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V3-第二章物权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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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全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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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思考题
【思考题】
1. 什么是物权法? 2.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李某家的1只母羊领着3只小羊跑进王某的菜地里。 王某以李某损坏了自己的菜苗为由,将该母羊牵回 自己家中“扣留”。后经村干部调解,王某愿意将 该母羊送回,但要求李某先赔偿损失。李某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返还该母羊。 问:李某和王某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物权法》的 调整对象?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二章 物权的意义
教学目的和要求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物权的特征 第三节 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重点难点 思考题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二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充分理解,把握物权的基本观念,分清物权与债权 的区别。
公法限制主要表现在宪法、行政法等公法为公共利益的 目的,而对个人物权的行使甚至是个人物权的享有的限 制。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三、物权绝对原则
私法限制有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两种。
约定限制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据自己的约定,限制物权人行使权 利的任意性,如地役权的设定。 法定限制是指由法律之间规定的对物权人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典 型,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限制。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a.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b.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c. 物权是依法设立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2. 物权的性质a. 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b.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c. 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追及到物的所在地。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 主体范围:物权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b. 内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 效力: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d. 存续期限:物权通常没有期限限制,而债权一般有期限。

二、物权的分类1. 全体物权与限制物权a. 全体物权:指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b. 限制物权:指在所有权之外,对物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享有支配权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主物权与从物权a.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b.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四、物权的变动1. 物权变动的类型a. 物权的设立:如新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b. 物权的变更:如房屋扩建。

c. 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

d. 物权的消灭:如房屋拆除。

物权法 ppt课件

物权法 ppt课件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并且能满足人们某种需
要的物质实体。
C 可支配性
客观物质性 B
通俗地说,你有一头牛,牛
存在于人身之外
A
属于物,这个物(牛)可以 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 使用,你对于物有支配权利15 。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能够成为物的有( )。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BCD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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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分类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动产与不动产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仅限动产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主物与从物
特种物与种类物
原物与孳息物
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 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 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 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 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民 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 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 设备为不动产。 如:校园里生长的树木、花坛里的花草在分离以 前都是属于不动产,属于土地上的附着物。 18
(3)主物与从物同属于一人。
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 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判断他们的主从物关系:A.房屋与窗户、房屋与
门;B.鞋子与袜子、C.茶杯和杯盖、D保温瓶和塞子、
E.羽毛拍与球、f.小木船和船桨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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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房屋和窗户 b、鞋子和袜子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e、汽车和备用轮胎 f、锁与钥匙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第一章前言物业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通过对土地、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管理、维护、修缮等工作,保护和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第二章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权交易和物业管理的规范化。

2. 原则:权利平等、自愿交易、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利益最大化。

2.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主体1. 物业权利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

2. 物业管理人:负责对不动产进行管理、维护和修缮的组织或个人。

3.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权限1. 物业权利人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物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管理、维护、修缮和收取管理费用等权利。

4.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义务1. 物业权利人的义务:保护物业的安全、维护物业的价值、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等。

2. 物业管理人的义务: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时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物业安全等。

第三章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1.物权的设立1.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设立物业权利。

2. 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方可设立物业权利。

2.物权的转让1. 物业权利人转让物业权利的要求和程序。

2. 物业权利人转让物业权利的权利与限制。

3.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范围1. 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物业的管理、维修和保养等。

2.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的管理、商业物业的管理等。

4.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和监督。

5.物权纠纷的解决1. 物业权利纠纷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诉讼等。

2. 物业权利纠纷的仲裁和司法救济。

附件:1.《物权法》全文2.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案例分析3.物业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指人们对物体享有的根据法律规定所赋予的权利。

物权法一精讲

物权法一精讲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 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特征 1.是单一物。形态上能单独、个别地存在。 2.是独立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或法律上能够与其他 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3.是有体物。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受 到。 4.必须特定。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物权优先于债权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 3.基于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物权。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 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物权法是私法 1.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2.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 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法的特征
1.物权法为财产法 2.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 3.物权法为普通法 4.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四)一物一权的的确认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1.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3.一物之上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矛盾的物权 4.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 所有权(成为独立物时例外)

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法第二章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即《物权法》第2条第1款 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的归属,就是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 支配权;物的利用,就是对一个具体的物,究竟谁有权对其 进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 他人对所有权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 物权法律关系就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 利用关系。
四、物权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概念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 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 效力。例如,房屋转让、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等,就 要进行登记,不登记就不且法律效力,就不得对抗 第三人。《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力。”
《物权法》共五篇,十九章,249条条文。
第一编 总则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第二编 是用所有权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和所有权的取得。 第三编 是用益物权。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四编 规定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债权和留置权。 第五编 规定占有制度。
2、公示原则的理由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
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 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 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 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 第三人遭受损害。 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 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 易的安全和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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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律关系1.对物关系说,债权对人,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物权是人直接对于物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至于一般人对于物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是对物的支配权所产生的结果,并不构成物权本身的内容。

对人关系说,都是人与人的关系,债权对抗特定的人,物权对世权利归属说,直接支配及保护性来源于物权财货归属功能,物之归属,即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之侵害或干预,此为物权本质。

孙宪忠:1.物权的内容就是一个具体的主体只是根据自己的意思对一个具体的物的支配关系,它并不涉及其他人的意思。

2.政治思维,强行把物权关系安排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政治思维的反映任何社会的物权制度,都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反映,都不过是一定的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孤立的个人不能形成对物的权利,只有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才有可能形成表现在物之上的,对他人的权利,而物只能在它与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的人与人的关系相练习时,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只能通过确立主体对客体所享有的权利,来确认和保护主体在财产之上所体现的意志以及实现其利益的法律可能性。

二、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1.物权法是私法利益说‛的一般观点是,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

‚主体说‛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法,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私人者为私法。

‚权力说‛(这种观点有人称其为‚意思说‛)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是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是私法。

2.物权法是实体法物权法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如何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则有程序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来决定。

《物权法》也包含着某些程序性的或与程序有关的规定。

例如,该法第10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臵及任务的规定。

第11条关于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候必须提供有关文件的规定,第12条关于登记机构的职责的规定,第13条关于禁止登记机构的某些行为的规定等,均属于程序性的规范。

13.物权法是财产法自罗马法以来,民法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分别,规范经济生活,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生活,以保障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

物权法以规范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为内容,性质上属于财产法。

物权法只是财产法的一部分,因为债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也属于财产法。

债法是典型的关于财产流转的法律,重在动态的安全及其保护物权法虽然着力于静态的关系,也规范变化的动态关系。

24.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以合意加以改变或排除。

例如,《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1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2款)。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也有任意性的规定。

例如《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1崔建远:物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页2崔建远:物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页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物权法是普通法6.物权法是固有法(本土性)物权法受制并反映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乃至基本的政治制度,受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和固有文化影响颇深,因而其本土化特征特别明显。

1经济方面,根本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物权制度的发展。

公有制,私有制。

2.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历史传统。

3.自然方面,土地多寡,地貌状况。

例如,相比于德国、日本的物权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上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制度,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

二、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法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反对物权法《草案》者的关注重点一般有两个:是否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和是否导致国资流失。

左大培先后在两篇文章中表达他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内容也几乎都集中在‚保卫公有财产‛上,他没有提出如何保护私有财产。

巩献田3则在他的公开信中泛泛谈到,而参与《草案》起草的学者则一直强调对私产的保护,称《草案》对公产私产平等保护。

在对私产的保护上,他们认为《草案》并3巩献田1944年12月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1981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4月获南斯拉夫萨拉热窝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被授予北京市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

曾任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副部长,法律系法理教研室党支部书记、教研室副主任;现任教育部“两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等。

主要讲授:《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原理》(本科),《法理学专题》《马克思主法学着作选读》《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研究》(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概论》(全校通选课)。

不只是保护富人的合法财产。

梁慧星研究员就对媒体强调,从现实的情况看,《草案》其实更有助于普通人维权,‚比如房屋拆迁等问题,如果依据《物权法》,公权不能损害私权。

‛第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否违宪。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物权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其强调的是各类主体享有的物权遭受侵害之后应当给予平等的救济。

在物权立法过程中,巩献田教授在给有关国家机关的公开信中指出,社会主义宪法同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根本的区别,就是表现在如何对待私有制问题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成为宪法的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故在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而在物权法中废除该条规定,既是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一致的,违背立法的连续性原则,同时也是违宪的行为。

对公开信的内容加以概括不难发现,巩献田教授认为对物权实行平等保护违宪,是因为此举违反了《宪法》第12条第1款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

4《宪法》第12条第1款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即所有制)的法律保护的规范,其中并未反映国家、集体和私人享有的物权应区别对待的原则,而在宪法没有规定对私人和国家、集体所享有的物权加以区别保护的情况下,根据民法的平等原则,对各类主体享有的物权进行平等保护并不违宪。

在考察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合宪的过程中,我们不应忽视,‚宪法文本的意义不仅仅是制宪者意图的显示,它也是先于解释而存在于制宪者、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之间的交互关系中的既成之物,制宪者赋予了宪法文本特定的文字结构和形式,形成了它最初的含义,而当下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和环境又给它充实了新的内涵,宪法文本作为一个有生命力的文件,其意义的生成总是指向现实与未来,总是处于某种未完成的状态,从而向一切可能接受的可能解释敞开大门。

‛因此,根据宪法实践的当下环境,探寻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可以发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公有财产权相对于私有财产权应当给予更优越保护的宪法基础已经被摧毁,在4高飞:公有制、物权法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以《宪法》第12条第1款之解释为中心,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我国物权法中对不同的财产主体实行平等保护既是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正确表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为我国宪法在新时代注入了新的精神。

巩献田: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起草人:在商品流通领域,国家财产、个人财产要神圣就都神圣。

马克思说过,商品交换是天生的平等派,只有对所有财产平等保护,商品交换才能进行,市场经济才得以建立。

第二,加大贫富差距巩献田:‚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5讲平等保护,那么就是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思路,形成的只能是对于资本的平等,不能够保护劳动的平等。

这与资本主义社会又有什么区别?‛首先,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鼓励财富创造,有助于抑制权贵阶层对平民的掠夺,减少不公平的财富分配。

对贫富差距起到抑制的作用。

同时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激发财富创造的热情,也有助于社会底层改变状况,减少贫富差距。

其次,物权法不是财产分配法,是对财产分配结果的确认。

无论富人穷人的财产,只要是合法获得的,物权法都要确认和保护。

至于社会财产如何分配,另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比如税法。

此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劳动权益的保护,我国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予以保障,这些不是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2)物权法能够确定交易的基本规则,从而建立公平、公正、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建立公平、公正、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发展中国家的穷人;公司国有企业改革5现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经济学有一个术语叫做‚公地悲剧‛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臵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

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

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从而造成资源过度使用和枯竭。

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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