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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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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3•【字号】鲁政办字〔2023〕146号•【施行日期】202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3日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就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走在前、开新局”战略指引和实践要求,坚持党管人才,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全面建设“技能山东”,构筑技能人才培育聚集的“新高地”。

到“十四五”末,全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超过30%,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超过35%;到2030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100万人;到2035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200万人以上。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2.实施“技能兴鲁”百万工匠培育行动。

深化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逐步扩大高级工以上政府补贴性技能人才培训规模。

突出产业链、新兴产业需求,动态调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

推广求学圆梦行动,促进技能人才知识更新。

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社会力量综合优势,到2030年培育百万名以上“技能兴鲁”新工匠。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3.培育塑造高技能领军人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鲁政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落地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对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政策举措和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山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如下:一、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1.关于“继续执行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

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

落实措施:(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6%的单位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按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2)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3)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4)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对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低收入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

按照先行先试要求,对2020年年底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2021年补缴。

(5)跟踪对接国家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国家部委明确相关规定后第一时间推出实施细则并印发执行。

(责任人:于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2.关于“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前期出台6月底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2003年12月18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号)极稳择业。

干部断改积极转业军领导知》主择合我军官的方业军置工任。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省人事部门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四)协调办理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培训工作。

(六)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第四条第一款删除“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修改为:“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

二、第四条第(一)项“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增加“《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将应税大气污染物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分为“ 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和“ 2.施工扬尘”,增加“施工扬尘”计税依据计算方法。

三、第四条第(二)项删除“分四种情况”,修改为:“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

四、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五、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禽畜养殖业”计算公式中增加“特征指标数量”的计算方法,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有关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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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免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0﹞277号
【发文日期】2000-11-23
【实施时间】2000-11-2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市地反映,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划分标准不统一,在执行中不便掌握。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安置“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其房产和用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各地应严格依照上述标准,认真作好审批工作。

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联知识: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

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

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作者:杨继美【浙江省】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

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此举是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鼓励房产商发展节约用地型住房。

只有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建设项目,才能享受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相应优惠政策。

成都市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五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成房办〔2008〕60号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活跃,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成都市五城区土地范围仍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划分不变。

三、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做适当调整,经测算后确定为:二环以内:578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5080 元/平方米三环以外:4730元/平方米四、此标准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三字﹝1998﹞14号【发文日期】1998-08-31【实施时间】1998-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自1994年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我省土地增值税收入连年增长,征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和计税依据的复杂,征管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登记率低。

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要从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促进依法治税的高度,认识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把《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落到实处,使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搞好税源控管。

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重视税源控管工作,要借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之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登记情况、房地产转让情况、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登记手续和偷逃税的单位和个人,限期办理登记和补缴,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该暴光的暴光。

通过检查清理,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摸清税源底数,建立征管档案,设立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台帐,为今后征管打下坚实基础,使土地增值税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切实做好预征率确定和实施工作。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因所处地理位置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而不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鲁政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1日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第四批政策清单共计60项。

一、积极应对大宗商品价格上涨1. 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2. 2021年9月底前,全面停征水利部山东黄河河务局系统、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系统的堤防(闸桥)养护费和济宁市微山县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减轻过往车辆通行费负担,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3. 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

(牵头单位:省税务局)4. 畅通物流运输,实行“海港+陆港”直连一体化营销模式,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提升海关“智慧查验”水平,落实RCEP“6小时通关”政策,年内全面撤销政府还贷普通路桥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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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享
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标 签】普通住房标准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建房字﹝2005﹞27号
【发文日期】2005-05-30
【实施时间】2005-05-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地税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
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
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
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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