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权的客体种类及效力
民法总则规定物权客体有哪些?

Don't be a hedgehog. If you can't fight against others, you won't fight against others forever. There are some things you don't need to keep in mi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规定物权客体有哪些?我们现在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对于每一个问题都是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解释的。
物权是我们国家公民的一个重要的权利之一,物权就在我们的身边,比如说我们的房子,汽车等等都是。
民法总则上对物权是有规定的。
那么民法总则规定物权客体有哪些呢?我们现在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对于每一个问题都是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解释的。
物权是我们国家公民的一个重要的权利之一,物权就在我们的身边,比如说我们的房子,汽车等等都是。
民法总则上对物权是有规定的。
那么民法总则规定物权客体有哪些呢?一、民法总则关于物权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物权分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04讲 物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第04讲物
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基础知识
一、物
(一)物权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和权利。
1.物:首先,不是所有看得见或摸得着的都是法律中所称的物,比如太阳、汽车尾气;其次,不是所有看不见、摸不着的就不是法律中的物,如电、热、气。
法律上的物主要是有体物,也包括一些特殊的无体物。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有体性、可支配性、非人格性。
2.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商标权质押。
(二)物的分类
1.原物 /孳息
(1)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新物的物。
(2)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前者如动物生的小动物;后者如存款产生的利息。
【注意】一定是两个以上的物之间的关系,如果只有一个物,则不能划分为原物和孳息。
如动物腹中的胎儿,就不能叫做孳息。
2.主物 / 从物
(1)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2)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也叫“附属物”。
【注意】也必须是两个以上物之间的关系。
【判断标准】主物离开从物照样具有原有的功能;从物离开主物就失去原有的功能。
典型的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电视机与遥控器、汽车与备用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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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哪些

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哪些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种权利,物权有不同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有不同的客体,不同客体物权设⽴⽅式不⼀样,那么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哪些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之⼀,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百⼀⼗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取得的分类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
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那⾥移转⽽来,主要是原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处分⾏为的结果。
⼀般⽽⾔,基于法律⾏为的取得⼤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法不同,继受取得⼜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
如果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一、概述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确立人们对物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为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法律保护,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二、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特定物产享有的、直接支配的、专属的、排他的、稳定的、依法保护的权利。
它是个人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他们依法享有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可供占有的物。
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和动产(金钱、汽车等)。
3.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占有是物权的基础,使用是对物进行支配、利用的行为,收益是指通过物产生的盈利,处分是对物的转让或者消灭。
4. 物权的保护:物权享有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物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者给予经济赔偿。
四、物权的获取和转让1. 物权的获取方式:物权的获取方式包括原始获取和衍生获取。
原始获取是指通过占有、开发或者制造物来取得物权。
衍生获取是指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租赁等方式获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是指将物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订立或者其他方式实现。
3. 物权的限制:物权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例如,公共领域的土地不可被私人占有。
五、物权的保护和救济途径物权的保护是法律赋予物权人的权力,同时也是法律的责任。
当物权受到侵犯时,物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包括申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给予经济赔偿等。
六、物权法的意义和价值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财产交易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它保证了私人财产的安全,鼓励个人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投资与创新,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物权是指对物体的权利,是指个人拥有、支配和处分物体的权利。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的一部分,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成员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的定义、特征、种类以及物权保护的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物权可以定义为个人对物体的所有权及其附着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权利,包括对物体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附着于所有权的权利有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
物权的主体是个人,其客体则是物体。
物体可以是有形的、无形的、自然的或人工的,只要具备客观实体和可以被支配的特点,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其次,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物权是个人的权利,与其身份紧密相关。
只有具备合法身份的个人才能享有物权。
其次,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其主体拥有对物体的排他性支配权。
其他人不得侵犯该物权,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物权是稳定的权利,即使权利人的身份发生改变,物权并不会随之消失。
最后,物权是可转让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将其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根据其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动产权是对可移动物体的所有权,如钱币、车辆等。
不动产权则是对不可移动物体的所有权,如房屋、土地等。
物权的种类还包括地役权、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等,不同的物权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
物权保护是法律的重要职能之一。
我国的《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物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物权保护可以通过起草和签订合同来实现。
合同是维护物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权利得到保护。
其次,物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如起诉、仲裁等。
当物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保护还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来实现。
提高公众对物权的认知和意识,对于保护物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物权是个人对物体的所有权及其附着权利,其客体为物体。
物权具有绝对性、稳定性和可转让性等特征。
物权根据其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物权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机构认为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实际状况需要查看的,申请人以及其他有义务协助的人应当协助。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种类及效力

李某便将任某、王某和曾某一起告到了法院, 要求三人立即停止侵害李某对503室车库行使 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含义 亦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均由 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2、内容 其一,物权种类强制(物权类型强制)。 即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其二,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 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 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 律规定。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了解) 其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所作的划分。 主物权,是指不须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得独 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则指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区分实益,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而从物权 的命运则受主权利影响。
(五)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了解) 其以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所作的 区分。 登记物权,是指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或者不得再为处分的物权。 非登记物权,是指其变动无须登记即可产生 相应效力的物权。 区分意义为,前者的变动依登记而生效,后 者的变动则依交付而生效。
(九)本权与占有(了解) 此以是否有权利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占有,为对物为管领(支配)的事实。 对物的占有有权利依据的,该权利即为本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概述 物权的效力,为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是 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此处指物权的共同效力。 学说:(了解)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 力说。
第二章 总论之二——物权的客 体、种类及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 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 的物质资料。 有体物、特定物与独立物。
21.独角兽法考(民法)-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

二、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一)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和担保物权。
(第2条)(二)物权的种类1.5条)2.物权的体系: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三)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1)不相容之排他:内容相同者只能唯一。
A.所有权——所有权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相容之排他A.所有权——他物权B.担保物权——担保物权★2.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一物多买为背景例题:甲有玉石一块,与4月1日和乙签订买卖合同,价格5万元,约定十日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4月5日,丙愿意出7万元购买该玉石,因此,甲当即决定卖于丙,并当场付款交货。
问题:①乙可否以自己的合同签订在先为由,要求丙将玉石交给自己?②如果在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甲没有将玉石卖与丙,十日之后,乙欲付款并请求甲交付玉石,此时,甲可否以自己对于玉石享有所有权来对抗乙的请求?3.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自己的主人!(2)限制:善意取得4.物上请求权——物权之请求力(1)含义物上请求权,亦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物权为何需要请求的效力?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使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此等妨害的权利。
可见,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
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3)物上请求权性质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向来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
有的学者则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应适用有关债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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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其一,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其二,法律明定了特殊的次序。 如《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 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 权受偿。” 其三,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 我国法上往往采取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 如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优先权与抵押权。
丁英将其所有的一台高级家用摄像机以1万元 的价格卖给李朋,李朋当即将1万元现金交给 了丁英,丁英因为第二天要为母亲录像,与李 朋商定3天后将摄像机交付。 第学李溪龙。 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丁英当场将摄像机交给 了李溪龙,因李溪龙没带那么多现金,约定现 金第二天交付。 李朋、李溪龙都主张摄像机应归自己所有。为 此发生纠纷。
(九)本权与占有(了解) 此以是否有权利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占有,为对物为管领(支配)的事实。 对物的占有有权利依据的,该权利即为本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概述 物权的效力,为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是 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此处指物权的共同效力。 学说:(了解)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 力说。
第二章 总论之二——物权的客 体、种类及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 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 的物质资料。 有体物、特定物与独立物。
有体物,为能为人的感官所感知的物。 物权法上的物,应具有可以被特定化的性质, 即特定化。 物的独立性,为物的单独的、个别的存在。
《物权法》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对于物权的保护除了物上请求权外,物权法 还规定了债权的保护方法,如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张林住在马亮家的前院,张林家前面不远处有一 条小河。每到夏季,小河的水都要上涨好几倍。 1996年秋天,马亮因经商需要,准备在自家院子 修一个地窖。地窖刚刚挖到2米深的时候,张林 担心夏季河水倒灌,冲毁自己的住宅,便出面阻 拦。 马亮认为,地窖是在自家院子挖的,张林无权过 问,就继续施工。 1997年夏天,河水上涨,马亮家的地窖开始渗水, 致使张林房子的地基毁坏,房子中间出现了裂痕。 张林要求马亮停止使用地窖,用土填平、但遭到 马亮的拒绝。
李某便将任某、王某和曾某一起告到了法院, 要求三人立即停止侵害李某对503室车库行使 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含义 亦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均由 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2、内容 其一,物权种类强制(物权类型强制)。 即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其二,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 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 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 律规定。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之上,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 此效力源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表现: 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2、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其一,所有权最强。 其二,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次之, 如基地使用权。 即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能并存于 一物之上。 其三,非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排 他效力最弱,如汲水地役权、抵押权。
2000年12月,李英决定出卖该房屋,问张 明是否购买,因经济上的原因,张明没有买 下该房屋,李英于是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 房屋卖给了王成,并对王成说明房屋出租和 抵押的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并 且到房产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对此次买卖, 银行并不知情。 2001年6月,银行债务到期,李英没有偿还 债务,银行将该房屋拍卖,为刘明达买得。 为此,当事人之间为房屋的租赁权、抵押权 及所有权发生纠纷。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了解) 其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所作的划分。 主物权,是指不须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得独 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则指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区分实益,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而从物权 的命运则受主权利影响。
(五)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了解) 其以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所作的 区分。 登记物权,是指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或者不得再为处分的物权。 非登记物权,是指其变动无须登记即可产生 相应效力的物权。 区分意义为,前者的变动依登记而生效,后 者的变动则依交付而生效。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含义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 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或者该物也为债 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 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 债权的效力。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 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 权。 两种型态: 其一,优先享受其权利。 如抵押权之间或取水地役权之间。 其二,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即后成立的物权有害于先成立的物权时,后物 权会因先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
为保险起见,双方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 议约定:2001年6月30日,任某若未能将房 屋交付给李某入住,则赔偿李某2万元,若李 某不能付清房款,即赔偿任某2万元; 该契约所订车库的所有权为503室所有,李某 享有该车库永久使用权,但李某若出售所购 买的604室房屋时,将丧失对该车库的使用权。 任某与李某在补充协议上分别签名,503室的 王某同样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名,而且房产中 介的工作人员作为中介方也在上面签了名。
(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权无论成立 在先或在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两种型态: 其一,某特定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物,而该物 之上又存在物权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可表现为:1、一物二卖,2、债权和定限物权。
其二,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一般债权为未受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例外: 其一,买卖不破租赁。 其二,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 定物权不具有优先的次序,如税收与抵押权。
(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了解) 此以物权的发生原因的不同为区分标准。 意定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 权。 不问当事人的意思,而依法律的规定发生的 物权,则为法定物权。 区分意义在于,成立要件与适用法律不同。
(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了解) 以物权有无存续期限为标准。 有存续期间限制的物权,为有期限物权; 没有存续期间限制的物权,为无期限物权。 (八)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了解) 其以有何种法律所规定的不同为区分标准。 普通物权,为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 特别物权,则指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合同订立后,曾某2003年2月18日将房款全 部付给王某,王某出具了收到房款包括车库 款共计115800元的收条给曾某。 王某将李某停放于503室车库内的自行车搬出, 并将房屋及503室车库的钥匙交付给曾某,曾 某在2003年3月份将车库的门锁换掉。这样李 某就无法打开车库来停放自行车了。 李某后来与任某、王某及曾某就车库的使用 权问题进行协商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
3、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学说:物权法定无视说、习惯法包含说、习 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物权法定缓和说。
二、物权的种类(了解)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 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区分标准。 所有权,是对其标的物的永久全面支配,又称 为完全物权。也称自物权。 其全面支配性表现于物质的利用与价值的利用 两方面。 定限物权,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其标的物为支 配。又称他物权。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 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 追及物的所在,而行使其权利。 最明显的表现为抵押权。 合法的辗转与非法的辗转。
五、物上请求权 1、含义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 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 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2、内容 其一,返还请求权; 其二,除去妨害请求权; 其三,妨害预防请求权。
农民张某欲将自有的一头黄牛出卖。他与某 肉联厂商定:由肉联厂将黄牛宰杀后,按净 得的牛肉每千克6元的价格进行结算。 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 某给付宰杀费2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牛的下水 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 共得款2100元。 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其所有,遂 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的价款,遭到肉联厂的 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李英多年在外经商,拥有海滨房屋一套,价 值200万元,因自己不经常居住,于1999年 6月将其租给张明,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 同,租期为3年。 2000年6月,因经营需要贷款,李英用这套 房屋作抵押,向某商业银行贷款200万元, 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 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期限为1年。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一物之上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 客体是一个物。 即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数个 物之上也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相关问题的解释:物的判断、共有与他物权。
三、物权法上,物的三种主要分类(了解) (一)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为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 定着物,是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的物。 (二)主物与从物 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 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两 个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 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为从物。
1998年和1999年因为雨水较少,河水没有 倒灌,两家也相安无事。 2000年,有预报说可能雨水较大,为防止 房屋因河水倒灌倒塌,张林起诉到法院, 要求马亮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3、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4、物上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物权法》没有 规定。
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第二,须独成一物; 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 作用。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 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