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最新版本)
2019拆迁补偿新标准

2019拆迁补偿新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拆迁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2019年,国家出台了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对于拆迁户来说,这无疑是一件重大利好消息。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9年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2019年的拆迁补偿标准在补偿金额方面有所提高。
根据新标准,拆迁户可以获得更高的房屋补偿款和安置补助。
对于拆迁户的住房,按照房屋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补偿金额相应增加。
同时,针对拆迁户的安置补助也有所提高,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新标准对于拆迁户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新标准,
拆迁户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以确保他们在拆迁后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同时,针对拆迁户的就业安置也有更加细致的规定,政府将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拆迁户重新安置工作。
此外,新标准还对于拆迁补偿的程序和监督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标准,拆迁补偿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政府将加强对于拆迁补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款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对于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也将加强调解和处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2019年的拆迁补偿新标准对于拆迁户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新标准提高了拆迁补偿金额,明确了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政策,规范了补偿程序和监督机制,为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相信在新标准的指引下,拆迁工作将更加公正合理,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9日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
跨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协调和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019征地拆迁补偿新标准

2019征地拆迁补偿新标准2019征地拆迁补偿新标准作者:路永强大律师拆迁补偿主要就是一些企业或者是政府机关对于土地进行征收之后,对大家进行的征地补偿和土地补偿。
很多人都是两耳不闻窗外事,自然在这方面是不太关心的。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毕竟不是常常会遇到的问题,所以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不过对于被征收土地的人来说,这些还是比较重要的。
路永强律师是这么认为的。
一、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包括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9年3月 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现实中很多征用土地的行为的程序虽然合法,但是在支付、管理征地补偿费的时候有履行瑕疵。
我国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征用批准后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在完成了支付之后,补偿费用管理又成了问题,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 对于补偿费用的管理要分类讨论:1、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可视土地郑重声明:本文章由路永强律师原创文章,禁止转载以及伪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最新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最新标准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等等。
在政府依法征地的程序当中,补偿款的发放应该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征地补偿款只有顺利的按照当初制定的方案全部都已经无误的发到当事人手中,并且也已经将被征收土地的公民全部都妥善的安置完毕,这样的话才能够顺利的展开征地的工作。
所以针对大家所关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2018最新标准,让我们通过这篇文章来了解一下。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8最新标准是什么?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6、房屋补偿标准为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7、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为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2019年拆迁补偿标准

2019年拆迁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2019年,各地拆迁补偿标准也有所调整,为了让大家更清楚了解相关情况,本文将就2019年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9年拆迁补偿标准在征收范围上有所扩大,不仅包括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包括了城市建设用地征收。
在征收对象上,不仅包括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了城市居民。
这意味着更多的人将受到拆迁补偿政策的影响。
其次,2019年拆迁补偿标准在补偿方式上也有所调整。
除了依法给予征收对象经济补偿外,还可以给予征收对象安置补偿。
对于因征收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可以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或者安置住房。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受拆迁影响的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更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利益。
再者,2019年拆迁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上也有所提高。
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出让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时,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
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征收对象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也有利于减少因补偿标准不合理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最后,2019年拆迁补偿标准在监督和保障方面也有所加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征收拆迁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2019年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为受拆迁影响的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更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利益。
同时,加强了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地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让受影响的人们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内容梳理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 限内又不搬迁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强制执行申请书
(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0、档案及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颁布日期:2011年01月21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整理人:张平 整理日期:2019年8月6日
(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第二章 征收决定
决定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情形
总原则
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 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 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2019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19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个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土地征收
补偿标准则是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标准。
2019年,我国对土地征
收补偿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下面将对2019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9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在补偿范围上进行了明确,不仅包括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还包括了被征收人的房屋、树木、农作物、水利设施等附属设施的合理补偿。
这一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对附属设施补偿不足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其次,2019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上进行了调整,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提高。
具体来说,对于农村宅基地、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提高,以更好地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此外,2019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在补偿方式上也进行了创新。
除了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土地置换、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补偿,以满足不同被征收人的需求,提高补偿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最后,2019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在补偿程序上进行了规范。
明确了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时限,加强了对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征收补偿中的不当行为和腐败现象。
综上所述,2019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不仅更好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落实,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为我国的土地征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2019征地补偿标准

2019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是指政府或其他组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的经济补偿。
2019年,我国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2019年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2019年征地补偿标准在确定补偿范围时,对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征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则是为了帮助被征地农民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设立的,从而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其次,2019年征地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针对不同类型的征地项目和不同地区的情况,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同时,对于征地补偿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被征地农民能够及时、全额地收到补偿款项,避免了因补偿款项拖欠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再次,2019年征地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的调整机制上进行了完善。
相关政策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农民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定期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
这一举措有效地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2019年征地补偿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加强了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对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严格监督,建立健全了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了对征地补偿款项的使用和流向的监督,确保了补偿款项的合理使用和落实到位。
综上所述,2019年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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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
三、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四、征收原则1.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则: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公平补偿原则:征收必须实现予以公平补偿【征收补偿条款:征收的唇齿条款/征收一揽子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