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一)

合集下载

物权法知识点(终审稿)

物权法知识点(终审稿)

物权法知识点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第二节:物权法一、概念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第二章物权的客体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管辖权属不同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有约定的从约定。

民法第九章A物权的概念物权的客体

民法第九章A物权的概念物权的客体

第九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对绝对权,物权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他们都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物权的义务。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在客体上不能得以区分。

一般而言,物是特定的、独立的。

3、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管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指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指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效力具体体现在:A、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如果某人依法对某物取得所有权,则即使另一人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

B、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他物权。

4、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

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因为物权为对世权,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公示常常伴随物权存在。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落人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其物。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A、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务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B、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

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的内部优先效力。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民法上的物,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第二节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凡民事权利均有其客体,亦称为标的物。

物权由其性质所决定,其客体须为特定的物,且这种物原则上只能是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体。

民法上的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罗马法和近代法上物权的客体物一般主要是指土地。

而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工业的进步,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对物的概念的认识也产生了重大变化。

对物的占有不仅仅是为了使用某物,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物投入流通领域,获取增值的价值,而有价证券的出现,使动产较之于不动产具有更重要的价值。

债券、股票、保险证券以及其他许多系争财产和作为债务要求对象的财产,都可以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

我国《物权法》同时使用了“物”和“财产”这两个概念,如第2条第1款;但《物权法》在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则多称为“财产”,如第179条、第214条、第236条等。

1、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当是单一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地存在的物,如一幢房屋、一个茶杯等。

单一物是相对于集合物而言的,集合物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上的集合物,又称物件集合,指因为当事人的意思或经济上的目的,多数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一体。

如商店内的全部商品,图书馆的全部书籍。

二是法律上的集合物,又称为权利义务的集合,指多数物和权利在法律上视为一体,也有人将其称为集合财产。

如夫妻共有财产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所谓独立物,是指在物理、观念、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

依据传统的民法观念,物必须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才能成为独立物。

物理上的独立物是指物必须在现实形态上与其他物相区分并作为主体所占有和控制。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立物的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固然可以作为独立物而存在,但即便其不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也可以根据交易上的观念作为判断标准,是指某物即使在物理上与他物相互连接,但在交易时可以将其划分为若干部分而成为单独的交易对象,也不妨成为独立物,并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第七章物权法

第七章物权法

六 占有制度
占有指人对物的支配权,包括掌握、控制、 占有指人对物的支配权,包括掌握、控制、 使用、收益及处分。 使用、收益及处分。 1、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
3、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意思进行占有可分 、 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主占有: 自主占有:继承人把被继承人为第三人寄存 保管的物品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进行的占 有;小偷把盗窃物据为己有而进行的占有也 属此类。 属此类。 他主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的占有,典权人对 他主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的占有, 典物的占有
2. 特征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用益物权的是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一般要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条件
(三)拾得遗失物
概念: 概念: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 有的事实。 有的事实。 成立条件: ;(2) 成立条件:(1)须有拾得的行为;( )标的物须 )须有拾得的行为;( 是遗失物。 是遗失物。 效力: ;(2)保管义务;( ;(3) 效力:(1)通知义务;( )保管义务;( )必 )通知义务;( 要费用请求权;( ;(4)有条件的报酬请求权( 要费用请求权;( )有条件的报酬请求权(失主悬 赏时)。 物权法》 赏时)。 《物权法》109条-113条。 条 条
三、物权的客体
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法律上可得 支配的空间、能源与自然力(拟制物),还 可以是权利。(赞同此说)
2.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 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 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的概念和特征
1.物的概念 物的概念
应将“ 应将“物”与“物权客体”相区别。 物权客体”相区别。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在综合阶段考试复习中,建议重点关注:物权变动的公示;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1.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二)物的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举例】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丈夫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

后因夫妻不和,妻子乙要求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出具一份产权证明。

因为,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乙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

乙可以要求以甲和乙共同的名义变更产权登记。

(三)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举例】甲公司将自己的一间门面房作价2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略加修缮,使用一年后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使用一年后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

32_第二章--物权概述课件

32_第二章--物权概述课件
27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视频资料:这是谁的房子 一、物权保护方法的分类 1、自力保护与公力保护 2、宪法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
保护
28
二、物权民事保护方法——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含义: 1、狭义:物权权利人之物被侵害或可能遭
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 防止侵害的权利。 2、广义:还包括物之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 求权。(第十六章要具体讲)
30
三、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理论有争议)
1、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的后果: 胜诉权?抗辩权? 2、物权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拘束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债权保护
31
本章重点:
一、讨论与思考作业:P11 二、重点问题: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物权客体的范围、特征与分类 3、物权效力的种类及其含义或限制 4、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 5、物权请求权的含义与种类
权客体。
10
(三)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 2、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
主物。 3、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11
4、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
属于“绝对权”。 5.排他性。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4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物权主体之间对特定主体支配的物所
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 客体三要素。
5
二、物权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即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3、种类(以所有权为视角): (1)国家: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土地 、无线

物权的定义

物权的定义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近代民法财产权利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了物权的概念: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学理上,物权可以定义为: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一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直接地支配其物,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亦不需依靠他人的行为作为实现权利利益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是“物”。

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电磁波等物。

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支配和管领物权是一种享受物的利益的财产权,其享受利益的方式就是对物的管领和支配。

因此,从权利的效力上看,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所谓“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性质与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同一房屋是否能拥有两个所有权?一、物权的效力概说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作为排他的支配权所具有的法律强制之力。

物权的效力并非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内容,而是物权内容所体现出的法律效果。

物权的效力可以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优先效力是指在一个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权利的特性。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包括物权优于债权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两部分。

优先效力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三、物上请求权效力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正在或可能遭受侵害或妨害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预防妨害而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特征案例甲的儿子丙在外地工作,甲在自己的一幢房子里独自居住,由于没有其他亲人,所以一直由保姆乙照料其生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一) 关键词:物权客体/物/权利/自然属性 内容提要:民法上的物概念一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在突破了“物必有体说”之后,出现了统一物的概念缺位的新课题,必须寻找到新的共性,否则物概念将面临解体的危险。物概念在20世纪之前主要受到物理学发展的影响,在20世纪以来则更多受到社会观念、商业活动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分为物和权利两大类,物是具有自然属性的物权客体,其范围具有开放性,应当进行类型化;权利是仅具有法律属性的物权客体,具有法律拟制性,其范围具有限定性。 Keywords:Propertyobject;Property;right;NaturalattributesAbstract:Theconceptofcivillawhasbeentoexpandtheconceptoflivingtrend,abreakthroughinthe“tangibleobjects”,theemergenceofaunifiedconceptofanewsubjectmatter,wemustfindanewcommon,otherwisetheconceptofobjectswillfacethedangerofdisintegration.Theconceptofobjectsinthe20thcentury,beforethemainbytheimpactofthedevelopmentofphysicsinthe20thcentury,sincetheconceptismoreaffectedbysocial,commercialandscientificprogress,andSOthecombinedeffects.China’spropertylawonpropertyrightsandtherightsoftheobjectisdividedintotwomajorcategoriesofobjects,materialsarenaturalattributesoftherighttoobject,thescopeofanopen,itshouldbethetypeofconduct;isonlyrighttohavelegalpropertyoftheobjectproperty,legallyFiction,withalimitofitsrange. 利就是物权”,8]认为财产(bien)可以定义为服务于人的物(leschose),是有体物,亦即可以通过感觉尤其是通过手的触摸而感知其存在的客体。9]法国法的物的概念,主要承袭了罗马法上的“金钱说”,只要能够成为财产的一部分并且能被占为己有的财富即为物,如对物的所有权,以及与物的有关的各种权利(用益权、地役权)或与物无关的其他权利(作品的著作权)等等。10]在立法上,《法国民法典》第二编没有使用“物权”的概念,而是以“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为标题。在第一编财产标题下各章节标题之上,第516条规定:“一切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在以下各章分别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制度。《法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地产与建筑物(第517条)以及庄稼和尚未摘取的果实(第520条),动产主要是指能够移动的物体,包括各种牲畜和无生命的物体。法国法系的另一典范《埃塞额比亚民法典》将无记名有价证券(第1128条)和自然力(第1129条)归入动产,扩展了物的范围。传统德国民法理论强调“物必有体”,将物限定在有体物范围内。《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把物扩展到了有体物、无体物和权利。11]现代德国物权法理论认为,“从人体分离出来并且已经独立化的人体部分可以是所有权客体之物”,并已经有判例支持了因对为避免丧失生育能力而专门存放起来的精子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12]这些立法和判例表现出了德国法物的概念的扩展。《日本民法典》第85条的规定直接承袭了《德国民法典》的“物必有体说”,甚至至今仍有日本学者还坚持认为可以承认对电等物的支配权,但不能承认其物权的成立,以维护绝对的“物必有体”的理论。13]不过通说已经有所突破,认为已经分离出来的人身组成部分构成物权法上的“物”,其所有权归属于第一次分离前所属的人。14]对于尸体,传统学说认为其不是物,不能作为所有权的客体。15]但在晚近的研究中,通说确认尸体是物,但其所有权受到限制,公民死亡后的尸体所有权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他人损害以及非法利用该尸体,即侵害了继承人的尸体所有权。16]依日本判例,“遗骨为物,为所有权之目的,归继承人所有,然其所有权限于埋葬及祭祀之权能,不许放弃”。17]日本民法学界已经认识到“物必有体说”与现今社会的经济生活不相适应的状况,并提出了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可通过对民法关于物的概念的扩张解释,使无体物能够被承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另一种主张认为,不需要对民法中物的概念作扩张解释,可通过立法,使无体物成为特别法中的权利客体。18]这两种主张,均体现出物的范围的扩展。(三)我国民法学说中物的概念传统德国民法理论强调的“物必有体说”,为部分旧中国传统民法学者所赞同,如胡长清先生认为,物是“在吾人可能支配之范围内,除去人类之身体,而能独立为一体之有体物。”19]在我国现代民法学说中也有少数支持者,如认为,物“须为有体”20]、“物以有体物为限”21]等。《大清民律草案》第166条也规定:“称物者,谓有体物。”22]。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梅仲协先生的观点:“物者,环绕人类之一切具有确定限界之有体物(即固体液体及气体)也。”23]对于1930年民国民法典没有承袭这种规定的做法,梅先生的解释是:“物则以有体物为限。”“关于物之范围,尚乏明文规定……。我民法学者,亦从之。”24]随着科技的进步,特别是空间和自然力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学者虽大多借鉴德国民法学说,但对于绝对意义上的“有体物说”,大多不予全盘接受,而以“有体物”作为物的主体部分,利用“视为物”的定义方法将空间、自然力等纳入物的范畴。大部分学者列举了自然力,如:“物者,除人体外,谓有体物及物质上能受法律支配之天然力。”25]“物者,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有体物及自然力也。”26]“依通说,法律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且能够被人们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27]这种模式始于史尚宽先生:“物者,谓有体物及法律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28]可以说是对“有体物说”的最初改造模式,是对绝对“有体物说”的突破,学者多有借鉴,是一种意在维系物的概念的有体物固有属性的改良模式。另有部分学者认识到除了自然力,空间也应该被纳入物的范畴,如孙宪忠教授认为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视为物。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亦视为物。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出现,特定空间可成为物权客体,因此空间被视为物。29]随着虚拟财产进入到物权法的调整范围,有些学者也把虚拟财产作为物的列举范围,进一步扩展了物的外延。(四)抛弃“物必有体说”带来的统一物的概念缺位的新课题从民法物的概念的发展脉络来看,整体的趋势是以有体物为核心构建了物权法制度,然后在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过程中逐步否定绝对的“物必有体说”,在有体物之外例外承认自然力、空间、尸体、人体分离物和虚拟财产等也可以视为物。对这种渐进式的列举模式,我们称之为“1+X”模式。所谓的“1”,便是指“有体物”,“X”是指各种理论模式列举的在有体物之外而为物的概念所包含的范围不等的其他种类的物。《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因此,某一权利客体是否可以归属为物,是能否适用《物权法》的先决条件。与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一样,我国《物权法》没有对物直接定义。在理论抛弃了“物必有体说”之后,代之以“1+X”模式的物的概念定义方法,在满足了民法发展的需求的同时,却出现了方法上的局限性,即缺乏统一物的概念。“物必有体”学说建立的根源,并非是当时的民法学者视19世纪末科技发展的成果于不顾,而是为了维护整个物权法体系的一贯性,即通过统一物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抽象限定性来确保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和规则的普遍适用性。“1+X”模式概念先行的将有体物作为物的主体部分,比照有体物的特点构建物的概念内涵,造成了有体物之外的物必须依靠“视为物”的方式勉强进入到物的范畴的尴尬境地,“X”因列举大小而不同,显得过于模糊,无法明确统一物的概念的外延,进而导致《物权法》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性。同时,我们处于一个权利膨胀的时代,而作为财产法基本法的《物权法》自然首当其冲地被期望能够调整这些财产的权属问题。部分新出现的财产其实完全可以纳入《物权法》规范的范畴,只是囿于物的概念缺乏统一的内涵,因此不能抽象出统一的标准来进行判断而处于性质未定且无法直接适用《物权法》的尴尬境地。因此,必须在积极应对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重新构建统一物的概念。二、近代以来民法物的范围的不断扩大学界普遍的认识是,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民法上的物。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上物的范围将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扩大而呈扩大趋势。30]为了能够重构统一的物的概念,我们需要先研究影响民法物的范围的扩大化因素。经过研究,我们发现,以20世纪初为界,物的概念在此之前主要受到物理学发展的影响,在此后,则受到现代社会观念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因而,物的概念和物的范围才有了极大的扩展。(一)20世纪之前民法物的概念对物理学的不断借鉴在传统民法时代,民法自身的发展是伴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而发展的,民法物的概念主要受到物理学的影响,我们先来简要回顾一下物理学的发展简史。物理学按照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究成果,可以大致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第一,古典物理学阶段。在亚里士多德发表《物理学》和《论天》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长期处于原始阶段,仅限于五官感知对固体、液体和气体的区分。第二,近代物理学阶段。1665年牛顿提出了万有引力定律,随后是综合运动三定律,在1687年出版了《自然哲学之数学原理》,标志着近代物理学的崛起。第三,经典物理学阶段。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随着热力学三大定律和法拉第关于电磁统一学说的提出,经典物理学体系逐步形成。第四,现代物理学阶段。20世纪初爱因斯坦“相对论”和波尔量子“互补原理”的提出,标志着天体物理学和量子物理学在宏观和微观两个不同的层面对物进行了更加深入的阐释,物理学进入到现代阶段。31]尽管当今物理学在各个领域飞速发展,但由于未出现新的跨时代的理论,基本上还未突破现代物理学阶段,因此,可以将以上四个发展阶段简单的作为民法学对物理学物的概念借鉴的基本时代背景。从阶段上讲,民法产生时,物理学还处于古典物理学阶段。罗马法上有体物(有形物)的概念是以五官感觉所能涉及的范围对物这一抽象概念朴素的经验总结,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可以触知的实体物,如桌椅、奴隶、谷仓、土地”。32]随着物理学的不断发展,民法理论也对此进行了吸收和借鉴,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在经典物理学背景下,人们认识到了各种自然资源,特别是各种能源,如天然气、电能等,并把这些新的物纳入到物的概念中来,并命名为“自然力”,如史尚宽先生就认为:“物者,谓有体物及法律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33]《瑞士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性质上可移动的有体物以及法律上可支配的不属于土地的自然力,为动产所有权的标的物。”从时间上看,正是在经典物理学阶段的末期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和学说中物的概念开始逐步吸收自然力要素,放弃“物必有体说”。34]这也是现代民法物的概念研究的起点。应该指出的是,民法理论对物理学借鉴也具有有限性。学者以为,“法律概念不应拘泥,凡物理上之物,即使人力尚不能支配,亦无妨承认为法律上所谓物。”35]这种无限制的扩展理论,值得斟酌。“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它不仅具有物质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36]作为市民社会规则的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现代物理学阶段”的微观粒子和天体纳入物的范畴,因此民法上的物的概念的扩张,也不是没有限度的。“民法学上之所谓物,系依其能否为物权之客体决之,既不纳为物权之客体,即不能谓其为物之故也。”37]我们认为,至少在现阶段,以下三种物理上的物应该予以排除:第一,宏观的物,如海洋、大气、日月星辰,例如罗马法也认为在交易中不可及的东西,如太阳、月亮、星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38]第二,微观的物,如分子、电子等。第三,无法保存或者一经接触就会毁坏的物,如水滴、雪片、灰尘。39]尽管上述三种物理上的物不作为民法物的内容,但这些物理上的物的部分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同样可以成为物。例如从海洋中取出的海水,太空坠落的陨石,从月球上取出的岩石,采集的雨水、雪、冰等,都是民法物的概念的范畴,是物的具体表现形态。(二)20世纪以来社会变迁、商业活动和技术发展对民法物概念的影响民法物的概念对物理学研究成果的借鉴,在20世纪初期止步于经典物理学阶段之后,又受到了来自现代社会变迁、商业活动和技术发展的各方面的新冲击,主要包括如下七个方面:第一,医学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从1954年成功完成第一例肾脏移植手术以来,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现代医学对人的器官、组织的利用技术不断提高。史尚宽先生早就指出:“人身之一部分,自然地由身体分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