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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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鲁人社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06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11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有效期届满。

为切实加强省属
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
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
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
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鲁财社[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6〕5号)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框架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等具体操作办法予以细化明确。

各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要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六年五月八日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一条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就业资金来源。

就业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地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05
•【字号】鲁人社发〔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8元提高到142元,即每人每月提高24元。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要切实加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年底前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要加强政策宣传,正
确引导社会舆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5日。

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鲁文[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文〔2013〕14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山东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2〕66号)及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鲁评组函〔2012〕2号)文件精神,由省政府设立的“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表彰项目”已经中央正式批准,周期为2年,表彰名额为30个文化创新优秀成果。

为进一步做好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工作,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现印发全省实施。

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月17日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实施山东经济文化强省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文化创新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文化领域加强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加快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结合我省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是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全省文化创新最高奖,由山东省文化厅具体承办。

第三条省文化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届,表彰名额为30个文化创新优秀成果。

第四条省文化创新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鲁财社[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4〕21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支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现将《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7月14日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促进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2014年至2018年,在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建立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跟踪问效的管理机制,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车辆和房产购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额度第五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研究制定推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急需开展的相关工作等。

山东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66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科学、规范使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关于实施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给予扶持,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扶持引导更多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切实发挥大学生创业对整体就业的重要带动作用。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年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评审论证、综合评估,提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大学生创业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大学生创业予以大力扶持。

各高校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鲁财文〔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文化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鲁文资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我们对《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20年6月23日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文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财文〔2017〕140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鲁文资发〔20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监管范围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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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鲁财社[2016]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
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6]41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13日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以下并称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的专项资金。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年度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经评审论证、综合评估,编制省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按因素法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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