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西樵警方打掉一集资诈骗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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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二号”案件17名“涉黑”被告人被判刑!

“东平二号”案件17名“涉黑”被告人被判刑!

“东平二号”案件17名“涉黑”被告人被判刑!近日,张伟冲等1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又称“东平二号”案件),经南海区法院与佛山市中级法院一、二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张伟冲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处其余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八个月零七天不等,并处罚金;法院另对涉案相关财产进行了依法处理。

长达168页、总数达十万字的判决书,悉数记录下了“东平二号”案件张伟冲等17人涉黑团伙的罪行、法官的缜密分析以及法律利剑所给予的严厉惩罚。

招徕马仔挂靠企业涉黑团伙渐成气候“东平二号”案的核心人物——张伟冲,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参与工程业务。

2010年,在与某公司因土石方工程发生矛盾后,张伟冲组织手下前往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家中大闹,影响极坏。

自此,张伟冲迅速在当地树立了个人的非法影响力,并开始正式组建团伙势力,招揽、拉拢了一批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在西樵镇形成了一个以张伟冲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14年起,为了承包工程,张伟冲开始通过挂靠正规公司的方式参与建筑工程投标,后来自行成立金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虽然披着正规公司的合法外衣,实际上张伟冲等人却是垄断着西樵听音湖一带土方工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团伙。

“服从指挥、随叫随到、不能得罪客户、不准顶撞张伟冲。

”该组织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并有着自己的一套组织纪律。

滋扰村民强迫交易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有了“小弟们”充当打手之后,为了承包工程、攫取个人经济利益,张伟冲更加肆无忌惮。

2014年4月起,为降低工程成本,张伟冲安排组织成员在西樵镇听音湖片区岭西村已被政府征收的土地内实施非法填土。

4月16日,当地十多名村民到场阻止填土施工。

该组织不仅使用言语威胁、恐吓到场的村民,还到个别村民家中进行言语威胁,并安排他人扮作乞丐多次实施滋扰,持续时间近一个月。

警惕非法集资的“八大骗局”

警惕非法集资的“八大骗局”

警惕非法集资的“八大骗局”2016-02-28股权投资论坛来源:微蓝时代公众号,在此表示感谢!2月17日,张铁林代言的P2P网贷平台鑫琦资产陷入兑付危机······“金钱人之所欲也”。

正因如此,如今的高息骗局汹涌澎湃,为了别人给的一点利息,我们奉上了自己的本金,结果不但利息没了,就连本金也没了,血本无归历历在目!西安多所民办院校陷集资黑洞央广网1月15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西安民办院校集资案近日再度引发社会关注。

继华西大学资金链断裂之后,西安联合学院涉嫌非法集资案也全面爆发。

据央广网报道,西安华西专修大学资金链断裂,距今已过去两年多时间,投资者60岁的王弘强(化名)说,事情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

“我投了30多万块钱呢,使老二结婚到现在都结不了。

我这年龄也真大了,本来说有点儿钱放到那要给孩子结婚。

我这样的一个人,不要说集资了,我也不买股票,我连彩票都没碰过,没有想着要碰运气赚钱,就稀里糊涂把这点钱拿来放到华西了”。

2010年末,王弘强陪同亲属前往华西专修大学办“合作助学”协议相关手续,过程中,业务员将他们拉到学校。

所谓的“合作助学”,就是投资者与校方签订协议,由投资者提供现金,供学校用于校区建设、优化教学设施等事项,按照协议,到期后,学校将向投资者支付本金的12%作为助学奖励,同时返还本金,签的时间越长,助学奖励越多。

然而2012年底,陆续有投资者的钱拿不回来。

学校资产被冻结,投资的钱什么时候能拿出来,遥遥无期。

然而,华西专修大学不是西安唯一一所陷入资金困境的民办学校。

据央广网梳理,西安金融财贸学院、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西安城建职业技术学院、西安电子科技专修学院、西安华夏专修大学等10多所民办学校,通过组织定期活动、承诺高回报,吸引投资,其中不少是老年人。

2015年,西安联合学院问题再度爆发,涉及范围更广,问题更加严重。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几乎各个社区都有涉及,甚至包括一些政府的工作人员及他们的家属,给他们投资借款。

[经管营销]审计案例分析“民营航母”的沉没南海华光

[经管营销]审计案例分析“民营航母”的沉没南海华光

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 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 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
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 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
变更 围包括与增资(减资)相关的出资(减资)者、出 验资 资(减资)币种、出资(减资)金额、出资(减资)
审验 ⑤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出资者出资财产的审验
问题探讨:我国验资的相关知识
以货币出资的审验 :
①检查入资账户(户名及账号),是 否为被审验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验资账 户。
②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 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这三项凭证缺一不可。
问题探讨:我国验资的相关知识
以货币出资的审验 :
• 1996年12月起----“南海华光”与工行南海支行 建立信贷关系 ;
• 1999年4月----被列为1999年度重点支持企业, 成为各家中小银行挣抢的“香饽饽” ;
• 1998年至2002年---- “南海华光”在工行南海 支行贷款额从3.1亿到17.99亿元,急剧增加;
企业基本情况
2002年末 总资产 净资产 收入 利润 已纳VAT
(2)对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审验要 求
(3)对于设立验资的首次验资注册会 计师应当关注的事项
(4)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
注的事项
(5)验资事项声明
3.验资报告
(1)增加说明段的情形
(2)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的情形
问题探讨:我国验资的相关知识
1.验资的含义 验资是指注册会师依法接受委托,
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 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佛山世博广场海鲜城返租案

佛山世博广场海鲜城返租案

佛山世博广场海鲜城返租案摘要:一、事件背景二、案件过程三、涉案人员四、案件影响五、防范建议正文:佛山世博广场海鲜城返租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商业诈骗案件。

该案件始于201X年,涉及金额巨大,数百名投资者受骗。

以下是案件的过程、涉案人员以及防范建议。

一、事件背景佛山世博广场海鲜城成立于201X年,经营范围包括海鲜批发、零售和餐饮。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海鲜城决定进行返租项目,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

投资者购买海鲜城的商铺后,可以将商铺返租给海鲜城,并获得固定的租金回报。

然而,这一项目背后却隐藏着一场精心策划的诈骗。

二、案件过程在项目启动初期,海鲜城的返租业务运营正常,投资者纷纷购买商铺。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海鲜城开始出现经营困难,无法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租金。

201X年,海鲜城老板突然失踪,投资者才发现自己陷入了骗局。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海鲜城老板利用返租项目筹集的资金进行了其他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涉案人员案件中,海鲜城老板为主要犯罪嫌疑人。

据调查,他利用投资者对海鲜城的信任,以及高额回报的诱惑,实施诈骗。

此外,案件还涉及一些协助海鲜城老板进行非法集资的嫌疑人。

四、案件影响佛山世博广场海鲜城返租案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

数百名投资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背负巨额债务。

案件还导致周边商铺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消费者对海鲜城的信任降至冰点。

五、防范建议1.投资者在投资时,要充分了解企业的背景和实力,不要盲目追求高额回报。

2.谨慎对待投资项目,特别是涉及巨额资金的项目,务必进行实地考察和深入了解。

3.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和举报,切勿贪图小利。

4.政府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商业诈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佛山世博广场海鲜城返租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投资者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以免陷入类似的骗局。

【诈骗实录】巨澜狂飙扫阴霾

【诈骗实录】巨澜狂飙扫阴霾

巨澜狂飙扫阴霾这是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反侦查意识极强的伪造贵金属纪念币犯罪团伙,他们冒充电视购物客服人员打电话向全国各地群众销售各种伪造贵金属纪念币,骗取大量钱财。

定州警方北上辽宁,南下广东,经过40余个昼夜的艰苦奋战,行程万余公里,一举摧毁了这一特大诈骗团伙。

“这是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最大战果,也是今年以来全国打掉的最完整的假币犯罪团伙!”公安部发来贺电对此案的侦破给予了高度评价。

电视购物频现诈骗2011年4月份以来,定州市公安局先后接到多家电视台报警称:定州市境内有人多次冒充电视栏目名义,使用盖有假“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管理发行部印章”的假发票,向消费者销售伪造的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金银币。

经民警初步侦查,发现受骗群众涉及全国多个省份达数百人。

案情重大!接连发生的系列伪造贵金属纪念币诈骗案涉及范围之广、受害人员之多在近年来全国同类案件中也实属罕见,且犯罪嫌疑人至今藏匿在定州境内,仍在从事诈骗活动,每天全国仍有群众上当受骗……定州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安明亮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并亲自担任组长,迅速展开侦调工作。

保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定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庄春来立即组织专案组召开了专门会议,指导案件侦破工作,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指示要不惜一切代价拿下此案,并对专案组给予全力保障,全力支持破案。

骁勇善战的定州刑警,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案件全部告破,打了一个又一个漂亮的胜仗。

面对前所未有的压力,专案民警纷纷立下军令状:“不破此案,决不收兵,一定要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缜密布控寻觅匪踪专案组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梳理案件线索,划定侦查范围,研究发案规律,确定案件侦查方向。

专案组组长安明亮在组织专案民警召开案情分析会后,初步分析认定,该案应系团伙作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为定州籍或在定州居住人员,有交通工具,能通过不法渠道获取电视台商业机密,利用此手段多次对全国各地群众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广东父子,做局中国诉讼欺诈第一案

广东父子,做局中国诉讼欺诈第一案

广东父子,做局中国诉讼欺诈第一案作者:春天来源:《莫愁·天下男人》 2011年第9期春天衣锦还乡,出手助大哥2004年1月上旬,广东雅盛印染有限公司的大股东赵胜云从香港疗养回来,准备到公司去看看。

当他走到公司大门口时,却被保安拦住。

他以为保安是刚上岗的新员工,不认识他,便向其说明了身份。

谁知保安说:“我们的大股东是赵永帆,不是你。

”赵永帆是赵胜云的堂哥,是雅盛公司的另一个股东。

赵胜云当即给赵永帆打电话,对方却掐断了电话:再打公司财务、行政等部门办公电话,竞已找不到一个故人。

这是怎么回事?自己明明是占公司55%股权的大股东,怎么突然间就江山易主了呢?赵胜云顿感情况不妙今年54岁的赵胜云与60岁的赵永帆都出生在广东省佛山市张槎镇。

他们虽是堂兄弟,但性格迥异,赵永帆性格刚烈,爱打抱不平,但赵胜云却胆小谨慎,性格柔弱。

1978年,赵永帆与赵胜云相继涉足建筑行业,成了工地上的包工头。

1980年,一家化工厂欠赵胜云五千余元的工程款,可他催了好多次,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拖延。

就在赵胜云急得焦头烂额时,赵永帆赶来了。

他挑出几名身强体壮的员工,直奔化工厂而去。

欠债的化工厂见赵胜云带了这么多人来,也将工厂的工人叫了出来。

双方言语不和,最后动起手来。

打斗过程中,化工厂一个工人突然用手中的木棍向赵胜云头部打来,旁边的赵永帆见状将堂弟推开,自己脑袋却挨了重重一棒,鲜血当即流了下来。

正在这时,警车鸣着笛开了过来,斗殴的人群四散逃开。

没来得及跑掉的赵永帆与赵胜云被警察逮了个正着。

在派出所里,兄弟俩将情况一五一十地讲了一遍。

负责办案的民警认为此事主要错在化工厂,且斗殴双方并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对他们进行一番教育并各罚两百元钱之后,便放了回来。

人是放回来了,但不少工人认为干活辛苦,还经常被拖欠工资,便纷纷回老家了……第二天,万分沮丧的赵胜云找到赵永帆说:“大哥,我的建筑队怕是办不下去了,我想到香港去闯闯。

”赵永帆沉吟半晌说:“如果在香港混不下去,随时回来找我。

刑事审判参考总目录

刑事审判参考总目录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总目录1.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2 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为如何定罪3 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4 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5 贩卖****物品牟利如何适用法律6 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诈骗案件如何确定审判管辖7 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上第一辑)8 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9 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10 “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1 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12 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13 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14 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如何定罪15 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16 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第二辑)17 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18 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19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20 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1 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保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22 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23 伪造美元的行为应如何使用法律(以上第三辑)24 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25 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2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人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27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28 被告人在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过程中才意识到运输地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29 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30 具有两种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授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31 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32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以上第四辑)33 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34 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35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不明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36 对在抢劫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37 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38 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以上第五辑)39 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40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41 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诉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42 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诉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43 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44 被告人再审理期间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45 窃取并变造已付讫的国库卷再骗兑的行为如何定罪46 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以上第六辑)47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48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49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50 驾车故意挤占车道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51 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52 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53 利用欺骗的方法兼并后又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54 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刑55 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如何定罪(以上第七辑)56 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5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58 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它酌定情节的如何量刑59 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60 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6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62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63 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64 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以上第八辑)6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66 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应否认定为自首67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68 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69.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又持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以上第九辑)70 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掌握71 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72 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73 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如何适用法律74 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75 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上第十辑)76 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77 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78 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79 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第十一辑)80 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投案自首的区别应如何把握81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82 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83 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拒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以上第十二辑)84 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85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86 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用87 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盗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以上第十三辑)88 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89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90 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至人伤害应如何定性91 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92 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如何定性93 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以上第十四辑)94 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95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96 骗取货款后以空头支票的行为如何定罪97 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98 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夸大犯罪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99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100 边防检查员伪造入境记录的行为如何定性(以上第十五辑)101 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2 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103 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104 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05 对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06 盗取他人股票帐户号码和密码后秘密使用他人帐上资金高价卖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07 对1997年刑法实施前伪造医院证明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108 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以上第十六辑)109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的法律适用110 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111 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112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113 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授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以上第十七辑)114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115 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116 犯罪集团应如何认定?犯罪集团案件是否应全案审判?117 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上第十八辑)118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11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120 未经许可将非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121 抢劫致人重伤应如何定性122 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重的“刑罚执行完毕”123 在互联网上刊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124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处理125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以上第十九辑)126 对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127 假象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128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129 参与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借用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以上第二十辑)130 开具假银行进帐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131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132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133 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134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135 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136 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第二十一辑)137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行为如何定性138 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139 犯罪预备应如何认定及处理140 如何认定事前同谋的盗窃共犯141 自行调查重婚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否获得附带民事赔偿142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以上第二十二辑)143 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44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145 票据诈骗罪是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146 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147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148 抢劫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149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保护伞”问题(以上第二十三辑)150 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151 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152 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153 故意杀人后又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定性154 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抗诉、在法定期限后提出书面抗诉的是否有效155 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156 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如何定罪157 给付定金方违约后为索回定金而非法扣押对方当事人子女的行为如何定罪158 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159 设置机关将他人禁闭起来以得逞劫财目的的行为如何定性160 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161 骗购电信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162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163 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164 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必然存在特情引诱(以上第二十四辑)165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定罪量刑166 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67 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处理168 犯罪故意的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169 刑法修订后审理的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案件如何处理170 伪造洗澡票的行为如何定性171 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172 自诉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173 如何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174 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上第二十五辑)175 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176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177 多份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如何审查采信178 行为人即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179 将被捉奸的妇女赤裸捆绑示众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80 为索取债务劫持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181 为逼人还贷款非法关押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182 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183 在绑架中对被绑架人实施伤害致人重伤的如何定罪量刑184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185 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讯资费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186 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以上第二十六辑)187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区分188 购买并使用假币行为应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189 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190 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191 盗窃毒品如何定罪量刑192 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行为的定性193 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行为的定性194 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195 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授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196 新刑法生效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以上第二十七辑)197 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198 为骗取保险金而抢劫、杀人的应如何定罪199 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200 被雇佣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对雇佣人应如何定罪处罚201 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202 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致刑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203 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行为如何定罪204 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205 聚众以暴力手段抢回被依法扣押的制假设备应如何定罪206 在公共场所用锥子扎人造成恐怖气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07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208 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209 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210 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上第二十八辑)211 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理企业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212 运输假冒台湾产香烟的行为如何定性213 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214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款行为的定性215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高与实际交易价格的如何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216 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21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218 逢年过节收授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以上第二十九辑)219 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如何定性220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221 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222 二审法院能否采纳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超出抗诉书范围提出的抗诉意见223 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224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225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226 一掌推他人致其头部碰撞造成死亡应如何定罪量刑227 引渡案件如何进行司法审查228 如何理解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能否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29 应收买的被拐卖的妇女要求将其再转卖他人的如何定罪处罚230 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以上第三十辑)231 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32 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233 非法披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234 如何区分有奖销售与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的非法经营罪235 单位的临时工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36 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237 如何认定徇私枉法“情节严重”(以上第三十一辑)238 撤消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239 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40 公安机关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后再采取强制措施的,能否视为审判时怀孕妇女241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能否视为自动投案242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243 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244 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随之转化245 刑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246 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247 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248 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249 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问题250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能否适用死刑(以上第三十二辑)251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52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53 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254 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255 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是否构成自首256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257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258 利用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上第三十三辑)259 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60 法庭获取的新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61 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262 在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性263 “索债型”扣押、拘禁案件的定性264 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265 推定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两罪存疑”案件的处理266 盗割石窟寺内壁刻头像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以上第三十四辑)267 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268 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269 妨害清算罪的具体认定270 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条件271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272 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的行为的定性273 对累犯“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要件的理解274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275 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以上第三十五辑)276 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277 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使用的应如何定性278 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279 对刑法修订前发生,刑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植物人”的案件,如何适用刑法280 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轮奸281 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282 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283 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284 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上第三十六辑)285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286 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287 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司法认定288 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289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290 吸收犯的具体认定291 为中大奖窃取摇奖专用彩球并改变其重量的行为的定性292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293 如何区分集体变相私分国有资产与违反财经纪律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行为的界限294 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以上第三十七辑)295 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296 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297 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298 抢回赌资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299 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300 转化型抢劫罪之“当场”使用暴力,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301 银行出纳员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记有的行为如何定性302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如何定罪303 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304 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应如何定性(以上第三十八辑)305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306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307 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的行为的定性308 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309 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310 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的区分311 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理解与认定312 学校违规收取的“点招费”能否视为公共财产313 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以上第三十九辑)314 审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判处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315 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处罚316 患者自愿求医的,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317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公诉转自诉案件318 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性。

预防养老诈骗宣传教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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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诈骗在身边
诈骗典型案例3
张某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老知青养老为噱头吸引老年人预订养老服务
在此期间,张某平伙同周某东等被告人非法吸收了3622人资金,共计3亿多元,案发时累计偿还本金共计8130万 余元,支付利息共计2612万余元,尚未偿还金额近2亿元。2016年3月18日,张某平在无法兑付所吸收大量存款 的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出资人本金 和支付利息、支付营销团伙提成和佣金、偿还被告人个人欠款,以及支付其个人购房款等方面,未实际开展养老 服务业务。
养老诈骗在身边
诈骗典型案例2
刘某光等人集资诈骗案——以终身养老或高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养护费用
判决
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9年起,刘某光在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甘肃省、黑龙江 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招收一千余名老年人,骗取养护费人民币3405万余元。 2011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光单独及伙同曹某玲以养老院急需资金、扩大养老院等为由,以 月息1.5分至5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以借款名义骗取他人钱款80起,骗取人民币9212万余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光、曹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 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仍以办理终身养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 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2020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被告人 刘某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 曹某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06.提供“养老服务”骗局
不法分子以帮助老年人拍卖其收藏品为诱饵,虚构高价,诱 骗老年人委托代为拍卖,收取高额“服务费”;或者是将一 些工艺品冒充为高档收藏品,虚假承诺短期内会有较大增值 空间,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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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西樵警方打掉一集资诈骗犯罪团伙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06期
2016年8月18日上午,佛山南海西樵警方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打掉一集资诈骗团伙,捣毁2个经营窝点。

“赢在指尖”进入警方视线
事情追溯到2016年4月,工商部门接群众举报,佛山市赢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西樵新车站)涉嫌存在传销行为,于是组织人力进行查处。

在查处后,工商部门发现该公司法人江某祥利用微信公众号(名称:新赢在指尖商城)宣传该平台是一个爱心互助联盟,可以帮消费者报销各类消费单据,前提是消费者注册成为会员后,要在平台购买报销金额的20%价值的电子兑换券,可按顺序先消费金额的全额报销,但是需要延迟报销,并且电子兑换券除了拿来报销,不能做其他用处。

传说中的“天上掉馅饼”
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内向群众宣传,美其名为“爱心互助联盟”,并且有工商营业执照,只要客户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将在其它地方消费满100元的发票拍照上传到公司微信公众号,之后点击链接,到微信公众号的商城内购买电子兑换券,每张电子兑现券最低要购买20元,公司扣掉返还金额的5%手续费后一个月左右,会员才能返还金额,返还金额是直接转入会员的银行卡账号里。

换句话说就是,只要你上传报销100元的发票,并在“新赢在指尖”商城内购买100元的电子兑换券,1个月之后,将会得到475元的收益,其中25元作为手续费。

原是损“大”补“小”
但实际上真的是这样吗?真的有如此高额的返利方式?天上从来都不会掉下馅饼,通常掉下来的都是“铁饼”。

经过办案民警的详细研究,该公司是采用“10进1”的返现方式,具体就是该平台记录每一位会员上传报销的先后顺序,只有满10人上传并购买兑换券的时候,才返还第一个上传购买兑换券的人。

举例说,10个人都上传了100元的发票并分别购买了100元的兑换券,那么该公司在得到1000元后,将475元返还给第一个上传报销并购买兑换券的人,公司得到其余的525元,而剩下的9个人就要按顺序等之后继续入会的人的钱来返现,如此恶性循环,只有先入会的人能得到利益,后入会的人就要想办法拉更多的人入会,这无疑是一个无底洞,只会损害大部分人的利益。

从2015年11月份开始至2016年4月,该公司共发展了渠道商113人、分销商1383人、普通会员3227人,总计4723人,会员充值到涉案账户的金额达1400多万元,而涉案的款项除71万多元用于消费返现奖励外,其他440多万元被转到江某祥的私人账户,用途不明,有
1003万多元以“发工资”的形式被转走,去向不明。

获知此种方式,办案民警自2016年4月份开始收集该公司网上集资诈骗的犯罪证据。

又开始换“马甲”了
2016年4月后,该公司停工了15天。

而至5月份,该公司重新开始运转。

至7月份,该公司搬迁到新的办公地址,在吉水村内的一间出租屋内,办公地点更加隐蔽,但是网络痕迹并不能掩盖其地址的转变,民警继续收集其犯罪证据。

民警发现该公司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变化,它不再以上传发票并购买兑换券的方式进行集资了,而是换成了购买“爱心互助联盟”商城的商品来返现;而返现额度也发生了变化,由5倍下降为2.5倍,没有之前那么高额的返利,作用是把所谓的返现周期缩短,让受骗会员认为能更快地收益。

果然,在短短的1个多月内,会员人数已达到46000多人,发展速度是原来的50多倍。

为什么会如此吸引群众?该商城的返利方式是:不用交钱加入会员,只要在商城购买商品满100元以上,就自动成为会员。

办案民警打开“爱心互助联盟”商城,里面的商品琳琅满目,画面如淘宝、京东等商城一样,什么商品都能买,客户只要在里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就会赠送物品兑换券给客户,一个月内可以返现250元也就是2.5倍,其中扣除10元快递费和10%的手续费,而到客户账户也就是225元。

物品兑换券需等开设实体售卖店后就可以拿来兑换商品。

其中有物流信息,但是物流到客户手上的是一张物品兑换券。

不过客户对这张兑换券并不感兴趣,只是认为到时候能买到东西,又有2.5倍返利,这样挺好、挺划算,随之也吸引了更多的群众。

也就是下了一个套等你钻
真的如此划算?办案民警依然坚信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对这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办案民警再认真分析,很快就知道这家公司的新方式只是“换汤不换药”。

返利速度更快,是因为他们采取了“4进1”的方式,因为返利2.5倍所需要吸入的资金会更少,也就是说4个人在其商城内分别购买100元的裙子、茶壶、水杯和手表,该公司收入400元,那么第一个购买的人将会得到400元中的215元,该公司得到185元。

而其余3个人则要等待后续有人购买商城内的商品才能够继续返利。

但是有人会问:“我们能购买到商品啊,为什么是诈骗?”然而真的能得到商品吗?客户得到的只是物品兑换券,并不是实物,实物需要等到该公司承诺的、一直没有开设的“实体售卖店”开张后,才能兑换。

实际上用所谓的“物品兑换券”代替原来的“电子兑换券”,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一张没有实际用处的纸券而已。

然而若客户有异议,就要找该公司的5名客服,客服或者会忽悠客户请其等待,或者对忽悠不了的客户进行退款。

再不收网将有更多被骗者
为了尽快打掉这个集资诈骗公司,最大限度降低其对群众的负面影响,佛山南海西樵派出所以及上级业务部门决定收集完其犯罪证据以及其办公和活动轨迹后,尽快收网。

8月18日上午,时机成熟,西樵派出所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经过前期预伏,兵分两路,分别在西樵某广场七楼704-706和西樵吉水新村某出租屋四楼将该公司法人江某祥及相关工作人
员等10人抓获并带回派出所审查。

通过审问,办案民警发现该犯罪团伙内部还有一个“三级返利”的机制。

也就是推广发展会员有佣金分成,佣金分成就是A客户介绍B客户在关注“赢在指尖”的公众号,A客户就可以按照比例获得提成。

分成比例为,是A客户介绍B客户,A客户就有B客户消费额的15%的佣金分成,B客户介绍C客户,B客户就有15%的佣金分成,A 客户就有10%佣金,而C客户没有佣金分成。

但是最多只能介绍3个级别,超过三个级别就不能再收提成。

以这样的拉客形式让更多的人去拉身边的朋友入会,从而扩大会员群众,来提高个人的所谓“收益”,实际上损害了更多人的利益。

吸纳会员的“胃口”好大
目前,佛山市赢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江某祥(男,40岁,重庆市丰都县人)及工作人员李某丽(女,28岁,西樵新河村人)、陈某(女,30岁,广西横县人)、冯某冰(女,30岁,西樵太平村人)、周某贞(女,40岁,五华县人)、莫某婷(女,31岁,西樵登山大道人)、冯某芬(女,33岁,西樵太平村人)、李某芳(女,26岁,西樵简村人)等8人因涉嫌集资诈骗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另外两名嫌疑人陈某云(女,31岁,西樵山根村人)、梁某贤(女,35岁,西樵崇南村人)因怀孕已作取保候审处理。

从该公司系统数据显示会员人数已达46000多人,而涉案的佛山市“赢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农行账号已累计高达6000多万元,现已将6个涉案账户全部查封,查封金额9915542.46元。

警方提醒
如今网络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网络传销等手段层出不穷,不少群众上当受骗都不知道,依旧觉得自己“赚到了”,其实不然。

切记莫贪心,不要相信短期内不需要劳动就能得到高额回报,世界上没有如此便宜之事,只要你贪心,就正中违法犯罪分子下怀,被“上套”都不知道。

同时,不要以为骗了群众的钱无人知晓,不要想着走捷径、赚快钱,赚不义之财,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损害群众利益的这些网络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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