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10-05-06 00:16:10) 转载▼标签:分类:法律知识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行[2007]4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驻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能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进行差旅活动时,对于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和规定。
差旅费用是指在公务活动、业务活动或者公务外出时,因出差需要而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材料、劳务等费用支出。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支出,保障财务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
一、交通费。
1. 飞机,经济舱标准,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2. 火车,硬座或硬卧标准,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软座或软卧超出部分自理。
3. 汽车,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发票和行驶里程证明。
4. 公交、出租车,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有效发票。
二、食宿费。
1. 住宿费,根据差旅地点的不同,按照当地星级酒店标准进行报销,需提供住宿发票。
2. 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伙食补助标准报销,需提供相关消费凭证。
三、通讯费。
1. 手机费用,公务通话费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个人通话费自理。
2. 上网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上网费用发票。
四、材料费。
1. 会议材料、办公用品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相关购买发票。
五、劳务费。
1. 会议服务费、导游服务费等,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相关服务费发票。
六、其他费用。
1. 其他必要差旅费用,如保险费、签证费等,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
七、报销流程。
1. 差旅费用报销需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上相关费用凭证和报销说明。
2. 财务部门审核后,将差旅费用报销纳入财务报销流程,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报销发放。
总结,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合理控制财务支出,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同时,也提醒广大差旅人员,在差旅活动中要合理规划费用支出,遵守相关规定,做到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确保公款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以下是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差旅费的申报范围
申报差旅费的范围包括:
1. 因公出差的交通费用(如车或飞机票等);
2. 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如旅馆或酒店费用等);
3. 出差期间的购买验收单据(如订餐、办公用品等)。
(二)差旅费的报销标准
1. 交通费用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1)火车票:按车票金额的60%报销;
(2)长途汽车票:按全价汽车票的60%报销;
(3)飞机票:按全价机票的50%报销。
2. 住宿费用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报销:
(1)住宿费用:单间住宿不超过500元/天,标准间住宿不超过800元/天。
(2)差旅期间出现的电话费、网络费、发票等与住宿费用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在申请差旅费时一并报销。
3. 其他费用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原则上应由差旅人员先行垫付,在返程后进行报销,包括订餐、办公用品等。
以上是2016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相关参考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差旅费用报销标准还需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行〔2015〕5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 号),现就《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伙食费交纳问题。
除接待单位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二、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交纳问题。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三、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报销问题。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五、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问题。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六、关于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山东公务出差住宿标准2017

山东公务出差住宿标准2017山东省公务出差住宿标准是为了规范公务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支出,保障公务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合理利用财政资金。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山东公务出差住宿标准如下:一、住宿标准范围。
山东省公务出差住宿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出差期间在山东省境内住宿的费用报销。
二、住宿标准金额。
1. 城市标准,省会城市(济南市)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其他地级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县级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人每天不超过250元。
2. 非城市标准,非城市地区住宿标准按照当地物价局核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不得超过当地物价局核定的住宿费标准。
三、住宿标准执行。
1. 公务出差人员在住宿时应当选择符合标准的住宿场所,遵守住宿标准金额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
2. 公务出差人员在报销住宿费用时,应当提交符合标准的住宿费用发票,并在费用报销单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保留好相关凭证。
四、住宿标准管理。
1. 各级财政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出差住宿费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住宿标准,对超标准安排住宿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公务出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住宿标准,合理安排住宿,节约开支,做到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五、住宿标准的调整。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住宿标准可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总之,山东省公务出差住宿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务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支出,保障公务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合理利用财政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住宿标准,加强管理监督,公务出差人员要自觉遵守标准,合理安排住宿,做到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
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
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
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厅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各处室(单位)借调、聘用人员出差费用,不得在厅机关作为差旅费报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厅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规模。
各处室(单位)应当加强对出差活动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和时间。
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差旅费管理,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室(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处室(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附件:1.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
准表
2.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
准表
附件1: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