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建材排放标准

山东省建材排放标准
山东省是中国的重要经济大省,建材行业在该省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建材生产过程中的排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山东省对建材行业的排放标准做出了相关规定。
首先,针对建材生产中的颗粒物排放,山东省明确规定了颗粒物的排放标准。
根据相关要求,建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值,以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其次,针对硫化物排放问题,山东省也做出了严格的标准。
建材企业在生产过
程中,必须对硫化物排放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排放浓度在规定范围内,以减少对大气和水环境的污染。
此外,氮氧化物排放也是山东省建材行业关注的重点之一。
建材企业在生产过
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采取有效的脱硝措施,以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除此之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也是建材行业需要重点关注的环保问题之一。
山
东省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材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排放浓度符合规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山东省建材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建材行业的环保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建材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积极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为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材企业的排放达标,共同维护好山东省的生态环境。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济政字〔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济政字〔202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将我市三类控制区进行重新调整并执行相应的标准级别。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控制区划分情况(一)核心控制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部分区域【东边界由北至南依次为宁安大道—任城大道—杨柳街—济邹路—宁安大道,西边界由北至南依次为至济水大道—济宁大道—京杭运河(梁济运河段),南边界为南二环,北边界为北二环】,兖州区主城区部分区域(北至北环城路、东至滨河北路、南至滨河南路—南护城河路—龙桥南路—九州中路—扬州南路—丰兖西路、西至西环城路—鲁王路—龙桥北路),我市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重点控制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兖州区除核心控制区之外的区域,邹城市、曲阜市、嘉祥县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
(三)一般控制区: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汶上县、梁山县辖区。
二、具体要求(一)《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针对不同控制区设定固定源排放限值,济宁市现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评、竣工环保验收和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均应根据其所在区域具体确定排放限值。
(二)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该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排放标准山东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大省,其产业结构以重化工、石化、煤炭等为主,这也导致了山东省在环境污染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应对环境保护压力,山东省不断推动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排放标准,以保障环境质量和居民的健康。
首先,山东省出台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设定了不同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燃煤电厂和工业锅炉,其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00mg/m3和200mg/m3。
此外,山东省还规定了企业必须达到的烟尘排放标准,以保证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其次,山东省为水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根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要求各类企业必须符合特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化工企业和造纸企业,其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0mg/L和80mg/L。
此外,山东省还要求企业对废水进行预处理,确保排入环境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
除了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还注重土壤污染物的管控。
山东省于2018年发布了《山东省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管控标准》,旨在控制和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该标准细化了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评价方法,并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土壤环境保护责任,加强排污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此外,山东省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特定行业与环境的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石化企业,山东省依据《山东省石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碳、硫化物、苯等污染物排放量降至最低。
对于冶金企业,山东省根据国家标准《黑色冶金工业环境保护排放标准》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排放要求,以控制冶金行业的环境污染。
综上所述,山东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土壤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减少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CS 13.040.40Z 60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990—2013代替DB37/ 990—2008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 - 05- 24发布2013 - 09 - 01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1)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本标准与DB37/ 990—200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调整了排放标准框架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给出了基准排放浓度的换算公式,代替附录A“混合废水标准值确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7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7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前言为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除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含铍、汞、铅、铬、砷、镍、锡及其化合物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地方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它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源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大气颗粒物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颗粒物
30
30
二氧化硫
燃料类型为水煤浆
300
200
燃料类型为油、气
100
100
氮氧化物(以NO2计)
240
20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1
烧成、烤花: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
颗粒物
30
30
二氧化硫
燃料类型为水煤浆
300
200
燃料类型为油、气
100
100
氮氧化物(以NO2计)
HJ 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3
水泥工业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
平板玻璃工业
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3
建筑陶瓷
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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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前言
为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除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含铍、汞、铅、铬、砷、镍、锡及其化合物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地方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它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大气颗粒物
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3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5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火电厂锅炉
包括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气化整体联合循环发电燃气轮机组。
3.8
其它锅炉
指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之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等燃料的锅炉。
3.9
工业窑炉
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10
氧含量(O2)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1
过量空气系数(α)
指“其它锅炉”或“工业窑炉”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3.12
企业边界
指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排放限值
4.1 自2012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表1(续)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2 自2013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4.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表2(续)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4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h平均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表3 现有及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外)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1.2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5.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HJ/T 75-2007的规定执行。
5.1.4 排气筒中颗粒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的规定执行。
5.1.5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 75或HJ/T 397-2007的规定执行。
5.1.6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 基准氧含量
5.3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2)进行折算。
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表5 过量空气系数
5.4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 55-2000进行监测。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