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土[2017]12号)山东省国土厅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通知
2017年山东土地补偿政策相关规定

2017年山东土地补偿政策相关规定土地补偿有哪些新的政策,关于山东的土地补偿有哪些先关的政策值得关注。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山东土地补偿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山东土地补偿政策一、山东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山东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山东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山东省拆迁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鲁自然资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备案入库管理工作,提高备案入库项目质量,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程序,确保新增耕地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一)规范项目选址。
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林业和其他行业规划,纳入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
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划定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实现耕地后备资源有序开发。
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二)明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财政、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并批复。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年内未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自动作废。
对于将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林地保护范围的废弃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须县级人民政府先行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环保、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将废弃的水工建筑用地、内陆滩涂等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应根据管理权限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作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doc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doc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doc济宁地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补偿标准备注1 房屋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490-630元/㎡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3、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4、表中房屋为有土地权属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有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
5、房屋墙体属于水泥砌块的按砖石墙的同类补偿标准下限执行;屋顶为石棉瓦或草房的按同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6、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城中村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在相应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
7、其他与拆迁有关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此标准不包含土地价格。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380-490元/㎡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310-380元/㎡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240-310元/㎡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160-240元/㎡砖混结构楼房550-700元/㎡框架结构楼房700-900元/㎡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80-100元/m 1、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进一步规范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推进补充耕地指标合理流动,促进地区间资源、资本优势互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省级调剂指标),包括:(一)国家或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二)省级统筹资金通过合作方式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三)省级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省级调剂指标一律纳入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协调、管理、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与相关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协商沟通、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双方签署补充耕地有关合作文件。
涉及具体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的,双方有关单位签订协议,详细约定双方合作的内容、方式、规模等事宜。
第五条用于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补充耕地指标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可以用于占补平衡;(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三)已完成质量等别评定和等别核实工作;(四)指标权属清晰、地类明确、面积准确;(五)补充耕地项目(含提质改造项目)信息已录入山东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网络平台,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确认,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申请使用省级调剂指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国家或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申请指标调入方所在地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指标库存严重不足,难以在市域内完成指标调剂;(三)申请指标调入方所在市连续三年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等责任目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机关处理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 国土资源厅
2 0 1 7 年4 月1 7日
八 、本通 知规 定 自 2 0 1 7 年 6月 1日
( 2 0 1 7年 4月 1 7 日印发 )
有偿 使用费资金使 用管 理办法 》 ( u a财 综
E 2 o 1 5 3 9 9 号 )第二 十 四条 中 “ 并报 省财
政厅 、省 国土 资源厅 备案"和 “ 省按项 目 法分配 的资金 ,采取课 题研究与项 目实施 相结合 的原则 ,由试点市 申报 ,经省级审 查 审批 后落实到具体项 目”规定 。 四、土地整治项 目支 出包括 宜耕 后备
资源土地整治 占补平衡项 目支出 。
共和 国预算法 》和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 于印发 ( 新增 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 管 理 办 法 > 的补 充 通 知 》 ( 财 建  ̄ 2 o 1 6 ]8 4 7号 )规 定 ,结 合 我 省新 增 建 设用地 土地有偿 使用费资金管理实 际 ,现 就 《 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 资金 使用管理办 法 》 ( 鲁 财综 Q 2 0 1 5 3 9 9
S 【 I P R一 2 0 1 7— 01 3 O O 2 6
山东 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 山东 省农业保险 保险费补贴 资金 管理办 法 》的通知
鲁 财金 [ 2 O 1 7 ]2 7号
各市财政 局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 市)财政局 : 为加 强农 业保险保 险费补贴 资金 管理 ,促进农业保 险持续健 康发展 ,我们依据 国家
号)补充通知如下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鲁财资环〔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能源局2021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国土勘探和治理相关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利用和使用,基础测绘,土地综合整治和国土资源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14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和省档案局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已经省档案局“省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了便于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或配合落实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具体的收集门类: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专门档案(会计档案、人物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文件和资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1.09•【文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严保严管。
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鲁国土资发〔2017〕12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
指导价格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暨服务区提升工作会议精神,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管护费用及区域差异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为8.5
万元/亩。
指导价格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