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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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题报告的写作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2、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3、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4、研究工作进度;
5、主要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
6、论文初步提纲
三、开题报告的排版要求:
封面为四号宋体,正文为小四号宋体,页边距为左3cm,右2.5cm,上下各2.5cm,标准字间距,行间距20磅,页面统一采用A4纸。
5.5完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
5.5.1合理确定征收补偿范围是补偿公正性的前提
5.5.2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补偿标准
5.6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应多样化
5.7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6结束语
七、指导教师审核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八、教研室意见:
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月日
选题的理论意义:
在我国,农民土地负载社会保障功能,更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充分、公正、有效的补偿,然而由于现有的农村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种种不足,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已不能适应当前及以后的形势。
土地征收补偿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改革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按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安排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只有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才能保证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农村与城市和谐相处、共同繁荣,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引导社会的良性平衡发展。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2]Boyce B.N. (1984), Real Estate Appraisal Terminology. revised edition.Society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13]Denyer-Green B.(1994).Compulsory Purchase and Compensation.4th edition.Estates Gazette
四、开题报告的字数要求:
正文(前三项)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一、选题依据(包括国内外研究动态、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应用情景以及选题依据)
国外研究动态:
当今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该方式对失去土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美国、德国及日本等国家的国情不同,但土地征收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公共事业用地的需要而实现的土地供给。在土地征用过程中除了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以外,也都非常重视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并且所有补偿制度是以市场为基础建立的,对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及补偿方式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尽可能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使失去土地的权利人能够得到合理补偿。
德国的土地所有权绝大部分归私人所有,也有一部分归国家、州、市镇所有。德国通常从调节土地供给、最佳利用土地、进行城市再开发等角度积极实施土地征收,并将其作为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手段。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比较灵活多样。主要有3个方面:①以土地或其他标准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为标准,进行损失补偿。②营业损失补偿,主要以在其他土地投资获得的同等收益为准。德国政府规定,凡因预测土地将变为公共用地而引起的价格上涨,将收归国有且不计入补偿价格。为充分保障被征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和防止土地投机行为的发生,当被征地所有权人对补偿额有争议时,应按照法律向辖区所在地的法庭提起诉讼。③各类补偿费应由征地受益者直接补给受补偿人,且各种补偿应在征收决议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否则将被取消。此外,补偿方式除了现金补偿以外,还有代偿地补偿、代偿权利地补偿等。
在土地征收补偿时,必须考虑补偿因征收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政府拥有的土地只能用于政府办公用房和公立大学、公办实验农场、公园、道路、车站、军事设施等。而且,政府拥有的土地不允许长期闲置,也不允许政府储备土地,进而在地价上与土地私有者竞争,政府拥有的闲置土地只能通过拍卖等方式出售。
4.2征地程序不合理
4.3征地补偿裁决机制不健全
4.4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4.5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太窄
4.6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
4.7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分配不合理
5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建议
5.1对“公共利益”范围给予合理界定
5.2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5.3建立解决土地纠纷的专门仲裁机构
5.4遵循一定程度的市场规律
安徽建筑大学
管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 目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专 业
工程管理
姓 名
周纬
班 级
(2)班
学 号
10204020224
指导教师
陈磊
开题报告写作要求
一、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及教研室签署意见审查后生效。
主要内容:
1)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背景和现状
2)国外土地征收补偿机制概况和对我国的启示
3)中国现行土地征收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公共利益合理界定问题征地程序不合理问题
裁决机制不健全问题补偿范围太窄问题
补偿标准及分配不合理问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问题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研究框架和基本思路、方法;本文的创新及预期成果)
研究基本思路:
本文首先介绍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背景和现状,随后介绍某些国家在该领域的发展现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度分析,然后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1)文献研究法。本文查阅了国内外学术网站以及书刊、杂志上的一些相关文献,通过比较、分析和研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基础。
(2)归纳法。主要用于文献综述和基础理论部分。
(3)比较分析法。
四、研究工作进度
序号
时间
内容
1
4月21日-4月27日
撰写毕业论文研究详细提纲
2
4月28日-5月11日
论文内容分析、研究
3
5月12日-5月18日
系毕业论文中期检查
4
5月19日-6月8日
交论文定稿
5
五、主要参考文献(论文:作者•题目•刊名•卷(期)•页码;著作:作者•书名•出版社•年份)
[14]徐洁.国外土地征用的理论与启示.《国土经济》.2002年.第2期。
[15]刘向东.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学杂志. 2010.(02)
六、论文提纲(包括三级提纲)
1 前言
2中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2.1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背景
2.2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
3国外土地征收补偿机制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是根据相当补偿的标准来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用。日本征收土地的补偿具体包括:征收损失补偿,对征地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按被征收财产的经济价值即正常的市场价格补偿;通损补偿,对因征地而可能导致土地被征者的附带性损失的补偿;少数残存者补偿,对因征地使得人们脱离生活共同体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离职者的补偿,对因土地征收造成业主失业损失的补偿;事业损失补偿,对公共事业完成后所造成的污染、对经济和生活损失等的补偿。另外,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了现金补偿,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等。
美国在成立初期,征收土地是没有补偿的,现在,在美国土地完全商品化,宪法明确规定,只有限于公共目的,而且要有合理的补偿,政府及有关机构才能行使征收权。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赢利的折扣价格。美国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征收前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它充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同时,还补偿因征收而导致相邻士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士地征收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公共使用、正当的法律程序、合理补偿。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只有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后,土地才能被征收,政府需要出公告,在没有出示公告时,要召开听证会,采取司法或类似司法的程序。征收土地的程序是:具有资格的正式审核员审查;审核员在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实地调查、汇总,提交审核报告给负责征地的机构;高级监督员进一步研究能否同意审核员提交的审核报告中的补偿价格;征地机构向土地所有者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报价。如果产权方与政府机关之间在价格上有分歧,则进行谈判。在此之后,若在补偿费用上仍不能达成一致,政府及有关机构则实施强制征收。
3.1国外土地征收补偿机制概况
3.1.1美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3.1.2德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3.1.3日本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3.2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2.1征地的目的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
3.2.2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内容
3.2.3征地公正原则
4中国现行土地征收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1缺乏对“公共利益”范围的合理界定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问题的提出、主要内容(提要)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基本目的:
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从回顾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演变入手,从立法和现实两个层面对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通过介绍国外一些国家的征地补偿制度概况,提出完善我国征地补偿机制的建议。
[1]陈小君著.《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单胜道、陈强、尤建新著.《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及制度创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3]高景芳.赵宗更著.《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江平著.《中国土地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日)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6]李珍贵.美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国土地》.2001年.第4期
[7]李铮.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国土资源》.2002年.第8期
[8]夏涛.我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国土资源》.2004年.第10期
依据日本《土地征用法》的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都可运用土地征用制度,征用损失的补偿以个别支付为原则,而支付的财物,原则上以现金为主,补偿金额须以被征用的土地或其附近类似性质土地的地租或租金为准。
国内研究动态:
中国现行的土地法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是以产值为基础,再乘以若干倍数进行补偿,被称为“产值倍数法”。补偿仅限于与被征收土地有直接关联的经济损失,而对于与被征土地有间接关联以及其他延伸的附带损失均不给予补偿。即土地补偿费用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和原产值来计算,既不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更不考虑土地的预期收益,导致补偿费用不能保证农民的现有生活水平,也没有合理体现土地的价值。
[9]徐洁.国外土地征用的理论与启示.《国土经济》.2002年.第2期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11]Bi B.D.(1994).China Real Estate Market Study.Renmin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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