物研制和临床研究B. 境外从事药物研制和临床研究C. 申请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或进口D. 申请药品出口17.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A. 受过高等医学教育或相当学历B. 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C. 受过成人中、高等教育D. 对GMP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18. 我国GMP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至少包括A. 企业负责人B. 生产管理负责人C. 质量受权人D. 设备管理负责人19. 根据2016年3月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中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是A. 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B. 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C. 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D. 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20. 中国上市药品目录收录的药品包括A. 基于完整规范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数据获得批准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B. 基于完整规范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数据获得批准的进口原研药品C. 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D.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可以委托生产的药品包括A. 维C银翘片B. 人血白蛋白C. 狂犬疫苗D. 板蓝根冲剂22. 关于药物的临床试验叙述正确的是A. 须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B. 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C. 新药在批准上市前,应当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D. Ⅲ期为治疗作用确证阶段23.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A. 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B. 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C. 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D. 批检验记录24. GMP的适用范围是A. 原料药生产的全过程B. 制剂辅料生产的全过程C. 制剂生产的全过程D. 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25. 原料药的生产根据原材料性质的不同、加工制造方法的不同,大体可分为A. 注射剂(如输液剂、粉针剂)生产制造B. 生药的加工制造C. 药用成分和化合物的加工制造D. 利用生物技术加工生物材料获得的生物制品26. 经组织调查和评价后,发现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商品名为“都可喜”)疗效不确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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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国家局制定的《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6〕465号),严格审评审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安全性风险较大的3类品种。
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称《技术要求》),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家局已受理但尚未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研究。
二、已经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也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相关研究,并在申报再注册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三、对已上市化学药品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进行仿制、改变剂型或者改变给药途径研究时,研究者应当慎重考虑已上市品种的研究基础。
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2.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日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的注射剂。
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遵循一般评价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的主要因素,结合品种的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中的重点关注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一)选择注射途径给药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对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价通常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药物的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的稳定性,固、液状态下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的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的选择。
2.临床治疗的需要在明确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的基础上,应结合药物临床治疗需求选择剂型。
例如:用于出血、休克、中毒等急救治疗的药物,需要快速起效,通常选择注射剂。
如口服药物已可满足临床需求,除特殊需要外,不宜再开发注射制剂;如肌肉注射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尽量不选择静脉给药。
3.临床用药的顺应性包括医生用药的方便以及患者使用的顺应性。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制剂工业化生产的可行性及生产成本等。
对于由其他给药途径改为注射给药途径的品种,以及由普通注射剂改为特殊注射剂的品种,应对所改剂型与原剂型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的比较分析,阐明所改剂型的特点和优势。
(二)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的评价原则注射剂一般包括大容量注射剂(50ml以上)、小容量注射剂(20ml以下)以及粉针剂三种剂型。
在选择确定剂型时,要权衡考虑各种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杂质的控制水平、工艺的可行性、临床使用的方便等,从中选择最优剂型。
对于国内外已上市的注射剂,根据当前对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的认知,如已上市剂型为最优剂型,研制产品一般应首选已上市剂型;如已上市剂型不是最优剂型,则不宜再仿制该剂型。
对于国内外均未上市的注射剂,或依据国内外已上市注射剂改变剂型的产品,在遵循剂型选择一般原则的基础上,从无菌保证水平考虑,剂型选择尚应遵循以下原则:1.首先要考虑被选剂型可采用的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的高低。
原则上首选剂型应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并保证SAL≤10-6。
2.对于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且临床必需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剂型。
通常无菌生产工艺仅限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3.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的互改,如无充分的依据,所改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不得低于原剂型。
二、化学药品注射剂规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一)未在国内外上市的药物规格确定的一般原则1.根据临床研究确定的用法用量,从方便临床用药、满足临床用药需要的角度确定,可以伴随临床研究进行必要的修订。
2.工艺的可行性(如可能要考虑溶解性、生产设备等的限制)。
(二)在国外和/或国内已上市药物规格确定的一般原则产品规格应根据说明书中规定的用法用量,从方便临床用药、满足临床用药需要的角度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国内外已上市注射剂,根据当前对注射剂规格选择合理性的认知,如已上市规格合理(被仿制产品无详细临床研究资料,对于规格的合理性尚不能肯定的情况除外),应选择已上市同剂型的相同规格。
对于仿制国内外已上市产品同时增加规格、改变剂型产品的规格选择、对已上市产品增补规格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所选规格应在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范围内,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2.所选规格一般应为常规规格(如小容量注射液体积常规为1、2、5、10、20ml;大容量注射液体积常规为50、100、250、500ml等)。
3.所选规格应为临床必需,且能方便医生、护士、病人用药及药剂科对药品的管理。
4.对于新增规格特别是给药浓度发生变化的情况,应有充分数据说明此规格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如新增规格涉及用药人群/用法用量的改变,一般应进行安全有效性的系统评价。
三、化学药品注射剂原、辅料质量控制及来源(一)原料药质量控制1.未在国内外上市的注射剂未在国内外上市的注射剂原料药的质量应符合注射用原料药的一般要求,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申报临床时,应关注注射给药途经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所用样品的质量。
用于制备临床研究用样品的原料药,在有关物质的种类和含量方面,不得超过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用样品的相关指标。
(2)申报生产时,应关注临床研究用样品的质量和杂质的安全性研究结果。
原料药的上市质量标准中,有关物质的限度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临床研究用样品和安全性评价样品的检测数据。
相关技术要求可参考《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3)用于粉末直接分装的原料药,工艺中应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灭菌,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应在百级环境下进行,质量应达到无菌保证的要求,无菌检查及细菌内毒素检查应符合规定。
2.在国外和/或国内已上市的注射剂(1)采用购买已批准上市的注射用原料药申报注射剂者,应提供原料药合法来源及质量控制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执行的质量标准、检验报告、购买发票、供货协议等。
若为进口原料药,还应提供进口注册证。
(2)采用新研制的原料药申报注射剂者,应与制剂同时申报原料药,并应按照注射用原料药的要求提供规范完整的申报资料。
原料药经技术审评符合要求是其注射制剂批准临床注册的必要条件。
(3)有注射用原料药上市的,应使用有合法来源的注射用原料药申报注射剂。
若尚无注射用原料药上市,需对原料药进行精制并制定内控标准,使其达到注射用的质量要求。
在注册申请时,除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文件外,应提供精制工艺的选择依据、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验证资料、精制前后的质量对比研究资料等。
精制的主要目标是降低杂质含量,使其符合注射用要求,故应对精制后样品按照《化学药品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规范的杂质研究。
3.上市后药品改变原料药注射剂经批准上市后,如需更改原料药的生产商或质量标准等,应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二)辅料质量控制1.辅料选用的基本原则(1)应采用符合注射用要求的辅料;(2)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注射剂所用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应尽可能少;(3)应尽可能采用注射剂常用辅料。
2.使用已批准上市的注射用辅料使用已批准上市的注射用辅料,应提供辅料来源及质量控制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企业、执行的质量标准、检验报告、购买发票、供货协议,有批准文号的还应提供批准文号,进口辅料还应提供进口注册证。
3.使用尚未批准供注射途经使用的辅料使用尚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注射途径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辅料,除下述情况外,均应按新辅料与制剂一并申报。
(1)使用国外公司生产,并且已经在国外上市注射剂中使用,但尚未正式批准进口的辅料,在申请临床研究时可暂不要求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但须提供该辅料的国外药用依据、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报告。
在制剂批准生产前所用辅料应获得进口注册。
(2)对于注射剂中有使用依据,但尚无符合注射用标准产品生产或进口的辅料,可对非注射途经辅料进行精制使其符合注射用要求,并制定内控标准。
申报资料中应提供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选择依据、内控标准的制定依据。
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研究。
4.上市后药品改变辅料注射剂经批准上市后,如需更改辅料的相关内容,例如生产商或质量标准等,应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为尽量减少注射剂灭菌前的微生物负荷,应考虑对所用原辅料进行相应的微生物控制。
四、化学药品注射剂处方及制备工艺合理性、可行性研究,特别是灭菌工艺的选择及验证研究、工艺稳定性研究等(一)处方研究注射剂处方研究应包括对处方组成(原料药、辅料)的考察、处方设计、处方筛选及优化、处方确定等内容。
1.处方组成的考察(1)原料药:处方设计前应详细调研分析原料药的理化性质(如外观色泽、pH、pKa、熔点、水分、溶解度、油/水分配系数等,以及在固态和/或溶液状态下对光、热、湿、氧等的稳定性情况、所含杂质情况)、生物学性质(如在生理环境下的稳定性、药代动力学性质、毒副作用及治疗窗等),为处方设计提供依据。
(2)辅料:应调研分析拟用辅料的理化性质与合理用量范围,调研分析药物与拟用辅料之间、不同辅料之间的相容性,了解已经明确存在的辅料与辅料间、辅料与药物间相互作用情况,以避免处方设计时选择存在不良相互作用的辅料。
对于缺乏相关研究资料的,应进行相容性研究。
对辅料用量超出常规用量且无文献支持的,需进行必要的药理毒理试验,以验证在所选用量下的安全性。
对于改变给药途径的辅料,应充分证明在注射途径下的安全性。
2.处方设计处方设计应在上述对药物和辅料有关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剂型的特点及临床应用的需要,结合相关文献及具体工作实践,先设计几种基本合理的处方,然后结合制备工艺研究,以制剂的外观、色泽、澄明度、pH、含量、有关物质、细菌内毒素或热原、不溶性微粒等为评价指标,对不同处方进行考察。
通过考察确定初步处方,并明确影响制剂质量的关键因素。
3.处方筛选和优化处方筛选和优化是在处方设计的基础上,针对确定的影响制剂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各种实验设计(如比较法,正交设计、均匀设计等),做进一步优化,对关键辅料的种类和用量进行最佳选择。
考察评价指标除应包括外观、色泽、澄明度、pH、含量、有关物质、细菌内毒素或热原、不溶性微粒外,还应包括稳定性评价。
处方研究阶段的稳定性评价主要通过影响因素试验进行,对于给药时需使用附带专用溶剂的,或使用前需要用其他溶剂稀释、配液(如静脉滴注用粉针和小水针)的,还需要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