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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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1 物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4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与地位第二章:物权的变动2.1 不动产登记制度2.2 动产交付制度2.3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对抗2.4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第三章:所有权3.1 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3.2 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3.3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3.4 特殊类型的所有权第四章:用益物权4.1 用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4.2 地役权4.3 地上权4.4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章:担保物权5.1 担保物权的定义与特征5.2 抵押权5.3 质权5.4 留置权第六章:占有6.1 占有的定义与特征6.2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6.3 占有的保护与限制6.4 善意取得与侵占第七章:地役权7.1 地役权的定义与特征7.2 地役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7.3 地役权的内容与行使7.4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第八章:地上权8.1 地上权的定义与特征8.2 地上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8.3 地上权的内容与行使8.4 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与联系第九章:宅基地使用权9.1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与特征9.2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9.3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行使9.4 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与联系第十章:抵押权10.1 抵押权的定义与特征10.2 抵押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0.3 抵押权的内容与行使10.4 抵押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一章:质权11.1 质权的定义与特征11.2 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1.3 质权的内容与行使11.4 质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二章:留置权12.1 留置权的定义与特征12.2 留置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2.3 留置权的内容与行使12.4 留置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三章: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13.1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13.2 物权变动与合同履行13.3 物权法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13.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合同法的适用第十四章: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14.1 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14.2 物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4.3 物权法在侵权纠纷中的应用14.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第十五章: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15.1 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5.2 典型物权纠纷案件的分析15.3 物权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15.4 物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讲解了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的前十五章内容,涵盖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变动制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地役权、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以及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物权法教案(第七章)

物权法教案(第七章)

(三)共有财产的管理
1、保存行为。
2、改良行为。 3、利用行为。 (四)共有费用的承担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
五、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一)对第三人的权利
1、行使全部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2、共有财产的物上请求权。 3、份额让与权。 4、设定他物权。 5、确定之诉请求权。 6、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权。 7、共同债权清偿请求权。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辆出
租车,由三人轮流驾驶营运。一天,甲在 营运时,不慎将一行人撞伤,该行人要求 赔偿。问: 1.本案中三人与该出租车是什么性质法律关 系? 2.该行人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二)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关系的存在与否。
2、标的物不同。 3、权利的享有不同。 4、存续期间不同。 5、分割的限制不同。
(四)、不动产共有份额的登记
1、载明按份共有。 2、数量与姓名。
3、共有权的份额。
四、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
1、按份额使用和收益。 2、份额决定使用、收益的权利范围。 3、依份额公平分配行使。 4、收益按份额分配。
(二)共有财产的处分:处分自 己的份额和全体人处分全部。
1、对于共有物的转让,经占份额三分之二
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并不需要全体共 有人同意。 2、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经占份额三分之 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 3、这里所说的三分之二"以上",这里的以上 是包括本数的,也就是经过三分之二的按 份共有人同意就可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共有 的不动产和动产! C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 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1 教学目标了解物权法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掌握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的关系1.2 教学内容物权法的定义与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的比较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法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比较法:分析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的区别和联系1.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法定义和特征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章:物权的主体2.1 教学目标掌握物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理解物权主体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熟悉物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和限制2.2 教学内容物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物权主体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物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和限制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主体的概念、分类和权利行使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主体概念和分类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主体权利行使和限制的适用情形第三章:物权的客体3.1 教学目标了解物权客体的概念和分类掌握物权客体的取得、转移和消灭理解物权客体与物权主体之间的关系3.2 教学内容物权客体的概念和分类物权客体的取得、转移和消灭物权客体与物权主体之间的关系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客体的概念、分类和取得方式实践操作法:模拟物权客体的转移和消灭过程3.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客体概念和分类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客体与物权主体之间的关系第四章:物权变动4.1 教学目标掌握物权变动的原因和方式理解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熟悉物权变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4.2 教学内容物权变动的原因和方式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物权变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变动的原因、方式和法律效果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物权变动的情况和后果4.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变动概念和方式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变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章:物权的保护5.1 教学目标掌握物权保护的原则和方法理解物权保护的司法途径和程序熟悉物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保护的原则和方法物权保护的司法途径和程序物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关系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保护的原则、方法和司法途径模拟法庭:模拟物权保护的司法程序和辩论过程5.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保护概念和方法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司法程序第六章:所有权6.1 教学目标掌握所有权的定义和特征理解所有权的基本原则熟悉所有权的行使和限制6.2 教学内容所有权的定义和特征所有权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行使和限制6.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所有权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所有权的行使和限制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所有权定义和特征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所有权行使和限制的适用情形第七章:用益物权7.1 教学目标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和分类掌握用益物权的基本原则理解用益物权的行使和限制7.2 教学内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分类用益物权的基本原则用益物权的行使和限制7.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用益物权的概念、分类和基本原则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用益物权的行使和限制7.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用益物权概念和分类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用益物权行使和限制的适用情形第八章:担保物权8.1 教学目标掌握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特征理解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熟悉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8.2 教学内容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特征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8.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担保物权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8.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担保物权定义和特征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担保物权行使和限制的适用情形第九章:物权的公示与公信9.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公示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物权公示的方法和程序理解物权公信的原则和效果9.2 教学内容物权公示的概念和意义物权公示的方法和程序物权公信的原则和效果9.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公示的概念、方法和程序模拟操作法:模拟物权公示的过程和效果9.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公示概念和意义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公信的原则和效果第十章:物权法的适用与司法实践10.1 教学目标掌握物权法适用的一般规则理解物权法司法实践中的特殊问题熟悉物权法适用与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义务关系10.2 教学内容物权法适用的一般规则物权法司法实践中的特殊问题物权法适用与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义务关系10.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法适用的一般规则和特殊问题模拟法庭:模拟物权法适用与司法实践的辩论过程10.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法适用规则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法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十一章:物权法与相邻关系11.1 教学目标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掌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方式熟悉物权法在调整相邻关系中的作用11.2 教学内容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方式物权法在调整相邻关系中的作用1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点和处理原则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相邻关系的处理方式11.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相邻关系概念和特点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法在调整相邻关系中的作用第十二章:物权法与房地产管理12.1 教学目标掌握房地产管理的物权法依据理解房地产登记、交易和产权保护的物权法规定熟悉物权法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作用和限制12.2 教学内容房地产管理的物权法依据房地产登记、交易和产权保护的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作用和限制1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房地产管理中的物权法依据和规定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房地产管理的物权法应用1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房地产管理物权法依据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法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作用和限制第十三章:物权法与社会经济发展13.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掌握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限制熟悉物权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意义13.2 教学内容物权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限制物权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意义1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13.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法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物权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意义第十四章:物权法与环境保护14.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责任掌握物权法在自然资源保护中的应用熟悉物权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规定14.2 教学内容物权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责任物权法在自然资源保护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规定1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责任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中物权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14.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法在环境保护中作用的understanding 小组讨论:探讨物权法在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第十五章:物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15.1 教学目标掌握物权法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理解物权法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熟悉物权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15.2 教学内容物权法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物权法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物权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1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法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讨论法:探讨物权法发展的趋势和方向15.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物权法当前面临问题的理解小组讨论:评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原则、种类、变动、保护、公示与公信、适用与司法实践、相邻关系、房地产管理、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内容。

物权法第一章教案

物权法第一章教案
2020/1/19
第六次审议 2019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
议,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删去“土地 承包经营权抵押”条款。目前,我国农村社 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 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 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草案据此进 行了删改。
2020/1/19
第七次审议
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2019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 议。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不受侵犯”。专家强调,法律保护的只能是 合法财产,法律保护非法财产的命题是根本 不成立的,在语言逻辑上是矛盾的。依照物 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 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 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不具有公示性 ,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 (2)尤其需要指出,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
, 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 自由确定。
2020/1/19
4、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债权的标的是给付行为。是行为。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 但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
2020/1/19
二、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物权法的概念
1、物权法的概念的理解
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物权法通常也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
狭义上的法律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法的规定 。
2、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 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归属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020/1/19
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 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 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 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 随意确定,一定的公示方法对应一定的物权。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一、引言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2.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件,引导学生运用物权法解决问题讨论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探讨物权法相关问题3. 教学内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的定义掌握物权的特征2. 教学内容物权的定义物权的特征(排他性、绝对性、支配性、不变性)3. 教学难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的排他性与绝对性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教学目标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教学内容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平等原则物权保护原则3. 教学难点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与适用四、物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1. 教学目标了解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2. 教学内容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物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3. 教学难点物权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关系五、物权的变动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后果物权变动的原因(创设、转让、消灭)物权变动的后果(物权的取得、转让、消灭)3. 教学难点物权变动的法定程序与实际操作六、物权的种类1. 教学目标掌握主要物权的种类及其特征2. 教学内容所有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典权)3. 教学难点不同物权种类的区别与联系七、所有权1. 教学目标理解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掌握所有权的行使与限制2. 教学内容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所有权的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的限制(社会公共利益、相邻关系、征收补偿)所有权的限制与所有权行使的平衡八、用益物权1. 教学目标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掌握用益物权的种类与行使2. 教学内容用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的行使与限制3. 教学难点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界限九、担保物权1. 教学目标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掌握担保物权的种类与行使2. 教学内容担保物权的定义与特征质权、留置权、典权的行使与限制3. 教学难点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十、物权的保护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保护的原则与方法掌握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2. 教学内容物权保护的原则(平等保护、公平正义)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3. 教学难点物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十一、物权与合同关系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与合同关系的重要性掌握物权法在合同中的运用2. 教学内容物权与合同关系的概念物权法在合同中的具体运用合同履行与物权变动的关系3. 教学难点物权法在合同中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十二、物权与侵权责任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与侵权责任的关系掌握侵权责任法在物权保护中的作用2. 教学内容物权与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法在物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物权侵权案例的分析3. 教学难点侵权责任法在物权保护中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十三、物权法与相邻关系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法与相邻关系的原则掌握物权法在处理相邻关系中的运用2. 教学内容物权法与相邻关系的概念物权法在处理相邻关系中的具体运用相邻关系案例的分析3. 教学难点物权法在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十四、物权法与社会公共利益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掌握物权法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中的作用2. 教学内容物权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物权法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具体运用社会公共利益案例的分析3. 教学难点物权法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中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十五、物权法的未来发展1. 教学目标理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掌握物权法在现代社会中的新问题和新挑战2. 教学内容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法在现代社会中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物权法未来发展的可能性3. 教学难点物权法在现代社会中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的应对策略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的十五个章节,涵盖了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的行使与限制、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的保护、物权与合同关系、物权与侵权责任、物权法与相邻关系、物权法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物权法的未来发展等内容。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2. 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 引导学生了解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 让学生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5.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其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运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 物权的种类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5. 物权法的实际应用案例分析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种类以及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物权法的应用。

3.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物权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4. 练习法:布置相关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四、教学准备1. 教材:选用权威、合适的物权法教材。

2. 课件:制作精美的课件,辅助教学。

3. 案例资料:收集相关的物权法案例,用于分析和讨论。

4. 练习题:编写具有针对性的练习题,检验学生学习效果。

五、教学进程1. 第一课时: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讲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第二课时:讲解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 第三课时:讲解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4. 第四课时:分析物权法的实际应用案例,让学生了解物权法在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5. 第五课时:布置练习题,检查学生对物权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通过提问,了解学生对物权法基本概念、原则和种类的掌握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物权法实际应用案例的分析能力。

3. 练习题成绩:评估学生对物权法知识的运用和理解程度。

七、教学拓展1. 组织学生进行物权法相关的实地考察,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加深对物权法实际操作的理解。

2. 邀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专题讲座,拓宽学生的法律视野。

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教案(含习题)第一章物权基本理论一、要旨(绪论、物权概述、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

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

(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即一物不容二主。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1)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

(2)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当然物权的排他效力并不否认在同一物之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如所有权可以与其他任何一种他物权在同一物上并存;所有权人也可以在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仍源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权和排他性,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有利于维护既存的财产占有关系,以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效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性质并不矛盾的物权。

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这种优先效力又可分为以下两种形态:(1)优先享受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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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类型】理论课【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教学内容】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第一节物权概述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

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

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

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

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

(三)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物,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有三种情况: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如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如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如所有权。

(四)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支配效力产生的,是题中应有之义。

引例:刘国江一家从1993年4月起租用韩春祥三间房屋。

02年10月初,韩告知刘因其急需用钱,欲将出租房以5万元价格出卖,并须在同年年底付款。

刘同意买下,订立书面协议,将购房款5万元交付韩。

11月初,韩之堂弟表示欲购买该三间房屋,并愿出价7万元。

韩通知刘,房价提至7万元,刘欲购买,须再交2万元;否则,该房将卖与其堂弟。

刘当即反对,认为韩出尔反尔,自己已交5万元,实际等于己买下该三间房。

因此,刘坚持既不补交2万元,亦不同意韩将此房再卖他人。

三个月后,韩之堂弟再次要求买房,韩遂以7万元价格卖给其堂弟,二人办理了过户手续。

其后不久,韩之堂弟又以10万元高价将此房转卖他人。

刘国江得知后,与原所有人韩春祥发生争执。

三、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法律关系就是指法律所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三个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那么物权法律关系也就是物权主体之间基于对特定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具有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物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而成立的法律拟制之人,比如公司等)和其他组织(比如合伙等)。

基于物权的强大排他效力,物权的主体也应该是特定的。

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由于我国采取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反映到上层建筑领域的物权法规定中来,我国的所有权主体可以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1.国家国家作为物权主体,就是国家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除了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之外,还是最重要的物质资源的所有者。

根据《宪法》第9条和第l0条的规定,国家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城市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而《物权法》又扩大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将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也纳入其中。

这些物质资源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必须由国家掌握和控制。

此外,这些也都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国家对它们取得了所有权,就可以更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为广大人民创造更好的生活。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必然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

当然,国家所有即为全民所有,但不可能每一个人都去行使所有权,否则整个国家的财产秩序将会出现混乱。

因此必须由一个主体来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家所有权,《宪法》和《物权法》将这个主体确定为国务院,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物权法》第55条中还专门就国有企业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即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2.集体集体作为物权主体,就是指集体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法律制度。

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宪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法律没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而《物权法》又将集体所有的财产作了扩大和细化的规定,即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也都属于集体所有。

同国有财产相似,集体所有实际上就是本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代为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3.个人个人作为物权主体,其典型表现是个人作为所有权的主体。

个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个人财产所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宪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然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

自然人自出生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取得个人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可以依法取得具体财产的所有权。

自然人合法财产不仅在自然人生存时受国家法律保护,自然人死后亦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即按照死者的意愿或者法律规定将其财产转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承受。

我国法律不仅保护我国自然人的合法财产,也同样保护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的合法财产。

(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有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

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物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房屋、桥梁等。

动产即为不动产之外的物,即为物理上可以搬移之物。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动产。

传统民法对于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不动产的价值较为巨大,但是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大,比如黄金、大型飞机、船舶等。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最为重要的法律意义在于其相应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的方式公示,而动产物权以交付的方式进行公示。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须为单一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地存在的物,比如一辆汽车、一栋房屋等。

单一物是相对于集合物而言的。

集合物是指基于自然属性或者人为原因而将多数单一物集合为一体之物,比如一群羊等。

单一物可以单独设立物权。

而集合物通常不能一体作为物权交易的对象,但是随着交易的进步,以集合物作为交易的对象已经逐渐被立法所确认,比如企业财产的整体转让。

2.须为独立物物的独立性,是指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或者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

传统民法认为,物必须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才能够成为独立物。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立物的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固然可以作为独立物而存在,但是,如果不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也可以交易上的观念和法律的规定作为标准,来确定某物的独立性。

在交易观念上,一幅土地的某一部分可以通过划分四至的方法划分不同的部分而特定化,成为独立物。

在法律上,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标准,如通过法律规定登记的方法,将分割的数块土地公示于众,使之特定化而成为独立物。

同样的道理,通过法定的登记方法公示的空间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为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理形体,可为人们所觉察的物。

传统民法都认为物权的客体应该是有体物,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有体物的范围也发生了扩张,比如电、热、声、光等虽然没有一定的物理外形,但已经被解释为有体物,对于有一定经济价值且可以人为分割之空间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而在权利质权中,对于一直属于无体物范畴的一些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

4.须为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区别性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之物。

特定物的对应概念是种类物,它是指可以用同品种、规格或者数量的物相互代替之物。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而不能是种类物,这主要是由于物权的强大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导致的,而且标的物不经特定,则无法交付或者登记。

当然种类物可以通过特定化(比如某种规格的面粉通常是种类物,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将某个仓库中的面粉作为交易对象,则该仓库的面粉就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的方式,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5.须为有用物所谓有用物,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之物,毫无经济价值之物因其对人类没有用处,故无法律上之意义,难以成为物权之客体。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大量出现,虽然对人类没有益处,但其会对人类之生存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了维护人类生态和谐发展,物权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那些对人类有害之物,也应该为物权法所规制的对象,确定其归属,而对其权利人进行应有的法律限制。

6.须与人身相分离物权法上的物应该和人身相分离。

对于没有和人身相分离的人的四肢、器官、血液及毛发等,属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属于主体的范畴,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至于人之器官、血液等的捐献问题,基于人格的自主性,不能强制他人捐献器官、血液等,同样对于已经与人身相分离之器官、血液以及人死后的尸体可以作为物权之客体,但对于它们的支配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对器官之买卖等,对于尸体的支配,只能限于祭祀奉供之用,而不可成为交易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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