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客体的两个基础性问题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41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41(总分120,考试时间90分钟)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 )。
A. 总则、分则B. 前言、总则、分则C. 总则、分则、附则D. 前言、总则、分则、附则2.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
A. 时效延长B. 时效继续C. 时效中断D. 时效中止3. 对于中止犯,( )。
A. 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B.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C.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D. 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4. 特殊预防是指( )。
A. 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B. 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过去犯的那种罪C. 特殊形式的一般预防D. 一般预防的特殊组成部分5. 甲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且销售金额是7万元,甲的行为应当以( )来处罚。
A. 生产、销售假药罪B.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 AB两罪并罚D. 危害公共安全罪6. 乔某为了防止自己种植的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拉上电网,天黑时便通上高压电,一日晚,将来偷水果的张某电死。
乔某的行为构成( )。
A. 故意杀人罪B. 过失致人死亡罪C. 意外事件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 依法有权对犯罪分子减刑的法院是( )。
A. 基层人民法院B. 县级人民法院C. 高级人民法院D.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8.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 )。
A. 结果加重犯B. 想象竞合罪C. 吸收犯D. 转化犯9. 某国有企业会计彭某,从银行领得6000元公款,欲占为已有,便谎称在回来的路上现金被抢,并向司法机关报了案。
彭某的行为构成( )。
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二)民事特别法 • 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 10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 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 置权的规定。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 定义性规定(第92条)。 •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 年7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 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 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 4、《矿产资源管理法》《森林法》《水法》 《渔业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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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
• 现实交付模式: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转让和设立动产 质权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其他替代交付模式: • 第一,简易交付。 •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 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让与返还请求权 •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 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 替交付。” • 第三,占有改定。 •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 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精神性人格权
他物权关系
侵权关系
亲子、收养
物质性人格权
担保物权
不当得利关系
继承关系
用益物权
无因管理关系
占有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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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重要保护方法,是指在物 权受到侵害或者具有被侵害危险时,物权人享有 特定的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 第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四、是否包括确认请求权? • 草案第37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 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5年7月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从这一条的规定来看,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
但是,2005年10月14日的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的第一百二十二条却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用益物权的客体究竟是否仅限于不动产,还是可以扩及动产、权利,甚至这些财产的集合呢?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现代社会中,动产不仅以其良好的流动性、变现性赢得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以其稳定的价值形态扮演着实物形态财产同样的角色。
况且,既然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权利,甚至是财产的集合,那么,为什么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就不能如同担保物权的客体范围那样大呢?而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中之所以对于担保物权客体的范围规定得相当广泛,是因为担保物权看重的正是物的交换价值实现的程度,然而用益物权看重的却是物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使用价值,它与交换价值不是一回事,“值钱”的动产不等于“好用”的动产,况且,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设定用益物权也完全违背了物权特定的原则。
因此,用益物权的客体仅应限制在不动产。
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似乎是部分接受了前一种观点,将用益物权客体的范围扩及到了动产。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只限于不动产,即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
动产、权利以及财产的结合上都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具体理由在于:1.依据物权的公示原则,任何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都必须公示,公示的方法无非就是两种:占有或登记。
就担保物权而言,对于动产进行占有而公示质权、留置权的存在,没有问题,因为一则其权利内容均有法律明确详细的规定,二则其存续时间通常较短,三则即便将此等担保物权加以转让,依据从属性,其也必须随同债权一并转让,所以,不会造成对公示原则的违反。
2024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押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押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下列经济政策中,不属于财政政策的是()。
A.利率政策B.税收政策C.国债政策D.预算政策【答案】 A2、以2015年为基期.某国国内生产总值2017年、2018年的定基发展速度为105%、110%,则2018年相对于2017年的环比发展速度为()。
A.95.45%B.104.76%C.107%D.108.68%【答案】 B3、在垄断竞争市场上,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决策原则是( )。
A.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B.边际成本大于平均成本C.边际收益大于平均成本D.劳动边际产量为零【答案】 A4、(2014年真题)关于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开市场操作使中央银行能够随时根据金融市场变化,经常、连续性的操作B.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通常被作为经常性政策工具来使用C.没有税收政策的配合,公开市场操作无法发挥作用D.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乘数的影响很小【答案】 A5、(2021年真题)企业收到应收账款100万元并存入银行,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是()A.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同时等额增加B.一项资产和一项所有者权益同时等额减少C.一项资产和一项所有者权益同时等额增加D.一项资产增加,另一项资产等额减少,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要素不变【答案】 D6、某企业一年前购买了一批材料,当时花费10000元,如果现在打算把材料卖掉,估计售价9000元,销售费用、税金200元,则实际可收入8800元,如果以8800元计量,称为()。
A.重置成本B.现值C.可变现净值D.公允价值【答案】 C7、将一些流动性较强的收入,作为中央政府收入,划分的原则是()。
A.效率原则B.集权原则C.收益与负担对等原则D.恰当原则【答案】 A8、关于税收乘数的说法,错误的是()。
A.税收乘数是指国民收入变动与引起这种变动的税收变动的比率B.税收乘数大小取决于边际消费倾向C.税收乘数为负数D.政府增税时,如果边际消费倾向为0.8,则税收乘数为-5【答案】 D9、(2020年真题)如果一组数据的偏态系数为0.3,则该组数据的分布为()A.轻度右偏B.轻度左偏C.中度左偏D.中度右偏【答案】 A10、适用于规模比较大、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的账务处理程序是()A.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B.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C.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D.日记总账账务处理程序【答案】 B11、已知各期环比增长速度按时间先后依次为3%、6%、4%、8%,则相应的定基增长速度的计算方法为()A.3%×6%×4%×8%B.103%×106%×104%×I08%C.103%×106%×104%×108%-1D.3%×6%×4%×8%-1【答案】 C12、根据《民法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包括()。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物权概述●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权利的性质:支配权/请求权●效力范围:绝对权/相对权●客体:有体物和权利/行为●注意:物权客体不包括行为,也不包括智力成果等无形财产,但是为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能量(电力、光波、有线电视信号等),可以准用物权的保护。
\如果物还没有产生,则不产生物权。
●效力:优先【1.物权优先于债权a.所有权优先于债权b.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c.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是公示在先,就优先、追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排他【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注意: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平等●法定主义/任意主义●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赔偿损失●分类●动产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抵押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权利质权(客体的种类)●完全物权、定限物权(根据物权支配的范围)●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根据定限物权人支配物的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主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大部分、从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地役权(物权有无从属性)●意定物权-抵押权、质权/法定物权-留置权●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种类法定●内容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动产公示构成要件:1、占有动产的事实2、占有人须有物权占有的意思●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客体●一个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变动●概念: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客体或内容、转让-主体、消灭(1、绝对消灭:a.标的物消灭 b.物权本身终局性消灭-抛弃 2、相对消灭-原物权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
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二、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
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学习物权法,必须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物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物权法练习题第一章第一题单选1.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B)。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C.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2.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B)。
A.追及效力B.排他效力C.优先效力D.妨害排除效力3.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出卖给乙,但甲还想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租赁协议,租期1个月。
乙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C)。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4.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在同一物上存在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在一物上存在C.一艘轮船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D.一辆汽车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5.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C)。
A.地役权B.建设地使用权C.留置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6.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B)时发生效力。
A.交付B.法律行为生效C.当事人约定时D.法律行为成立7.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C)发生效力。
A.交付B.法律行为生效C.该约定生效时D.法律行为成立8.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C)时发生效力。
A.交付B.事实行为成立C.事实行为成就D.当事人申请9.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如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A)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A.15日B.30日C.3个月D.6个月10.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C)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A.15日B.30日C.3个月D.6个月第二题判断题1.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因此,物权均为法定物权。
(×)2.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
(√)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种例外。
(√)4.公信原则是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如甲居住在A公寓201房间,就应推定该房间为甲所有。
物权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核心在于明确物权的客体、权利内容、取得方式、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物权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提供参考。
二、物权客体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物权客体,是指物权权利所指向的特定对象,即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2. 特征(1)客观存在性:物权客体必须具有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不能是虚构的或者纯粹的思想观念。
(2)特定性:物权客体是特定的,即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可以对其享有权利的物。
(3)可支配性:物权客体必须具有可支配性,即权利人可以依据物权对客体进行支配。
(4)经济价值:物权客体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满足人们的生活、生产或者其他方面的需求。
三、物权客体的种类1. 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如:车辆、家电、手机等。
2.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因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如:土地、房屋、树木等。
3. 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具有实体形态的物,如:金属、木材、煤炭等。
4. 无体物无体物是指不具有实体形态的物,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四、物权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对物权客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物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体物和无体物。
(2)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如买卖、赠与、继承、征收等。
(3)规定了物权的变更和消灭,如抵押、租赁、转让、分割等。
(4)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如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物权客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体物和无体物。
(2)规定了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转移、转让等。
(3)规定了合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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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物权客体的两个基础性问题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有体物/有形物/无形物/虚拟财产/动产/不动产内容提要: 从罗马法时代直至现代,物即指有体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财产权利进入交易领域,从而成为他物权的客体。
传统民法上的有体物可以再细分为二类:(1)有形物;(2)无形物。
有体物实际就仅是有形物,无形的有体物则为现代民法的功绩。
无形物除如光线、电力、热能、频道、磁场等自然力外,在现代社会还有一种十分重要的类型,即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
有形物中,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是十分重要的分类方式。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应当坚持传统的标准。
物权的客体为物,此乃采用物权概念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普遍看法。
然而,在考虑物权变动的规则以及物权公示的方式选择时,“物”本身的理论问题又常常困扰着学者和立法专家。
因此,在我国《物权法》正在起草之际,笔者拟对此陈一己之见,以期有益于我国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物是否仅指有体物以及有体物如何界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上的物,从古到今都处于不断发展当中,但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都一直是被广泛肯定的。
罗马法学家盖尤士认为,有体物(nescorporales)是具有客体存在并且可以凭借人的感官而触觉的物,如土地、房屋、牛、马等;无体物(incorporales)系“法律上拟制之关系”(quaeconsistentinjure),是指没有实体,而仅由法律所拟制的物(即权利),如地役权、用益权等。
〔1〕有体物仅指可以感觉的有形物。
实体性即是物的要件,客体物的有体意味着有形。
在罗马社会,物权标的物确实都是可感知的、可触觉的。
“物,在具体的和特定的意义上(即与物权相联系),是指外部世界的某一有限部分,它在社会意识中是孤立的并被视为一个自在的经济客体。
罗马法物权的标的只能是这种意义上的物,即实体的物,罗马法上也称它为‘物体’(corpus)”。
〔2〕无体物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系抽象物,为人们主观所拟制的某种利益,因此被视为区别于有体物的无体物;第二,以能用金钱来衡量为条件,家长权、夫权、自由权等没有财产内容所以不能视为无体物;第三,所有权虽然较主观抽象,但罗马人认为该项权利与物同在,并且是最完整的物权,应区别于其他一般财产权利。
因此,所有权被划归有体物的范围。
基于此,在罗马法上,物之有体即为有形,权利属于制度产物,无体物实际上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
可以说,由于社会生产力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有体物之“体”拘泥于外在之“形”。
〔3〕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分析罗马法的要式移转物即土地、奴隶及负重牲畜时,猜想出该类商品最初即称为“物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件”(res)或“财产”(proprietas)。
〔4〕法国学者在述及权利客体时,往往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并将其统一概括到“物”的概念之中。
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认为,凡能构成财产的一部分并可占为己有的财富即为物。
这种物既可以是有体物,即具有实体存在,可以被人们感知的物,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也可以是无体物,即没有实体存在,而由人们主观拟制的物,包括与物有关的各种权利(如用益权、债权)和与物无关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工业产权)。
德国民法否认罗马法以来的物的分类方法,提出了“物必有体”的观念,在学理上,物权法中的物(德文sache),即为狭义的具体的可见物品。
德国民法不仅不承认以特定财产权利为指向的无体物,而且没有像法国民法那样在客体类别中采取财产与物通用的说法。
所谓“不动产”与“动产”,依德文原意只能称为“不可动之物”(unbeweglichsache)与“可动之物”(beweglichesache)。
按照德国学者的解释,财产与物的意义是不能等同的。
在英美法中,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极少使用客体物的概念,而普遍采用财产的说法。
当代英国学者编纂的《牛律法律大辞典》在表述权利客体的物(things)与财产(prop erty)时,作出了实产(realproperty)或不动产与属人财产(personalproperty)或动产的相同分类,前者即是可请求返还特定物的财产,后者则是可请求给予损害赔偿的财产。
这表明物与财产两者的概念、内涵是一样的。
在我国的法律用语中,一般认为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物体。
这一观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点同于德国民法关于物的含义。
我国民法也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财产这一概念,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1节题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此处的“财产”显然指的是有体物;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财产”则泛指有体物和财产权利(无体物)。
〔5〕由上述分析可以认为,以下三点是可以肯定的:(1)关于物的外延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狭义物主义”和“广义物主义”两种立法例。
前者认为物即有体物,如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物仅指有体物。
”后者认为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如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
如法国民法典第526条规定,不动产的用益权、地役权或土地使用权和旨在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按其所附着的客体均为不动产。
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规定,所有能够成为权利客体的物品都是财产。
奥地利民法第285条规定,任何在人以外的并且用做人的使用的物被称作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第292条规定,根据其性质的不同,财产可以分为有体的与无体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消耗的与不可消耗的,可估价的与不可估价的。
荷兰民法典第三编第2条规定,物是可由人力控制的有体客体。
这两种学说和立法例各有利弊,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狭义物主义”对于物权客体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小,从而使权利上的物权不能纳入物权的范畴。
而“广义物主义”将许多财产权利作为物看待,没有区分权利和权利客体,也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完全妥当。
〔6〕实际上,即使是主张“物必有体”的德、日等国,亦在立法文件中有灵活规定。
他们虽明文规认物仅为有体物,但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则规定权利可以为其客体。
日本有些学者甚至主张,通过对民法关于物的概念的扩张解释,使无体物能够被承认为所有权的客体。
(2)从罗马法时代直至现代,所谓物即指有体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财产权利进入交易领域,从而成为他物权的客体。
财富证券化、权利化的发展趋势,促使物的概念不断为财产的概念所取代,而财产的概念中既包括了物又包括了权利。
正如英国学者Vinding所说,无论动产或是不动产,无论有体物还是无体物(证券),无论是所有权还是其他权利,都可以包括在这个概念之中。
〔7〕其实,从西方语言中的“财产”概念分析,goods(英文)、bien(法文)、hene(意文)、bienes(西文)、bem(葡文)都同时有“好的”的意思。
将作为一种主观价值评价的“好”,与“财产”相勾连,表明了某物只有在与人发生关系,并且能够为人所利用,得到积极评价时才具有“财产”的属性。
西方主要语言中,表明“物”的词,除了有一组单独的指称:res(拉文)、thing(英文)、chose(法文)、cosa(意文)、cosa(西文)、coisa(葡文)之外,同时还有一组另外的词:objiectus(拉丁文),object(英文)、objet(法文)、oggetto(意文)、objto(西文)、objecto(葡文)。
它们都同时具有“物”、“对象”、“客体”的内涵,同时,以“objiect”为词根的词,在作动词使用的时候,同时还有“针对”,“反对”,“对立”的意思。
这些语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的关联,表明了“物”的概念与“客体”概念联系密切,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可以互换。
〔8〕(3)有体物为与无体物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有体物为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且能够为人们感觉到的物,无体物仅指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
古代罗马法的无体物,特指以有体物为对象的财产权利;而现代法国法的无体物,除上述权利外,还包括不以物为指向的知识产权。
英国法上没有物的概念,不存在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分类,其无形财产的归类标准,一是须为区别于实物动产的无体物,二是须为象征财产利益的抽象物。
〔9〕如此一来,有体物即有形物的观点就应当在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中被摒弃。
诚如郑玉波先生所言:“时至今日,科学发达,物之范围扩张,如自然力(水力、电力),亦应列入物之范畴,因而吾人对于‘有体’二字之解释,固不必再斤斤于‘有形’矣”。
〔10〕在立法例上,瑞士民法、韩国民法有类似规定。
德国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对物作了扩张解释,将自然力作为物权客体,根据其“物必有体”的原则,自然力也应视为有体物。
将无外在之形的自然力归类于有体物,其理由有两点:第一,有体物之“体”,表现为物的客观实在性。
有体物独立于民事主体之外,是民事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不依赖于人们感觉而存在的客观实在。
第二,有体物之“体”既为人所感知又能为人所控制。
诸如光线、电力、热能、频道、磁场等自然力,虽不能为人们感官所感知,但可以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其进行度、量、衡。
此外,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自然力必须能够为人所控制,天空中无拘束存在之大气、火山口散射之热能等,由于人类不能控制,则不能视为民法上的物。
因此,笔者认为传统民法上的有体物可以再细分为二类:(1)有形物;(2)无形物。
传统民法所说的有体物实际就仅是有形物,无形的有体物则为现代民法的功绩。
在德国1887年的一个案例中,某人因盗窃他人电被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电既不是气体,也不是液体,而只是一种状态,从物理状态来看,它并不是一种物,不能作为所有权的客体。
但从公平正义的观念来看,盗窃他人电力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因此也应当受到惩罚。
至1901年4月9日德国专门颁布了一个法律规定,规定窃电应视为盗窃。
〔11〕对于电、热、声、光以及空阳物理上表现为无形状态的物,本质上为有体财产的延伸,仍然属于有体物的范畴,因为它尽管是以一种无形的状态表现的,但它仍然是一种不依赖人们意志的客观存在,而且能够为人们所支配。
实际上,许多国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电力等自然力为可以支配的物。
〔12〕无形物除如光线、电力、热能、频道、磁场等自然力外,在现代社会还有一种十分重要的类型。
即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究竟是不是物?有没有真正价值?这是极值得研究的问题。
按照习惯性思维和传统的财产权观点,游戏参与者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身份等完全是虚拟的,只是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本身不具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