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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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一物一权原则

简析一物一权原则

简析一物一权原则摘要: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个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相容的物权,尤其是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共有是多个所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相容的物权;只有“独为一体”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关键字:物;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一、一物一权主义概念的界定首先,在界定一物一权主义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界定物权法中的物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只有一款,即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现行法对物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依据法理和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民法上的物是指那些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的自然力和具有独立性的空间,不但包括有体物,而且包括电、热、声、射线等其他自然力。

简而言之,物就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一)一物的界定传统物权法理论在一物的界定上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歧:一是物理观念上的一物论即客观的物论,持这种观念的学者认为,“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为有体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是客观上能为人所触知的有体物、独立物。

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特定的、独立的一物,集合物上不能设定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物的一部分或物之成分亦是如此。

对于特殊情况则对一物进行特殊解释,或者将之作为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况。

这种观点实际遵循了罗马法中“有体物”抑或“客观一物”的理论,认为“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

如土地、房屋等”[1]。

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了所有和占有的关系,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认的情况下,即使该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其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利于物权支配对象即物权客体范围的确定,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以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简论“一物一权”原则

简论“一物一权”原则

简论“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

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独立物之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

也就是说,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特指物权法中一项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原则:“一物一所有权”。

一物一权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共和国晚期,所有权( dominium)这一财产权形态就已经出现,从此前受限制的家父权转化为所有权, 意味着财产权人取得了完全控制权。

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了所有权的弹力性( Elastizitaet)或归一力(Consliditaet) 。

“一切其他物权均从属于所有权,并且可以说它们体现所有权,一切其他物权,至少在其产生时,均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它们是对他人物品的权利( iusin realiena) 。

”在这个时期,一物一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所有权的唯一性,罗马法已经确认了“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Duorum in solidum dominium esse non potest) ”的规则。

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了所有和占有的关系,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该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即使是一种合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

由于占有与所有权存在着区别,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和对所有的保护也应当区分开来。

一物一权原则要求明确界定权利的客体,与此相适应,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是单个的客体,而不能是集合物。

虽然罗马法实行一物一权原则,但在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项过双重所有现象,这种双重所有可以看作是一物一权的例外。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有权是完全效力的物权,具有绝对的排 他性,不承认所谓的“双重所有权”,所 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 无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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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定
(一)含义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允许
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的内 容。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法律规定。 【最高院对租赁权的认识?】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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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 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 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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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含义: (二)立法:《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 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 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 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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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一性:应是单一物,而不是数个物。 【一个书柜,五本书】【一揽子买卖:房
屋、旧家具、轿车】 注意:民法上的“一物”并非物理上的一
物,而是社会观念上的一物。看似数个物, 却可以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如一袋米; 一副扑克;一双鞋;财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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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物“一权”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物权,这主要是指只 能有一个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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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缘由 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
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如果不采 纳公信原则,当事人在物权交易中都得先一一调 查物权的归属,必然十分不便。若在物权变动中 贯彻公信原则,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与交付所 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 权利的状况,那么就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 交易效率。 【动的安全、静的安全】 【机理与表见代理比较类似】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

目录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三物权变动考点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考点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考点六共有制度考点七用益物权考点八担保权概述考点九抵押权考点十质押权考点十一留置权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一、物的概念物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A.太阳B.星星C.月亮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月球表面C.药品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1)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

(2)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

(3)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三)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四)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

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

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哪些

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哪些

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哪些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种权利,物权有不同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有不同的客体,不同客体物权设⽴⽅式不⼀样,那么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规定物权的客体有哪些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之⼀,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百⼀⼗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取得的分类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

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那⾥移转⽽来,主要是原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处分⾏为的结果。

⼀般⽽⾔,基于法律⾏为的取得⼤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法不同,继受取得⼜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

如果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和内容:一物一权:(法学术语)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名词解释1.一般来说包括四种含义:a.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权之成立。

b.一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

c.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d.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特指物权法中一项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原则:“一物一所有权”主要内容一物一权原则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一物一权究竟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还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这个问题似乎已有定论,即指前者而非指后者,例如,有的学者非常明确地指出:“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权之成立,此为一物一权主义。

”;或曰:“一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

”但其实不然,有的学者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或者说,“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由是观之,一物一权原则中的“权”到底为何种权利亦即仅指所有权还是指所有物权尚存较大的争议。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是既符合财产的私有属性又符合法律的逻辑安排的,因为所有权的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就是确立社会财富的归属关系,定纷止争,若允一物之上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这比没有确定一物的所有权还易引发人们之间的纷争和矛盾,不利于物的利用。

物权法学-2013下-第02章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学-2013下-第02章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学
吴一鸣
Mail: wuyiming@
二○一三年九月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著作权人:吴一鸣
《物权法》第二条第2款 本法所称物,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
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1节 有体物
什么是有体物?
有体物 vs. 无体物 有体物 vs. 有形物
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英美法上的property 一词,无论在历 史上还是现在,其含义都是:“物”(things) 、“动 产”(chattel)、“不动产”(real estate)、“房地 产”(land and its buildings) 和“所有权”(ownership), 相对于大陆法系上的“财产”概念而言,是狭义的“财产”概 念。 大陆法系上相当于英美法狭义的“财产”概念的,是 “物”(有体物)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狭义的“财产权”概念的, 是“物权”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狭义的“财产法”概念的,是 “物权法”概念。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 “物”与“财产”的关系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第1节 有体物
著作权人:吴一鸣
是否一切有体物均得成为物权客体
可支配性问题 伦理性的事物
动物问题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第1节 有体物
著作权人:吴一鸣
是否一切有体物均得成为物权客体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动物) 动物不是物。
第2节 “物”与“财产”的关系
我国《物权法》中的“财产”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 “物”与“财产”的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 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 偿。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中理论性最强、最抽象的一章,考题分值平均为7-8分。

考试题型以客观题考核为主,偶见于跨章节主观试题。

本章内容可为物权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两部分。

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理解、区分。

具体制度部分则较为重要,需侧重掌握某些制度的特殊性,灵活掌握,灵活运用。

目录:0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02物权变动03所有权04用益物权05担保物权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物的种类重要程度:★备考角度:选择题知识点:物的概念1、有体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例如:权利质押。

行为是债权的客体,例如:要求对方完成授课任务。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拥有“中华会计网校”注册商标。

2、可支配性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者不具有交易价值的,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例如:北斗七星,一粒普通的大米等。

3、在人体之外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知识点: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康熙年间文物可替代物:普通大米4.原物与孳息天然孶息:熟透的果实法定孳息: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利息5.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消费物:水非消费物:自行车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酒不可分物:汽车7.主物与从物主物:电视机从物:遥控器原则上,从物附属于主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物的分类。

海域、土地、房屋、林木等都属于不动产;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金钱、粮食等,使用之后就消灭掉,属于消耗物;牛、汽车,一旦分割,就会对物的价值造成比较大的减损,属于不可分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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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的三维性
土地不仅是有四至的陆地表面(三维地表面),而且是一个三维空间, 是涉及地表上下一定高(深)度的立体空间。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2.土地的特征
土地作为一种财产有着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征: (1)永久性。永久性首先表现在土地不因使用而降低 其使用价值(当然以合理使用为条件),而且很可能随着 人们对它需求的增加反而增值。永久性还表现在其不可毁 灭性。 (2)安全性。土地的不动特性使它成为最安全的财产。 (3)公开性。土地是通过公开占有来表征它的权利。 注册登记制度也是围绕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来设计的, 使得土地拥有、利用和交易状况受到社会监控和严格管制。
不可移动标准用于判断是否属于不动产,而独立性标准用于判 定是否可以设定独立不动产物权。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ຫໍສະໝຸດ (二)土地1.土地的法律界定
(1)土地类型多种多样
土地包括平坦的土地、丘陵山坡地、山地、沙漠、草 原等。土地也包括陆地上的水面或水面占据的土地。也就 是说,湖泊、水库、河流等在法律上仍然被视为土地。土 地中的沙、土或岩石,为土地的构成部分,在未分离成为 独立物之前,不得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土地中的矿产资源, 本为土地的构成部分,但依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矿产 资源法》的规定,将其自土地所有权中分离,为国家所有。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3.土地与空间
法律上的土地是一个立体概念,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 的权利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现代民法理论也发展出空 间权之说。所谓空间权是指于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 有的权利,抑或对土地地表上下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权 利。空间权的产生在制度上为人类多重利用同一土地扫清 了障碍,并由此开辟了人类利用土地的新模式。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 4.我国不动产物权设定独特标准:独立性标准 许多国家奉行土地吸附附着单一不动产物权规则,即
一切附着或固定到土地上的物均为土地的成分,与土地视 为一个物,成立单一的土地所有权。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公 有制的前提下,我国应当以土地附着物、土地成分的分离 和独立为中心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2)土地范围确定
土地作为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这种特定化即意味着土地必须 是特定范围的土地。在法律上,土地的范围称为四至,即土地的四边界线 或四周与邻地的分界线。因此,物权法上的土地即为有特定四至的地块。 可将土地作人为的划分,而按笔或宗登记,确定其地号。不同地号的土地 自可分别成立物权,如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等。在我国,特定的地 块称为宗地,每一宗土地在登记簿都具有独立的编号。只有独立的编号的 宗地上才能设定独立的物权。
第三讲 物权的客体与 一物一权主义
01
物的基本分类
02
物的法律分类
03
一物一权主义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 有体物最主要的分类是动产和不动产。我国《物权法》第2 条第2款也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基本上是按照物移动后是否损害或减损物本身 的价值来划分。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即损坏其完整性、损 害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动产是可以容易地移动、转移而不损 害其价值的物。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 在我国,房屋、林木等均是与土地分离的独立不动产。 不过,这里的分离或独立,均是法律上的;而在自然状态 上,林木、房屋等一旦与土地分离,就不再是不动产了。 (3)因其服务于不动产的使用而被视为不动产。 不动产是以土地为核心的与土地有某种联系的物的体 系。土地的不可动导致地上建筑物和生成物的不可动,一 并被纳入不动产;同时,又有许多本来可动的物因固定或 服务于土地或房屋也成为不动产。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 1.近现代与当代物权法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理由在于: (1)不动产的经济价值一般较不动产为大。、 (2)位置的固定程度不同。 (3)利用方式的不同。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 2.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主要有下列意义:
(1)物权变动的方式不同。 (2)不动产涉及诉讼时,由法院专属管辖,而动产则否。 (3)公示方法不同。 (4)动产无主动可依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而无主不动产而 不可,系由国家所有取得其所有权,即国家享有先占权。 (5)动产与不动产,在添附的要件、效果上也有所不同。 (6)用益物权大多仅可在不动产上设定,而于动产上,一般 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二)土地 (4)供给有限性。人类对土地的需要是永恒的,但土 地的供给即是有限的。土地不是用原材料生产出来的产品, 而是天然存在物,不可创造和再生。 (5)必要性。土地是人类生存必须依赖的财产。土地 被认为是一切财富之母,是一切生产和社会生活得以开展 的前提条件。这种必要性使土地成为具有强烈的公共性或 公共利益。 (6)投资价值。由于土地具有永久性、安全性、有限 供给性、人类需要的永恒性等特性,它一直是一种有吸引 力的投资对象。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
附着物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以视为独立于土地的不动产: (1)具有独立的功能。附着物不可能独立存在,一旦独立存在 就为动产了。但是这些附着物的功能、作用可以相对独立于土地。 建筑物、构筑物通常具有与原土地不同的功能和用途。
(2)可以特定化。可以特定化是指该物不仅可以与其他部分分 离,而且有明确的界限或边界。凡是具有“固定界限”和“可独立 使用”的空间即为可登记的房屋,即可以法律赋予明确、唯一的编 号,成立独立的不动产。
一、物的基本分类:动产和不动产
(一)概述
3.物可因以下三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这三个因素是:
(1)因其自然属性不可动而不成为不动产,即因物天然地属 于不可移动的动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
(2)因其固定于土地而不可动。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 附着在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这些物因其与土地 不可分离,故也被称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可分为三类:一 是生长着的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 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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