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10-05-06 00:16:10) 转载▼标签:分类:法律知识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行[2007]4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驻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能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进行差旅活动时,对于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和规定。
差旅费用是指在公务活动、业务活动或者公务外出时,因出差需要而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材料、劳务等费用支出。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支出,保障财务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
一、交通费。
1. 飞机,经济舱标准,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2. 火车,硬座或硬卧标准,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软座或软卧超出部分自理。
3. 汽车,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发票和行驶里程证明。
4. 公交、出租车,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有效发票。
二、食宿费。
1. 住宿费,根据差旅地点的不同,按照当地星级酒店标准进行报销,需提供住宿发票。
2. 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伙食补助标准报销,需提供相关消费凭证。
三、通讯费。
1. 手机费用,公务通话费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个人通话费自理。
2. 上网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上网费用发票。
四、材料费。
1. 会议材料、办公用品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相关购买发票。
五、劳务费。
1. 会议服务费、导游服务费等,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相关服务费发票。
六、其他费用。
1. 其他必要差旅费用,如保险费、签证费等,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
七、报销流程。
1. 差旅费用报销需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上相关费用凭证和报销说明。
2. 财务部门审核后,将差旅费用报销纳入财务报销流程,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报销发放。
总结,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合理控制财务支出,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同时,也提醒广大差旅人员,在差旅活动中要合理规划费用支出,遵守相关规定,做到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确保公款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行〔2015〕5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 号),现就《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伙食费交纳问题。
除接待单位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二、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交纳问题。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三、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报销问题。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五、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问题。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六、关于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山东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行字[1996]第7号关于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各市地财政(财税)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单位:根据财政部(1996)财文字第2号《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我厅对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作了部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地可结合当地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抄报我厅。
附件: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一)乘坐车、船、飞机席位和住宿的等级标准(二)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乘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五)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六)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含科级)出差,一般不得乘飞机,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应事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七)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出租机动车辆。
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公共车、船费,可凭单据报销。
单位对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要严格审核,防止弄虚作假。
(八)出差人员夜间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三条乘火车符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2021年山东省出差补助

Nothing will be long in the future. In this world, people wave their hands and let the tea cool.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山东省出差补助一、公司各部门派人员到外地办理业务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出人数,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公出时间,节约费用开支。
二、公出审批标准1. 部门经理公出需经总经理批准。
公出借款和报销凭证由总经理签批。
2. 其他人员公出需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共同批准,公出借款和报销凭证由部门经理、总经理共同签批。
3. 如遇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出差在外,也要征得口头同意,相应手续要齐全。
三、公出费用标准1. 公司各级人员出差,火车/轮船可直接到达目的地的,不得乘坐飞机,一律乘坐火车或轮船。
2. 公司人员乘火车或轮船公出,视车程远近而定。
车程在6个小时以内的,部门经理以上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坐、轮船三等舱。
车程在6个小时以上的.,总经理可乘坐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
3. 公出人员出差实行限额包干制:业务员为150元/人天(含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出差补助);部门经理210元/人天(含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出差补助);不超过包干限额的,剩余部分归个人所有,超过包干限额的按包干限额报销;总经理实报实销。
4. 公出人员报销差旅费以车票、发票为据。
对丢失车票、发票者,要开出相应证明,以总经理核准为有效。
5. 参加会议的住宿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安排或在会议费中统一开支的,公司不再单独报销住宿费;确需回单位报销住宿费的,可凭住宿收据和会议通知据实报销。
会议期间交通费按每日10元报销。
四、其他规定1.公出借款实行限额管理,一般省内及山东省公出每人每次可借款3000元人民币;南方城市每人每次可借款5000元人民币;对公出时间较长,可酌情处理。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作⼈员差旅费开⽀的规定⽂号:财政部[85]财⽂字第613号颁布⽇期:1985-11-19执⾏⽇期:1985-1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了保证出差⼈员⼯作与⽣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条⼯作⼈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标准:1、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员出差,可以乘坐⽕车软席、轮船⼀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套间或单间。
2、中央和省级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厅(局)长,地(市)级正、副专员(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员;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程师,总局⼯程师,⽂艺⼯作⼈员艺术⼀级,图书馆、博物馆(院)研究馆员,出版社编审以及相当职务的⼈员出差,可以乘坐⽕车软席、轮船⼆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单间或两⼈住⼀间。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员⽐照办理。
3、其余⼈员出差,可以乘坐⽕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具按实报销,信旅馆普通房间床位。
⼯资制度改⾰前原⾏政⼗四级,⾼教、科研、⼯程技术⼈员(实⾏国家机关⼯作⼈员⼯资标准表(四)之⼀⾄五)六级,⽂艺、卫⽣七级以上⼈员,原来已享受乘坐⽕车软席、轮船⼆等舱位的,其乘坐车、船及居住旅馆的待遇不变。
(⼆)乘坐⽕车,从晚⼋时⾄次⽇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六⼩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员出差,因⼯作需要,随⾏⼈员⼀⼈可以乘坐⽕车软席或轮船⼀等舱位。
(四)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
其他⼯作⼈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相当于县级以上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作⼈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照办理)。
凡符同乘坐⽕车软席、轮船⼆等舱位以上的⼈员出差,乘坐国内航线飞机,可购⼀等舱位客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部门(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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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
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厅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各处室(单位)借调、聘用人员出差费用,不得在厅机关作为差旅费报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厅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规模。
各处室(单位)应当加强对出差活动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和时间。
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差旅费管理,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室(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处室(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