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 共31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
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现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
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
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
同时,社会各界围绕着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们与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到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等地方进行了实地调研,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被拆迁人多次座谈,并请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对有关问题多次进行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ZF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一)背景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
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条例主要是规范城市建设中的一些拆迁行为,那个时候的拆迁问题也不是很突出。
那时私人所有的房屋是非常少的,我们的商品房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的。
所以这以前都是公共所有的房屋,所以城市拆迁的问题还不是非常的突出。
但是到了90年代末,随着商品房制度的开始推行,城市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90年代末我们遇到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城市建设的资金短缺,需求量又很大,而政府在这个时候所能提供的支持也很有限。
所以这一对矛盾就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短缺、老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所以当时的模式就是政府出政策、由开发商来出资金的城市建设模式。
城市建设开始出现了新的机制,原来这个条例就有点滞后了,所以到2001年国务院又修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相关的拆迁行为进行了完善。
但是原来的条例主要是以拆迁环节为规范对象,至于谁可以征得房屋,包括前期的补偿这些问题在原来的法条中并不是十分的受到重视,因为立足点是以拆迁为规范对象的,所以在条例的名称里有充分的显现出来。
但是自新世纪以后,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拆迁、征用房屋的事情是越来越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和其他用途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被征收的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共利益、合理补偿、互利协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合规率。
第八条社会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目的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需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二)需要发展产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三)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四)需要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五)其他经国家批准需要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征收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公正和合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征收,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五条)时效性:现⾏有效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的的规定。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
随着⼯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民群众切⾝利益的⼀项重要⼯作。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政命令。
当时,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城市⼟地资源不是⼗分紧缺,没有⼤规模的旧城改造,因⽽拆迁量⽐较⼩。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规模的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时期,城市房屋也经历着以公有房屋为主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
这⼀时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的推进,房屋拆迁领域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与⽇俱增。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3⽉22⽇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为,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发挥了积极的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政府统⼀拆迁,⾯临着如何解决资⾦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盾问题。
为此,政府在危房改造中开始重视房地产开发商的作⽤,“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出资⾦”的城市危房改造模式逐渐形成。
从1998年7⽉1⽇起,我国实⾏住宅商品化,标志着我国正式告别运⾏了⼏⼗年的实物型福利分房制度,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导。
拆迁纠纷从最初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内部分配问题逐渐演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盾。
199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了⼗年,其中的⼀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为了适应新实际需要,2001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条例进⾏了修改、完善,公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内容梳理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 限内又不搬迁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强制执行申请书
(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0、档案及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颁布日期:2011年01月21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整理人:张平 整理日期:2019年8月6日
(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第二章 征收决定
决定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情形
总原则
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 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 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解读《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在制度层面真正实现了“事前民主参与、事中强化监需要特别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条例不调整租赁房屋督、事后获得救济”,为正确处理民主、发展、稳定之中对承租人的补偿;二是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征收适用间的关系提供了制度性渠道,坚决遏制了“暴力拆迁”本条例;三是特殊房屋的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与“暴富拆迁”并存、“暴力执法”与“暴富抗法”并定的,从其规定;四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存、“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五是“因收地而征房”与“因征天要价”并存等现象。
该条例的出台和施行,有利于规房而收地”一样,适用本条例。
范政府的征收与补偿行为,有利于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促进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推进和完善,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条例第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房屋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条例第八条所列的国防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行。
”这条规定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房屋征收与补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二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旧城区概念比“危旧房改造”更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障房科学、严谨,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比较容易被社会接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理解近年来,因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补偿条例),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
《征收补偿条例》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通过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充分显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过去,多数情况下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
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这样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
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拆迁条例》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的方式,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达不成,政府可以做出有利于拆迁人的拆迁裁决,而政府却不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
而《征收补偿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
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因此,加大了政府的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政府会谨慎地对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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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目前的拆迁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以 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不符合新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 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 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 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 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 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 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 共利益的需要。
二、新法规解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对立法宗旨的规定。
“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一 致的,说明只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
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的“拆迁当事人”修改为“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不再被列为征收当事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
目录
一、法规历史沿革 二、新法规解析及与原拆迁条例的比较
法规历史沿革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 第二阶段:过渡时期的房屋拆迁制度 第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 第四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
解读:本条主要讲了两个问题,一是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二是公共利 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关于征收主体问题,新条例明确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职权法定 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是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这与《土地管理法》 所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享有土地征收决定权是有区别的。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条例的主要亮点。《物权法》仅是对公共利 益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本条中,首先对公共利益作了总体限制,即只能 是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其次,在具体表述形 式上了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方式,即列举了五种情形。 在兜底条款上明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四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的出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尤其《物权法》的出台, 现行拆迁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严重不适应社会 的进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2019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 2019年1 月21日起正式实施 。
3、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 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 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过渡时期的房屋拆迁制度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 企业”的改革模式,突出了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房屋拆 迁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1991年6月国务 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 制、审批权限和程序、补偿安置原则、法律责任都作出了 规定。由于当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对于拆 迁补偿还是采取“拆一还一”的方式,也就是以实物补偿 为主。补偿价格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屋拆迁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原拆迁条 例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2019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新修改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这次修改的明确了可以采取货币 补偿的方式。补偿价格考虑区位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 估价格。
全国各地和建设部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 形成了较全面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解读:该条讲的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1、征收补偿的工作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拆 迁条例》中赋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上收到市、 县级人民政府。
2、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条例授权市、 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承担该职责的部门。
3、不在沿用原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人”。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 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 律责任。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 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本条讲的是适用范围及补偿的基本要求。
1、进一步强调了为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 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单位及个人的房屋。
2、将适用的区域范围明确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 《拆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 屋,对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是参照 《拆迁条例》执行的,这就导致了同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的拆迁安置补偿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此次将城市规划区外 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并纳入了新条例的范围,从制 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一阶段:对房屋拆迁出台相关的法规 及政策。由于当时的投资主体是国家,而且往往是由于土 地征用引起的,所以对房屋的补偿的规定都散见于土地征 用的法规中。如:1953年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办法》中规定“因国家建设的需要,在城市市区征用土地 时,应按公平合理的代价给予补偿”1958年国务院《国家 征用土地办法》中规定“遇有因征用土地必须拆除房屋的 情况,应当在保证原来住户有房屋居住的情况下,给房屋 所有人相当的房屋,或者按照公平的原则发给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