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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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认识

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认识

( 一) 农村 土地权 属模 糊 , 补偿 收益主 体 不明确
《 宪法》 规定: “ 农村和 城市 郊 区的土地 除 由法 律规 定属 于 国 围则是 : 地价 补偿 ; 改 良物 的补偿 ; 接 连地 的损 害补偿 。 家 所有 的 以外 , 属 于集 体所有 ” 。但这里 的 “ 集 体” 是一 个模 糊的 概念, 属于 哪个 集 体所有 , 《 民法通 则》 和《 土地 管理 法》 有不 同的 用 包括 土地 补偿 费、安 置补 助 费 以及 地上 附着 物 和青 苗 的补偿 规定。 《 民法通 则》 规定: “ 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 依 照法 律属 于村农 民 费。 ” 显然 , 现行规 定 的补偿 范围过 于狭窄 : 首先 , 我 国将 土地 征收 集 体所有 的 , 由村农 业生产合 作社等 农业集 体经 济组织 或村 民委 补偿 范 围严格 限定在 与被征 收土地 有直接 联系 的经济 损失上 , 与 员 会经 营 、 管理 。 已经 属于 乡 ( 镇) 农 民集 体经 济组 织所 有 的, 可 被 征收 土地 有 间接联 系 以及 因此 而延伸 的一切 附 带损 失均 未列 以属于 乡( 镇) 农 民集 体所有 ” 由此可 见 , 土 地 的法律 产权 主体 为 人补 偿 范围 。 土地 征 收补偿 范 围没有 细化 , 只 是严格 限 定在与 被 村 或 乡、 镇 范 围 内的农 民共有 , 而村农 业 生产合 作社 或其 他集 体 征 收土 地有 直接关 联 的经济 上损 失 , 而对 被征 收人 的 间接损 失 , 经 济组 织只 是 以“ 经营者 或管 理者 ” 的身份 出现 。《 土地 管理法 》 如残 地 损失 、 经 营损 失 、 租金 损 失等根 本 没有考 虑 。这 不仅违 反 又规 定 : “ 村 农 民集体 所有 的土地 已经 分别 属于 村 内两个 以上 农 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还违反“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的宪 民集体 经济 组织 所有 的,可 以属 于各该 集 体经 济组 织 的农 民所 法 原则 。其 次, 我 国征地 补偿 的权利 损 失仅 限于 土地 所有权 , 没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农 民拥 有 土地 发 展权 的 资格 。而 且 ,随着 科 技 的进 步 和社 会 的发 定 程度 的破坏 ,影 响被 征 地相 邻 区土 地 的产 值 和 当地 人 的生 活质 展 ,土 地 的平 均 年产 值 将会 逐 步 上升 。所 以 ,采用 耕 地被 征 收前 量 ,所 以应 该对 失地 者 和 当地 没有 失去 土地 但 是受 到 影 响的 村 民 三 年 平 均 年 产 值 倍 数 的计 算 方 法 对 失地 农 民进 行 补 偿 是 不 合 理 给 予 生态 方面 的补偿 ,这 样不 但 维护 了农 民 的切 身利 益 ,又 可 以 激励 征地 使 用者对 土地 的保 护 。 的。 马 新 文 认 为 农 民 应 该拥 有 土 地 财 产权 ,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要 打 ( 3 )忽视 了被 征地农 民的参 与权和 监督 权 。 破 我 国土 地 公有 制 的制 度 ,他 认 为 当下 的 征地 补偿 制 度 是计 划 经 在 制 定征 地 补偿 方 案 时 ,作为 当事 人 的被 征 地农 民并没 有参 济 下 的产 物 , 已经 脱 离 了市场 化 改 革 的潮 流 ,农 民拥 有 了土 地 财 与 进 去 。所 以 ,政 府不 能 很好 的听取 被 征地 人 的想 法 和 意见 。此 产 权 ,可 以有 效遏 制 土地 在流 转 过 程 中 ,各级 官 员 的贪 污违 法 现 外 , 在土 地 补偿 款 的发 放 过程 中,个 别 地方 补 偿款 不 能 如数 进 入 农 民 的账 户 ,无 法切 实保 障被征 地人 的利 益 。 象 ,并且 能够在 很大 程度 上完 善征地 补偿 制度 。 ( 4 )征地 补偿 方式 单一 ,不 能保 障农 民 的长 远生 活 。 4对征地 补偿改革 的几点建议 目前 ,对 于 被 征地 农 民 的补偿 方 式 多是 以货 币的形 式 一次 性 随着 工 业 化 、城镇 化 进程 的加快 , 决 农 民的 生活 问题 。因 为 农 民的 文化 水 用地 转 变 为建 设用 地 , 导致 征 地现 象 愈加 普 遍 ,随 之而 来 的 征地 平 不 是很 高 , 加之 在 以前 的 生活 中只是 以土地 谋 生 ,使 得他 们 无 补偿 问题 也越 来越 多 。虽 然 征地 补 偿 的标 准从 2 O 世 纪5 O 年 代 至今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第一章引言我国土地资源是珍贵的战略资源,尤其是农村土地对于中国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划转为政府或企业使用,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偿。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从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二章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或企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农民或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收购,并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对被征用土地的原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保障被征用土地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土地征用补偿的现状在现实中,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征地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不透明,导致农民往往感受到补偿不公。

其次,农民与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上存在信息不对称。

同时,农民往往对征地方式和征地之后的利益分配不了解,难以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滥用征地权,滥用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首先,应加强土地征用补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实现计算标准透明化。

其次,应加强被征用农民的权益保护,防止滥用征地权和滥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发生。

同时,健全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制度,摆脱信息不对称的困局,让农民更有发言权。

最后,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章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确保土地征用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完善与创新,建立科学的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

此外,应注重农民的利益保护,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加强社会组织和监督体系建设,保障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权利,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六章结论综上所述,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资源的重要制度。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 : 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61 000-04 0 D 2. 3 09 83( 1)103- 1 2
随着我 国工业 化 、城 市 化进程逐 渐 加大步伐 ,大量城市 、城镇 周边地 区 的农用 土地被 征收 。为 了维护 失地农 民 的权 益 ,第 四次宪 法修 正案 “ 国家 为 了公 共利 益的 需要 ,可 以依 照法律 规定 对土地 实 行征 收或者 征用 并给予 补偿 ”的规 定为 我国 的土地征 收补 偿制度 提 供 了宪法基础和 保障 。为 了有 效实施 宪法确立 的土地征 收补偿 制度 ,
界关 注 的热 点 问题 。本 文结 合 我 国的 国情 ,参 考 国外 的 一些做 法 , 就我 国土地 征收 补偿制 度 的完善提 出几 点建议 ,唤 起大 家对这 一问 题 的继 续关 注。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确 立公 平补偿 的 土地征 收补 偿基 本原剜
土 地 征收 补偿 原 则是 土地 征 收补 偿 的基 础 。不 同 国家和 地 区 , 土地 征 收补偿 的原 则各 不相 同 ,总 的 来说 ,主要 有完 全补 偿 原则 、 不完 全补偿 原则及 相 当补偿 原则 。完全 补偿原 则认 为 ,对 于行政相 对人 因公共 利益 受到 的特别 损失 ,国家都 应予 以补偿 ;不 完全补偿 原则 强调 ,为 了调 和权 利剥 夺和社 会义 务 ,应 给予合 理 的补偿 ,补 偿应 限于被 征收 财产 的价值 ;相 当补偿原 则认 为 ,公正 的补偿只 要 是按照补 偿时社 会的一般 观念 ,算定相 当的、合理 的补偿 就足够 了。 虽然 我国 宪法 中规定 了土地征 收 必须补偿 ,但 是缺 少对补 偿基 本原 则 的规定 ,其他 法律 也 未 对土 地征 收 补偿 基本 原则 做 出 明文 规定 , 因而 各省 、各地 的农村 土地征 收标 准不 是很统 一 ,补 偿结 果差 异性 很大 。 为更好地 保护被 征 收人 的合 法权 利 ,维护社 会 的稳定 ,促进和 谐社 会的构 建 ,我国应 确立 土地征 收补偿 的基 本原则 。首 先 ,在 宪 法 中明确规 定土地 征收 补偿 的总原 则。根 据我 国国情 ,借鉴 国外 先 进的 立法经 验 ,笔 者建 议 ,在宪法 中应 规定公 平补偿 的土地 征 收补

土地征收制度研究——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问题

土地征收制度研究——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问题

在我 国 现 行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 规 制 下 , 践 中 出 现 的 问 实 题 和 违 法 现 象 屡 见 不 鲜 , 下 以 近 年 来 较 为 常 见 的 “ 整 为 以 化 零 ” “ 租 代 征 ” 两 种 常 见 的 规 避 法 律 的 手 段 为 例 略 作 和 以 这
要意 义。
关键词 : 地征收 ; 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 完 善 ; 民 权 益 保 障 农
中图 分 类 号 : 2 F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 1-0 00 17 -1 8 2 1 ) 10 6 —2 的, 以租 代 征 行 为 则 是 当 然 的违 法 行 为 。
N O. 11, 01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aeId s y d r ui s Tr ut n d n r
21 年第 1 01 1期
土 地征 收制 度 研 究
论 我 国农 村土 地征 收及 相 关 问题
詹 勤艳 杨 志敏
( 南政 法 大 学 , 庆 4 l 2 ) 西 重 O 1 o
为国有 , 这一过程 势必会使农 民的权 益受损 , 果滥用 , 会威 胁到 农 民最基本 的 生存权利 。合理 的征 收必 须依 靠一套 完 如 将
整 合 理 的 制 度 , 而 我 国现 行 制 度存 在 诸 多不 足 , 然 因此 , 各 方 面 分 析 、 善 征 收 制 度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稳 定 大 局 的 重 从 完 对
l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概 念 和 特 征
我 国实 行 土 地 所 有 权 归 国 家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基 本 制 度 ,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日本 实行“ 当补偿” 正 原则 , 国实行 全部 、 法 直接 、 物质 补偿原
美 西方发 达 国家大 多采 损失, 残余 地和 相邻 地 的损 失, 经营 损失 和租金 损 失等可 以量化 则 , 国按 征用 时 市场上 的公 平价 值补 偿 , 的财产 损 失和难 以量化 的 附带损 失都未被 算进补 偿范 围 。最 后, 。 对农 民的安置 大 多采取 货 币安置 , 失地 农 民由于 劳动技 能缺 乏 , 用 完全补 偿的 原则进行 补偿 , 包括 直接损 害补偿 和 因征地 引起 的 间 接损 害 补偿 ,补偿 范 围较 宽 。我 国是按 照 土地 原用 途进 行补
( ) 地 补偿原 则缺 乏 宪法基 础 一 征
考 察 国外 大多 数宪法 , 无论 是 “ 完全 补偿” “ 、 公正补 偿” 还是 公 正的错 位争 议解 决机 制 。修订 后的 《 土地 管理法 》 实施 细则 及 “ 当补偿 ”基 本上对 征地 补 偿原 则做 出了 明确规 定 。 相 , 如美 国联 也未 对征 地 问题 上 的诉讼 范 围进行 明确 , 生纠纷 后 , 发 法院 往往 邦 宪法 规 定: 非 依正 当法 律程序 , “ 不得 剥夺任 何人 的生 命 、 自由 或 财产 , 没有 合理补 偿 , 得征用 私 有财产 供公 共使 用” 。 国 不 。我
收 益与被 征地 农 民利 益之 间的 矛盾越 来越 突 出, 导致 大量 农 民上访 , 响 了社 会发 展和 稳 定。本 文通 过对 国外 土地 征用 补 影 偿 制度 的 比较 分 析 , 足 于我 国征地 补偿 制度存 在 的 问题 , 地补 偿标 准 、 式等方 面 , 出了完善 我 国征地 补偿 制度 的 立 从征 方 提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选题(3篇)

第1篇题目: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XX县为例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XX县为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国家土地政策的顺利实施。

因此,研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分析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2.1 补偿标准不合理2.1.1 补偿金额偏低在实际操作中,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金额普遍偏低,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距。

这导致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严重下降。

2.1.2 补偿范围狭窄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仅限于土地本身,对于附着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财产不予补偿,导致农民损失较大。

2.2 补偿程序不规范2.2.1 征地公告不透明XX县农村土地征收公告过程中,部分公告内容不完整,导致农民对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关键信息了解不足。

2.2.2 征地程序不公开在实际操作中,XX县部分征地项目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损害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3 补偿分配不公2.3.1 补偿分配不透明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过程中,部分补偿款去向不明,导致农民对补偿款的分配结果产生质疑。

2.3.2 补偿分配不均在实际操作中,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过程中,部分补偿款被少数人非法侵占,导致农民补偿款分配不均。

三、XX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3.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漏洞。

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之策


公共利益 ”从公共设施 、公 土地征收是 2 0 0 4 年 《 宪法》修正后的出现的新词汇 ,见 的趋 势 ,有些地方政府 往往将 “ 第2 O条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 法律规定对土地 益事 业等狭义的概念扩 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 领域 ,这 实际上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土地征 收的法律特征为 :首 架空 了 《 宪法 》第 2 0 条对于土地征收范 围的 限制性规 定。法
唯一 因素, 这 是根 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的, 实现的是
二 、我 国集体 土 地征 收制度 的缺 陷
1 .“ 公共利益”外延 不清而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范 围过大
《 宪法 》第 2 0 条明确规 定国家征 收土地必须 以 “ 公 共利 农业用途下的收益却 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的收益和利用价值, 益 ”为 目的 ,即将 国家的土地征用 权限制在 “ 公共利 益”的 没有体现土地对农 民的生存保障的功能般 有体现农地 的区位
l 资源配置 】
农韭经济
2 0 1 4 / 4
论我 国集体土 地征 收补偿制 度 的完 善之 策
◎ 贺鲲 鹏
摘 要 :城 市化 进 程 的推 进 导 致 大 量 集 体 土 地 被 征 收 , 而对 失 地 农 民 的 利益 保 障 机 制 不 力 。 明确 公 共 利 益 的 外延 以 限 定
— —
6 6— —
【 资豫配置 】 。
农业经 济 2 0 1 4 / 4
因土地 的丧 失而影响生活 质量 ,并保证有 一定的后续提升 空 种 因征地所 致 的必 要费 用等 可确 定 、可量化 的 财产 损失补
间 。目前 ,我国土地征 收补偿主要采取 的是以货币补偿和 劳 偿 。另一 方面 ,提 高补 偿标 准以扭 转 目前补 偿 费过 低的多是一次性发放 安 面 。尽管在土地 征收过程 中集体土 地还 无法被看作完全 的商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特点与完善


其次, 只有依据这种 “ 公益优先说 ”才能合理解 释和 理 , 顺相应 的法律关 系。 一是土地征收是政 府代表 国家依 照法 律规定进行单方面意思表示 , 问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思如 而不 何, 因而是一种强制性公权行为。如果不是出于 为了实现公
益的特别需要 , 那就有悖 “ 主权在 民” 的宪政原则 。二是 国家
个人利益, 二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三是公共利益是实 现个人权益的保障或基础。这就是说 , 在一般情况或常态 意义时 , 各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甚至
国家机 关的民事权利也 不能凌驾于公 民、 法人 之上 ; 只要涉
法律体系。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由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说认 为 , 管土地 征 收是 国家基 于公 共利 益 的需要 而依 法 尽
首先, 公共利益” 以“ 来限制公民合法权利乃各国宪法
之通 例 。 世界 各 国 或有 关地 区 当局 都依 法 拥 有土 地征 收 权 , 是名称 略有 区别。例 如 , 只 美国称 为“ 最高 土地权 ” 的行 使 , 国称 为关于土地 “ 英 强制 收买” “ 或 强制取 得 ”法国、 国 , 德 称 为关于土地 的 “ 收 ” 日 则称 为“ 征 ,本 土地 收用 ” 土地 收 或“ 买” 。各 国 或有关 地 区均规 定 , 这种 公权 行 为之实 施 , 收将主 要导致 三种法 律关 系的 土地 改 变 : 是农村土地 转变为城市 建设用地 : 一 二是农村集体 所 有 的土 地转变 为国有土地 ; 是城市建成 区的房屋 , 划 三 因规 或其 它公共利 益 的需要 而必须 进行拆 迁 , 国有土 地使 用 其 权 在 事实上被 征收 。相 比之下 , 土地私 有制 的国 家或 实行 地区, 其土地征收法律关 系相对单纯 。 2 我 国土地征 收 当事人 制度 的特 点。我 国土地 征 收 . 当事人 包括土地 征 收权 人 、 土地 需用人 和被征 收土地 原权

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着农 民丧 失了宅基地使用权 、 土地承包经 营权 、房屋所有权 以及对耕种 的庄稼 、 土 地上的其他 附着物 、 种植物等所有权 。 二 、完善农村 土地征 收补偿 制度 的
建 议
补偿。
失地农 民实行身份转 ‘ 农转非 ’再把他 ,
们 纳 入 城 市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范 围 , 对 农 民 是 进 行 再 结 构 化 , 之 融 入 新 的社 会 经 济 结 使
包 地流转和 土地开 发整理 新增加 的耕地 等 ,使 被 征 地 农 民有 必 要 的耕 作 土 地 , 继 续从事生产 。
参考文献:
1 沈 开举 . 收、 . 征 征用 与补偿 . 京: 北 法律 出版
社.067 2 0 :
的进 行估价、 补偿 。补 偿额度的计算应 当
按 照 在 不 低 于 国 家 统 计 部 门近 年 内 公 布
发 成 住 宅 区 、 业 区 , 么 这 一 类 补 偿 的 商 那
www. u n iu n h . o 管理观察 ‘ g a l a c ac r g n 总第 4 7期 0
之 没 有 相 应 的 生 存 技 艺 , 往 陷 入 孤 立 无 往
援的境遇 ,其 适应也 需要一个 很长 的过
程 。 以在 征 地 补 偿 的 中 就 必须 考 虑 这 一 所 必 要 因 素 , 而 解 决 他 们 在 失地 以后 遇 到 从 风 险 的 基 本 存 活 能 力 。 例 如 , 立 失 地 农 建
依 据 就 应 该 按 照 其 转 变 用 途 后 的 性 质 进
行补偿, 这一计算标准就应 当是 按照 市场
论农村土地征 收补偿制 度的完善
口 张 艳
( 定 市 地 产评 估 中 心 ,.l 保 定 保 ;'c -: -t J 0 15 ) 7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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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文通学院题目姓名学号院(系)专业、年级指导老师二零一一年十月目录一、土地征收的概述 (1)(一)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 (1)(二)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特征 (1)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1)(一)完全补偿原则 (1)(二)不完全补偿原则 (2)(三)公平补偿原则 (2)三、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2)(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 (2)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2)3、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 (3)4、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欠完善 (3)5、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欠健全 (4)(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4)1、尽可能扩大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4)2、大力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4)3、灵活运用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4)4、严格规范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4)5、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4)四、土地征收补偿的纠纷及其解决 (5)(一)引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成因 (5)1、法律方面的问题 (5)2、社会方面的问题 (5)(二)土地补偿纠纷的解决 (6)1、加强对土地重要性的认识 (6)2、完善公共利益的制度保障 (6)3、规范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 (6)4、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集团 (6)主要参考文献 (6)浅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政府或商业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

由于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是以耕地常年产值为依据,补偿款难以弥补农民因失去土地所带来的实际损失。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非但没有充分受到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成果,反而成了利益的受损者,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被迫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五游民”困境。

为此,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新审视和反思我国的征收补偿制度,特别是要以被征收农民需要安置的实际生产和生活成本老确定补偿标准,一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缩小贫富差距,以保障社会发展成果共享。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征收;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为适应城市化进程,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

一、土地征收的概述(一)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因此在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

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特征1、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2、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3、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保护盒社会稳定,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采用不完全补偿原则,一方面,该原则变相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极大地刺激了政府过度征地,权力的寻租。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演进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一)完全补偿原则土地征收完全补偿原则是个人权利本位的所有权绝对理念下产生的。

它要求政府必须补偿土地权利人可能遭受到的任何损失。

这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体现。

完全补偿原则体现了对个人土地所有权的充分尊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政府的滥征地。

但是完全补偿原则也有相当的局限性,极端的个人主义,往往使得为顾个人土地所有权二不惜毁损社会公共利益现象的不断发生。

于是完全补偿原则在社会本位理念崛起后,日趋式微,逐渐被不完全补偿原则所替代。

(二)不完全补偿原则土地征收不完全补偿补偿原则是在社会土地所有权理念下产生的,不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土地所有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征收,并且征收时不必完全补偿,而仅需给予不完全补偿。

不完全补偿原则要求政府权衡公益的需求,参考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适当给予补偿。

不完全补偿原则旨在缓和极端个人主义,以更好的服务社会公益,推动社会整体福利建设,但是其本身犹如双刃剑,该原则极易抹杀私人土地所有权,刺激政府滥用社会公共利益之名大肆征地,完全抹杀私人利益。

因此,基于对不完全补偿原则的修正,乃产生了公平补偿原则。

(三)公平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原则是对不完全原则的修正,要求调和社会公益和个人利益,使得两者如轨道一样平行受到保护。

既可以避免完全补偿原则对个人私益的过分保护,亦可以避免不完全原则对社会公益的过分偏袒,以期获得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的双丰收。

在这种相互调和之新的理念下,个人行使土地所有权固应顾及社会公益,但同时亦只有让个人享有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适度自由,社会全体的文明与发展方能期其健全。

三、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三个部分。

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由此可见,我国将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严格限定在与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联系的经济损失上,而没有包括与被征收土地有间接联系以及由此而延伸的附带损失,尤其是没有包括农民的择业陈本和从事新职业的风险陈本。

这一补偿范围有悖于民法的基本的精神,也与世界各国的土地补偿范围和标准相悖。

从民法角度讲,这种补偿仅限于直接损失的补偿,未涉及到间接损失的补偿,更谈不上我国特有的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的反哺性质。

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甚至是唯一的生产资料、这一补偿范围和标准不仅不合理,也与科学发展观相悖,与推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不相符。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我国《土地管理法》把补偿,安置费用分为几个标准,并规定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的15倍,而青苗补助费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则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自行规定执行。

该补偿标准让农民看起来不低,但实际上与城市生活相比,这是一个很少的数目,城市生活一切要花钱购买,城市住房教育文化医疗都是相当大的支出。

缘于此,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3日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补偿标准作出了调整。

但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仍然是以农业生产平均产值为依据,新规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补偿额度,仍然没有改变补偿标准过低的实质。

它只是对农民原来从事农业时的收益进行补偿,完全没有反映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更没有体现出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的价值差异。

3、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主要为一次性现金补偿。

这种补偿方式类似于企业改革的一次性买断。

企业改革的一次性买断,目的是不给企业留后遗症。

但是,这种一次性买断行为却给社会留下了很多后遗症,它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是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诱因。

当前,城市上访人员中就有一大批过去被迫一次性买断的下岗职工。

面对物价的飞涨,区区几万元的补偿安置费很快就被用完,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仅没有得到保障,相反还在下降。

同企业的一次性买断一样,对失地农民的一次性现金补偿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事实上,一次性现金补偿也没有把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因素考虑进去。

一些农民因自身认识的局限,既不愿自己花钱购买各类社会保险,又无力解决自身的长远生计。

于是,为数不多的补偿花完之后,只好沦为“三无”农民,不仅自身的生活水平保障不了,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4、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欠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分为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

从行政程序和争=争议解决程序来看,主要缺陷表现在五个方面:(1)缺少征地目的的公益性认定程序。

对于公益性的认定,往往取决于征地单位单方面的意志。

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义务仅集中在土地审批之后,在土地审批之前,政府和征地人没有法定义务将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人,在征与不征以及如何征的问题上,农民没有谈判权、抗辩权、拒绝权。

被征地农民无法行使一定的权利,以对抗政府对自己土地的不合法货不合理的征收。

(2)征地信息的公开程度较低尽管征地法规也有将征地信息公开的要求,但实践中,却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

目前,征地信息公开的最好形式是网络,但农村网络发展相对滞后,即便某些农村有了网络,但网络的利用主要限于上学的孩子,大人们一般不会用。

他们也不关心征地信息,甚至电视节目也少看,要看也主要限于一些电视连续剧。

农民们甚至对新闻也不关注。

所以,即使土地审批机关将有关征地信息全部在网络上公开,农民们也未必能了解到。

农民对征地信息的了解主要来源于征地公告、拆迁动员会等有限形式。

(3)征地程序中缺乏被征地人的参与按理说,被征地人是直接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参与到整个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过程中,但实践中,被征地人往往被排除在外。

征地参与的主体仅为征地调查人员、乡政府有关领导、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的个别领导。

事实上,被征地人根本无法了解到被征土地的实际面积、国家的具体补偿安置标准、乡镇政府及本集体领导是否参与了非法分配等具体情况。

当然,农民们的意见在征地过程中也不重要。

国土资源部出台的部门规章规定,征地补偿和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即是说,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不能影响到政府的征地决策。

正是由于农民对征地信息的不了解,征地过程中的不民主,导致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其权益得不到保障,成为土地征收的受害者。

(4)确定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时,完全由政府单方面决定,缺乏中立的评估机构,相对人对征用地没有确认的法定权利,即是说不管你同意与否,都不能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在协议发生纠纷时,农民申请的行政裁定、行政复议,只能由政府协调解决,而政府原本就是运动员,其协调和裁定大多对农民不利,即便走上司法诉讼程序,农民胜诉的可能性也不大,原因在于中国的司法在很大程度上还缺失独立性。

5、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欠健全相对城市来说,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滞后许多,农民事实上缺失社会保障。

如果说有,那只能是土地,它既保证农民就业,又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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