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1、山东省各省级机关的名称及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
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6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
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
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的牌子;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省国土资源厅挂省测绘局的牌子;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新闻出版局挂省版权局的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4个:省政府调查研究室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省监狱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
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个: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直属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粮食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进行了修正,最新抄条例于2017年5 月1 日起施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效降低公务用车行政运行成本,规范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预算工作集中财力保基本保战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77号),《省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晋直管发〔2019〕47号),《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直管发〔2020〕4号),结合财政和机关事务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了《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现予印发。
一、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原则上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执行。
执行前已与其他车辆出租方签订合同的继续有效,合同期满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作为省直部门支付和审核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时的最高限额,使用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四、公务用车租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及服务供应商,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6月9日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一、适用范围《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适用于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省直事业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7]6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7]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e0a6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84.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24日财社字[199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根据我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是保障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开展必要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专项资金,是单位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群机关,以及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离退休经费。
第四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二)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三)认真编报经费决算,开展经费使用分析;(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五)对所属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实施监督。
第六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是行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情况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7•【字号】•【施行日期】199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17日)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及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理顺内部核算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深化改革逐步实现日常行政经费自给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特作如下规定。
一、预算管理形式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办事处的具体财务收支情况,对办事处实行三种预算管理形式:(一)全额预算管理。
对新成立的办事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办事处开展正常公务及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在一定时期内由省里按核定的经费基数拨款,包干使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过渡。
(二)差额预算管理。
对虽有一定收入但尚不能达到日常行政经费全部自给的办事处,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开展公务及业务活动所需经费首先由办事处收入解决,省里按照《方案》核定的经费基数和递减比例核拨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三)自收自支管理。
对已经实现日常行政经费自给的办事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省里除按办事处承担的特定任务核拨一定的专项经费外,不再拨付日常行政经费,由办事处自收自支,自求平衡。
二、经费管理体制(一)无论采取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各办事处均要向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编报预算,报送季度和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修订印发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国管节能〔2017〕316号,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为抓好《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制度》修订内容《统计制度》中删除了“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煤炭热值”等4个指标;增设了“液化石油气”“充电桩数量”指标和“采暖面积”其中项指标;将“组织机构代码”指标调整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用地面积”指标从基1表调整到基2表;将“编制人数”调整为单独指标。
二、职责分工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结合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情况,加强对尚未开展能耗统计工作公共机构的指导和督促,将所辖(属)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一)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开展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等。
(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审核汇总数据、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解读(2021)

关于《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解读(2021)近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鲁事管发〔2020〕32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解读如下:一、起草必要性和起草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规定公共机构应该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第二十一条要求,“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2016年8月,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令第32号),为能源审计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近年来,我局组织开展了4批能源审计工作,对省直和部分地市公共机构进行了能源审计,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在此基础上,经调研、征求意见、局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鲁事管发〔2018〕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19日印发,2019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有关要求,我局在《暂行办法》有效期届满前,对照国家有关节能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认真评估,认为该办法全面规范、提升了我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符合现行政策,决定将《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予以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并重新计算了有效期。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晋财行[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5号)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2月17日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颁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5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采取逐步推行委托监督管理的方式。
委托监管部门的职责,按委托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五日—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2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金融办)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山东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山东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山东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题词:文秘工作 机构 简称△ 通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2018年余房改25.doc-范文模板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余房改25.doc篇一:省直房改文件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7]108号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了切实搞好省直机关的房改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1997)108号文件)和省级机关的实际情况。
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这些意见已经第104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问题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起把省直机关和单位的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
具体按职工的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并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所需资金行政单位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先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省财政给予补助;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
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
二、关于1997年以前职工住房资金的补偿问题按《办法》的规定,在发放住房补贴的同时,对199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退离休时,不到国家规定年龄的计算到规定年龄,下同),在家庭购房时给予一次性的住房资金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1997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为75平方米,处级为90平方米。
厅级为120平方米) ×工龄(同上) ×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级为1.200,处级为1.333,厅级为1.250) ×现职务(指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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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
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鲁财库[2007]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6.18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
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07〕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
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
《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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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
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
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招标限额,按省财政厅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四条 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招标活动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委托
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的
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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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7日内,将招标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
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 采购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核
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八条 省财政厅委托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合同。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授予定点供应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
家具定点供应商”资格铜牌。
第十条 定点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十一条 定点供货合同签订后,省财政厅应将定点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在山东省政府采
购信息发布指定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