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财建〔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20日附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主要目标,引导地方统筹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规划、奖惩结合、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鲁政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进一步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四日进一步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决定集中利用3个月时间,进一步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为指导,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摸清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刹风治乱,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管理利用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一)清查范围。
2008年1月1日以来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下发以来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与管理情况,对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确保无一遗漏。
对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下发前发生的未经处理的非法占用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清查的范围。
清查要覆盖市辖区、县(市、区)主城区(含各类开发区)、乡(镇)和村。
(二)整治主要内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单位和个人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3.在新农村建设中借迁村并点、村镇改造、农民新村(农民公寓)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行为;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的行为;4.借农业园区建设、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5.各地出台的与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鲁国土资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5〕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2日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管控,有序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严格控制规模,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切实增强对房地产用地市场的调控力,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一)加强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的计划指导。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汇总上报省厅。
(二)强化措施保障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有效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征收转用审批。
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新闻发布会召开

山东 省 国土 资源 厅巡 视 员周 莲英 通报 了 省 政府 《 于加 强土 地综 合整 治推 进城 乡 关 统筹发展的意见 》
山东 省财 政 厅副 厅长 文新 三 主持 资源厅和省财 政厅就 月 9
加强 土地综 合 整治推进 城 乡统筹 发 展的有 关情 况 联合举 办新 闻发 布会 ,山东 省 国土资 源厅巡 视 员周莲 英通报 了 山东省 政府 《 于加 强土地 关 综合 整治 推进城 乡统 筹发 展的 意见 》 ( 以下简 称 《 见 》)出台 的背景 、 目标 任务 和 主要特 意 点。会议由山东省财政厅 副厅 长文新三主持。 周莲 英说 ,山东 面临人 多 地少 、耕地保 护 压力大 、土地供 需矛 盾突出的 基本省 惰 ,2 0 09 年 。国土 资源 部提 出以农 村土 地综 合整治 为平 台 ,促 进 城 乡统 筹 发 展 工作 思 路 后 ,山东 省 委 、省政府 相继 出 台一 系列意 见 ,把土地 整理 复垦开 发和 城 乡建 设 用地增 减 挂钩 有 机结合 , 打造农 村土 地整 治平 台 ,统 筹城 乡发展 。 《 意 见 》呈现六 个主要 特点 :一 是更 加注 重整 治土 地与整治村庄统筹 ,二是更加注重维护农民合 法权 益 ,三是 更加注 重加 大对农 村 投入 ,四是 更加注 重新 村规 划建 设 ,五是 更加注 重规 范管 理 ,六是更加注重组织领 导。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2b27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11.png)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15日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确定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对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着力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产稳产农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在具备农业综合开发资格的县安排,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试点项目等。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为申报并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乡镇政府、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推广单位、现代农业园区管理机构等。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项目验收和运行管护等。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等。
中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中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鲁国土资党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党发[2010]7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中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2010年10月15日中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构建完善国土资源特色惩防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腐败问题的预防,深入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进一步拓展防腐工作领域,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党组部署要求,结合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实际,厅党组决定在全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省纪委全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但是,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国土资源领域正处于违纪违法案件易发高发时期,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的现象仍然存在,有效预防腐败问题发生的机制制度还不健全。
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就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结合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实际,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科学管理方法,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作为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和具体实践,符合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全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需要,是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和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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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级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14]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1.06
【实施日期】2014.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级督导检查办法》
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4〕4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进度、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级督导检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6日
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级督导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进度、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项目自查整改工作。
第三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下列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纳入本办法的督导检查范围:
(一)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二)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
(三)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四)土地复垦项目;
(五)未利用地开发项目;
(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