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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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现就贯彻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问题,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

各级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价标准的规定。

凡属2007年1月1日后政府审批土地出让底价以及据此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其地价水平均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

严禁低价出让,变相补贴、返还出让金。

二、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各市、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城镇基准地价实施统一更新调整,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07年1月1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由政府完成前期开发的,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其末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综合修正(不包括年期修正)幅度向下修正后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

设区市的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要标明评价区范围内的区级行政区划界线。

已通过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验收的,以及未到更新年期的城市,可通过期日修正等形式调整基准地价;已到更新年期和尚未完成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城市,应迅速开展城区基准地价全面更新工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191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191号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各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

除保密建设项目外,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地竖立或悬挂公示牌,将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并加强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0•【文号】国土资发[2008]284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部统一整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建立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

现就部署运行监测监管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监测监管系统是构建统一的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要负责数据整理分析与报告编制,开展实地核查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负责中国土地市场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部信息中心主要负责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数据传输、存储、管理并提供使用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负总责。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测监管系统的全面有效运行,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核查和定期评价分析。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关键,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

负责相关信息采集和录入,对于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实时更新监测监管信息,定期对当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统筹人员和经费安排,做到“专人、专线、专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鲁政办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意义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加强和改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专项检查活动。

根据部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土资源部对登记规范先进单位表彰和授牌的整体安排,省厅将进行先进的评比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山东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一、检查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省自2003年以来开展了地籍管理及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土地登记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权法》及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实施,对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进行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活动,目的是通过全面清理查找存在的问题,纠正不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维护土地登记的公信力;通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检查,摸清问题,总结经验,加强和改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完善调处机制,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切实增强对房地产用地市场的调控力,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一)加强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的计划指导。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汇总上报省厅。

(二)强化措施保障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有效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征收转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08年7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地勘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部将择时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一)总体安排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02.20•【字号】鲁国土资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21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创新与规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针对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切入点,大力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全面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通过整顿和规范,使各类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严肃查处,违规建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规范,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坚决纠正,依法管地、用地的水平和土地市场化水平明显提高,政府土地收益大幅增加,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整顿规范中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是领导机关和管理机关;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重点是查处违规设立园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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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22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12.23
【实施日期】2008.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运行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8]22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要求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

为确保系统及时正常运行,现就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监测监管系统的重要性
监测监管系统整合了原有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的所有功
能,是对原有系统的升级和改进,它以合同履约为重要抓手,通过从土地来源到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市场交易等过程的动态跟踪监管,实现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

同时通过即时发布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信息,开展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定期评价分析,为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手段。

监测监管系统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高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土地市场服务的重要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安排,确保系统的顺利运行。

二、全面规范运行监测监管系统
监测监管系统涵盖了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收购储备和集体建设用地等多项内容,系统逻辑性强,数据相互间关联度高,操作运行要求严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要求,改进和调整现行的工作方式,适应监测监管工作的新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系统功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录入用地信息,确保我省监测监管系统安全有效运行,主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做好土地来源信息管理。

及时准确填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信息,及时更新储备地块信息,做好土地来源管理。

各地要将现有土地储备总量信息,一次性录入监测监管系统,以后发生的土地储备信息需在纳入土地储备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

(二)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地结果这四类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录入,系统会自动将其发布到中国土地市场网上。

其中供地结果信息将会由系统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自动提取有关数据发布到中国土地市场网上。

监测监管系统将对出让公告和供地结果设立关联,每宗供地结果都必须对应一条出让公告,从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三)实行网上填报合同。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
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其他合同必须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填报,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监管号和条形码后方可打印提取。

如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由系统生成合同而必须采用旧版纸质合同的,需提交说明材料。

(四)加强土地交易信息管理。

土地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信息和集体建设用地信息应在实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

(五)强化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测监管系统的“待监测宗地管理”、“违约宗地管理”、“闲置土地管理”功能,做好对宗地从交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程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地闲置以及违约问题。

三、做好工作衔接,保证系统顺利运行
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国土资源部先后开发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并要求各地上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报表等一系列表格,来对土地市场信息进行动态监测。

2009年1月1日起运行的监测监管系统对原有系统进行了整合,对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一)2009年1月1日监测监管系统正式运行后,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同时废止。

(二)现行鲁国土资发[2008]129号文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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