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措施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措施近年来,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土地权属确权登记、土地维权渠道等方面阐述相关的安全措施。
一、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土地承包制度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土地承包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得到有效保障。
首先,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权确认机制,确保农民的承包权得到明确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其次,加强土地承包权的流转管理,防止违规流转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同时,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能够有合理收益。
二、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土地征收是为国家发展需要而对农民土地产权实施的强制性收回。
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制定明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
首先,应确保征收补偿价格公开透明,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农民的利益。
其次,加强征收补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解决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问题和矛盾。
三、土地权属确权登记土地权属确权登记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加大土地权属确权登记工作力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明确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首先,加强土地权属调查工作,摸清农村土地权属现状,为确权登记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其次,建立健全的土地确权登记程序,简化手续,减少农民办理登记的成本和风险。
同时,加强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机构的建设,提供便捷的纠纷调解和仲裁服务,保障农民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四、土地维权渠道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政府应建立多样化的土地维权渠道。
首先,加强农民组织建设,建立农民权益保护组织,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其次,建立健全的农民投诉举报制度,确保农民能够便捷地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此外,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土地征收法补偿与合法权益保护

土地征收法补偿与合法权益保护土地征收是国家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过程中,为了满足建设需求对土地资源进行征用的一种行为。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保护土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土地征收法补偿与合法权益保护展开论述。
一、土地征收法补偿的法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土地征收补偿应包括土地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树木、牲畜、农作物等合法权益的补偿。
这些权益的计算应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同时,征收补偿还应包括被征收人因迁移居住或者就业所需的费用等。
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并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一般包括补偿款的数额、时间、地点等要素,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征收单位还应当在明确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补偿款。
二、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与措施土地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对此我国立法有明确规定。
首先,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保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充分照顾农民的利益。
同时,对于征收后的土地利用补偿问题,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措施。
其次,土地征收行为在程序上也有明确规定。
征收单位在实施征收行为前,应当事先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被征收人对征收意见不同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调解等法定程序,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保护其合法权益。
再次,对于征收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和协商补偿问题,我国法律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如果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实施征收过程中存在争议,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相关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要求对涉及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这有效地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土地征收法补偿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农民权益保护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农民权益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中国农村地区,农民是构成社会基础的重要群体,也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力量。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发展,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土地保护、农产品收购、劳动权益保障和农民教育培训四个方面阐述这些重要举措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土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农村发展的基础。
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首先,土地征收需要公正、公平进行,农民在土地征收中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他们的合法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
其次,土地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利益保障。
此外,国家还加大了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力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
二、农产品收购农产品收购是农民利益保障的重要环节。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鼓励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体系。
一方面,政府通过补贴政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保证农民的利益。
另一方面,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农民组织开展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值。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可以加强农产品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劳动权益保障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对于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劳动权益的政策。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这一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减少拖欠和拖延支付工资的现象。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加强维权能力,使农民工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农民教育培训教育是提升农民素质、增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的有效途径。
为了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首先,政府加大了教育投入,提高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
其次,推进农村学校“县域化”建设,保障农村学生接受优质教育资源。
此外,政府还组织培训班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提升职业技能,开展农村文化教育,增加农民的文化娱乐生活,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逐渐突显出来。
这一问题牵涉到农民的基本生计和利益保障,也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领域。
在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的根本财产,也是他们生活的基础。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土地面积锐减,征收问题逐渐成为矛盾的焦点。
尤其是在城市扩张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往往被忽视,给予他们公正的补偿变得至关重要。
其次,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的核心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征收必须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而且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征收程序不够透明,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因此,加强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的研究十分必要。
第三,对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过渡。
在过去,政府在土地征收中往往扮演着控制者的角色,而农民则被动接受征收并面临赔偿不公的问题。
然而,随着法治的发展,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角色逐渐由控制者过渡为监督者。
通过深入研究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可以为政府职能的过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然而,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的研究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存在差异,因此研究需要综合各方面的案例和经验,以全面把握问题的本质。
此外,土地征收与补偿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文和程序,对研究者的法律素养要求较高。
因此,研究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和研究方法。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对各地区的实践进行横向比较,总结经验教训,找出问题的共性和差异。
其次,通过深入调研和案例分析,探讨土地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法律漏洞,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完善农民参与土地征收与补偿过程的机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最后,推动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的立法和修订工作,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可行性。
农地保护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农地保护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农地保护对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农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
因此,保护农地不仅关乎农民的生计,也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也是他们实施农业生产的主要方式之一。
加强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可以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界限。
为了确保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不受侵害,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承包期限、承包面积等具体细则,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要建立健全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
通过登记,可以确保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监督,减少非法侵占和乱用农地资源的行为。
再次,要加强对违法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侵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处罚力度,让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二、推进农地流转监管体制建设农地流转是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但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保护农民的权益。
首先,要严格落实农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规范流转行为。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地流转的指导,确保流转过程合法、公正、透明,减少农民在流转中权益受损的风险。
其次,要加强对农地流转中介机构的监管。
鼓励成立农地流转中介组织,但同时也要对这些中介机构进行监管,提高其服务质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加大对违法流转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恶意损害农民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对违法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土地征收补偿机制改革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犯。
因此,需要加强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改革,保护农民的权益。
首先,要制定明确的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
相关部门应制定科学、公正的征收补偿标准,确保征收补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减少农民在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
其次,要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土地征收法保障农民权益

土地征收法保障农民权益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民个人土地实施的征收行为。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保障农民权益是非常重要的,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不受损失,享受公正的补偿和利益分配。
为了解决土地征收中的问题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土地征收法。
本文将就土地征收法如何保障农民权益进行论述。
一、土地征收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土地征收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土地征收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其立法背景和目的是为了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土地征收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土地征收法对农民权益的具体保障1. 征收程序的规定土地征收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农民知情权、听证程序等。
该法规定,在土地征收的程序中,必须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这样可以确保土地征收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标准的规定土地征收法对土地被征收者的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等。
该法规定,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政府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补偿标准的规定,使得农民能够在土地征收中得到公正的补偿,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 农民权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土地征收法还建立了农民权益保护的机制。
该法规定,被征收的农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样可以预防和解决土地征收中的纠纷,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土地征收法的实施效果分析土地征收法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该法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使得土地征收更加规范和公正,减少了权益争议的发生。
其次,土地征收法建立了农民权益保护的机制,为农民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增强了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再次,土地征收法的实施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论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 土地征收 ; 收益分配 ; 民利益 ; 农 保护
中图分类号 :31 F2.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6o0 (o80— 140 1 一6x 20 ) 04—3 0 6
1 现 状分 析
政府 在土地 征收过 程 中 , 对农 民按 土地 的原 用
在 土 地权 益保 护 问题 上 , 国外 立法 、 判例 和理
深 的层面 改变 了人们的生 活 , 侵蚀 着社会 的肌体 。
2 国 内外研 究现 状 述评 及 意 义
收稿 日期 :080—0 20 —82 基 金 项 目 :湖 南 哲学 社会 科学 成 果研 究 委 员会 资助 项 目
(8 3 3 0 0 0 4B)
个条件 , 不应作 为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 而 与德 、 日等 国 家相 比较 , 国土地征 收 的客体是 农 民集 体所 有 的 我 财产 , 而非一 般私 人财 产 ;集 体土 地” “ “ 、原用途 ” 的 思 维惯 性 掩饰 了土 地 的市值 与财 产权 保 障 的 自然
上据 此提 出了财 产 权补 偿 之外 的生 活权 补偿 和精 神 上补偿 的要求 。 国 内学 者则 较 多关 注 补偿 标 准 与农 民的社会
收益 。据 国土 资源部 (06 对 l 国家重 点建设 20 ) 2个
项 目的专 题调研 表 明 , 征地 补偿安 置 费用 占工程 总 投 资的 3 ~5 最 低 的 只 占 08 最 高 的也 只 有 % %, .%,
1.%。 22 相反 , 府在 征地 中通过价格 “ 政 剪刀 差 ” 收 及
取各 种税 费获得不 少收益 。 社科 院农 村发展 研究 所 的调查统 计也 显示 , 民所 得 为土地征 收增 值收 益 农
如何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如何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征收补偿不公、土地流转难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如何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提高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提高土地确权登记的覆盖率,确保每一块农民的土地都能够得到合法的承认和保护。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土地权属登记系统,加强数据的共享和交流,便于监管和管理。
二、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土地流转价格低等。
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需要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推动土地流转价格合理化,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三、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农民土地征收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一环,但在征收过程中,土地征收补偿不公的问题较为突出。
为了提高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需要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民土地征收维权机制,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督和调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需要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
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其维护土地权益的能力。
综上所述,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是当前农村发展的重要任务。
只有通过改革创新,解决存在的问题,才能够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推动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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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产生了较多暴力拆迁、野蛮征地以及自焚案件等极端案例,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的保护,建议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将集体土地征收限制在公益目标范围内,超出这一范围则不应征收土地,而是交给市场解决;农民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参与权应当得到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后应遵循市场化的补偿机制。
关键词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农民权益法律保护一、问题的提出(一)唐福珍自焚案介绍唐福珍自焚案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典型案例,反映了当前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乱象。
唐福珍自焚案的基本起因是这样的:1996年,唐福珍的前夫与村签订了建设用地协议,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活动。
2007年8月,为保证某道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
金牛区方面认为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依法是不能得到补偿的,但是由于考虑到历史原因,仍然同意给予一定的补偿。
不过,胡昌明拒绝接受,且提出了高达800万元的补偿要求。
金牛区认为难以满足。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胡昌明未提起诉讼。
在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拆除时,胡昌明的前期唐福珍组织亲属抗拒拆迁,最终酿成血案。
(二)唐福珍自焚案引发的思考唐福珍自焚案给我们带来了深深的思考。
该血案发生后,舆论哗然,人们纷纷将矛头指向暴力拆迁,认为虽然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无法达成协议,但是依然可以在法律途径内解决问题,而不必诉诸暴力,即拆迁人没有必要采取暴力拆迁的方式,被拆迁人也不必以生命的代价来抗拒暴力拆迁。
此外,成都金牛区为了推进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而需要拆迁胡昌明的物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框架内的行政征收与补偿机制,双方可以在法律基础上讨价还价,而不能以暴力的方式来实现各自的主张。
此外,由于农民议价能力低下,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侵占农民土地权益之实。
农民的话语权、获得补偿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都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由此导致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因素,如何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保障不足的成因(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公共利益界定乃是私有财产征收与补偿的关键与核心,如何认定某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是一个法律难题。
我国当前立法并没有直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公共利益做出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用列举式的方法初步界定了公共利益的内涵,但是依然存在诸多缺漏,特别是兜底条款极易被滥用。
在我国的征收实践中,公共利益界定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明确界定。
从国内外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来看,征收与补偿的核心是公共利益的认定,但是认定公共利益具有诸多难题,各国立法对此都比较慎重,不太倾向于直接通过立法界定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物权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
集体土地的征收从应然的角度来看,也必须为公共利益目的而为之,不能为了私人利益而从事集体土地征收行为。
但是由于现行立法规定不明确,造成农民土地被国家征收,变成国有土地,国家又将这一土地卖给房地产开放商从事房地产开发。
所造成的结果是:农民失去了土地,获得了仅有的一些土地,而开放商和政府却从中赚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造成农民不满。
(二)农民缺乏程序性参与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能够促使政府在行政征收中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增强行政征收决定的协商性。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是公权与私权的博弈,同时又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换,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充分的协商来增强房屋征收、补偿的正当性、合法性。
但是从现有的实践情况来看,农民的参与性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农民往往被要求服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在征收决定上,由于政府认为征收是为实现公共利益目的而为之,因此农民的本来就微弱的话语权无法与之对抗,只能服从政府的征收决定。
在补偿阶段,农民往往认为自己获得的补偿额度过低,而希望政府提高补偿额度,但是政府为了控制成本,往往会拒绝农民的要求,认为自己所提供的补偿是合理、合法、足额的,导致双方僵持不决,最终以暴力拆迁、野蛮征地的方式解决争议,很多农民因此走上了漫漫上访之路。
(三)征收补偿不符合市场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是所有权的一种,只不过是一种按照所有权的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的所有权种类。
根据《物权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村集体,集体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所获得的补偿应当合理,所谓的合理,应该是指不低于出售该被征收土地所获得对价格。
市场价格原则的意义在于,将集体土地征收比作市场交易,淡化了行政征收的色彩,增强了市场化色彩。
且以市场化的价格作为补偿标准,能够有利于被征收人在土地被征收后,利用所获得的补偿款,继续从市场上购置类似土地和房屋,使被征收人的生活不至于征收行为而受到影响。
但是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农民所获得的补偿往往不符合市场价格原则,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1)征收的性质决定了非对价性。
征收最初可追溯到罗马时代。
征收是指利用公权力剥夺权利人的权利,并且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制度的核心在于不需要财产权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其财产”,由于征收无需对方同意,因此在物权的取得上,征收属于原始取得,而不是继受取得,其所支付的补偿款的性质本来就不是对价,只需要满足合理性要件即可,但是何谓“合理”,其制定标准掌握在政府手中,农民的主张无法实现;(2)政府为了降低征地成本,具有降低补偿额度、压制农民补偿需求的冲动。
尽管集体土地征收不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取得集体土地是一种原始取得。
在此背景下,政府认为自己有理由降低补偿额度,并认为农民应服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能过度地考虑个人利益。
而事实上,政府获得土地后很可能用于商业开发或者变相地用于商业开发,导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
三、土地征收中加强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一)严格界定公共利益早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市民权宣言》已经注意到征收的公益性,其第17条写道:“所有权为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非经合理证明的确是为公共需要并履行正当补偿,不得加以剥夺。
”公共利益的受众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当前我国在公共利益界定过程中往往由于受众主体不明确,造成公共利益成为私人利益的工具,导致公共利益蜕变为“政府的利益”、“开发商的利益”。
就公共利益本身而言,公共利益本身的因素决定了这一利益是一定时空之内的利益,但是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扩展性和延伸性,又决定了公共利益在覆盖面上具有广泛性和模糊性。
当前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乱象导致城市化过程以农民被剥夺土地权益为代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农民以短视的方式自建小产权房进行对抗。
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必须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凡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一律不准征收集体土地。
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暂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
这一措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城市化过程中的征地范围,但是城市化进程在客观上会造成城市的扩张,为了应对这一矛盾,可以加快集体土地流转,使农民能够以集体土地入股或者其他合作方式参与城市化进程,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二)保障农民的程序性参与权集体土地征收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能够促使政府在行政征收中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增强行政征收决定的协商性,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协商民主的色彩。
协商民主意味着公民主体参与决策不应该局限于定期投票方式,而是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自由而平等地通过公开讨论对话的方式进行,通过公共协商赋予决策以正当性和合法性,其过程贯穿理性和公正的价值,自始至终都体现共同善的政治目标追求(即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是公权与私权的博弈,同时又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交换,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充分的协商来增强房屋征收、补偿的正当性、合法性。
一方面,这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被征收人参与后,能够使他们进一步了解法律和政策,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配合政府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遵循市场化补偿机制当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已经遵循了市场化的原则,规定“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机制还没有完全遵循市场化原则。
一方面,国土部主持起草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尚在草案阶段,当前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的补偿往往被定位于“拆迁安置补偿”,其法律内涵与《物权法》的精神大相径庭;另一方面,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和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集体土地的市场流转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一块土地到底价值几许,评估机构只能以非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评估,而这样的评估方式往往是不合理、不透明、不科学的,其根本原因是集体土地的市场价值根本没有得到体现。
可见,要使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加强对农民权益特别是活的补偿权益的维护,需要遵循市场化机制,笔者提出如下两点建议:第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后,应进一步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构建全方位的土地征收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市场化补偿原则,以此作为衡量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第二,要加快建立集体土地流转市场,使集体土地的流转趋于市场化,唯有如此才能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确立市场化的机制,使农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能够获得市场化的补偿价值,确保自身权利不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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