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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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
曹艳 芝
( 湘潭大学 法学 院,湖南 湘潭 4 10 ) 1 15
关键词 : 土地征收 ; 共利 益; 公 程序 ; 补偿 摘 要 : 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 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 有 : 我 超公 益 范围征收 、 不严格执 行征收程序 、 征地补偿 不合
理 。 者 认 为 , 了遏 制 政 府 土 地 征 收 权 的 滥 用 , 实保 护 被 征 地 农 民的 利 益 , 严 格 界 定 和 控 制 公 共 利 益 的 范 围 , 笔 为 切 应
收 稿 日期 :0 6 0 - 3 2 0 - 2 0
基金项 目: 湖南省教育厅基金资助项 目《 物权法立法研究》 编号 :3 4 5 ( 0C 7 ) 作者简介: 曹艳芝 , 究生导师 , 硕 研究方 向 :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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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牟 3月
社 会科 学家
S oCLU S CⅡ£ NTI T s
M a .2 o r .0 6
( 2期, 第 总第 18 ) 1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o2Geea .1) N ., nrl 1 8 No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
区、 科技 园区、 特色园 区等巧立名 目、 变相圈地 , 对所 的程序没有 得到切实的执行和有 效的监督是其至关 征土地进行转手炒作 , 中牟 利。 从 政府千方 百计从农 重要 的原 因。 ( 缺失系统完善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三) 民手 中低价征来 的建设用地 ,却有大量 的土地 因为 1 . 征收补偿 的范围狭窄。土地管理法》 4 条规 《 第 7 “ 而未 用 ” 征 而长年 抛 荒 , 成耕 地 资源 的浪 费 。 造 定,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偿费以及 仁) 土地征收程序不严格 这说 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 各 国土地征收 中, 一般都规定 了较为严格的征收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而其间接损 程序 , 尽管表 现形式各异 , 大体都包括这样 四个阶 仅 限于与被征收土地有关联的直接损失 , 但 这大大小 于其他国家 段: 第一阶段 , 事业的认定 , 即确认用地申请 人的拟用 失和一切附带损失则不予补偿 , 的征 收补 偿范 围 。 地事业是否符合宪法和土地法规定 的征收 目的 , 以解 决侵害第三人土地所有权的公共利益根据 。为此 , 有 2 . 补偿费标准偏低 。 我国《 土地管理法》 规定 , 征地 产值倍数法 ” 即土地补偿费为 , 的国家在立法上对这种事业类型加以列举如法国 , 补偿费计算方法采取“ 有 的作一般规定如德 国。 无论哪种立法形式一般都规定 该土地被征前 3 年平均年产值 的 6 l 倍 ;安置补偿 一0 享有该认定权限的主体为中央行政官署 。 也有极少数 费为该土地被征收前 3 年平 均年产值的 4 6 ; — 倍 如果 国家 将 该权 限交 给 一 个 专 门 委员 会 或 者 委 托 给地 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 民 行政机关 。 第二阶段 , 征收范围的确定 , 即就 已征收根 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 经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 据 的事业决定应侵害第三人财产至何种程度 等具体 批准 , 以增加安置补偿费 , 是其 土地补偿费和安 可 但 年平 事项的决定 。 实践 中 , 一般 由需用土地人 拟定征收计 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 3 0 这种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 因为 即使 划, 而后由主管机关加以决定并予以公告 。 第三阶段 , 均年产值的 3 倍 , 损失补偿金 的决定。 大多数国家均规定 , 收范 围的 按最高补偿 3 倍来算 ,一亩地平均年产值 10 元 , 征 0 00 决定与损失补偿金的决定要依不 同的程序进行 。 如德 补偿费也只有 3 万元 。 据统计 ,9 8 19 年以来 , 各类征地 国规定 前者 为 地方行 政 官署 的权 限 , 后者 在 第一 审 时 给农 民的补 助 费为 平均 每亩 1 14元 , 置补 助 费每 26 安 可以为司法判决 , 第二审则均为司法判决 。 在法 国, 人 24 元 , 前 34 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两年 的收入 。 从西 者属于司法机关 的权限 ,后者则 由陪审官会议决定 。 部 来看 ,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土地补偿 和安 置补 第 四阶段 , 征收 的完成 。 一般来说 , 随着补偿金 的支 助费最 高标准只有 1 万元 / , . 8 人 仅相当于 20 02年当 . 5 付, 征收便发生物权效力 , 土地权利 当然地属于需用 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1 倍 。按 目前农村居民人 土地人 。 但在权属转移的时间上各 国仍 有差异 , 有的 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只能维持 7 年左右的生活 ; 按 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 仅能维持 2 多的 年 在征 收判决时 , 即发生物权效力 。 有的在支付补偿金 因此 , 由于补偿费偏低 , 对于那些依靠土地而生 后, 还须有征收公告 , 经公告始发生物权效力 。 有的在 生活。 土地被征 收即意味着失去 了今 支付补偿金后 , 还须进行不动产登记 , 依登记发生相 存 的被征地�

比较视角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比较视角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比较视角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土地从古代开始,就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土地制度也在不断改变,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土地重视起来,我国政府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土地制度,让普通百姓也获得了一部分土地。

但是,我国工业用地的范围年年增加,因此,就会不可避免的占用农民土地,随之就会产生土地征收制度。

文章对比较视角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借鉴。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集体;比较视角引言: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的工业占地面积在逐渐增加,尤其是重工业方面。

如果在农民土地中发现化石能源,就要对土地进行占用,开采能源。

我国虽然是工业强国,但同样也是农业大国,农民基本靠农业用地为生,如果大量占用,会对农民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完善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成为重中之重。

一、土地征收简介土地征收制度并不是在建国初期就有的,而是随着中国的发展逐渐形成的。

为了配合中国的工业化,在2004年,土地征收被写进《宪法》。

其中,国家为了社会的需求,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但是要对被征地人给予补偿。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具有三种性质,分别是法律性、强制性和公益性。

土地征收的法律性是指根据合法的程序,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

强制性是指国家可以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不必经过被征土地人的同意。

而公益性是说土地征收要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其中补偿条件并不是单一的,相关人员可以同土地使用者协商,进行合理、符合法律的补偿方法。

土地征收的本质其实是国家采取强制手段改变使用权的方式。

这就体现出了被征者的弱势地位与征收者的主体地位,因此,这就需要我国相关单位来出台完善的政策来保证其中的权力关系。

二、现阶段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1.补偿标准不合理人们都说靠水吃水,靠山吃山,而农民依赖土地为生,如果将其土地征收而没有一个合理的补偿标准,就会引起农民的不满。

最近几年来,关于土地纠纷的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无非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失,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使农民的既有权益和根本利益得不到保障。

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三篇)

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三篇)

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是确保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一些建议来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避免滥用征收征用权。

2. 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农民公开土地征收征用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结果,提高农民对征收征用的相关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建立健全征收征用的公开透明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3. 合理征收补偿: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得到公正的补偿,补偿标准要与土地市场价格相适应,并考虑到被征收农民的劳动力转移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求。

4. 加强审批管理:加强对土地征收征用项目的审批和管理,避免重复征收、乱征乱用土地。

对于涉及重大决策的征收征用项目,要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5. 加强监督和问责: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征收征用程序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6. 推动农地制度改革:逐步实施农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市场,允许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

以上是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完善土地制度、保护农民权益提供一些参考。

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二)是确保公正合理、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程序和具体要求,确保土地征收在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框架内进行。

2. 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对征收项目的计划、过程、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开,让农民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防止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问题。

3. 合理补偿机制:确保被征收农民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尽可能落实土地补偿和安置政策,确保农民能够得到良性发展,避免因土地征收造成的负面影响。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第一章引言我国土地资源是珍贵的战略资源,尤其是农村土地对于中国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划转为政府或企业使用,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偿。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从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二章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或企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农民或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收购,并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对被征用土地的原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保障被征用土地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土地征用补偿的现状在现实中,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征地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不透明,导致农民往往感受到补偿不公。

其次,农民与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上存在信息不对称。

同时,农民往往对征地方式和征地之后的利益分配不了解,难以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滥用征地权,滥用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首先,应加强土地征用补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实现计算标准透明化。

其次,应加强被征用农民的权益保护,防止滥用征地权和滥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发生。

同时,健全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制度,摆脱信息不对称的困局,让农民更有发言权。

最后,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章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确保土地征用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完善与创新,建立科学的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

此外,应注重农民的利益保护,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加强社会组织和监督体系建设,保障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权利,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六章结论综上所述,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资源的重要制度。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 : 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61 000-04 0 D 2. 3 09 83( 1)103- 1 2
随着我 国工业 化 、城 市 化进程逐 渐 加大步伐 ,大量城市 、城镇 周边地 区 的农用 土地被 征收 。为 了维护 失地农 民 的权 益 ,第 四次宪 法修 正案 “ 国家 为 了公 共利 益的 需要 ,可 以依 照法律 规定 对土地 实 行征 收或者 征用 并给予 补偿 ”的规 定为 我国 的土地征 收补 偿制度 提 供 了宪法基础和 保障 。为 了有 效实施 宪法确立 的土地征 收补偿 制度 ,
界关 注 的热 点 问题 。本 文结 合 我 国的 国情 ,参 考 国外 的 一些做 法 , 就我 国土地 征收 补偿制 度 的完善提 出几 点建议 ,唤 起大 家对这 一问 题 的继 续关 注。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确 立公 平补偿 的 土地征 收补 偿基 本原剜
土 地 征收 补偿 原 则是 土地 征 收补 偿 的基 础 。不 同 国家和 地 区 , 土地 征 收补偿 的原 则各 不相 同 ,总 的 来说 ,主要 有完 全补 偿 原则 、 不完 全补偿 原则及 相 当补偿 原则 。完全 补偿原 则认 为 ,对 于行政相 对人 因公共 利益 受到 的特别 损失 ,国家都 应予 以补偿 ;不 完全补偿 原则 强调 ,为 了调 和权 利剥 夺和社 会义 务 ,应 给予合 理 的补偿 ,补 偿应 限于被 征收 财产 的价值 ;相 当补偿原 则认 为 ,公正 的补偿只 要 是按照补 偿时社 会的一般 观念 ,算定相 当的、合理 的补偿 就足够 了。 虽然 我国 宪法 中规定 了土地征 收 必须补偿 ,但 是缺 少对补 偿基 本原 则 的规定 ,其他 法律 也 未 对土 地征 收 补偿 基本 原则 做 出 明文 规定 , 因而 各省 、各地 的农村 土地征 收标 准不 是很统 一 ,补 偿结 果差 异性 很大 。 为更好地 保护被 征 收人 的合 法权 利 ,维护社 会 的稳定 ,促进和 谐社 会的构 建 ,我国应 确立 土地征 收补偿 的基 本原则 。首 先 ,在 宪 法 中明确规 定土地 征收 补偿 的总原 则。根 据我 国国情 ,借鉴 国外 先 进的 立法经 验 ,笔 者建 议 ,在宪法 中应 规定公 平补偿 的土地 征 收补

试论我国拆迁法律制度之完善——兼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试论我国拆迁法律制度之完善——兼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21 0 0年 第 6 期
( 总第 1 4期 ) 2
福 建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 n 1 f uinAd nsrt n I si t o r a o j mi i ai n t u e F a t o t
No. 2 O 6, O1
( e e a o 2 G n r 1N .1 4)
收 稿 日期 :2 1 0 0—1 2—0 5
作 者 简 介 :陈 琳 ( 9 6一 , , 建 仙 游人 , 建 江 夏 学 院 讲 师 。 17 ) 女 福 福

77 ・
此有必 要对拆 除房 屋及其 附属 物 的所 有者 给予适 当补偿 和安 置 。在 此基 础上可 以将房 屋拆 迁 定义 为 : 拆 迁人依 法对 城市规 划 区内土地 上 的房 屋予 以拆 除 , 拆 除房 屋 的所 有 人或 者 使用 人 予 以迁 移安 置 , 对 并对 被拆 除房屋 的所有 人予 以经济 补偿 的活动 。 口 房屋 拆 迁 实 际上包 含 两种 情 况 , 种是 城 市 国有 土地 上房 一
拆 迁 主管部 门许可 或组织 实施 。 第二 , 具有 规划 性 。房 屋拆 迁不是 临时性 、 随意 性 的 , 具有 一定 的计划性 、 规划 性 。房屋 拆迁 、 设都 建 必须符合 政府计 划 、 城乡规 划 、 土地利用 总体 规划等 。
第三, 具有 民事 协商 与行政命 令 的交叉性 。房屋 拆迁 是 国家 因建 设用地 需要 经法定 程序 决定 而 进行 的, 因此 , 拆迁人 与被 拆迁 人之 间的关 系是一 种行政 命 令 与被 命 令 、 决定 与 被决 定 的关 系 , 被拆 迁 人 应服 从 国家 的利益 。但是 , 在房 屋拆迁 过程 中, 涉及 补偿 数 额 、 凡 安置 的方式 等 利益 问题 时 , 拆 迁 当事 人双 则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2006.11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张海伟[1]王艳慧[2]([1]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27;[2]山东济宁曲阜新区(陵城)管委273100)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制度在实体及程序方面均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应从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等方面改进。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补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53-02近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提速,不论是沿海还是内地,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数量逐年增多,涉及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由此引发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也呈上升的趋势。

对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本文试作初浅探讨。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

综观各国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将私有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长期以来土地立法部门和学术界没有分清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直到2004年3月14日,我国通过对现行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正案才第一次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区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概念。

前者是指临时性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指临时建设用地;后者则主要指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具有目的公共性、方式补偿性、权属变更性的特点。

一、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土地征收制度作为国家强行取得或使用土地的制度,相对物权绝对性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而言,属于一种例外规则,因此,《宪法》及其他法律严格规定了征收和征用的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确保征收、征用范围的合法性;二是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三是必须要及时合理地给予补偿。

而现行的征地制度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

(一)“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条件实施困难首先,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及完善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及完善
所有 的土地和 单位 、个 人的房屋 及其他不 动产 。征 收单位 、 自治”的权利主 体 ,仅定位为一个农村集体组 织中接受生产 就理 所应当要体现所有 个人 的房屋及 其他不动产 ,应当依法给 予拆迁 补偿 ,维护被 分工的 劳力。因此土地主体的变更 ,
农集体 )意思表示 ,而作为农户只根据 有关规定接受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机制包括 以下三个方 权人 ( 相应 “ 法定 的” “ 固化的”补偿 。在征地 过程 当中 ,叉突 出 面: ( 1 地征 收是 为 了 “ 共利 益 ”或进 行 城市 建设 ; )农 公 “ 共利益 ”为核心的政府意 志 , 公 将土地征收权演化成为一种 ()农地征收 必须符合 法律规 定的程序 ; ()征 收必须是 2 3 具有强制性 的行 政权力 ,使得农户与 国家 之间在土地让渡过 然 而利益 的补 偿并不能掩盖农户权利 的缺失所带来的一 程 中的博弈机制无从实现 。 ( 农户对政府征地行为不能提 出抗辩 ,征地行为合 一) 些弊端。其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弹『过大的补偿标准使得被 生 征收 的农地 能否得到合理补偿饱受质疑 ;更为重要的是 ,补 法性缺乏 来自农 户的外部约束 。在我 国城 镇化的进程 中 ,国 偿制度诚然为保护农民经济利益计,但在明规则下却催生了 家 是农地转 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唯一提 供者 。而政府的征地项 条 潜规 则 :即农 民手 中的农地使 用权在补偿的前提下可被 目的启动缺乏 来 自被征 收方 的监督与抗 辩 。在征 地实践 中 , 有偿的 ,征收补偿是法定的义务 。
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7 完善 i l
◎王




要 :土地征 收补偿是 土地征 收过程 中最突 出的问题 ,我 国现行 土地征 收补偿机制土地补偿机制和 土地征收救 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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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本科学年论文题目姓名洪若永学号 2011221112610060 专业年级 2011级工程管理指导教师姜虹职称副教授2014年 9 月 25 日【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一,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土地征收这项制度却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弊端,在社会矛盾中表现突出,并愈演愈烈,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为保证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土地征收制度急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立法;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征收法律责任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概述(一)土地征收制度概念及其完善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有关土地征收及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该条例确立了“租用、征用或者以其它土地交换”的初级形式,后几经发展完善,但一直沿用“土地征用”这一名词,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大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统称“征用”。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和补偿的概念,明确了征收和征用两种土地流转方式,为今后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和保障。

同年8月28日,《土地管理法》也对相应条款作了同样修改,我国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正逐步得到完善。

[1]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已经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却仍然将两者混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条例》在2004年都进行了修改,《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可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应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而《土地管理法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由此可见,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条例》,当时我国土地被征用以后,其所有权归国家,土地权属发生了变化,这违背了征用“原物未灭失就应当返还,不转移所有权”的初衷,使得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就不那么明显了。

[2](二)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的意义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影响角度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征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近几年由于土地征收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和影响。

因此,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土地征收而造成的各类侵权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事件,建立起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经济市场的需要,是我国具体国情的要求。

2.上层建筑巩固经济基础。

只有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完善和健全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指导和规范各种土地征收的行为,保证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可以更大程度的发挥土地征收制度对我国土地征收行为的指导作用,规范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行为,巩固我国的经济发展成果,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3.中共中央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政府应以人为本,要转变政府的执政理念,变执政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

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让政府的征收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增强政府的服务意识,树立政府的责任感,使政府在公共征收中,规范好自己的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发征收中,调节好被征收人和开发商双方利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利,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增强政府的执政效率。

二、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方面的缺陷(一)土地征收制度不严密1.虽然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已经就关于土地征收方面,如征收标准及其补偿费用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对于土地征收的制度只是通过少数几个条款进行规定,并没有分别列章专门规定,形成一个独立的章节,这难免会造成遗漏和不严密,况且这些规定都偏于理论化,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有些困难。

2.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并不能取代《土地征收法》本身。

例如,从范围上看,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划拨用地目录》,主要包括12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事用地等9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7项,非赢利性邮政设施用地等5项,非赢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等4项,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等2项,非赢利性体育、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等7项,非赢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等3项,非赢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等7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设施用地等34项,水利设施用地等10项,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用机场)设施用地等50项,监狱、劳教、戒毒等特种用地等3项,共141项,而法院、检察院所必需的司法用地则未列入。

[3]因此就需要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对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征收标准,补偿标准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城镇居民住房征收的差异标准等作严密而专门的规定。

3.“具体单行法通过后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目前国务院正在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

在征收法没有出来前,制订行政法规是必要的。

”但是由于现在征收方面的情况非常复杂,马上制订法律,实践经验有待摸索,理论研究也需要深化,因此制定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能在土地征收单行法律出台前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并不能填补我国在土地征收制度方面的空白。

(二)土地征收标准不明确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可以看出,无论是城镇土地还是农村土地的征收,都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这个标准。

但是笔者认为公共利益这一标准过于抽象,并且一些政府和村委有片面强调城市设施建设的提高等政绩观,使得土地征收的标准变得不明确,甚至降低了公共利益的标准,使公共利益私化,从源头上导致土地征收的混乱,体现了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和不可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分配不合理,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利益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几经修改,但仍然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差别的真实价值。低成本征地,极易导致有关国家机关征地行为的随意性,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尤其是在我国对“公益利益”界定模糊的情况下,大量的非公益性质的土地征收行为除了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降低土地配置效率、延迟土地开发时机之外,较低的征地成本带来了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延迟成本。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已经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4]虽然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有一定的规定,但是我国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标准的不一致,使得这些标准在实施遵守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应当根据被征收地的实际经济和生活水平、被征收地的面积等因素适当调整、明确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

(四)土地征收程序欠缺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征收方面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对土地征收程序却是空白。

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就容易导致征收的不合法,加之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透明性,这就难免会形成腐败,加重土地征收的难度,因此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权力寻租提供机会。

[5]根本无从监督,导致违法征地行为大量发生,侵害了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带来了行政权力的泛滥,破坏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危害社会稳定和繁荣。

(五)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我国现有的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对土地征收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

由于缺乏必要的承担土地征收法律责任的惩罚性规定,使得政府在进行征收行为的时候无所顾虑,对土地征收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扩大,使土地征收方面的正规程序得不到遵守和维护,土地需用地人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对征收土地进行施工建设,使土地征收没有达到其所应该达到的征收目的,导致土地征收进行不顺利,甚至是失败。

三、完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一)尽快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逐步建立严密的土地征收制度对于如何构建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目前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可考虑在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增加一些条款以形成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单独立法,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

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上的一个空白,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主要制度指导。

制定《土地征收法》,建立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国内形势所要求的经济立法行为,它并不能以其他法律制度来替代。

首先,《土地征收法》作为一部法律,应当保证它的权威性和严密性,因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对土地征收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如:程序、标准等各方面予以规定。

同时,相关部门应制定一些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既可对《土地征收法》进行一些补充,也可对一些特殊案件进行解决,实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配以《土地征收法》等相关法律和各方面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章、条例等,形成一个严密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具体、合理的土地征收标准,严格执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标准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客观来看,在遵循既要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又要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下,近期应严格控制征地面积,尽可能少征地,特别是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到一定时候可先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围,待条件进一步成熟后,再将工业用地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用地退出征地范围,最后过渡到真正按公共利益范围征地。

因此,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仍属于土地征收范围的现阶段,政府的征收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从公共利益及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合理的土地征收标准,政府还应该树立正确的、全面的政绩观,严禁将公共利益的标准模糊化、私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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