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2013下-第02章物权的客体
物权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核心在于明确物权的客体、权利内容、取得方式、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物权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提供参考。
二、物权客体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物权客体,是指物权权利所指向的特定对象,即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2. 特征(1)客观存在性:物权客体必须具有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不能是虚构的或者纯粹的思想观念。
(2)特定性:物权客体是特定的,即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可以对其享有权利的物。
(3)可支配性:物权客体必须具有可支配性,即权利人可以依据物权对客体进行支配。
(4)经济价值:物权客体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满足人们的生活、生产或者其他方面的需求。
三、物权客体的种类1. 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如:车辆、家电、手机等。
2.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因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如:土地、房屋、树木等。
3. 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具有实体形态的物,如:金属、木材、煤炭等。
4. 无体物无体物是指不具有实体形态的物,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四、物权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对物权客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物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体物和无体物。
(2)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如买卖、赠与、继承、征收等。
(3)规定了物权的变更和消灭,如抵押、租赁、转让、分割等。
(4)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如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物权客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体物和无体物。
(2)规定了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转移、转让等。
(3)规定了合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04讲 物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第04讲物
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基础知识
一、物
(一)物权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和权利。
1.物:首先,不是所有看得见或摸得着的都是法律中所称的物,比如太阳、汽车尾气;其次,不是所有看不见、摸不着的就不是法律中的物,如电、热、气。
法律上的物主要是有体物,也包括一些特殊的无体物。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有体性、可支配性、非人格性。
2.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商标权质押。
(二)物的分类
1.原物 /孳息
(1)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新物的物。
(2)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前者如动物生的小动物;后者如存款产生的利息。
【注意】一定是两个以上的物之间的关系,如果只有一个物,则不能划分为原物和孳息。
如动物腹中的胎儿,就不能叫做孳息。
2.主物 / 从物
(1)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2)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也叫“附属物”。
【注意】也必须是两个以上物之间的关系。
【判断标准】主物离开从物照样具有原有的功能;从物离开主物就失去原有的功能。
典型的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电视机与遥控器、汽车与备用轮胎。
第1页。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物权是指对物体的权利,是指个人拥有、支配和处分物体的权利。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的一部分,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成员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的定义、特征、种类以及物权保护的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物权可以定义为个人对物体的所有权及其附着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权利,包括对物体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附着于所有权的权利有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
物权的主体是个人,其客体则是物体。
物体可以是有形的、无形的、自然的或人工的,只要具备客观实体和可以被支配的特点,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其次,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物权是个人的权利,与其身份紧密相关。
只有具备合法身份的个人才能享有物权。
其次,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其主体拥有对物体的排他性支配权。
其他人不得侵犯该物权,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物权是稳定的权利,即使权利人的身份发生改变,物权并不会随之消失。
最后,物权是可转让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将其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根据其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动产权是对可移动物体的所有权,如钱币、车辆等。
不动产权则是对不可移动物体的所有权,如房屋、土地等。
物权的种类还包括地役权、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等,不同的物权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
物权保护是法律的重要职能之一。
我国的《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物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物权保护可以通过起草和签订合同来实现。
合同是维护物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权利得到保护。
其次,物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如起诉、仲裁等。
当物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物权保护还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来实现。
提高公众对物权的认知和意识,对于保护物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物权是个人对物体的所有权及其附着权利,其客体为物体。
物权具有绝对性、稳定性和可转让性等特征。
物权根据其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种类及效力

李某便将任某、王某和曾某一起告到了法院, 要求三人立即停止侵害李某对503室车库行使 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含义 亦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均由 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2、内容 其一,物权种类强制(物权类型强制)。 即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其二,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 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 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 律规定。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了解) 其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所作的划分。 主物权,是指不须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得独 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则指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区分实益,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而从物权 的命运则受主权利影响。
(五)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了解) 其以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所作的 区分。 登记物权,是指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或者不得再为处分的物权。 非登记物权,是指其变动无须登记即可产生 相应效力的物权。 区分意义为,前者的变动依登记而生效,后 者的变动则依交付而生效。
(九)本权与占有(了解) 此以是否有权利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占有,为对物为管领(支配)的事实。 对物的占有有权利依据的,该权利即为本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概述 物权的效力,为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是 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此处指物权的共同效力。 学说:(了解)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 力说。
第二章 总论之二——物权的客 体、种类及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 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 的物质资料。 有体物、特定物与独立物。
第二章物权法课件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 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 保护。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
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优
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的设立
2.动产质权的效力
3.动产质权的实现
(三)权利质权
1.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 2.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二)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 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 各种措施与手段。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是所有权人积极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
行的行为。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物的违背其意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2.通行相邻关系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五、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3.共有份额的转让。 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2_第二章--物权概述课件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视频资料:这是谁的房子 一、物权保护方法的分类 1、自力保护与公力保护 2、宪法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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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民事保护方法——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含义: 1、狭义:物权权利人之物被侵害或可能遭
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 防止侵害的权利。 2、广义:还包括物之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 求权。(第十六章要具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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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理论有争议)
1、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的后果: 胜诉权?抗辩权? 2、物权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拘束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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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一、讨论与思考作业:P11 二、重点问题: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物权客体的范围、特征与分类 3、物权效力的种类及其含义或限制 4、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 5、物权请求权的含义与种类
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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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 2、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
主物。 3、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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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
属于“绝对权”。 5.排他性。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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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物权主体之间对特定主体支配的物所
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 客体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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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即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3、种类(以所有权为视角): (1)国家: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土地 、无线
论物权法的对象及物权的客体

论物权法的对象与物权的客体提要:将物权法定位为“财产归属法”及将债权法定位为“财产移转法”,以及将物权法的对象确定为“静态财产关系”及将债权法的对象确定为“动态财产关系”,其意义均仅在揭示作为民法上财产权制度之“脊梁”的两大财产权利制度之基本特征和相互关系,但并不具有将财产关系截然分成两种形态以及由此而指导建立界河清楚、互不浸润的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功能。
物权法上的财产,非指广义财产。
物权的概念及其与物权有关的全部制度,均针对有体物而建立,如果将无体物的概念引入物权法,则物权体系的逻辑基础将被破坏,物权法的体系将变得凌乱不堪。
一、财产法的结构与物权法的对象就民法的角度观之,在被称为“市民社会”的私人生活领域内,包含了经济生活与伦理生活两大部分。
规X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X伦理生活以保护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
而对于财产法的结构分析,依不同的出发点,其结果可能会有一些重要的差别。
XX学者谢在全先生以财产法规X的不同目的为出发点,将财产法分为两大类:凡目的在于保护财产之归属秩序者,为财产归属法。
其任务为确定并保护财产与主体之间的归属关系:权利主体得对特定财产为排他的直接支配并享有该财产所生之一切利益。
其中,商品所有为此种财产归属秩序之典型。
而财产归属法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规X财产本身归属于权利主体之法律;二是规X 对于他人财产之得利返还请求权之法律;三是规X侵害财产归属所生损害赔偿关系之法律;凡目的在于保护财产之转移秩序者,为财产移转法。
其任务为使归属于一定权利主体之财产,得经由权利主体之意思完成其移转。
商品交换为此种财产移转秩序之典型。
而财产移转法又可分为三类:一是规X契约即商品交换基本形态为内容的法律,此即典型的契约法领域;二是规X“给付得利请求权”之法律:因财产给付之瑕疵而违反财产移转秩序时,受损人应有返还请求权;三是规X债权侵害所生损害赔偿关系之法律。
谢先生进一步把上述第一大类财产归属法中之第一类“规X财产本身归属于权利主体之法律”称为“广义的物权法”,其以广义上“所有”之归属秩序法规X为其内容。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第二节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凡民事权利均有其客体,亦称为标的物。
物权由其性质所决定,其客体须为特定的物,且这种物原则上只能是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体。
民法上的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罗马法和近代法上物权的客体物一般主要是指土地。
而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工业的进步,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对物的概念的认识也产生了重大变化。
对物的占有不仅仅是为了使用某物,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物投入流通领域,获取增值的价值,而有价证券的出现,使动产较之于不动产具有更重要的价值。
债券、股票、保险证券以及其他许多系争财产和作为债务要求对象的财产,都可以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
我国《物权法》同时使用了“物”和“财产”这两个概念,如第2条第1款;但《物权法》在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则多称为“财产”,如第179条、第214条、第236条等。
1、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当是单一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地存在的物,如一幢房屋、一个茶杯等。
单一物是相对于集合物而言的,集合物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上的集合物,又称物件集合,指因为当事人的意思或经济上的目的,多数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一体。
如商店内的全部商品,图书馆的全部书籍。
二是法律上的集合物,又称为权利义务的集合,指多数物和权利在法律上视为一体,也有人将其称为集合财产。
如夫妻共有财产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所谓独立物,是指在物理、观念、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
依据传统的民法观念,物必须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才能成为独立物。
物理上的独立物是指物必须在现实形态上与其他物相区分并作为主体所占有和控制。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立物的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固然可以作为独立物而存在,但即便其不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也可以根据交易上的观念作为判断标准,是指某物即使在物理上与他物相互连接,但在交易时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部分而成为单独的交易对象,也不妨成为独立物,并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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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鸣
Mail: wuyiming@
二○一三年九月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著作权人:吴一鸣
《物权法》第二条第2款 本法所称物,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
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1节 有体物
什么是有体物?
有体物 vs. 无体物 有体物 vs. 有形物
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英美法上的property 一词,无论在历 史上还是现在,其含义都是:“物”(things) 、“动 产”(chattel)、“不动产”(real estate)、“房地 产”(land and its buildings) 和“所有权”(ownership), 相对于大陆法系上的“财产”概念而言,是狭义的“财产”概 念。 大陆法系上相当于英美法狭义的“财产”概念的,是 “物”(有体物)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狭义的“财产权”概念的, 是“物权”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狭义的“财产法”概念的,是 “物权法”概念。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 “物”与“财产”的关系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第1节 有体物
著作权人:吴一鸣
是否一切有体物均得成为物权客体
可支配性问题 伦理性的事物
动物问题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第1节 有体物
著作权人:吴一鸣
是否一切有体物均得成为物权客体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动物) 动物不是物。
第2节 “物”与“财产”的关系
我国《物权法》中的“财产”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 “物”与“财产”的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 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 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 “物”与“财产”的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 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 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著作权人:吴一鸣
思考:违章建筑能否成为物权客体
《城市规划法》第40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Thomas W. Merrill, Henry E. Smith, The Property / Contract Interface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 “物”与“财产”的关系
制作人:吴一鸣
我们认为,主张用来代替“物权”的“财产权” 显然并非所谓上位概念的“财产权”。把财产权 定义为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之上的总的 权利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观点。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著作权人:吴一鸣
思考:违章建筑能否成为物权客体
一审法院认为,被损害的房屋系应当拆除的违 章建筑,纠纷责任在原告甲,但被告乙的侵害行 为也不可取,遂适用《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 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定,判 决: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乙补偿甲经济损失 若干元(金额约占被毁坏的房屋建筑材料价格的 三分之一)。甲不服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 基于违章建筑而取得的权益不是合法权益,不应 受法律保护;乙的行为没有依据属不当。遂维持 原判。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著作权人:吴一鸣
思考:违章建筑能否成为物权客体
1959年(台)上字第1812号判例:违章建筑 虽为地政机关所不许登记,但非不得以之为交 易标的,原建筑人出卖该建筑物时,依一般法 则,既仍负有交付其物于买受人之义务,则其 事后以有不能登记之弱点可乘,又随时随意主 张所有权为其原始取得,诉请确认,势将无以 确保交易之安全,故此种情形,即属所谓无即 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应予驳回。
动物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关于
物的规定准用于动物。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第1节 有体物
著作权人:吴一鸣
无体物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
权利质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 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著作权人:吴一鸣
思考:违章建筑能否成为物权客体
1988年2月12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 城房字第95号)《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 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第4条规定:只要房 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 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 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
第2节 “物”与“财产”的关系
我国《物权法》中的“财产”
著作权人:吴一鸣
大陆法系的“物”与英美法系的 “财产(property)”是何种关系?
〔争议〕应该制定《物权法》还是 《财产法》?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 “物”与“财产”的关系
corporeal hereditaments
制作人:吴一鸣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 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 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 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 筑物物”与“财产”的关系
制作人:吴一鸣
Contract law typically permits free customization of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respective parties to any contractual agreement; in other words, contract rules are generally default rules. Property law, in contrast, requires that the parties adopt one of a limited number of standard forms that define the legal dimensions of their relationship; generally speaking, these are mandatory rules that may not be modified by mutual agreement.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著作权人:吴一鸣
思考:违章建筑能否成为物权客体
王某数年前因住房较为困难,在与刘某房屋的毗邻处 搭建了一间简易屋。以后由于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王某 便将该简易屋卖给了刘某。不久,刘某的住房被拆迁, 该简易屋也被一并拆除。拆迁单位鉴于该简易屋系违章 建筑,故未对其作居住面积的确认,仅给予刘某以建筑 材料费用的补偿。刘某为此要求王某返还当年购买简易 屋的价款,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王某不同意刘某的 要求,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结果是:(1)王某与 刘某所签订的违章建筑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2)建筑 材料补偿款归王某所有,刘某支付给王某的违章建筑购 买款返还刘某。
real property
incorporeal hereditaments
property
chattel real
personal property
(chattel) chattel personal
choses in possession
choses in action
documentary intangibles (e.g. negotiable instruments, bills of lading, policies of insurance) pure intangibles (e.g. debts, copyright, patents)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有体物
著作权人:吴一鸣
思考:违章建筑能否成为物权客体
村民甲擅自建造房屋一间,有关部门认定该房 屋属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甲未 拆除房屋,也未就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处罚 决定生效后,有关部门也未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拆 除。两年后,甲与邻居乙产生纠纷,乙将该房屋 部分毁坏。甲以乙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 要求乙赔偿损失。乙以甲的房屋系应拆除的违章 建筑且该建筑侵犯其相邻权作抗辩,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