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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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正文:----------------------------------------------------------------------------------------------------------------------------------------------------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实施统一征用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不得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统一征用土地可以通过成片征用、项目捆绑征用、单独选址征用三种方式实施。

成片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需要,大范围集中连片征用土地的行为。

肥东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两级审核操作规定

肥东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两级审核操作规定

肥东县房屋征迁“三榜公示两级审核”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和“两级审核”制度,促进阳光和补偿安置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合政办〔2016〕19号)、《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6〕25号)、《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两级审核”制度。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分别予以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县、乡镇(开发园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行公示和审核工作。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征迁公示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征迁政策严格落实初审— 1 —责任。

县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制定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调度和政策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征收项目政策执行情况的执纪监督,建立完善征收项目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条县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为:(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入户(政策规定可以入户的除外)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抵押等产权处分登记手续;(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员、附属物(构筑物)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三)对被征收房屋、人员等情况分级进行公示;(四)组织动迁、对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人员进行审核;(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约补偿安置;(六)组织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七)依法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依法处理房屋征收矛盾和纠纷,负责房屋征收信访维稳工作。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土地的管理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尤其对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近几年房屋征收补偿的矛盾也是愈演愈烈,所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今天小编就以山东为例向大家普及一下。

的小编向大家阐述▲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5〕29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5〕29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4日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供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土地储备工作流程土地储备是指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不同形式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行为。

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收购储备。

凡市区范围内符合《常德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国有土地,均可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其基本操作程序见下图:→→→→①受理申请: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收购申请,土地储备中心在认定符合收购条件后,正式予以受理。

受理须要求申请人提交收购申请书、法人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合法证明、房屋使用权合法凭证、宗地图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资料。

②前期调查: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后,搞好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权属、土地与房屋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现状及用途、收购所需费用等方面的调查。

③拟制方案:根据调查的情况,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在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并搞好评估测算的基础上,拟制收购方案.④上报会审:将收购方案及土地收购审批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讨论通过。

对特殊地块的收购,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⑤测图确权:方案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科室进行实地勘测、绘图,明确土地权属。

⑥签订合同:在完成以上程序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方式等。

⑦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主要包括收购补偿费的支付,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权属的变更、土地交付等.⑧入库管理: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交付后,土地储备中心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填写《储备土地入库登记表》,并按《储备土地地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2、收回储备。

收回储备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将法律规定应当收回或土地使用权人暂无开发能力申请收回,或城市建设发展调整规划需要收回的地块依法收回,使之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行为。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20年)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20年)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菏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6日第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6日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每年编制下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一节 对本项目的理解

第一节 对本项目的理解

第一节对本项目的理解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臵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补偿标准十分混乱。

这种随意性不但造成了补偿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纠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也直接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和效率。

一、工作背景2014年以前,我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2014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将标准的制定权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山东省物价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颁发了《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将标准不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要求以价格评估、平等协商等方式确定。

省国土资源厅对这一规定坚决不同意,经协调,省物价局同意放弃对标准制定的管理权。

为此,2017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要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至少5年调整一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于2017年6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7]11号),明确了标准制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同时,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征地、拆迁、安臵等诸多关于征地工作的具体事项,需要进一步考察省内、国内的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因此需要开展政策调研工作。

二、工作意义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实现征地补偿的公平性,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强化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臵,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

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调研思考

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调研思考

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调研与思考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实施以来,我市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开展征收工作,始终把依法征收作为立足点,把阳光征收作为出发点,把和谐征收作为落脚点,规范有序地开展了房屋征收工作。

但由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历史背景复杂,住户的思想参差不齐,在一些改造项目中出现了政府热、群众冷的现象。

为了推动征收工作,我局开展了“怎样才能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专题调研活动。

调研组对我市玉山、德兴、万年、波阳等四个县(市)进行了具体的学习调研。

四地的做法各有千秋,归纳起来,主要在于做好了以下八方面工作。

一、依法征收是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前提严格依照《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征收工作,既是维护公共利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又是顺利开展征收和保护征收从业人员的需要。

故此,以依法征收为主线,严格执行征收条件和程序,有序地实施征收工作尤为重要。

首先要符合六个征收前置条件:1.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2.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符合城市规划;5.符合专项规划; 6.如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名义申报,则该项目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其次,征收程序要不含糊:征收申报、初步审定、调查登记、拟定方案、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公布修改情况、组织听证、风险评估、作出决定、发布公告、通知停办手续一步也不能少。

再次,补偿程序要到位:确定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提出分户价格、公示评估结果、提供评估报告、复核评估报告、组织技术鉴定、订立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公布补偿情况、公布审计结果每个环节都要到位。

二、解释到位是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桥梁《征收条例》实施后,各地积极派员参加住建部和住建厅组织的培训。

同时,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横幅、板报、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宣传《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解释征收与拆迁的不同之处,让广大群众理解《征收条例》的新规定,支持政府的房屋征收工作,服务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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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房屋征收部门报人民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
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
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
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
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过渡方式和搬迁
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等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两种情况: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
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交房、拆除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公示期不少于30日 政府征收决定前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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