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论文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研究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因征地造成的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重,社会矛盾增多。
文章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入手,研究征地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主要问题1.1 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是当前土地问题中的重点问题,据统计,这类问题占信访总量的33%。
主要表现是:1.1.1 征地补偿标准低,损害农民利益。
(1)法定的补偿标准过低。
按《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在目前情况下,远远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虽已按征地补偿倍数的上限执行,但每亩地费用仅在两、三万元左右。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国家高速公路及铁路土地费用占工程投资一般在50—60%,而国内远远低于这个比例。
因此,近年来因公路、铁路、水库征地信访量所占比重较大。
1.1.2 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损害农民利益。
(1)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的征地补偿标准沿用了计划经济的方式,没有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联系起来,不能真实反映出土地所有权转移中的实际价值。
同一块土地,作为农用地补偿和作为建设用地开发,价值相差巨大,实质上是剥夺了农民潜在的经济利益。
(2)补偿重点与补偿主体错位。
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中土地补偿倍数高于安置补助倍数,对集体补偿高于个人补偿。
这在传统的农村以集体经济为主的年代较为合适,但现行的农村经济主体是个体经济,征地补偿费用留给集体过多意义不大。
1.1.3 安置途径和形式单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方式上多采用货币安置与农业安置两种方式,且以货币安置为主。
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原有就业技能的条件,征地后的生产生活水平不能得到长久保障,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1.2 执行落实土地法律、政策不到位各级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没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是从部门利益,其它利益考虑,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克扣。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摘要: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所需用地也不断增加。
农民的土地在被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涉及农地征收补偿的行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本文对现有中国农地征用补偿机制进行剖析,得出一系列存在的问题,并对征地补偿机制的重构作出思考。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制度重建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农地征收势将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虽然我国实行着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农地征收涉及到地方政府、集体和农民三方的利益,如果征地补偿制度不能兼顾公平、合理、规范,那么会造成三者间的矛盾,甚至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动荡。
现有的征地补偿机制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小、补偿方式单一,只有从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本身进行重构改进,才能从本质上提高征地的社会公平程度和效率,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内涵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补偿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征收具有几项特征:一是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驶土地征收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二是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三是土地征收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可以直接行使土地的处分权利;四是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五是土地征收必须进行补偿,土地被征收的集体和农民个人有权取得经济上的补偿。
二、现有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虽经过多次的修订,但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1、征地补偿缺乏法律支撑虽然我国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明确了相关补偿条款,但是对征地补偿的原则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法律对补偿的主体没有明确划分,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口,还是以土地承包人为标准进行;法律对农嫁居、入赘婿、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征地补偿实践中,各地只能够依据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方案,随意性比较大。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陈 诺 刘昊狄摘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为2015年国家进行的三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内容之一,对我国土地制度体系构建以及被征地农民生活影响重大。
当下农村征地工作较以往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结合泸县征地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以公平补偿为切入点,对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的解决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构建土地征收全流程监督体系,与“党政一把抓”共同把控征地进程;(二)拓宽农民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农民知情权与参与权;(三)丰富征地补偿内容,保障农民合法利益;(四)创建新型土地征收补偿模式,增强补偿效果持久性;(五)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商机构,解决争议、保障救济。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地程序;国计民生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2-0037-05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农村被征土地数量逐年增加,出现农民补偿款事项不公平、因征收不当造成大量土地闲置等现象,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对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机制的探索具有必要性。
总结征地制度改革宝贵经验,将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机制落实落细,规制征地程序,保证农民应得补偿足额发放,构建征地后民生保障体系,对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农民与集体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泸县征地机制改革为例,分析总结泸县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及仍存在的不足,结合新法对征地新举措及需完善的空间,探讨土地征收的制度完善,以期为农村征地补偿公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
一、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存在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地区为建立农村征地补偿公平机制做出不少尝试,创立了诸如“湖南咸嘉模式”[1]“上海分红模式”[2]“浙江嘉兴模式”[3]等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征收补偿安置模式。
但这些模式均以地方性试点政策的面貌出现,处在未得到法律支撑的状况,因而大多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及完善

农集体 )意思表示 ,而作为农户只根据 有关规定接受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机制包括 以下三个方 权人 ( 相应 “ 法定 的” “ 固化的”补偿 。在征地 过程 当中 ,叉突 出 面: ( 1 地征 收是 为 了 “ 共利 益 ”或进 行 城市 建设 ; )农 公 “ 共利益 ”为核心的政府意 志 , 公 将土地征收权演化成为一种 ()农地征收 必须符合 法律规 定的程序 ; ()征 收必须是 2 3 具有强制性 的行 政权力 ,使得农户与 国家 之间在土地让渡过 然 而利益 的补 偿并不能掩盖农户权利 的缺失所带来的一 程 中的博弈机制无从实现 。 ( 农户对政府征地行为不能提 出抗辩 ,征地行为合 一) 些弊端。其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弹『过大的补偿标准使得被 生 征收 的农地 能否得到合理补偿饱受质疑 ;更为重要的是 ,补 法性缺乏 来自农 户的外部约束 。在我 国城 镇化的进程 中 ,国 偿制度诚然为保护农民经济利益计,但在明规则下却催生了 家 是农地转 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唯一提 供者 。而政府的征地项 条 潜规 则 :即农 民手 中的农地使 用权在补偿的前提下可被 目的启动缺乏 来 自被征 收方 的监督与抗 辩 。在征 地实践 中 , 有偿的 ,征收补偿是法定的义务 。
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7 完善 i l
◎王
摘
伟
程
亮
要 :土地征 收补偿是 土地征 收过程 中最突 出的问题 ,我 国现行 土地征 收补偿机制土地补偿机制和 土地征收救 济制度
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之策

公共利益 ”从公共设施 、公 土地征收是 2 0 0 4 年 《 宪法》修正后的出现的新词汇 ,见 的趋 势 ,有些地方政府 往往将 “ 第2 O条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 法律规定对土地 益事 业等狭义的概念扩 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 领域 ,这 实际上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土地征 收的法律特征为 :首 架空 了 《 宪法 》第 2 0 条对于土地征收范 围的 限制性规 定。法
唯一 因素, 这 是根 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的, 实现的是
二 、我 国集体 土 地征 收制度 的缺 陷
1 .“ 公共利益”外延 不清而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范 围过大
《 宪法 》第 2 0 条明确规 定国家征 收土地必须 以 “ 公 共利 农业用途下的收益却 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的收益和利用价值, 益 ”为 目的 ,即将 国家的土地征用 权限制在 “ 公共利 益”的 没有体现土地对农 民的生存保障的功能般 有体现农地 的区位
l 资源配置 】
农韭经济
2 0 1 4 / 4
论我 国集体土 地征 收补偿制 度 的完 善之 策
◎ 贺鲲 鹏
摘 要 :城 市化 进 程 的推 进 导 致 大 量 集 体 土 地 被 征 收 , 而对 失 地 农 民 的 利益 保 障 机 制 不 力 。 明确 公 共 利 益 的 外延 以 限 定
— —
6 6— —
【 资豫配置 】 。
农业经 济 2 0 1 4 / 4
因土地 的丧 失而影响生活 质量 ,并保证有 一定的后续提升 空 种 因征地所 致 的必 要费 用等 可确 定 、可量化 的 财产 损失补
间 。目前 ,我国土地征 收补偿主要采取 的是以货币补偿和 劳 偿 。另一 方面 ,提 高补 偿标 准以扭 转 目前补 偿 费过 低的多是一次性发放 安 面 。尽管在土地 征收过程 中集体土 地还 无法被看作完全 的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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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付永生(9 1 )男, 18 - , 河南信阳市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 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07 研究方向: 民商法方向。
无有效监督 , 致使产生大量违法征 占土地的不法行为。[ 2 1 3 . 土地征 收补偿不合理 。现有的立法规定反映 了我 国 征地补偿制度仍然停 留在计划 经济 时代 , 民利益缺乏 对农 保护 。其突 出问题表现在 :1补偿 标准过低 , 算 依据不 () 测 合理。征收补偿仅考虑被征地 的原 用途 和原产值 , 不考虑 土地本身 的价值 , 不考虑土地的预期 收益 。 2补偿分配 更 () 不合理。按照《 土地 管理法实施办法》 的规定 , 土地 补偿费 归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 ,大量 的补偿费 归集体经 济组织 所 有, 严重损害 了农 民的利 益。( ) 3 补偿方 式单一 , 安置责任 不明确 。单 纯的金钱 补偿无法 使失地 的农 民真 正安 置就 业 。农 民失去土地以后大量涌入城市 , 因缺乏相 应的 但是 知识 和技能无法在竞争激烈的城市生活中生存下去 待补 偿金 用完之后 , 地农 民就 会彻底失 去生 存的依靠 . 变 失 演 为新 的不稳定 因素 。[ 3 1 另外 , 村集体 所有土地 的所有权 主体缺 位 . 农 村一级 集体经济组织 实际上是基层政权的延伸 , 甚至与征地 的政 府部 门构成 了利益共 同体 , 同侵 害农 民的利益 。然而 利 共 益遭受损 害的农 民却求 告无门 , 民法院对土地征收纠纷 人 的侵权 责任 尚未 形成共识 ,能否适 用法律 救济态度 不 明 确。实践中 , 即便是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 的案件 . 民 人 法院也多数不予受理 , 即便受理也要驳 回起诉。
行 了剖析 , 同时提 出了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的办法, 通过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 主体 并加强村 委会 的民主建设来保 障农 民权 益, 并且结合实例探讨 了目前法律框 架下土地补偿 多元化的可行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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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公共利益 的 目的, 对房屋进行征收或征用 , 具有 明显的法理根据 , 个人利 益当然要 服从 和服务 于公共利 益, 这种服从 是基 于 国家主权 原则 。比如 , 在举办 2 0 08 年北京奥运会中, 进行 了大量的 比赛 场馆 建设, 依法进行 大 量 的 征 收 或 征用 , 时 还 进 行 了 适 时 的交 通 管 制 。 当 同 然, 对公共利益的解 释应该保持一定 的弹性 , 适应社会形 势 的 变化 , 围 大小 适 中 , 其 既 能保 护个 人利 益 又 能顺 范 使 利推动社会发展。“ 在政府 负有沉重经 济增 长和城 市建 设任务的同时 , “ 对 公共 利益 ” 款做过 于严格 的解释 , 条 更会导致政府行政 执法 和法院审判上的混乱。 为了非公 ” 共利益的 目的 , 需要进行房屋拆迁 , 就不能进行征收或征 用, 因为开发商和房屋所有人在法律上地位是 平等 的, 开 发商 不 具 有 主 权 者地 位 , 权 征 收 或 征用 。 无 对于商业 开发 , 应该具 体分析 , 区分 目的和功能 , 分 别对待。“ 在我 国, 商业开发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公共利 益, 但在特殊情形 下又可能渗入公共利益 的因子 , 甚至可 能包含公共 利益。……所以我们认为 , 关于商业开发 既 不能简单地纳入公共利益 的范畴 , 也不能武 断地予 以排 除, 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 必须在个案 中进行具体判 断。 同 ” 时预设 司法解决途 径, 以求在纠纷不能得 到及 时解决 时 , 由 国家 有 关 机 关裁 决 , 法 维 护 当事 人合 法 权 利 。 依 二 拆迁 应 由政 府 实 施或 授 权 有 关 组 织 根据《 市房屋拆 迁管理 条例 》 四条第二 款 的规 城 第 定: 本条例所 称拆迁 人 , 是指取 得房屋拆 迁许 可证的单 位:第 十条 : 拆迁人可 以自行拆迁 , 也可 以委托具有拆迁 资格 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不得作为拆迁 人, 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从性质上说 , 政府征收或征用是 政府基于主权对 国 民的私有 财产 强制 改变所 有权或 用 途 。 于 国家 行 为 , 属 只有 政 府才 有 权 征 收 或 征 用 。但 是 在 现行拆 迁制度 中, 征收或征用主体 是国家 , 是具体拆 迁 但 的 却 是取 得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房 只是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 为 了公共利益征 收或征用 , 具体实施方式有两种 : 一 种是决策 主体 和执行 主体一致 , 由政府具 体实施拆 迁。 另一种途径是决策 主体授权相关 主体实施拆迁 。但是从 《 市房屋拆迂管理条 例》 城 的规定来看 , 拆迁人 并没有获 得授权 , 拆迁 人凭 “ 五证 ” 获得拆 迁许 可证 , 只是一种 行 政 许 可 , 政 许_ 并 不 等于 授 权 。 在实 际拆 迁 中 , 发 商 行 [ 1 I 开 和房屋 所任 人利益直接对立 , 矛盾尖锐时出现野蛮拆迁 、 暴 力拆 迂 、 钼 子户 、 自焚等 极 端 现 象 。 “ 屋 被拆 迁 后 , 房 土
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探讨
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探讨作者:丁梅来源:《中国民商》2022年第07期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化在不断推进升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动迁数量也在不断增多,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价值就显得十分重要。
现实中,我国房屋征收秩序一直不容乐观,存在一些问题,不仅阻碍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工作进度,还容易引发产权人与评估单位之间的矛盾。
本文通过详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概述、理论基础与意义,结合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工作中的常见问题,浅谈提升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能力的策略与方法。
关键词: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价值评估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概述、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概述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我国特有的制度,是国家在公共利益层面上的体现,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资源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个人一定赔偿的行为。
基于我国的土地制度,房屋征收的过程也是代表着房屋本身与所占土地所有权的征收。
所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到两种产权的消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归属于行政主体,而且是一种会影响资产变动的个人行为,所以,在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上,房屋被征收者理应收到政府赔偿。
补偿安置是房屋征收全过程的重点。
在这一点上,市政府既要面对补偿安置问题,同时也是面对着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处理安置好这类问题意义重大,就是人民公仆角色最好的体现,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可信度的关键。
这决定了相关补偿行为主体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二)理论基础博弈论是个人行为专用工具方面的先行者。
关于制度变迁主体制度变迁等方面的内容都能够看作是各参加主体的博奕。
所以来说,将制度变迁基础理论与博弈论紧密结合的科学研究,是合理的,也是科学的。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现实意义根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开展征缴或是赔偿,进行财产使用价值效益分析,可以确立应用房屋的全部产权人以及其他产权人的关联,确保房屋使用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使其不会受到重要影响。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国家要 求为标准进行 ,被征收土地 人没有拒绝的权利 。五 是 安置众多 劳动 力的能力 ,经济 安置 较为可行 。经济补 偿也存 在着弊 端 ,一 旦金钱 用尽后 ,农 民将 失去生活 的基本 来源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必须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二、农 村土地征 收 补偿存 在 的 问题
了具体规 定 ,但是补偿原则还 未清 晰的罗列 出来 ,土 地承包 活时会采取信 访 、行政复议等 方式来要挟政府发放基 本生活
人和集体 经济组织获得补偿 的界限模糊 ;婴儿 、农嫁 居等身 费 。
※基 金 项 目:河 北 省 软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项 目 ( 目编号 : 147 0 D一 3 项 1 52 2 4 )
便。本文从确认 宪法原则 、提 高征地补偿标准、 完善土地征收 的补偿 方式和 安置方式 、完善征地补偿的程序 与救 济途 径等方 面 出发 ,讨论 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问题 的最佳方案。
关键 词 :土地 征 收 农 村 土 地征 收补 偿 法律 现 状
一
、
农 村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一
27 —
l 士地 同 鼍 1
( )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混乱 四
农盈 经 济
份 的分配 权问题 尚未得到 有效 的解决 ,缺 乏相 关法律条 文 。
村 有相关文献显示 ,早 在罗马法时代就 已经 开始执行土地 《 民委 员会组织法 》பைடு நூலகம்现 阶段解 决补偿 原则较 为常用的 标 征收补偿制度 。著名 法学家格劳秀斯提 出的言论 和相关著作 准 ,村民代表大会有补 偿分配权 。土地征 收法律的缺失 导致 为土地征收提供 了一 个大方向 。他 的观 点是 从领主的角度 来 经济 问题变得越愈复 杂 ,有些被征收土 地所有人不满意补 偿 障碍 。 考虑 ,一切 臣民都要在 “ 公共用途 ”的标准 下将私有土地提 结果 而采取过激行为 ,对征收土地行为设 置了一定 I 供给领主 ,领主 也将给予臣民一定 的补 偿。十八世纪之前 的 法律没有明确规 定私 人土地的征收 问题 。在 经历了法 国大革
英国_德国和美国征地补偿制度对比研究_张元庆
收人处在征收前后状况相等的水平 。 这一价格不仅 包括该块土地的现值,也包括该土地的未来潜力 。 英国征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 ① 对被征收土地 ( 包 括建筑物和附着物 ) 的补偿,标准为土地的市场价 值。②对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分割或受到其他 “ 有害 影响”的补偿,标准为该被分割的土地市场上的贬 值价格。如果某项征收只涉及被征收者土地的一部 分,从而导致剩余土地贬值,则被征收人有权就此 获得补偿或者要求征地机关一并收购 。 其他 “ 有害 影响”包括对通行权的影响 、 烟尘 、 噪声等 。 ③ 对 土地被征收造成的 “侵扰”的补偿 。 对 “ 侵扰 ” 的 补偿是指在征地执行的过程中对居住的侵扰和营业 的侵扰。对居住的侵扰包括购买新居的法律和估价 花费、搬家费用等 。在被征地者找到新居前,房屋 管理部分有义务为其提供住房 。 对营业的侵扰包括 停业和迁址带来的损失 。④租赁权损失的补偿,标 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为征地引起的损害贬值。 ⑤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 。 对于在征地过程中出 现的纠纷,英国由专门的土地裁判所进行裁判 。 当 事人对土地裁判所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由上诉法院进行裁决。 2. 德国征地补偿制度 德国也是土地私有制国 家,德国基本法第 14 条第 3 款规定:财产的征收,
必须为公共福利始得为之 。说明德国土地的征用的 目的同样是为了公共事业 。又规定:公益征地按照 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根据德国 《 联邦建筑法 》 的规 定,德国的征地补偿范围主要有实体损失补偿 、 其 他财产损失补偿与负担损失补偿 3 种 。 实体损失补 偿指的是对被征收土地本身及其他被征收的 “ 标的 的价值”的补偿。其他财产损失补偿指除了实体损 失补偿外,土地所有权人仍有的损失补偿 。 包括: 因征收造成的营业损失 、因征收导致剩余土地价值 的减损、因迁居所引起的迁徙费用等 。 负担补偿主 要指因为征收造成的房屋租赁契约的解除,致使房 屋闲置,失去租金收入引起的补偿等 。 德国 《 联邦 建筑法 》 第 95 条规定:实体损失补偿标准是征收官 。这里的“市价”是指 署决定征收计划时的“市价” 该被征收的土地具有的法律权利,事实特征,其他 状况及其所在的地点,所具有的价值 。 而其他财产 损失补偿的标准为:营业损失的补偿部分最高额, 不能超过将另一块土地重建为原来品质的必要花费, 即不能超过重建费用 。对于残余地的补偿方面,如 果对已征收土地部分的市价补偿已经超过了原来整 块土地的实际价值很多时,就不再对残余地进行额 外补偿。迁徙费的补偿包括迁徙中的必要开支,有 运费、人员安置费 、找寻店面费等的费用 。 当征地 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被征地当事人可以上诉到法院, 由法院进行裁决。 3. 美国征地补偿制度 美国虽然建国时间不长, 但是经过不断地完善和矫正,目前的征地补偿制度 也较为完善和发达 。美国也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 的国家。目前美国的土地政策最大的特点是已经完 全地商品化了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 共目的,而且必须要给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补偿, 政府及有关机构才能行使征地权 。 为了杜绝违规征 地的现象,还规定被征收人如果可以证明某征地行 为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即可提请法院裁决该征地 行为无效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美国的土地分 属联邦和州政府管理,联邦 、州、 县 3 级政府都有 土地征收权 。由于进行完全的商品化,所以美国的 土地征收实际上就是对土地的购买,是一种完全的 市场行为 。 同时,为了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违规, 美国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土地征收程序,美国联邦宪 法规定:只有通过公证的法律程序后,土地才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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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研究背景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环境要素之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
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更是广大农民生存的保障。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
维持土地的可再生能力,保护耕地的稳定是贯彻实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方面,农民是实施这一战略的重要主体。
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经济发展主要承载体的土地,农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无可非议。
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变成了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保的“三无农民”,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不计土地利用效率,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
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依赖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和使用,近年来,因土地征收补偿而产生的纠纷和事件纷繁复杂,这事关系到被征地农民最切身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建立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又符合农民长远利益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必要的和紧迫的。
研究目的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界定公共利益是各国有关财产征收制度必须规定的内容,因为公共利益是公权和私权的连接点,是对公民财产权做出限制的理由。
公共利益是政府征收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条件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是并没有对土地征用补偿、公共利益的作出界定。
因此,土地征收制度重要条件的公共利益等于是虚置。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公共利益,无论是被征地农民还是政府并不重视论证公共利益。
从征地实践看,政府通过村委会征地或者企业通过村委会征地,并没有谁来论证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也没有对征地和补偿问题组织听证。
对涉及村民根本利益、社会保障等重要的土地问题,农民没有充分的参与权、讨论决定权。
征收土地过程中的短视行为,必然导致农民对土地保障福利的永久丧失。
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从其性质上讲,是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的权利。
失去土地使用权,就失去了潜在的收益,获得使用权就有机会获得收益;土地又为农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继承对象,因而它不仅是这一代农民生存保障,而且也是后代农民生存保障的永久性资源;土地对农民有资产增值的功效,土地收入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就征收土地补偿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均采用了相同的立法技巧,即在有意无意之间回避了征收土地补偿制度的设计修改或重新确立。
研究成果
我认为:应尽快确立征收土地市场补偿制度,从根本上改革我国现行征收土地补偿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制度设计,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征收土地公平补偿制度。
1、摒弃“产值倍数法”,建立与市场相联系的征收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无论是征收耕地、园地、林地还是建设用地均将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残余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统一采用市场定价补偿制度。
2、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但此种方式仍无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失业的农民提供充分的补偿和生活保障。
一些
学者借鉴东南沿海征地补偿中采用政府、集体与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的办法,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应当重视对农民的社会保险补偿方式。
还有一些学者针对我国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缺点,提出了分期补偿、土地入股安置、留地安置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安置。
新形势下对征收土地补偿方式也进行新的探索。
实践中也有极大的尝试和创新,如苏州工业园区以公寓房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通过发展“房东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还有的将征地费入股收红利,有的政府留地安置收益归农民,改变了过去那种货币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生活来源和长远的发展问题,值得肯定和推广。
3.修改《村委会组织法》。
对于人口比较多的村子,几个村民代表并不能真正代表所有村民。
因此,建议修改《村委会组织法》,修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内一定规模内的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使用方案的规定,对涉及村集体所有、村民利益的一切事项均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扩大村民对土地征收等重大事项的参与权。
4.制定补偿法律,建立补偿司法救济制度。
由于土地征收补偿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出现土地征收补偿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建议制定规范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救济程序是监督政府征收土地行为的重要制度,由于政府在征收土地中处于强势地位,立法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并且没有明确的司法救济渠道,很难保证征地补偿的公平公正。
因此,笔者建议引入司法程序,对政府征收土地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维护合法的土地征收行为,纠正违法的征收行为。
对征地补偿分配引起的争议进行审查,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一个泱泱的农—业大国,十几亿人口中有近十亿居住在农村,土地面积的一半也为农民集体所有,国家要强盛、要长治久安,就必须关注和处理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因此国家应当加大政府执法的监督机制建设,完善土地征用审批制度,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坚决遏制“圈地运动”蔓延和土地资源的浪费,尽快出台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解决日益尖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问题。
此之谓为生民立命呐,才能达“为万世开太平”的境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