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公布日期】2014.01.24
•【字号】鲁建金字[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
(鲁建金字〔2014〕3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临政报〔2013〕59号)收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你市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由现行的各8%提高到各12%。
请你市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做好缴存比例调整工作。
同时,严格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不超过你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4年1月24日。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
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2]1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2]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2d06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0f.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1992年10月30日鲁政发〔1992〕143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其批复(房改字〔1992〕9号)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一并认真研究执行。
住房资金的管理和安排使用等问题,仍按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
搞好这项改革,对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缜密安排,立足于机制转换,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宣传,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完善,以确保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报告(鲁政发〔1992〕9号)》收悉。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你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加强宣传,发动干部和群众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加强督促、检查,力争今年内全省各市县全面推开住房制度改革。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及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起步。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助实行细则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规定, 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助管理体制, 保障资金安全, 维护职工利益,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住房补助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派制度旳重要内容之一。
本局目前实行旳职工住房补助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助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助两部分。
职工住房补助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助旳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助政策和实行措施,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助政策、措施旳执行和贯彻状况, 审批房管所办理旳职工提取使用申请, 保障住房补助资金旳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旳领导下, 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助个人交存明细帐户, 办理新职工住房补助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同意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助旳使用申请;进行平常会计核算, 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助旳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旳受理、初审等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助管理台帐, 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状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助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后来入路参与工作旳职工(简称新职工), 实行月住房补助制度, 从参与工作旳次月起, 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助。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置全局新职工住房补助银行专户, 专题存储各单位上交旳新职工住房补助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助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助比例25%计算确定, 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旳新职工, 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纯熟工)旳工资基数, 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旳42%确定。
工资待遇指纳入工资总额记录旳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助及多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旳工资待遇, 按《济南铁路局有关提高职工岗位工资原则旳告知》(济铁劳卫发[2023]345号)文献确定旳收入水平, 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一)放宽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
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文档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文档Policy document of housing subsidy standard for retired employees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关于退休职工的住房有哪些补贴政策呢,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一、国资厅发分配[2019]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9]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4•【字号】鲁政办发[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1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切实搞好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997]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
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计发住房补贴要与售房价格挂钩。
济南市的补贴比例为上述工资基数的25%。
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比例,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比例。
(二)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也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建房资金来源。
各地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集中管理,统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以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
凡是缴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企业不计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统筹基数。
二、1997年前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和有关问题的处理(一)1997年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有关系数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1997年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当地政府测算的当年的折扣额,下同)×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局级为75平方米,县处级90平方米,地厅级为120平方米)×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局级为1.200,县处级为1.333,地厅级为1.250)×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0.01)。
2022年山东机关住房补贴政策

2022年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如下:
1、基本标准
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
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
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
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
2、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3、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
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
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根据省委鲁发(1999)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
其中,职工住房补贴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本工资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调整工资后的7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计提。
有关职工基本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
考虑到目前省级财政状况,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新提高的10个百分点暂缓发放,今后适当时候再予补发。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变。
三、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
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原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然后发给职工个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金额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四、由于调整计提工资基数而增加的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和提高职工住房补贴的比例,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