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征用补偿二、什么叫征地补偿安置费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土管所)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2011-01-24 14:23:20)一、批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597号二、收取范围及对象:因建设项目重用土地的单位三、收取标准:1、全包干方式标准降低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2.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以上)、2.8%(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亩2000以上);2、半包干方式标准降低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以上)、1.8%(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3、单包干方式标准降低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以上)、1.4%(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
四、执收单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五、参阅文件;1、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2、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3、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597号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257号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3年7月25日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豫发[1990]31号《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的决定〉通知》精神,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价费字5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整顿,现将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收费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和省一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未经同意,均无权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标准。
今后凡需新增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具体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目前,农村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综合补偿三种。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实行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有些地方的房价和地价都在上涨,特别是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简单的货币补偿是不行的,通常会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同时进行的方式,也称为综合补偿。
各类补偿项目的具体补偿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具体调整,通常每2到3年各市县会对征地补偿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从而逐步提高补偿数额。
二、征地补偿协议包括什么内容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7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根据2024年10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精品文档★征地补偿分配方案1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 亩。
每亩2.33 万元,共计191.3862 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 亩,计4.1241 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 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以2011 年11 月1 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本村在籍的2002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11 月1 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凡是在2002 年1 月1 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 年11 月1 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 年1 月1 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农转非”人口凡是在2002 年1 月1 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农转非的,且继续耕种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但不享受人员补助费。
5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凡是在2011 年11 月1 日之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其户口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及连续在学的研究生,其户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毕业)的应享受全额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实施方案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实施方案为了保障征地拆迁的公平、透明、合法和安全,征地拆迁经费的管理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实施方案,以期为完善征地拆迁管理体制、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一、征地拆迁经费的来源和用途征地拆迁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征收企业和拆迁补偿费等多种渠道。
其主要用途包括:1.征收补偿款: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和房屋赔偿、搬迁补偿、职业转换费等;2.移民安置费:主要包括新居建设、学校教育、医疗保健、就业培训等方面;3.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水电、通讯、公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4.生态环境保护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修复等方面。
二、征地拆迁经费管理的原则征地拆迁经费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安全和透明。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征地拆迁项目唯一拥有权者是国家,因此相关的经费业务必须公开批注,采用公开竞标等方式进行资金服务。
2.公正:各级征地拆迁部门在处理经费问题时,必须采用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管理,尽量减少和预防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3.公平:征地拆迁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问题,处理经费问题时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保证各方利益达到平衡。
4.安全:经费管理过程涉及到大量现金资产,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管理,避免资金和信息流失。
5.透明:征地拆迁相关资金务必实行公开透明,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性,以便于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监督和问题处理。
三、征地拆迁经费的管理流程征地拆迁经费管理流程包括资金调拨、资金到账、资金签发、资金支出、资金归还等环节。
每个环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法、及时进入各方账户。
具体流程如下:1.资金调拨:各级征地拆迁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资金,根据项目授权协议完成申请程序,同时按照要求将每次拨款及各项专项支出的备付金存入专用银行账户。
2.资金到账:各级征地拆迁部门核查资金到账信息,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并于30天内完成审批和发放程序,确保农民及时拿到资金。
《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乐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通过货币、基本养老保障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相关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市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市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及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宣传、政策处理、督促交地等工作.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第六条市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社员(村民)大会或者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第七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一、土地征收的原则和范围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征收土地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畴,例如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
同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规划和计划的限制。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
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5、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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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2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 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3、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并整顿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1)新增人口的确认: 时间期限:1999年公历1月1日后至分配期止的月底止。 ①婚进。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确定计算为新增人口,且原居住地需出据土地承包证明。 ②出生:常住人口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中新出生人员凭入户户籍证明计算。 ③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新入户人口均不计算为新增人口。 (2)减少人口的计算方法: ①死亡:期内死亡不论是否注销户口的人口应减除。 ②退包人口:期内符合法定程序退出承包地的应减少相应人口。 ③农转非:全家迁往设区的市且农转非的应减少相应人口。部分成员户籍变动的不作减少人口计算。 (3)关于出嫁女和新迁户的问题,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3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三)争议的解决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进行诉讼。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按征地补偿费类别分述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以下简称两费) 1、总述 (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两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 4
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两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两费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3)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4)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果园等土地,其两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两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两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中,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并分村社存入当地金融机构。并建立土地补偿费的专项审计制度。 2、分述 (1)土地补偿费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b、积极引导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安置补助费 5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l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每亩统一年产值标准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a、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 b、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价、租赁等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已经发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纳承包费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费。 c、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不得用于偿还该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四、分配方案的制定 以社为单位制订。由村(居)委会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村民会议,且有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后方能确定分配比例、标准、参加分配人员,和具体问题的处理。户口安置补助费方案的制定应按照土地征收当时本村内的农业户口人数为准。土地补偿费方案的制定应按照土地征收当时的使用状况确定。 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表》。 6
村 社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分配表
第 页 户主 分配人口 金额 签名 户主 分配人口 金额 签名 7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补偿额标准。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年产值标准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年产值标准的30倍。 8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有关方面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经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后,进行征收。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编辑本段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