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合集下载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土地的管理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尤其对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近几年房屋征收补偿的矛盾也是愈演愈烈,所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今天就以山东为例向大家普及一下。

的向大家阐述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201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济建发2011第5号)

201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济建发2011第5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城乡建设委、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拟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安置房源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

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项目基本条件具备后,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发出征询函。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聊城市茌平区河东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聊城市茌平区河东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聊城市荏平区河东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在政办发【2016】27号)(在政办发【2017】2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收范围】河东片区:东至中心街、西至顺河街、南至新政路、北至振兴路(具体位置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征收、实施、监督部门(单位)】(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为房屋征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不动产登记查询、房屋规划用途、违法建筑认定处理以及地籍成果的提供、相关证照认定协查等方面,协助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二)在平区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在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审计机构为监督部门,负责对测量评估、协议签订、资金兑付、回迁安置等房屋征收工作全程跟踪监督审核。

第三条【补偿方式】合法住宅的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

营业用房征收补偿为货币补偿。

第四条【冻结程序】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不得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手续,不得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签约搬迁期限】(-)测量评估时间:1、2023年2月27日启动该片区测量评估工作。

该片区被征收人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申请入户测量评估。

2、2023年3月10日对测量评估报告进行确认。

对测量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在签约期限内,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测量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于2023年3月12日前向房屋征收工作组申请复核。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房屋征收部门报人民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
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
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
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
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过渡方式和搬迁
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等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两种情况: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
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交房、拆除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公示期不少于30日 政府征收决定前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内,对被征
地农民及其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益用权人的土地、房屋、附着物、栽植物等合法权益的补偿标准。

2022年,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下面将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
格的50%进行补偿。

对于非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70%进行补偿。


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被征收的农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80%进行补偿。

而对于被征收
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特定类型的土地,补偿比例有所不同。

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实现农民稳定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此外,对于被征收的房屋、附着物、栽植物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山
东省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70%进行补偿。

对于被
征收的附着物、栽植物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这些调整
和变化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到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也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民稳定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建设用地的获取,经常伴随着利益勾结、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群诉群访等严重社会问题。

为彻底根治拆迁乱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主体亦从开发企业变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对城市拆迁工作进行了彻底扭转。

如今,《条例》已经实施10年,现结合山东省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条例》实施10年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言自古以来,土地一直都是中国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重要资源。

在城市化率急速提升的当代社会,房屋土地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为珍贵的资产。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围绕房屋产权的财富争夺战,实质是开发企业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故而催生的一系列暴力强拆、极端抗拆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缺乏正确舆论引导的媒体的迅速传播,日益激化社会的矛盾,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1.《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拆迁”变为“征收”。

征收和拆迁有本质的不同,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条例》贯彻《宪法》、《物权法》(目前合并在《民法典》内)的立法精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从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兼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土地的管理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尤其对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近几年房屋征收补偿的矛盾也是愈演愈烈,所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今天小编就以山东为例向大家普及一下。

的小编向大家阐述▲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山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出新规

山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出新规

山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出新规
山东省近日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规范,其中规定,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时,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屋征收行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提出,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各项规划、计划,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各规划、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及时公布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

必要时,可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再次公布征求意见。

山东省提出,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通知指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对于如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山东省提出,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如果15日内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形式,按体现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因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给予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用途;
(二)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近期纳税记录;
(三)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第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应在补偿方案中合理确定。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需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