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民法概论(唐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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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解释:以自然人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 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 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享用的,其债务 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从事个体经济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 妻共有财产,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另有约 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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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独资企业
(一)概念 (二)特点 (三)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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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又无人继承的;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散时清算的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务; 3)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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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分支机构
1、概念 是指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 其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2、特点 1)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 属于法人; 2)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 3)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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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农村承包经营户 • 合伙 • 个人独资企业 • 法人分支机构 • 筹建中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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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 3、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2009年1月5日甲乙二人各出资10万元, 合伙开办“运通”汽车修理部,并在工商局办理 了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1月8日“运通” 维修部正式开业。
3、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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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伙的终止
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 而使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合伙终止的原因:合伙解散
合伙终止的结果: 业务终结、内外债权、债务的清偿

1章 民法概述

1章 民法概述

民法学体系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编民法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第三编债权(债法总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第四编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第五编亲属及继承第六编知识产权(or)第七编民事责任(or)目录民法总论包括第一部分:基础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合伙第三部分:权利义务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十章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十一章时效和期间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念词源和历史发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含义第三节民法的本质第四节民法与其它法律关系第五节民法的渊源第六节民法的适用第七节民法的解释和民法解释学第一节民法概念词源和历史发展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在古代罗马早期,调整罗马本国公民即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法(jus civile)。

这是民法的最初渊源。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民法一词产生于近代,来源多种说法:一是通说:“民法”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1866年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在介绍欧洲法律时把荷兰语“Burgerlyk Reget”转译“市民法”时,没有直接翻译为“市民法”,而是采用了“民法”的用语。

后世学者认为,津田真道主要考虑到日本为农业社会,没有城市。

而古罗及马欧洲为城邦市民社会。

二说:认为民法一语,袭自法语的droit civil,德语的burgerliches Recht,荷语的Burgerlykregt,相当于“市民法”(civil law),为规律市民相互间社会生活关系之基本原则(刘得宽著《民法总则(增订四版)》P3) 。

也有人认为:民法来自魏晋时著作《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

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但此处之“民法”并非现代“民法”的词源。

也有人认为:我国清末从日语转译作为法学意义的“民法”。

欧洲人心目中市民亦即国民、公民的观念。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学习提示】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较之于其他法律部门,民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决定了民法调整方法的独特性,而民法调整方法的独特性,则进而决定了民法的法域性质。

相应地,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的渊源和效力范围等问题,则均在此基础上得以展开。

因此,从把握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入手,理解民法的性质,厘清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掌握民法的独特性,是本章学习的重点,也是整个民法学习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民法的调整对象私法意思自治市民社会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法律以社会关系的调整为其使命。

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是法律需要存在的根本前提。

在法律体系当中,民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就在于民法具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调整方法。

独立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存在的必要性;而独特的调整方法,则决定了民法的不可替代性。

基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特征出发,来采取适当的调整方法。

因此,民法调整对象的独立,就意味着应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而这一特征,则恰恰决定了民法调整方法上的独特性。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规定准确地界定了民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和范围。

第一章民法概述15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特征(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人类共同生活于特定的区域,则必然形成社会;在社会中彼此交往,则形成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形成,则又进而产生了法律调整之需要。

民法以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这意味着:首先,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必定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过程当中所形成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鲁滨逊独居孤岛,不必受他人的约束和限制,而得为所欲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 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共2285条。于1896年 和1900年分2次颁布。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如将总则独立 成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行概括性的规 定;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对所有权 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法国民法典》是自由资本主义的反映, 《德 国民法典》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反映。
1950年的第一部《婚姻法》 1956年 、1962年、1979年全国人大3次 起草民法典 1980年的第二部《婚姻法》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
至今尚未制定民法典
二、 民 法 的 定 义
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1)中国古代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但长期是诸法 合体,民刑不分,民事立法不发达。 (2) 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独 立的民法典草案。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瑞士 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法典分总则、债权、物 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 (3) 1929—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是中国 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民法典。分总则、债、物权、 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 (4)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立法。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 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民法的内容
民法主要内容的高度概括 主体——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等 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民法的核心——权利。 讲主体是讲谁有权利; 讲权利是讲有什么权利; 讲行为是讲如何取得和行使权利; 讲责任是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1第一章民法概述1

1第一章民法概述1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界定的前提及私法的界定(一)民法概念的界定前提对民法概念予以界定的前提条件是对公法、私法予以界定和划分。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公法和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长期存在争议,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

我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利益关系。

民法是私法的最基本法之一。

或者说,私法主要说的是民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民法概念进行界定的前提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乙的车相撞,乙受伤以及乙购买甲的食品属于私法关系,甲乘坐交警的车受伤的赔偿问题以及甲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被处罚属于公法关系。

(二)私法的界定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

对此,可从以下方面把握私法:1.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且以私权为主要内容。

私权以私人利益为其核心内容。

私权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

2.私法关系的主体即私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3.私法实行意思自治性,即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

其核心在于:自己的命运自己决定,自己对自己所做决定及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4.私法规范中含有大量任意性规范。

5.私法责任具有明显的赔偿性、补偿性和是否追究私法责任的可协商性、可免责性。

结合本章引导案例说明。

二、民法的基础(一)民法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为了适应调整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部门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当代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工作最为密切。

)是调整商品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民法确立了商品交换双方的平等地位,为商品交换的进行提出了前提条件。

2.民法规定了商品交换客体的条件和类型。

如商品交换客体条件:有用性;可支配性;合法性等。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25
一、罗马法的编撰及其影响
(一)罗马法的编撰历程
(二)罗马私法的主要内容 (三)罗马法的影响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一)法国民法典
(二)德国民法典
关于法国民法典之论战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一)瑞士民法典
(二)意大利民法典 (三)苏俄民法典
(四)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30
一、民商法关系上的立法例
(一)“民商分立” 指在一国民法典之外制定有商法典,民法 与商法同为私法上两个并列法律部门。
如1804《法国民法典》和1807《法国商法典》。
(二)“民商合一” 指在一国民法典之外不再编纂商法典,而 由民法典统一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如1942年修订的《意大利民法典》。
民法学1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沿革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词源 三、民法与民法学
3
一、民法的概念
(一)国内界定民法概念之法律依据 (二)民法的概念 (三)民法的种类
(一)平等原则的定义
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 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平等原则在国内现行法中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3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合同法》第3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 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
二、我国立法的选择
(一)清末民初立法曾采“民商分立” 并制订过《商法》草案; (二)南京国民政府改采“民商合 一” ,在民法典中规定商法基本内容,未 另行制定商法典 ; (三)国内现行民商事立法应坚持 “民商合一” ,即在民法典之外不另行制 定商法典,但对一些特别商事问题须制定特 别单行法。 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 法》等

民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
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确定孽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确定赔偿范围
物权的标的通常是指有体物;无体物则须法律有特别规定 有体物只要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作为财产权客体。无体物只有在法律规定时才
可适用相关法律

货币和有价证券
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 票据 债券 股票、提单、仓单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时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1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互不冲突的责任方式,可以并行适用 相互重叠、冲突的责任方式,择一适用 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上,原则上弥补实际损失。
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时自然人固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精神利益,属人格权保护的对象 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利益--具体人格权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给付行为 知识成果
第五节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因保护他人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 自助行为包括自助行为和救助行为 自力救济不得超过一定限度,超出限度的,构成侵权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点评·
在我国的民法研究和实践中,侵权行为所保护的客体几 乎就是集中在人格权和财产权上面,对于身份权的民法保护 极为薄弱,尤其是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亲权,几乎对它是 不是一个权利似乎都持怀疑态度,更没有对侵害亲权的案件 的成功判决。可是,事实就是这样的无情!亲权不仅是一个身 份权,而且确实能够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并且需要侵权行 为法的保护!一个“串子寻亲”案,将亲权、亲权侵害和亲权 保护演绎得无比生动和鲜明。 这个案件给那些对于民事权利观念,尤其是身份权观念 淡漠的人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教材。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 ,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生与高校 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系。 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括高校 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案例2:高校招生录取案
陈云海是江苏省外语兼文科类考生,提前录取 志愿报考外交学院,其高考成绩为591分,口试 评分为5-,在江苏省所有报外交学院的考生中居 第二名。当年外交学院在该省共招9人,录取时以 口试不足5分为由退掉陈某和居第一名的吴某(男 ,597分,口试4+),录取了第19名的刘某 (男,565分,口试5)。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学习任何一个部门法,首先要面对就是其 调整对象,因为它们是区分不同部门法的 基础。
• 《民法通则》第二条确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思考:我国有无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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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四、我国民法概念
民法精品课程
▪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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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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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六、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精品课程
▪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用以规定民事主体相 互间的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当这些权利义务 的实现遇到障碍时,则需要程序法发挥作用, 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施行的程序的法律 是程序法。
▪ 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程序,请求 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 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时效)。
▪ 民法分则以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如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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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四、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精品课程
▪ (三)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 《民通意见》第100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 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适当补偿。”
民法精品课程
▪ 一、民法是私法。
▪ (一)区分公私法的意义
▪ 日本医师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2项规定“开业之 医师,当患者请求诊治时,非有正当理由,不 得拒绝。”
▪ 日本民法典第2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不得设置 屋檐或工作物,使雨水直泻于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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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民法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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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精品课程
▪ 黑格尔在《法哲学》中提出“市民社会”一词 。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民法作为市民 社会的基本法也相应产生、发展,现代社会中 的每一个社会成员,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 国家的公民,当他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为实 现自己的权利而与他人发生各种民事关系时, 就要求获得民法上的保护。
▪ 第二,专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身利 益所享有的人身权不可抛弃和不得被剥夺、限 制、转让、由他人继承;如著作权
▪ 第三,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生命健康权等
▪ 注意:身份权的亲权,未成年人不是客体。尽 管在亲权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等,但并不 表明主体地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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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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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四、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精品课程
▪ (一)民法以保护权利为己任,是权利法。
▪ (二)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 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权利规范体系,体现为以权利 为中心的一个宝塔型体系,宝塔尖是民事权利。
▪ 民事主体也是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
▪ 民事权利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依据(法律事实、法律 行为及代理)
▪ (1)法国式,《法学阶梯》,人、财产、财产取得
▪ (2)德国式。《学说汇纂》,5编:总则、债权、物权 、亲属、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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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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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54年——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 ,未颁布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物权法》 ▪ 2009年《侵权责任法》
▪ 问:张某与税务局问因税金定额发生的纠纷是 否属于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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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民法精品课程
▪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 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 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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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品课程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 (3)等价有偿。 ▪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 (1)财产所有关系: ▪ (2)财产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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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精品课程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一、民法是私法。
▪ (一)区分公私法的意义
▪ 区分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即由法律 地位平等的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只在发生纠纷不能协 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以仲裁者的身份对当事人间的 纠纷作出裁决。
▪ 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 减少国家的干预。
▪ 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也是市民社会中最主要的 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其实质上就是市民社会一般社会关系的 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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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四、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精品课程
▪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 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 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 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适用。”
▪ 受害人一旦权利遭受侵害后能够明确其在法律上享有的 各种补救手段,甚至可以在各种救济手段之间进行理性 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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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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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 行为规范,指主体进行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 。
▪ 裁判规范,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 。
▪ 民法为一切民事主体规定了行为规则,任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如均刑应法遵,循刑。事诉讼法,民 事诉讼法均属于裁判规范, 如刑法第132条关于犯故 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或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 定。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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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意义的民法(民法典)
▪ 形式民法是从法律的名称上说的,它是指冠以民法这样 一个名称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各国形式民法是 指民法典。
▪ 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 大陆法系中,法典编纂体系主要有罗马式和德国式。
▪ 法典编纂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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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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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实质上来说的,凡是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 规范都属于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等。
▪ 等同于广义的民法,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合同法、婚姻法、担保 法、继承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 法、海上法等等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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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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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唐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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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一、民法的词源 ▪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 世界上第一次以民法命名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 ▪ 罗马的《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
阶梯》、《学说汇纂》和《新律》四部分,形成一个 高度发达、极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 蓝本制定,近代民法代表。 ▪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 为蓝本制定,现代民法代表。
▪ 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身份 是自然人在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成员家庭 间,社会阶层)。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所享有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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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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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 第一,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有 时可转化为财产利益。企业的名称权转让、肖 像权的授权使用,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以经济利 益补偿的问题。
▪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 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 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 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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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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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 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 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 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 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 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 该由民法调整。
▪ 社会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来区分比 较明确,如一方是公权主体,参与社会关系也 仍然要行使公权力,这就是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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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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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是主要的私法, 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 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 系,属于单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 即纯粹意义上的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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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中国“民法”词源
罗马法“市民法” 法国民法典 droit civil
日本民法典“民 法”
中文“民法”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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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品课程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精品课程
▪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作为 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民 法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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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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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是权利法。 无救济则无权利
▪ (四)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 《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 (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 (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 ▪ (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 ▪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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