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一、土地征收的原则和范围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征收土地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畴,例如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
同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规划和计划的限制。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
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5、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保护农民权益,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地方各级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涉及土地征收活动的各方。
第三条土地征收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规划、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
并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四条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征地方案编制、征地公告与告知、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制定、征地面积和补偿款的确定、征地协议签订和征收手续办理。
第五条征地方案应当对征地的目的、范围、用途、方式、数量等进行详细的规划和描述,并明确补偿、安置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征地公告应当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民群众广泛张贴,并通过媒体和互联网公示,确保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第七条土地征收需要通知的人员包括征地方案涉及的集体土地的承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等。
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征收方案的内容、征收范围、补偿政策等。
第八条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应当根据征地目的、面积、土地质量、农民利益等因素进行制定,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征地面积和补偿款的确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市场价格和补偿标准,公示、核查,确保补偿款的合理性。
第十条征地协议应当是自愿签订的,征地方案的执行必须与征地协议一致,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包括土地出让、土地评估和登记等手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应当根据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并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地区发展和农民利益等因素。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等。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并及时公示、核查,确保补偿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土地的管理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尤其对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近几年房屋征收补偿的矛盾也是愈演愈烈,所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今天小编就以山东为例向大家普及一下。
的小编向大家阐述▲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6]104号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1996]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f1c2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1e.png)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6〕10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耕地造地费)的收取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造地费是为保证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开发和建设新的基本农田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耕地造地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税区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新耕地的,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造地费。
耕地造地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一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2倍收取;(二)二级基本农田:按征收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1.5倍收取;(三)三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1倍收取。
第四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有条件开垦新耕地的,其新开垦的耕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农业部门共同验收,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补足耕地造地费。
第五条有下列规定情况之一的,可以免缴耕地造地费:(一)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可免缴耕地造地费;(二)以省投资为主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免缴耕地造地费;(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未缴纳新菜地建设基金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我记得有一回,我去一个村子里办事儿。
那村子周边要修一条大马路,这是好事儿啊,能让交通更便利,带动村子发展。
可这就涉及到土地征收的问题啦。
一开始,村民们都挺担心的,怕这征收补偿不合理,怕以后的生活没了保障。
在征收过程中,还得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政府得把征收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等这些重要信息,明明白白地告诉大家。
就像那个村子,政府专门派了工作人员,挨家挨户地去讲解政策,回答村民们的疑问。
再说补偿这一块儿,办法里规定得也很详细。
不能让老百姓吃亏,得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合理的补偿。
像耕地、宅基地、果园,补偿的标准都不一样。
而且啊,还得考虑到老百姓的长远生计。
我还听说过这么一件事儿,有个地方征收土地,因为补偿没谈妥,闹得不太愉快。
后来按照这个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了评估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这管理办法还强调了要监督土地征收的全过程。
不能有暗箱操作,不能有贪污腐败。
要是发现有违规行为,那是要严肃处理的。
咱山东要发展,土地征收不可避免,但只要按照这个管理办法来,一切都能顺顺利利的,大家的日子也能越过越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收土地范围征收土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征收土地程序(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
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勘测定界单位现场勘测调查,查明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下同)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并由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政策,征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但部分市、县(市)仍存在征地程序执行不规范、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高效、和谐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征地程序(一)规范征地公告程序。
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公告、公示材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等场所予以张贴,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公示。
要综合运用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做好公告、公示材料的现场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
(二)完善征地清点确认程序。
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书面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征地勘测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勘测调查结束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6.19•【字号】•【施行日期】1987.02.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1989年6月19日重新公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是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宣传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备土地管理助理员。
第四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
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应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档案。
第五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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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
本规范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市辖区人民政府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设区市所属开发区管委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承担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以下均简称土地征收实施主体)。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依据本规范执行,其中依法须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其报件组织仍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1.【勘测调查与协约】
1.1土地征收前,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在市辖区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设区市所属开发区范围内征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其格式和内容参照附件1。
1.2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工作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
勘测调查工作组一般由以下部门、单位人员和相关利益人参加: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勘测定界承担单位;属于单独
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有项目单位人员参加。
勘测定界承担单位须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制绘土地勘测定界图。
1.3勘测调查时,应以村(居)为单位填制《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其格式、内容及要求参照附件2。
1.4勘测调查地类划分执行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标准,并按分类标准附录A归并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
当现状地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不一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填制《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时,据实分类填报,并按分类标准填至二级类,作为征地补偿的计算依据。
制绘土地勘测定界图和填报建设用地申报文本时,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其地类填报按以下规定确定,按分类标准填至一级类:(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与现状地类相一致且均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土地的,按现状填报;(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耕地,现状图、现状地类发生变更的,按耕地填报;(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为耕地,现状图、现状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填报;(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现状图、现状地类均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填报,但对无法提供权源证明属于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不得降低违法用地成本。
1.5勘测调查后,应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请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同意后公示,其格式和内容参照附件3。
1.6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后,申请听证的,应按规定做好听证笔录,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应出具处理意见,并反馈被征地村(居)群众;不申请听证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放弃听证证明、听证笔录及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对群众听证提出问题处理意见上均须由三人以上群众代表签字捺印,其格式、内容参照附件4。
1.7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公示、听证或放弃听证后,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格式和内容参照附件5。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地类面积按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地类填写并计补。
2.【拟定建设用地方案与组织报件】
2.1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方案,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编制。
2.2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用地项目
呈报说明书、被征收(收回)土地权属地类表、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参照附件6中对应格式、内容。
2.3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被征收(收回)土地权属地类表、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具体参照附件7中对应格式、内容。
2.4被征收土地的村居按民政部门确定的辖区隶属关系和行政村名称填报。
2.5建设用地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按照附件6和附件7要求组织报件,撰写建设用地审查踏勘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呈报审批。
2.6建设用地报件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呈批,在区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设区市所属的开发区辖区内征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直接呈批,分别参照附件6和附件7中规定的格式办理,以土地征收实施主体为单位编批次号。
3.【审查与报批】
3.1建设用地报件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等,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对申报材料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县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
3.2土地权属资料。
涉及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土地征收主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土地所有权证书。
征收、收回建设用地的,应附具建设用地权源证明或依法处理文件。
3.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材料。
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听证材料(听证笔录和土地征收主体对听证问题的处理意见或放弃听证证明)、社保补贴资金到位证明。
社保补贴资金到位证明由土地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出具。
呈批建设用地前,财政部门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即社保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3.4建设项目资料。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应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内容包括: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预审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占用林地许可文件、压覆矿产资源有关证明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文件。
涉及协议出让土地的还应附具地价评估备案表。
以上各类文件参照附件7相关要求提供。
3.5图件资料。
呈报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应附具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附具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但线性工程可以附具走向图和标准断面设计图。
各类图件资料的规格标准分别参照附件6和附件7相关要求执行。
3.6各市、县人民政府呈批建设用地报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均采取表单式格式,具体参照附件6、附件7和附件8确定的体例。
4.【附则】
4.1建设用地按法定权限批准后,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其格式、内容参照附件9。
4.2收回国有土地,参照本规范执行。
4.3建设用地报批以网上电子文档为审查件,审批后上报相同内容的纸质文档同时存档,两种文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 以前涉及土地征收规范的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4.5本规范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