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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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印度和中国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两个大国,在发展中都面临着城市扩张、工业化的问题。

随之而来的是对土地需求的急剧增加,土地征收问题成了政策和经济改革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印度 1894年的《土地征收法》(1985年修订过)和我国土地征收的相关法规比较中国与印度在土地征收及赔偿方面的规定与实践,总结两国土地征收赔偿的特点,得出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并得到改进当前土地征收政策的建议。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土地改革的法律都由各个邦单独制定,唯独《土地征收法》是一部联邦性法律。

一、中印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比较(一)印度土地征收补偿原则1.补偿对象原则根据印度法定赔偿标准,只有对特定资产拥有正式法律授予权的授权人才能得到相关赔偿,这些人常常被称为“利益人”。

在征地补偿中,“利益人”即指对土地拥有权利或者有法律认可的权利的主张权的当事人。

此利益可无条件获得,或是土地本人所有者,或是部分拥有者,如承租人,执照持有人或地役权所有人。

只要是对补偿金的提出权益的人都被视为“利益人”,哪怕他们的提出最终不成立。

对于那些对土地有物权的当事人,就算他们不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主张,也同样被视为“利益人”。

根据《土地征收法》,无地雇农,技工以及林地工作人员不属于“利益人”,并无法根据被征收土地所造成的无收入而得到任何补偿金。

2.补偿形式原则。

印度法定赔偿条款允许但并不强迫以土地赔偿土地的赔偿形式。

3.补偿估价原则。

印度法定赔偿条例运用“市场价值”,而不是比其估算价值更低的其它方法进行赔偿些条款,例如30%的额外费用(“赔偿费”)、利息、搬家费以及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害赔偿。

两者在标准方面的根本差异归结为对于前景的展望。

4.补偿范围原则。

印度法定赔偿条例没有对公共财产资源赔偿做出规定。

在印度,特别是农村地区,这些公共财产资源对于当地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的生计至关重要。

由于对于这些资源取得的习惯性及非法性,法定赔偿规定则在印度不适用于这类公共财产。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目录一、调研背景与意义 (2)1.1 城市化进程概述 (3)1.2 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现状 (3)1.3 司法保护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的重要性 (5)二、文献综述 (6)2.1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 (7)2.2 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案例分析 (8)2.3 国内外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比较研究 (9)三、调研方法与数据来源 (10)3.1 调研方法 (11)3.2 数据来源 (12)3.3 样本选择与调查过程 (13)四、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分析 (15)4.1 征收程序与补偿标准 (16)4.2 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7)4.3 农民权益受损情况 (18)五、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19)5.1 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20)5.2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2)5.3 农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情况 (23)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案例分析 (24)6.1 案例一 (26)6.2 案例二 (27)6.3 案例三 (29)七、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30)7.1 完善法律法规 (31)7.2 加强司法监督 (32)7.3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33)7.4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34)八、结论 (35)8.1 研究结论 (37)8.2 研究局限与展望 (38)一、调研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政策不完善、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进行深入研究。

本调研报告旨在通过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为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治化进程。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研究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研究

国大地上 比比 皆是 , 导致 “ 土地 征收 ” 这 样一个 普通 的经 济行 为 , 演 变成 了我 们这 个转 型时代 最 重要 的社会 问题之 一 。土 地征 收 关系 到 国家 、 集 体和个 人 的利益冲 突和 利益平 衡 , 对 社会 影响 深 远, 土地 征收制 度 改革 的必要性 日益 凸显 。
而 土地 征收是农 地非 农化 的主要方 式, 现行土地 征 收制度在 实施 征收农 民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应 当对被 征地 的农 民集 体和享 有集 体 中很多地 方不尽 人意 , 由土地 征收 引发 的冲突和 群体 性事件 在 中 土 地使用权 农 民进 行补 偿 , 应 当保障被 失地农 民基本 生活水平 不
刻 认识到 了土地 资源 的稀缺性 和价值 性 , 世 界上 各个 国家都 逐渐 用 的权 力” 0 , 从 行为 来看 , 是 国家 做 出的强行 剥夺土 地所有 权 的 认 识到 了土地管 理和 开发利用 的重要性 , 尤为针 对 国家为 了公共 单方 行 为。 国家作 为土地 征 收的主 体 , 通 过授权 委托 县级 以上人 利益 的需 要行使 国家行政 权力征 收土地 的行为 , 各 国都 设定 了严
偿 。这 从 国家最 高法 的高度 对土 地征 收制度 进 行 了确立 。 1 9 8 6 剥夺 了相 对方 的参 与权 。 再次, 相 应 的法 律法 规不完 善 导致土地 年, 我 国在 《 国家 建设 征收土 地条例 》 以及 《 村镇 建房 用地 管理 条 征 收补 偿标准 过低 , 补偿 范围狭 窄 , 补偿 方式单 一 , 造成 政府据此 例》 的基 础上 制定 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管 理法》 , 这部 法律 比 给 予农 民的 实际补 偿金 很 少, 甚至难 以维 持农 民现有 的生 活水

土地征收制度研究——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问题

土地征收制度研究——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问题

在我 国 现 行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 规 制 下 , 践 中 出 现 的 问 实 题 和 违 法 现 象 屡 见 不 鲜 , 下 以 近 年 来 较 为 常 见 的 “ 整 为 以 化 零 ” “ 租 代 征 ” 两 种 常 见 的 规 避 法 律 的 手 段 为 例 略 作 和 以 这
要意 义。
关键词 : 地征收 ; 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 完 善 ; 民 权 益 保 障 农
中图 分 类 号 : 2 F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 1-0 00 17 -1 8 2 1 ) 10 6 —2 的, 以租 代 征 行 为 则 是 当 然 的违 法 行 为 。
N O. 11, 01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aeId s y d r ui s Tr ut n d n r
21 年第 1 01 1期
土 地征 收制 度 研 究
论 我 国农 村土 地征 收及 相 关 问题
詹 勤艳 杨 志敏
( 南政 法 大 学 , 庆 4 l 2 ) 西 重 O 1 o
为国有 , 这一过程 势必会使农 民的权 益受损 , 果滥用 , 会威 胁到 农 民最基本 的 生存权利 。合理 的征 收必 须依 靠一套 完 如 将
整 合 理 的 制 度 , 而 我 国现 行 制 度存 在 诸 多不 足 , 然 因此 , 各 方 面 分 析 、 善 征 收 制 度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稳 定 大 局 的 重 从 完 对
l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概 念 和 特 征
我 国实 行 土 地 所 有 权 归 国 家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基 本 制 度 ,

俄中土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俄中土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俄中土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俄罗斯和中国的土地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探讨两国在土地法律制度设计、实施及其影响方面的异同。

作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两个国家,俄罗斯和中国在土地资源的利用、管理和保护上均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两国土地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土地法律制度的理解,也能为两国在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发展和土地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首先将对俄罗斯和中国的土地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两国土地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其在制度设计、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和原因。

本文还将对两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探讨未来两国土地法律制度可能的发展方向和改革路径。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两国在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市场发展和土地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推动两国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也希望能够为国际社会在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法律制度设计方面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推动全球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二、俄罗斯土地法律制度概述俄罗斯的土地法律制度是在其历史演变中逐步形成的,它深受苏联时期土地公有制的影响,同时也随着国家的政治和经济转型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俄罗斯的宪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和使用权制度,为土地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本框架。

在俄罗斯,土地主要分为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两种形式。

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据了主导地位,主要用于公共目的和农业生产。

私人所有的土地则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城市和个人住宅用地方面。

这种土地所有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俄罗斯的社会主义传统。

在土地使用权方面,俄罗斯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制度。

这意味着土地的所有者并不直接经营土地,而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们进行实际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新一轮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的研究综述

新一轮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的研究综述

新一轮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的研究综述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日益受到关注。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对新一轮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的研究进行综述,旨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和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一直在不断深化。

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019年,国务院再次发布《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和试点工作任务。

新一轮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的开展,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新一轮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改革试点要求各地要依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并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加强征收管理。

改革试点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征收,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合法。

3. 优化土地利用。

改革试点要求各地要在征收过程中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高效利用,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

4. 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改革试点要求各地在征收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愿,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目前,对新一轮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分析。

学者们对国务院发布的《意见》进行了深入分析,总结了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和政策导向,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2. 制度比较。

学者们通过对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了各自的优缺点,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3. 试点案例。

学者们通过对各地具体的改革试点案例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总结了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全国范围的改革试点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土地征收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征收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征收可行性研究报告1. 引言土地征收是国家在推进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城市建设与农村土地利用的统一规划和有序开发,依法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进行强制收回,并对土地使用权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措施。

土地征收可行性研究是确认土地征收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论证,为土地征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土地征收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全面了解项目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为土地征收决策提供评估参考,确保土地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3.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文献调研:对国内外土地征收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了解土地征收的基本原理和实施情况;•实地调查:对土地征收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了解项目的现状和影响因素;•数据分析:收集相关数据,对土地征收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估;•综合评估:对研究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土地征收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4. 研究内容4.1 项目背景介绍土地征收项目的背景和目标,包括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发展需求和规划目标等。

4.2 政策分析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土地征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4.3 经济效益评估通过对土地征收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包括土地利用效益、经济增长效益、税收效益等方面的分析。

4.4 社会效益评估对土地征收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包括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的分析。

4.5 环境影响评估对土地征收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土地资源利用、水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分析。

4.6 风险评估对土地征收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环境风险等方面的分析。

5. 研究结果根据以上研究内容,得出以下结论:•本土地征收项目在政策支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项目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增加就业机会和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项目的环境影响较小,在土地资源利用、水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等方面具备可控性;•项目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环境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国内外征地补偿制度的研究综述

国内外征地补偿制度的研究综述

国内外征地补偿制度的研究综述[摘要]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征地补偿的理论依据、原则、内容及标准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对比总结出我国目前征地补偿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以期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经验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

[关键词] 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形成于20 世纪50 年代初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制度的缺陷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对农民的补偿普遍偏低,且没有解决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这给解决“三农”问题带来极大的阻挠,同时影响了政府在被征地农民心目中的威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如何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换来对等的利益是广大农民的心声,所以解决征地补偿问题,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1.国外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研究1.1 国外(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土地征收制度涉及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独立式,即土地征收法独立于土地法之外单独立法;二是单节式,即土地征收作为土地法的一个章节存在,是土地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前者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条例》以及如日本的《土地征用法》,后者如美国《财产法》等[1]。

1.2 国外(地区)征地补偿制度的内容构成1.2.l 相关理论基础和补偿原则对征地补偿的理论基础可以将其归纳为既得权说、恩惠说、社会职务说、公用征收说、特别牺牲说、公共负担说等几种。

其中特别牺牲说认为,国家或政府的合法征地行为使无义务的特定人为国家或政府作的特别牺牲应当由全体人民共同分担给其以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2]。

多数国家和地区通常采用特别牺牲说对被征地主体进行相应的补偿。

世界各国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主要有三种[2]: 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和相当补偿。

除此之外,当代日本出现了一种“生活权补偿”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3],如果作为征用对象的财产具有财产权人的生活基盘的意义,那么对其损失的补偿,就不仅限于对其财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评估,还应考虑其附带性的损失补偿,甚至有必要给予财产权人为恢复原来的生活状况所必需的充分的生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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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文献综述)2012年11月20日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作者:鲍晓峰张松波张泽煜胡忠钦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个牵涉公权力与私权利如何平衡的重要社会问题,构建完善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阐述了土地征收的含义,并从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征收的程序四个方面对国内和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研究,相对来说,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较为完善,因此,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取其之长,总结其可借鉴之处,充分吸收其中的积极因素,对于我们完善和推进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土地;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制度;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最初也是最基本的资源,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土地为根基。

要建设,首先就需要土地,尤其是在巨大的地震灾害中恢复重建,在汶川地震中,绵阳市受灾严重,灾后重建的工作从震后一直进行着,灾区的土地征收关系到重建的进度,所以对地震受灾区的土地征收有着急迫性。

在汶川地震后,百废待兴,为了加快建设受灾区新家园,国家对其土地的征收制定了专用的制度,体现了受灾区土地征收在灾后重建的重要性。

二、土地征收的含义2.1、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2、土地征收的作用土地征收制度为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巨大作用。

实体法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

没有程序的工作,实体法的公正就不能实现。

土地征收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并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2.3、土地征收的特征土地征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征收土地具有补偿性;征收土地将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所有权任然属于农民集体,征收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三、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研究3.1、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无论各国实行何种性质的经济制度,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有产权都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

土地征收作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以强制方式取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涉及权利人的私人财产权益,所以必然具有其权力的法源。

大多数国家的土地征收,一般都能在宪法中找到权力的来源,即便在宪法中找不到权力来源,在民法中也可找到。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土地征收制度涉及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独立式,即土地征收法独立于土地法之外。

二是章节式,即土地征收法作为土地法的一个章节存在,是土地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土地征收不仅有其独立的宪法基础,而且土地征收法与土地法在其性质上也有所不同。

前者是公权力对私人财产权的侵害,是国家以强制性手段取得财产的方式。

土地法则属于物权法)或财产权法)的范畴,狭义的土地管理法,从字面上讲更具有大量的行政法内容。

因此,多数国家均独立制定土地征收法。

加拿大所有土地在名义上属于皇室所有,实际上大部分土地归私人所有,联邦政府。

省及市政府都拥有自己的土地。

各级政府对所辖范围的土地拥有处置权。

但联邦政府为全国办事需要用地,有权征收省公有土地,但必须是有偿的。

对于土地征收,联邦和各省都制定有相应的土地征收法。

例如,联邦和安大略制定有《联邦及安大略土地征收法》,阿尔伯达省制定有《阿尔伯达省土地征收法》。

英国的立法也有独立的土地征收法,《1965年强制购买法》,《1981年土地征第3页共9 页受到的附带性损失进行补偿),如搬迁补偿、歇业、营业规模缩小等赔偿;C.少数残存者补偿,对因征地使得人们脱离开生活共同体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D.离职者的赔偿,对土地权利人的雇佣人员因土地被征收而失业时发生的损失进行的赔偿;E.事业损失赔偿,对公共事业完成后造成的噪声、废气、水污染等损失的赔偿。

3.4、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除去申请、调查等活动外,国外土地征收程序大致包括三个步骤:A.征收土地的公告或通知;B.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过程的透明程序;C.申诉程序。

加拿大通常的征地程序包括:征地者向征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征地者通知被征收地的所有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审批机构派调查员调查;发送审批证明;土地所有者申请补偿;与征地者达成补偿协议;征地者进入土地等。

美国征地程序是:具有审核资格的正式审核员审查审核员在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后进行实地调查。

汇总并提交审核报告给负责征地的机构→高级督察员进一步研究能否同意审核员提交的报告中的补偿价格→征地机构向土地所有者报价,若产权人与政府机关间有分歧则进行谈判→达到新的补偿价格→若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政府及有关机关可实施强制征收。

四、国内的土地征收制度研究4.1、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我国的土地征收也有其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而我国的土地立法体系主要是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由系列单行法规组成的法律框架,没有独立的土地法,更没有独立的土地征收法。

我国的土地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土地立法层次低,由人大常委通过的法律诸如《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很少,大批量的则是部门规章,如“报告”、“意见”、“暂行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等。

其二,土地立法主体多元化,受传统立法习惯的影响,不论是土地法律。

行政法规还是地方土地法规,表面上看,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实际上通常均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多元化的立法造成法律法规之间的不统一、欠协调,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标准不一、宽严失调。

其三,我国立法过分注重公权的立法,而忽视私权的立法,致使公权扩张,而私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

4.2、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征收目的和范围我国的土地征收范围与国外相比要宽泛的多。

根据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另外,新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征收本身就存在法律上的矛盾与漏洞,因为国家对土地出让一级市场实行垄断,农地要进入市场,必然要经过国家土地征收,同时,任何单位与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也只能依法申请国家土地,这就是说,实际上我国的土地征收范围已经从公共利益需要扩展到一切经济建设领域。

4.3、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补偿标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是按照“产值倍数法”来确定补偿的,补偿原则是“维护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

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征收耕地的补偿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对比国外的“市场定价”为核心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可以看出,我国的补偿标准要低的多。

首先,以“产值”为依据来进行补偿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按“产值”进行补偿,具有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既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定价原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土地管理法》中针对补偿的规定为,“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即是指农业生产收益。

与二、三产业相比农业收益明显偏低。

故对农民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然要低得多,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其实质是对农民的一种低价掠夺。

其次,“维护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偿原则也是不合理的。

因为,对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借以长期发展的生产资料,一旦失去土地,就失去了作为农民的生产权,即由农民转化为了市民,城乡生活差异和就业形式的改变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故“维护其原有生活水平”根本就无从谈起。

最后,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根本就没有涉及到诸如残余损失补偿、经营补偿、迁移补偿、生活方式改变带来的精神补偿等,因此是最低层次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一种土地补偿标准。

4.4、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征地程序我国土地征收大致有六个步骤:申请土地→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土地→组织实施并公告→登记发证。

对比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征收缺失了两个部分,其一是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征收过程,其二是申诉程序。

在我国,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在政府部门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

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被征地农民由于只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无法在事关自身财产权利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施加实质性的影响力。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和政府部门天然的行政隶属关系使得其在忠实地维护农民利益上显得力不从心。

在征地的程序上农民没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申诉权,结果导致征地过程中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五、总结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

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

针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应该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加以完善。

5.1、加强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工作首先,完善土地制度的法律体系,对一些矛盾及有漏洞的地方及时进行修订。

尽快制定《土地法》和独立的《土地征收法》,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从法律角度上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严格限定用地范围的“公共利益”性。

至于“非公益性”用地需求,应在法律的框架内由用地人和土地所有人进行协商按市场价格执行。

其次,改变多部门各自立法的模式,建立统一的中性立法机构,避免职能部门立法时的自我利益倾向,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内外协调性、严谨性、全局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最后,更新立法理念,贯彻私权保护原则。

将公权的行使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之内,防止其任意扩张侵犯私权领域。

第7页共9 页5.2、完善土地征收补偿首先,土地征收补偿应遵循“公平市场价格”原则,从理论上讲,补偿的标准及范围应以失地农民的损失而不是以征收者的所得为基准,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土地对失地农民的特殊价值。

农民失去土地的间接损失等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征地中不同利益主体对补偿标准或成本的预期,取决于使用者对土地市场价格的认知程度,而合理、公平的补偿无论在买方还是卖方看来,都应该是“合理的市场价值或买者乐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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