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民商实务---物权法实训教案知识讲解

合集下载

物权法培训讲稿范文

物权法培训讲稿范文

物权法培训讲稿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我是XX公司的法务经理,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进行物权法的培训。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适用范围,同时还会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有益的信息。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是指国家法律对物权关系所作的规定和调整,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包括物权的性质、取得、变更、转移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物权的性质是指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物权的取得是指主体依法获取物权的过程,包括原先物权的设立、附着、转让等方式。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内容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变化的情况,可以通过物权的约定、法院裁判、遗嘱继承等方式实现。

物权的转移是指物权的所有权在一定时间内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可以通过买卖、租赁、赠与等方式实现。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在一定条件下失去效力或终止的情形,可以通过物权的放弃、法定条件消灭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适用于国家对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农作物、林木、水域、矿产、地下资源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产所作的规定。

在适用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物权的法律属性和实际运作的要求,合理运用物权法的原则和规则。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物权纠纷案件。

下面我将结合一些案例,为大家分析一下常见的物权法问题及解决办法。

1. 邻里纠纷问题邻里纠纷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公寓楼或小区居住的人更易发生纠纷。

常见的问题包括相邻住户的装修、管道漏水、噪音扰民等。

这些问题都与物权法有关,我们可以通过明确物业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来解决纠纷。

同时,尽量通过和解、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诉讼的发生。

物权法实验实训报告

物权法实验实训报告

一、实验目的本次物权法实验实训旨在通过模拟实际案例,加深对物权法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运用物权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实验实训,使学生能够熟练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各类物权及其变动规则,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二、实验内容1. 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的分类与性质- 物权的法律效力2. 所有权- 所有权的基本权利- 所有权取得的途径- 所有权保护的方法3.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主要用益物权类型及其权利义务- 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4.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主要担保物权类型及其权利义务-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消灭5.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概念与类型- 物权变动的要件与程序- 物权变动的效力三、实验过程1. 案例分析- 针对每个物权类型,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如所有权争议、用益物权设立纠纷、担保物权实现纠纷等。

- 通过分析案例,了解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2. 模拟法庭- 学生分组模拟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角色,进行物权纠纷的庭审模拟。

- 在模拟法庭中,学生需要运用物权法知识,进行证据展示、辩论、质证等环节。

3. 实践操作- 实践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拟定物权合同- 审查物权登记文件- 分析物权变动中的法律风险四、实验结果与分析1. 理论知识掌握情况- 通过实验实训,学生对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规则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2. 实践能力提升情况- 学生在模拟法庭中,能够运用物权法知识进行庭审操作,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法律意识增强情况- 学生通过实验实训,增强了法律意识,认识到物权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五、实验总结本次物权法实验实训,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了运用物权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环节,学生加深了对物权法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强了法律意识。

实验实训达到了预期目的,为今后的法律学习和实践打下了坚实基础。

物权法授课教案

物权法授课教案

物权法授课教案一、课程性质、目的、任务本课程反映物权立法和运用物权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使之符合本科物权法学的教学需要。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民法上物与财产、物权与财产权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了解并掌握物权的特征、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权能;使学生了解并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基本内容;通过教学,也要使学生对占有制度、取得时效制度有基本的认识,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有全面的认识与掌握。

二、教学基本要求1、本课程的教学应遵照循序渐进原则,讲述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和主要内容。

应作到概念清楚,层次分明,逻辑清晰。

2、由于物权法具有较强的应用特点,因此本课程的教学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本课程以理论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掌握并运用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制度的理论和法律的基本规定,提高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学习民商法系列课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课程打好扎实的基础。

本课程的教学重点是:物权与财产权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所有权的取得;抵押权与质权的基本内容;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等。

本课程的教学难点是:物权的分类、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用益物权的分类及体系,抵押权、质权的设立及行使等。

三、学时分配(总学时数40)讲课学主要内容习题课时讨论课时实验课时上机课时作业时第一章物权法概述4第二章物权变动42第三章所有权6第四章不动产所有权4第五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2第六章担保物权4第七章用益物权42第八章共有2第十二章占有2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1、动产抵押登记管辖原则变化,由 “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 辖变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管辖。“抵押人住所地管辖”是 工商部门内部地域管辖的划分原则。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2、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的范围扩大,由 “企业”扩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产经营者”。这里的企业不仅仅指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公司制企业法人,还包括合伙企 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 生产经营者,一是指农村承包经营户;二是指 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例如:城市居民到农 村进行农业活动,虽然没有取得农村承包经营 户的资格,但是其活动为农业活动,其身份应 认定为农户。
(四)关于股权出质登记
2、要弄清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后果,即股 权出质登记的效力。一是设立质权,也就是以 其它股权出质的,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物权法对出质 登记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工商部门办理股 权质押登记行事的是行政确认职能,从这个层 面看,股权出质登记较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效力 更高些;二是质押财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原 则上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பைடு நூலகம்出质人与质 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3、动产抵押财产范围扩大,由“企 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扩大为“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 产品”,由固定抵押变为浮动抵押。浮 动抵押和固定抵押相比最大特点的是浮 动抵押的抵押财产在设定抵押时并不确 定。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 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 产才确定。
(五)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自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实施以 来,工商部门就承担了该项职能。《物 权法》第227条对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登记作出规定,与《担保法》的规 定一致。

物权法培训讲稿

物权法培训讲稿

物权法培训讲稿尊敬的各位参会人员:大家好!我是今天的培训讲师,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关于物权法的培训。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保护和调整人们对物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讲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一、领有即得权。

领有即得权是指占有物的人享有在一定范围内排他性和不可抗拒性的权利。

第二、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赋予的领有权相同的情况下,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对领有权予以限制,或者对多个领有权之间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于别的领有权。

第三、老百姓有权。

老百姓有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不受歧视。

第四、物权保护原则。

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重视保护他们对物的投资和劳动所形成的权益。

第五、物权登记原则。

物权登记原则是指依法建立物权登记制度,对物权事实和权利予以登记确认,保证物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以上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大家要牢记并根据原则开展工作。

再次,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包括:第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物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第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但要受到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将一定金额的金钱从抵押物上变现以偿还债权的物权。

第四、保留物权。

保留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留存对一定物权的全权管理。

第五、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利用别人的土地行使权利的物权。

以上是物权的基本种类,大家要理解并正确运用物权的种类,保障合法权益。

最后,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第一、保护制度的建立。

国家通过物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健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得到合理的保护。

第二、登记制度的建立。

《物权法》培训课件

《物权法》培训课件

介绍用益权的定义和特征, 以及对物权法中其他权利 的补充和限制。
探讨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功 能,以及为债权提供保障 和担保的作用。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不动产物权
解释不动产物权的定义和范围, 包括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动产物权
介绍动产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例如车辆和财产租赁等。
知识产权
探讨知识产权在物权法中的地 位和保护,例如专利和商标等。
协议和合同
讲解通过协议和合同来保护和维 护物权的重要性。
物权纠纷解决
仲裁解决 诉讼解决 调解解决
介绍仲裁作为一种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和流 程。
探讨诉讼作为一种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程 序。
讲解调解作为一种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的好处和实 施方法。
结语
总结《物权法》培训课程的重点内容,并强调物权法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鼓励学员加深学习和实践。
物权的取得和转让
1
衍生取得
2
解释衍生取得物权的方式,例如继承始取得
讲解原始取得物权的各种方式,如依法 领取、制造和买卖等。
物权的转让
探讨物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合同转让和 法定转让等。
物权的保护与维护
司法保护
介绍物权的司法保护机制,包括 诉讼和裁决等。
约束和限制
探讨物权受到的约束和限制,以 及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培训课件
欢迎参加《物权法》培训课程!本课程将带您深入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核心 概念、种类和内容,以及其取得、转让、保护和维护等方面知识。
《物权法》概述
介绍《物权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解释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为后续内容打下基础。
物权的基本概念
1 所有权
2 用益权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2. 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 引导学生了解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 让学生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5.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其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运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 物权的种类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5. 物权法的实际应用案例分析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种类以及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物权法的应用。

3.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物权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4. 练习法:布置相关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四、教学准备1. 教材:选用权威、合适的物权法教材。

2. 课件:制作精美的课件,辅助教学。

3. 案例资料:收集相关的物权法案例,用于分析和讨论。

4. 练习题:编写具有针对性的练习题,检验学生学习效果。

五、教学进程1. 第一课时: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讲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第二课时:讲解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 第三课时:讲解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4. 第四课时:分析物权法的实际应用案例,让学生了解物权法在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5. 第五课时:布置练习题,检查学生对物权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通过提问,了解学生对物权法基本概念、原则和种类的掌握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物权法实际应用案例的分析能力。

3. 练习题成绩:评估学生对物权法知识的运用和理解程度。

七、教学拓展1. 组织学生进行物权法相关的实地考察,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加深对物权法实际操作的理解。

2. 邀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专题讲座,拓宽学生的法律视野。

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教案(含习题)第一章物权基本理论一、要旨(绪论、物权概述、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

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

(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即一物不容二主。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1)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

(2)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当然物权的排他效力并不否认在同一物之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如所有权可以与其他任何一种他物权在同一物上并存;所有权人也可以在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仍源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权和排他性,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有利于维护既存的财产占有关系,以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效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性质并不矛盾的物权。

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这种优先效力又可分为以下两种形态:(1)优先享受其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打印民商实务---物权法实训教案民商实务---物权法实训教案案例一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

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

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

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思考:(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3)该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解析:1.在本案中,乔某是母羊的所有权人,薛某是地里庄稼的所有权人,当他们对母羊和庄稼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就形成了他是权利人,而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他们的义务人的这种法律关系:基于对母羊的所有权,乔某是权利人,乔某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薛某都是乔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其所有权的义务,构成了所有权法律关系;同样,薛某是庄稼的所有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从这两个所有权关系可以看出,物权关系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基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羊与庄稼的物权关系上,体现的是物的归属关系。

《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那么,本案关于羊和庄稼的所有权关系属于支配关系,当然就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3.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侵害了薛某的所有权。

对于一个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解决,对此,《物权法》第32条有明确规定。

但薛某却采用了强行扣押乔某所有的羊的方法,这当然也是违法行为,侵害了乔某的所有权。

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一个疏忽行为,是他违反了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具有过失。

而薛某的行为却属于恶意,是故意违反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

尽管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性质有所不同。

4.处理本案纠纷,应当按照《物权法》第34条和第37条规定,薛某应当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而乔某也应当对于薛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二沈某经政府批准,自筹资金购买了节能变压器、高压铝蕊线等价值29950.91元的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一条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长2.6公里的高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嗣后,县电力公司在进行农网改造中,对沈某购买的电力器材予以接收,并列了清单,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网改造中,但没有给予补偿。

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所有的电力资产的损失。

思考:(1)沈某对其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何种民事权利?(2)县电力公司无偿接收其电力器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解析:1. 沈某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所有权,即支配权,是不受限制的自物权。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沈某经批准后,自筹资金购买设备和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2.6公里的高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是一件好事。

在法律上,他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权利,体现的是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种物权的权利人对其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所有权,是不受限制的自物权。

其所有权主体是个人,因此是私人所有权。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不同的所有权地位平等,依法受到平等保护,不得歧视私人所有权。

因此,私人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2. 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

也应当参照征收的规定,予以足额补偿。

县电力公司在进行农电网改造中,对沈某购买的电力器材予以接收,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电网改造中,使其成为国家农网的组成部分,但却没有给予任何补偿。

依照《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私人所有的动产,但须给予足额补偿。

尽管县电力公司接受沈某的电力线路不是征收,但确实是将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也应当参照这样的规定,予以足额补偿。

未予补偿而接收,是国有企业公然侵占私人所有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违反《物权法》关于保护私人所有权的规定。

对此,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损失,是完全有道理的。

电力公司不满足其请求,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所有的电力资产的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其正当诉求,判决电力公司承担补偿其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房价为38万元,交易用和办理登记手续由买方承担。

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房产权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买卖房屋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房屋。

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房屋为由,要求驳回李某的请求。

思考:(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2)如果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请求退钱、退房吗?(3)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你会怎样处理这个纠纷案件呢?解析:1.没有。

在本案李某和易某的交易行为中,买卖房屋的合同是债权行为,也就是合同行为。

而买卖房屋的所有权才是物权行为。

原因行为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本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因而合同的效力没有问题。

但是,李某将房屋和房产权证都交给易某后,易某没有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没有登记就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易某尽管占有了这个房子,也使用了三年,但是他还是没有取得这栋房子的所有权。

李某之所以可以基于物权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身份起诉,就是因为法律仍然承认其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2.处理这个案件,还要看法官如何裁量。

由于没有所有权的转移,可以让登记的权利人行使所有权,判决解除买卖合同;也可以责令易某进行登记,使其取得所有权。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想要解除合同存在障碍;同时,李某的行为具有恶意,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因此,依照后一种思路裁判,更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案例四甲村和乙村共同讼争东狗能岭土地及山林的所有权,但双方均没有有效的权利证书和登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土地和山林未确权,判决归甲村所有。

乙村上诉后,丙村持该土地、山林的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证明自己享有该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拒绝丙村参加诉讼,判认定该山林产权归甲村所有。

检察机关认为判决错误,提出抗诉。

思考:(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什么?(2)证明所有权归属的基本证据是什么?(3)不动产所有权的权能如何表现?(4)对所有权应当用何种方法进行保护?(5)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存在错误?解析:1. 所有权权属争议。

在本案中,丙村拥有狗能岭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并不因为没有具体实施管领行为而丧失,仍然享有所有权。

本案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因此,本案纠纷的性质是所有权权属争议。

2.所有权权属的基本证据,应当是物权登记簿上的记载,由于历史原因,本案争执的物权没有登记,丙村证明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证据就是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证据力应当肯定。

3.不动产所有权的权能既有积极权能,即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也有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的消极权能。

在甲村和乙村争执这个所有权的时候,丙村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所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确权,是完全正当的。

这就是所有权消极权能的体现。

4.对所有权进行保护,包括确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请求权。

丙村行使的所有权保护方法是确权请求权。

5. 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错误。

对于本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错误是,丙村在本案中,对于甲村和乙村的争议享有独立请求权,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参加已经发生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法院必须准许,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将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对原、被告争执的标的主张权利。

法院不准许丙村参加诉讼,是一个严重的程序错误,因此,没有能够保护好丙村的所有权。

当然,对于法院错误适用法律的判决,检察院可以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其实体判决为由提出抗诉。

对此,法院应当在再审中纠正错误。

案例五王华与李爱在某小区同一栋楼相邻而居。

李爱在自己家的房门外顺楼道往外延伸约60厘米处安装了防盗门。

该防盗门距离王华家的房门仅10厘米左右,并将王华家外墙上的用来安装电铃的暗盒封了进去,严重影响王华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

王华曾多次找李爱协商,但李爱均不予理会。

王华认为,住宅楼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用部分,李爱通过向外延伸安装防盗门的方式,非法占有共有空间,扩大自己专有部分的范围,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李爱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

思考:(1)王华和李爱之间的纠纷属于何种纠纷?(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3)李爱的行为违反了哪些业主的义务?(4)对王华的诉讼请求法官应否支持?解析:1.属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2.在本案中,王华和李爱都居住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他们对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作为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负担共有的义务,其中义务之一,就是不得侵占共有部分。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也涉及各个业主的个人利益。

3.李爱占有楼道中的公共空间,用防盗门的方式将公共楼道封为自己单独使用的空间,违反了《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侵占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侵害了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法官审理本案,应当以《物权法》第72条为根据,确认李爱的行为违反法律,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使王华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受到限制,应当判决李爱承担拆除防盗门,将楼道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案例六贾某和王某住宅东西相邻。

贾某院中有一棵百年古树,根系延伸到王某房屋地基下,将王某的墙壁和火炕挤裂,危及房屋和人身安全。

王某要求贾某砍掉古树,贾某不同意;要求切断树根,贾某仍然不同意。

王某诉请法院判决贾某切断树根,不得影响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思考:(1)双方当事人属于何种性质的纠纷?(2)贾某和王某之间的纠纷是如何体现相邻关系的实质的?(3)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相邻关系的种类是什么?(4)处理这类相邻关系争议的具体规则是什么?解析:1.贾某和王某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

2.贾某和王某相邻而居,不动产相毗邻,当然构成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方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的方便,以保证其不动产物权的行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